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起重机械及垂直运输机械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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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起重机械及垂直运输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市政路桥分公司

 

起重机械及垂直运输机械

安全管理办法

 

 

 

二〇一六年四月

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市政路桥分公司

起重机械及垂直运输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分公司起重机械及垂直运输机械的安装拆卸、日常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根据国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承接各类工程中的起重机械及垂直运输机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起重机械及垂直运输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主要指塔式起重机、桥(门)式起重机(含架桥机);此外,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机械的选定、使用等要求参照本制度相关章节执行。

第四条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部作为相应起重机械管理的主责部门,其所属的项目管理部为从责部门;分公司安全管理部为起重机械管理的监督部门.

一起重机械的选用

第五条起重机械的选型及数量需根据工程的规模、建(构)筑物高度、起重需求、施工场地条件、周边环境等,综合考虑起重机械的技术指标(包括起重性能、回转半径、独立高度、最大安装高度、附着距离等),本着“安全可靠、满足施工"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租赁、使用:

(一)未办理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手续的;其中,在广东省内的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未取得《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的;

(二)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三)属于国家限制使用且检测评定未合格的,如:

1.由于使用年限过久,存在设备结构疲劳、锈蚀、变形、裂缝等安全隐患的;

2.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630kN·m以下(含630kN·m)的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630-1250kN·m(不含630、1250kN·m)的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1250kN·m以上的塔式起重机;

(四)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六)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七)施工现场自制的或无生产许可证的高处作业吊篮(施工现场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必须是具有生产许可证厂家制造的定型产品,禁止使用自制的高处作业吊篮)等起重设备;

(八)非原制造厂或非具有相应资质厂家制造的标准节、附着装置或其它主要受力构件。

第七条新购的起重机械应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广东省内的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取得《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第八条项目部租赁起重机械的,需由项目管理部、安全管理部进行评估,参见附表1。

第九条评估通过后,在签订租赁、安装、拆卸、维保合同的同时应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此外,起重机械的安装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的加节顶升加节、附着安装、维保检修等内容。

第十条起重机械在租赁评估及进场时,应进行相应检查:

(一)实物应检查其新旧及完好程度,重点检查标准节、加节顶升套架、吊臂、吊臂拉杆及销轴、附着装置、吊笼、索具等部分是否严重锈蚀、变形或扭曲,以及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二)资料应检查以下内容:

1.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的原始资料;

2.维修保养证明(盖维保单位公章)、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3.安装或拆卸单位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4.安装或拆卸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5.安装或拆卸建筑起重机械所临时使用的辅助吊装机具(如汽车式起重机等)的年审合格证明。

6.《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二起重机械的安装位置确定、基础设计及施工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安装位置的确定应统筹考虑施工需求、安装及拆卸的便利性、安全使用距离等,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平面图会审时明确。

第十二条塔式起重机在确定安装位置时应注意:

(一)塔式起重机在安装高度范围内,吊臂360°回转过程中,尾部与邻近建(构)筑物及其他外围施工设施的安全操作距离不应小于0.6m,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配电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表8.2。

1的要求;

(二)需安装多台塔式起重机时,应尽可能避免塔式起重机吊臂旋转范围交叉的情况,否则应制定和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且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距离不得小于2m、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距建筑物的附着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附着距离,特殊情况下大于的,应由原制造厂家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厂家进行设计、制造,并提供检测合格证明;起重机械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无附着时的自由安装高度、有附着时的上悬高度均不得大于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安装前应根据具体使用要求、场地环境、地质资料、使用说明书确定基础形式,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机械性能要求,进行基础设计、编制基础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送分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基础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内容应包括:

工程及地质概况(含平面图)、起重机械技术性能、基础设计(含设计图)及验算、基础施工及验收。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的基础设计时应注意:

(一)设计时应先了解现场的地质情况,在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地质条件的情况下,可选取离基础位置最近钻孔点的地质资料作为基础设计的参考资料;

(二)基础设计必须按使用说明书中提供的各种参数作为设计依据,按最不利的受力状况进行计算;其中,塔式起重机基础一般可取其非工作状况下受力情况的参数作为计算依据;

(三)塔式起重机在地基承载力无法满足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要求时,其基础形式应选用桩基础,优先选用四桩承台基础(当场地环境条件限制时可选用三桩桩承台基础);当选用预制管桩作桩基础时,应采用四桩或四桩以上桩承台基础;

(四)塔式起重机如选用预制管桩基础则应在桩顶以下3m范围内浇筑桩芯混凝土,插筋应在桩芯混凝土内通长配置且锚入桩承台的长度不小于45d,应进行插筋的抗拔强度验算及接桩焊缝强度验算;

(五)基础设计应有排水措施;

(六)基础设计应有防雷接地措施,接地电阻≤4Ω。

第十七条禁止以基坑支护结构(含桩、地下连续墙等)兼作固定位置起重机械的基础,特殊情况下,应征得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交工程所在地专家库专家论证通过后才能施工。

第十八条当塔式起重机基础采用天然地基时,禁止将基础布置在基坑边坡上或边坡顶部的边缘,应将基础布置在基坑底部并考虑基础的埋置深度;如因场地条件的限制,塔式起重机基础确需布置在基坑边缘时,其基础应采用钻(冲)孔桩基础,桩底应低于基坑底部,且应进行桩基稳定性验算。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的基础施工时应注意:

(一)地脚螺栓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厂家生产、预埋,地脚螺栓应具有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必要时应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其预埋位置应符合方案和说明书的要求;

(二)当采用桩基础时,应对桩基的桩身完整性和桩基承载力进行检测;采用天然地基基础时,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基础下不得有软弱夹层,必要时应进行钎探,天然地基基础应办理基槽验收手续,并应及时浇筑垫层混凝土封闭;

(三)基础钢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浇筑桩身及承台混凝土时必须留置混凝土试件;

(四)必须按方案和说明书做好排水及防雷接地措施;

(五)基础完成且试件检测合格后进行专项验收(由基础方案设计人员、项目管理部、安全管理部相关人员参与),合格后方可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工作。

三起重机械的安装、加节顶升及拆卸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的安装、加节顶升(含附着的安装,下同)、拆卸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重机械安装、加节顶升、拆卸单位必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或者登记,其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年审并在有效期内;不得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加节顶升、拆卸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装单位;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停牌的或明令禁止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不得在分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中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加节顶升、拆卸业务;

(二)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和加节顶升的,应委托原安装单位(在安装合同中应明确此工作内容)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禁止拼凑临时班组进行加节顶升作业.

(三)起重机械安装、加节顶升、拆卸人员均需体检合格,并与安装或拆卸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合法用工手续;同时,安装或拆卸单位还需为其购买工伤意外保险。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安装、加节顶升、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评审:

(一)固定位置起重机械在其安装、拆卸前,安装、加节顶升、拆卸单位应根据起重机械技术性能要求、施工现场环境、气候条件、设备状况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安装/加节顶升/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当安装、加节顶升由同一公司完成时,安装方案可包括加节顶升内容),同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由安装、拆卸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二)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平面布置图(含周边环境)、安装立面图、附着点大样图及附着位置建筑结构梁板承载力验算书,必须包含起重机械加节顶升、附着安装的内容;

(三)编制好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的安装、加节顶升、拆卸作业的安全管理需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加节顶升、拆卸)程序见附件2;

(二)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应完成该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专项验收,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三)安装单位或拆卸单位在进场作业前,项目部应督促其做好以下工作,并按附件3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1.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2.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3.将经分公司和监理单位审核过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安装或拆卸告知手续;起重机械在加节顶升作业前,安装单位也应向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4.在现场设置“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作业公示牌"接受监理单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

(四)项目部在以上资料检查完毕并确定安装、加节顶升、拆卸时间后及时通知监理(由监理知会安全监督部门),并应提前48小时通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人员到场监控;

(五)安装或拆卸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项目部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应进行现场监控;

(六)安装或拆卸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七)作业时,要明确安装拆卸作业指挥负责人、统一指挥信号,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安装验收表,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九)建筑起重机械在自检合格后,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十)建筑起重机械在每次加节顶升附着完毕后,项目部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自检验收,未经自检验收或者自检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安装(含新安装或移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将受理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置于该设备紧邻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按照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标准化管理手册》—(安全文明、消防安全)中的要求设置好防护围栏、附着平台、走道、层间门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与检修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新安装或移装的;

(二)连续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正常安装使用后,设备停止作业180天以上重新复工的;

(四)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起重机械损坏需修复的;

(五)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械经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部需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预制梁安装等)。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第二十八条当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或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需由工程所在地专家库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九条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在使用前应保证地基承载力和周边环境符合设计、方案要求,必要时应做钎探试验。

第三十条严禁将挖掘机等机械作为临时起重机械使用。

第三十一条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严禁把塔式起重机塔身、轮胎或汽车式起重机支腿等作为其他物体支撑或承载体。

第三十二条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起吊物不得经过公共场所(包括公共道路或街道)和邻近建筑物的上空;无法避免经过公共场所的,要做好防护措施和警示,并在起吊期间派专人进行看管及疏导.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作为起重机械管理主责部门(项目管理部为从责部门),在使用前后及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多塔作业安全措施等;

(三)对基础设计及施工方案、起重机械的安装/加节顶升/拆卸方案进行初审;

(四)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五)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或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检修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项目部应检查检修人员资格证,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及培训合格证;

2.检修时若需更换零件或电器,项目部应监控安装单位(或出租单位)使用原厂或相应资质厂家生产的合格配套的标准产品;

3.若需对受力构件进行维修时,项目部应监控安装单位(或出租单位)制定周密安全的方案,经分公司相关部门评审批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通知生产厂家或具有相应资质厂家进行维修。

(七)保证起重机械的基础节、支腿不得泡水或堆积杂物;

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上应履行以下职责(项目管理部为从责部门):

(一)起重机械在安装前,要求安装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二)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项目部必须监督维保单位建指定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检修负责人按国家有关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保养、维护和检查,将保养、维护和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存入技术档案中;

(三)应当监督维保单位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防护措施、吊具和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五相关作业人员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安装拆卸工、起重机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下同)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省建设厅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省建设厅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所有的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方案进行,严禁违规操作,管理人员强令操作人员违规和冒险操作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首先保障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

第三十九条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机管员,负责本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与技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政策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公司的管理制度;

(二)对本项目部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巡查与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

1.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加节顶升附着前,负责检查其手续是否齐全,并逐个核查参加作业的特殊工种人员的操作证是否人证相符、合格有效;

2.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加节顶升附着时,进行旁站监督,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要坚决制止;

3.基础施工完成、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每次加节顶升附着)完毕后,参与验收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4.负责对本项目部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防护措施、吊具和索具等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将保养、维护和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并存入档案中;

5.定期维护围栏、附着平台等相关安全防护设施。

(三)熟悉本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参加演练;

(四)建立与保管本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安装记录、加节顶升加节后的验收记录、台班运行记录、日常维护与保养记录、检修记录和更换的主要零部/易损件(如钢丝绳)的质量合格证等;

(五)协助对建筑起重机械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

六处罚措施

第四十条对于违反相关标准、规程、管理办法,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方除按政府法律法规处理外,相关部门、个人按照分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文件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于未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安全管理部根据责任和严重程度,对项目部或安装、拆卸专业分包单位进行5000-20000元的处罚:

(一)未经公司评估、审核、签订合同,擅自使用不合格(含未按规定备案的)起重机械(含附墙结构、索具等)、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起重机械的;

(二)使用未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人员或未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人员进行起重机械安装、加节顶升、拆卸的;

(三)未办理告知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起重机械安装、加节顶升、拆卸的;

(四)方案未进行审批,擅自进行起重机械安装、加节顶升、拆卸的;

(五)未按要求通知监理、分公司安全管理部或未经监理、分公司安全管理部同意,擅自进行起重机械安装、加节顶升、拆卸的;

(六)未进行基础验收擅自进行起重机械安装的;

(七)未按方案进行基础施工、安装(或拆卸)作业,或者未按方案、说明书及时进行附着施工的;

(八)未及时进行维修、保养,造成起重机械处于不安全工作状态,经分公司获相关部门检查提出整改后,仍不进行维修、保养并擅自进行使用的;

(九)强令操作人员违规作业、冒险作业的;

(十)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上条规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机管员等个人,项目管理部及分公司在对其绩效评定时予以综合考虑,考核周期内违反以上规定的,不得评优。

附则

第四十三条为了及时、准确了解与掌握分公司在建工程项目起重机械使用的状况,各项目部应在起重机械取得安装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后的3天内将有关证件的复印件送交项目管理部备案,各项目管理部月末统一汇总至安全管理部。

第四十四条安全管理部于每月末填写《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调查统计表》(见附件4)形成台账存档。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问题可以向安全管理部或总工办反映,试行结束后(或试行期间认为有必要时)由安全管理部组织修订,试行结束后未修订前,仍继续按此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完善之处,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文件执行;制度试行期间,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文件更新的,从其规定。

附件1:

  起重机械评估表

工程名称:

                 编号:

 

机械名称

制造厂家

产权单位

型号

生产日期

存放地点

吊臂长度

   m

起重能力

kN·m

爬升形式

内爬□

外扶□

施工高度

节   m

附墙架数量

 套

拟施工日期

 年 月 日

设备资料

使用说明书

有□

无□

产品合格证

有□

无□

起重机械

登记证

有□

无□

厂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有□

无□

维修保养证明

有□

无□

自检合格证明

有□

无□

使

日期

使用工 地

年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月

 年月—-年月

年月——  年 月

维修情况

日期

大修情况

年月

  年 月

  年   月

现状

 

评估意见

 

评估结果

评估部门

评估人

评估日期

 年  月日

项目部签收

   

签收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程序

 

注:

起重机械的加节顶升、附着施工的通知、旁站等工作参照该流程办理。

附件3:

       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前安全工作检查表

工程名称:

       机型:

  准用证编号: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注

建筑起重机械土建基础

基础设计及施工方案是否已经审批,基础是否已办理专项验收手续,手续齐全

安装或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1、安装(或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已编制并经评审和总工批准,需要论证的是否已论证

2、是否经过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装或拆卸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是否已通过分公司评审和签订

安装(或拆卸)单位资质

检查安装(或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件与手续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规定要求

安装或拆卸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逐个检查参加作业的特殊工种人员的操作证是否人证相符、合格有效

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现场

安全防护措施

1、检查施工场地气候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作业及通道是否已围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否符合要求

3、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已完善

建筑起重机械状况

1、按规范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2、塔式起重机塔身踏步、加节顶升横梁外观是否正常,是否无变形、受损现象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及签字

1、项目部是否已向安装(或拆卸)单位现场负责人作了安全责任交底

2、安装(或拆卸)单位是否向作业人员作了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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