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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

 

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

 

一、工程概况

1.建设规模:

本工程为南大干线(省妇幼医院至市新路段)首期工程管线设计项目,设计起点于妇幼保健院起沿南大干线北侧辅车道,由西向东建设至市新路;主要设计内容为南大干线(妇幼保健院至市新路段)北侧110kV电缆管廊土建设计。

电缆管廊按六回路110kV电缆设计,主要以沟、管形式建设,总长4.532km。

其中一般辅车道采用电缆沟设计,交叉路口采用车行型8C电缆管设计。

2.工程特征:

市政工程

3.计划工期:

按招标文件前附表

4.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投标人自行踏勘

5.交通运输情况:

投标人自行踏勘

6.自然地理条件:

投标人自行踏勘

7.环境保护要求:

周边的建构筑物、路树、管线等应保护完好。

8.其它:

/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广州汇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19年7月编制的南大干线(省妇幼医院至市新路段)首期工程管线设计项目(10KV电缆管廊部分)土建施工设计图、南大干线(省妇幼医院至市新路段)首期工程管线设计项目(110KV电缆管廊部分)土建施工设计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2.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8)》及《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市政/安装/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等。

3.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粤价标函〔2019〕819号文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文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以及广州市住建委有关文件等。

4.参照广州市建委有关文件。

三、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严格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施工。

四、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全部由投标人根据工程要求自行采购。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

指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国家规范、技术文件标准等内容,采取综合单价包干计价的项目。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不可预见费等。

综合单价包干的项目,除合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和政府针对本项目的文件规定可以调整外,无论施工条件或施工图纸是否发生变化,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各费用定义如下:

1、人工、材料、机械费、管理费的定义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粤价标函〔2019〕819号文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利润:

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3、不可预见费指市场物价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文件、气候等自然条件的不利影响(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一切费用(项目建设所必须、政府专门针对本项目的文件规定除外)。

六、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说明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

指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国家规范、技术文件标准等内容,完成本招标项目施工,发生于该招标项目承包期内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措施项目的实施要求须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3]106号)、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穗建质〔2018〕1953号)、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补充(V1.1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的补充通知(穗建质〔2018〕2281号)、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费用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9】53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以及广州市住建委有关文件等。

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所列,因此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详细分析其所含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保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作为非竞争性报价,不低于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所有投标人按招标人公布的固定金额填报。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专款专用,要求在承包人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清单备查。

在中标后,承包人须针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向招标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的实施以招标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进行,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总价不变。

(1)环境保护费:

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控制措施费用;每日洒水降尘费用;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采取减轻噪声扰民的控制措施费用;除四害、预防传染性疾病的措施费用。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2)文明施工费:

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的各项费用。

包括:

现场施工围栏、围挡、围墙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外围墙美化、场容场貌、安全警示标志、人员岗位标卡、材料堆放、垃圾存置、现场防火、企业标志、五板一图、统一服装等的设置费用。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3)临时设施费:

指除招标人提供已修建好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包括:

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招标范围内水、电、管线、排水设施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和摊销费,还包括因场地的实际使用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或多次搬迁搭拆费用及场地租赁费(含办理用地手续费的费用)。

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通知需移交给发包人外,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的一星期内无条件拆除、恢复原状、清理场地并垃圾外运。

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折旧、回收摊销及发包人视需要留用设施的费用。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4)安全施工费:

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的各项费用。

包括: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用,保健急救措施费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及安全设施的检测费用;施工机具防护费用;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建设工程实行平安卡制度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2、夜间施工增加费:

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3、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

指在不封闭的范围内,在维持通车的情况下,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时,由于受行车影响造成局部停工或妨碍施工而降低工作效率等所需增加的费用。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4、交通组织、协调措施费(含交通协管员、协调费等):

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为确保过往行人、行车安全及交通畅顺而所需的交通协管员费用及相关协调费。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5、地下管线保护及迁移费用(含地下管线探测、施工出入口位置的地下管线保护及迁移):

是指施工时遇到红线内外地下管线(含施工出入口位置的地下管线)所发生的管线探测、避让、保护、迁移和由此停工而发生的损失等全部费用。

该费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如必须由其它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业公司或相关部门方能迁移的地下管线,其相应迁移费用不含在该项目费用中,承包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缴费凭证等,按经监理及招标人签证确认的费用予以计量、结算。

6、赶工措施费:

指承包人为达到本项目合同工期要求,而相应增加人工、材料、机械等投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赶工方案须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同意。

承包人必须依据合同工期严密组织,切实加大投入。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招标人有权视承包人工作完成情况依据合同条款相应计量支付、结算。

7、文明工地增加费:

指中标人按合同要求创建省、市文明工地,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及指示所需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增加的费用。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招标人有权视承包人工作完成情况依据合同条款相应计量支付、结算。

8、地下管线交叉降效费:

为保护各种市政地下交叉管线而影响施工所发生的降效补贴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工程要求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9、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及钢筋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模板及支架费:

指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及钢筋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及因防火需要为模板支架淋水的费用。

要求充分考虑大空间、大体积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所需增加的费用。

10、脚手架搭拆及摊销费(不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中的脚手架费用):

指施工(含拆除)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另外,脚手架的搭投必须考虑到各专业工程施工的交叉协调,由于脚手架的搭设不当而影响其他专业正常施工时,承包人进行调整和修改及因防火需要为脚手架淋水费用不予增加。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11、垂直运输费:

建(构)筑物施工中为了将所需人工、材料、机具自地面垂直提升到所需高度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塔吊及其基础、塔吊与墙体等建(构)筑物间的拉结连接、吊机行走线路、卷扬机及外用电梯和配合机械费用等。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12、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安拆费:

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承包人须提前进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设备闲置费用已考虑在此措施费中。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13、施工排水、降水费用:

是指因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含基坑)施工而产生的排水、降水、地下水治理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包含施工期间雨水、污水的排除费用(在预算包干费中已考虑)。

其中基坑的排水要求确保3小时抽干水,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14、冬雨季施工:

是指在冬雨期施工时所采取的防冻、保温、防雨安全措施及工效降低所增加的费用。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1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是指为保护已经完成的工程或设备所花费的人工、机械和材料费用,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16、其他措施费用:

以上措施项目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或者投标人认为为完成本工程项目将会发生的其他措施费用。

工程内容及其报价由投标人自列,并附单价分析。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八、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说明

其他项目清单报价除合同约定和政府针对本项目的文件规定可以调整的以外,合同执行期内固定不变。

1、预算包干费:

包括以下内容:

施工雨水(污)水的排除;因地形、施工组织影响等因素造成的二次运输(包括场内外料具的多次搬迁);工程用水加压措施;场地清理及垃圾外运;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租赁费(含办理用地手续费的费用);补洞工料费;工程半成品、成品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日间施工照明增加费;挖土方的塌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和二次加工基地设施费、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

场地清理及垃圾外运项若承包人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清运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队伍进行清运,实际清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若专业工程承包人产生的垃圾与总承包管理单位产生的垃圾责任划分不清且不按规定及时进行清运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队伍进行清运,实际清运费用按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各自合同造价占总合同造价的比例分摊。

补洞工料费(含各时期各类设计变更引起的补洞工料)指孔洞的修补、塞洞补洞、塞缝和恢复费用等,补洞工作(含机电安装后的补洞)指孔洞的修补、塞洞补洞、塞缝和恢复等。

预算包干费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2、

2、暂列金额:

本项目不设暂列金额

九、税金计价说明

1、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粤价标函〔2019〕819号文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和广州地区税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税前工程造价的9%计取。

十、其他有关说明:

1.本次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按照广东省建设厅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价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见附后表格格式,须列明子目工机料消耗量)、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及设备材料价格表。

附后:

招标人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材料消耗量应满足实体用量。

2018年广东省市政/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定额/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定额缺项的参考其它相应定额作分析。

单价分析子项出现缺项或不清晰的,视该子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或措施费用分析表中管理费或利润超过有关定额文件、规范规定的,则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按招标人的要求,在中标价不变的前提下,按有关定额文件,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3.投标报价应以清单工程量为准(项目、顺序、格式、计量单位、数量)。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单价和合价的,或出现漏项的视为该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增项的项目无效,该项目单价不作为结算依据。

4.暂定金额由工程师、发包人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说明,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予使用。

招标人给出“暂定金额”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进行填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对上述费用及投标总价进行修正,这种修正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且不需要投标人确认。

5.其它项目清单中“投标人部分”投标人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本工程不采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方式。

6.工程量清单应连同图纸、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本总说明的所有条款、答疑纪要、问题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2018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2018年《广东省市政/建筑与装饰/安装工程/园林绿化综合定额/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等有关规范、规定同时阅读、理解或解释。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细目应与相应技术规范条款及本编制说明有关条款结合理解。

7.投标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充分考察后,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施工方案,企业定额及市场价格或参照2018年《广东省市政/建筑与装饰/安装工程/园林绿化综合定额/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参考价,并自行考虑风险综合报价。

投标报价不能低于企业的成本价和高于招标人编制的投标限价(本项目投标总价及综合单价报价均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总价及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也不能脱离施工方案、政府文件发布的综合价、厂商信息价、市场价进行不合理的报价。

 

8.其他措施项目费可按招标人提供的指引项目报价,也可在指引项目的基础上结合施工方案增加项目报价,如: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建(构)筑物保护费、排水措施费等。

措施项目清单中以‘宗’或‘项’为单位的项目,除招标文件约定可调整范围外,作为该项目包干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的措施项目费用,视为该费用已包含在其它费用内,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

措施项目清单中不以‘宗’或‘项’为单位的项目,结算时按实际确认的数量,根据投标单价计算。

本招标项目约定措施项目费可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为:

不调整

9.工程量清单列明的数量是根据设计图纸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中工程量计算规则、广东省建设厅2018年《广东省市政/建筑与装饰/安装工程/园林绿化综合定额/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等有关规定进行计算的,它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只是为投标提供的一个共同基础,不能完全作为最后对承包人进行支付的依据。

支付应以施工图纸和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或项目管理公司)认可的、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实际工程数量为依据。

完成的实际工程数量应由承包人按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或断面进行计算,经工程师确认,最终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中工程量计算规则、广东省建设厅2018年《广东省市政/建筑与装饰/安装工程/园林绿化综合定额/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等有关规定、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费用或合同条款有关规定对单价和费用进行调整后给予计量支付。

中标的投标报价结算的调整方法按照合同文件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标的投标报价除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会议纪要中允许的调整范围外,其余不因市场价格变化、人员工资福利调整而调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下达可调整的除外)

10.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汇总表仅为提供资料,不应视为工程量清单的扩大或延伸。

清单所列工程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动,丝毫不会使合同条款无效或降低,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要求的标准进行施工或缺陷修复的责任。

1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与合价应包含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中项目编码所对应的工程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备注所包含的内容,同时包括了所有施工设备费、设施费、劳务费、材料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以及合同明示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业务等一切费用(参照穗建质[2010]1489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12.用于本工程的承包人各种装备的提供、运输及拆卸费用的支付,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价格中。

除非另有说明,本工程所使用的主材、其他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并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制作安装、场内外搅拌及运输、弃物的场内外运输及建筑垃圾处理费、装卸、采保及临时场地征用、平整、地模捣制等费用。

但使用前须把材料试验单、出厂证明等按时交监理验收。

13.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基坑、管坑、路床挖运土方子目应综合考虑土壤类别(除原混凝土路面及基层外,包括普氏土壤及岩石分类表中Ⅰ~Ⅳ类土壤、砖碌、混凝土等,结算时不另外进行签证及换算)。

基坑的挖填方数量计量按原地面线以下构筑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价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中工程量计算规则有关规定),因此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工作面及井位等增加的工作量、人机开挖比例、放坡开挖或直槽支护方案、挖填深度、支撑及管线下施工增加的费用、工作坑、场内土石方运输(运距由投标人充分考虑施工方案及风险后自定)、平整、夯实等一切费用,开挖基坑、沟槽所用的支护,均已考虑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算。

本次工程基坑、沟槽等开挖的计算方式均按《市政工程工程量计价算规范》(GB50857-2013)计算,综合考虑了放坡和工作面。

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其余的基坑、管坑、路床回填单价由投标人根据土质情况及设计技术规范要求,综合考虑回填材料(如回填场内或外土、填土砂、中砂、石屑、碎石等材料,回填材料及密实度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填方的综合单价应包含压实及工作坑回填,场内土转运回填,外购土(或外购回填材料)回填、平整、夯实及其场内外运输等费用,结算时单价不作调整。

14.投标人的基坑、沟槽支护方式须能满足基坑作业的强制性标准及建委有关文件要求。

隧道基坑支护应按设计图纸中的支护方案实施,其他部分支护方案(工艺及所使用支护材料应综合考虑,如使用拉森钢板桩、钢板桩或其它支护方式等)由投标人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招标人提供的地质资料制定施工方案并报价,在工程实施时不应发生变更。

15.本工程清单中所需配套使用的小五金及其他辅材等已考虑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费。

16.投标文件的施工方案经确定后不得修改,发包人要求修改,则按方案优化等处理,但因此而增加费用结算不予增加(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除外)。

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方案修改综合单价不得改变。

相关的前期工作、管线的迁改配合工作不另外报价,费用在相关措施项目费中考虑。

17、投标人报价应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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