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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样本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原则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如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如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如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某些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某些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阐明

  

(1)引起肢体瘫痪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一种特殊意识障碍,体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她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映。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地游动。

  ⑤积极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导致一种特殊意识障碍,体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边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少有目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因素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变化。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两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涉及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依照其对生活自理影响限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①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她人护理。

  ②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她人协助下可以完毕。

  ③轻度运动障碍完毕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视力障碍按眼科原则鉴定。

  (7)癫痫诊断要有确切病史,脑电图显示异常癫痫波。

劳动能力鉴定需依照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发作状况进行判断。

癫痫患者普通不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伴有智能障碍可按智能障碍限度鉴定。

  精神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痴呆;持续或经常浮现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浮现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冲动袭击行为。

  2、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和,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3、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具备明显逼迫型人格发病基本难治性逼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某些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和,需定期随访者。

  3、由癫痫病导致智能减退,IQ测试55~69。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三、某些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二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并且相称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2、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骨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导致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脊椎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3、非稳定型颈椎滑脱须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

  4、椎管狭窄导致上下肢体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3级。

  6、双腕关节强直伴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毕抓握动作。

  7、一侧肩肘两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上某些截肢。

  9、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10、一侧下肢髋、膝、踝三关节同步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11、双髋或双膝关节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二、大某些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导致脊椎关节生理弯曲某些消失,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有生化指标异常,有药物依赖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当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导致肢体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4级或单肢肌力≤3级。

  6、双手指关节强直不能顺利完毕握拳动作。

  7、一侧肘关节强直在非功能位导致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如下某些截肢。

  9、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10、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屈曲可达6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三、某些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有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当前病情稳定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外固定后,当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导致肢体功能轻度影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单手指关节强直尚能完毕握拳动作。

  6、一侧腕关节功能某些丧失。

  7、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8、单髋或单膝关节强直,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阐明

  

(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原则。

为判断肢体瘫痪限度划分为0~5级。

  0级:

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

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

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

在和地心引力相反方向中尚能完毕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

能对抗一定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

正常肌力。

  

(2)关节功能障碍涉及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功能障碍限度可划分为:

  ①关节功能丧失?

指功能完全丧失。

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边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致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毕其功能活动者。

  ②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功能丧失≥31%。

指残留功能只有正常功能范畴1/3及如下,不能完毕原有专业劳动。

  ③关节功能中度障碍?

功能丧失11-30%。

指残留功能相称于正常功能范畴2/3及如下,基本能完毕原有专业劳动,对寻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影响。

  ④关节功能轻度障碍?

功能丧失≤10%。

  (3)脊髓疾病涉及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她因素引起脊髓障碍等。

  眼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二、大某些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无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确切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三、某些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4,≤0.8。

  2、一眼矫正视力≤0.2,另一眼矫正视力≥0.3,≤0.7。

  3、双眼矫正视力≤0.3。

  4、一侧或双侧眼睑外翻或眼睑闭合不全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6、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7、第5对脑神经眼支或第3对或第4对或第6对脑神经麻痹。

  8、单眼眶内或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视力无明显下降。

  阐明

  

(1)白内障依照手术后矫正视力限度鉴定。

  

(2)无晶状体者依照手术矫正视力限度鉴定。

  (3)视力与客观检查有矛盾时,应依照眼部检查及关于辅助检查如视觉电生理、荧光眼底血管造影、视野等成果鉴定。

  五官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有颅底骨质破坏或有远处器官转移。

  2、因各种因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并伴有语言或精神障碍。

  3、各种因素引起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4、口腔恶性肿瘤有远处器官转移或术后复发或手术无法根治,当前为带癌生存者。

  5、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术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6、全喉切除后难以重建,发音障碍,当前为带管生活者。

  二、大某些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耳鼻咽喉恶性肿瘤,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确复发、转移根据者。

  2、任何因素导致双耳听力分别损失≥71。

  3、上颌骨手术后无法安装义齿、护板或放疗后不能张口影响进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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