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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智能化工程合同

      项目智能化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及安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建      项目智能化系统采购及安装工程,为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上述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

      。

1.2工程地点:

      。

1.3工程范围和内容:

      。

乙方承担招标图纸范围内的一卡通系统、室内安防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室内外背景音乐系统、周界防盗系统、楼宇可视对讲系统、家居报警系统、无线巡更系统、机房系统、停车场、室外显示屏系统、室外综合管路系统等招标图纸和招标文件所列的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深化设计及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安装调试、系统验收(含组织技防办验收)、技术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等全部内容,承担现场弱电智能化配合、管理职责。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智能化系统工程图纸的设计说明及本工程设备的数量、地点和控制要求,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时不得随意减少招标图纸各子系统前端点位、不得随意减少或降低系统配置标准)、设备安装和调试,使之形成一套先进、可行、经济、合理的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

乙方确认:

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已经收到甲方提供的初步设计图纸。

1.4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即人民币   元整)。

由于甲方设计变更导致现场签证除外。

(1)本合同总价为固定总价(总价范围包括乙方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工程整个智能化系统深化设计、设备材料供货及保管、安装、调试、测试、验收、培训和维保、运输、搬运、税费等所包括的全部费用以及招标文件虽未载明,但为本系统正常施工、调试运行所必须的所有配置及相关工作的费用。

在安装、调试、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漏项、缺件,乙方应无条件、无偿补齐,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不能由此影响交付时间)。

(2)经甲方核定并盖章的乙方报价表作为《合同附件1》。

(3)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其他可能导致工程施工内容发生变更的情形,且上述工程变更已超出本合同总价固定的范围,则乙方可以其报价表所载明的单价(须扣除优惠让利部分)为依据,凭甲方工程量签证与甲方进行结算。

具体见附件三《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单及签证的协议》。

(4)本合同总价作为计算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付款依据,及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本合同固定总价范围内的工程量减少的情况,则合同价款亦应相应核减。

(6)本工程报价中措施费项目、其它项目费总价包干,施工期间变更以及签证不再计取措施和其它项目费等各项费用;应视为包含在固定总价里。

第二条工程期限

2.1工期:

本工程暂定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前完工,固定工期为   天。

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或监理方开工联系函为准。

2.2承包人作为经验丰富的承包商,工期已经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下雨、下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管制、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

承包人已考虑上述不利因素在工期内合理组织施工,乙方不应对以上或者下列情况向甲方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索赔:

(1)乙方在多工种施工过程中受到的局部的、较少的影响,或无实质性的影响(如甲方负责的接口或协调工作产生的影响等)。

2.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的,乙方可向甲方要求顺延工期。

乙方因上述情形要求顺延工期的,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乙方应就不可抗力的发生及其对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顺延工期的要求,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4乙方在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应保证本工程各系统均须达到甲方所设定的功能且质量要求不得影响单体的评优,若因乙方原因(不要求为唯一原因)导致甲方单体未能评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价款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5乙方供应的设备、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乙方投标书中的规格、品牌,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保书等并需经甲方验收。

乙方如向甲方提供了与设计或报价单要求不符的产品,则乙方除应三天内无条件更换产品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当批次产品合同价款的20%金额的违约金。

第三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3.1双方严格按照设计及变更协议执行;见附件3《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单及签证的协议》

3.2甲乙双方签章认可的设计图纸、说明文件和有关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3.3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在不增加造价的前提下),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采用实施,甲方提出的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建议,乙方在考虑符合系统功能及基本施工条件的条件下给出专业意见,甲方书面确认后,应同意采用并实施。

3.4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

3.5本工程招标图纸范围外的变更工程量:

在手续齐备的基础上全部参照固定包干的综合单价执行;无综合单价的经甲方审核后计入工程结算;本工程变更签证需有甲方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司公章方可生效,任何变更签证缺少签字或盖章都为无效签证。

本工程总包配合管理费,由甲方自行支付给总包单位,不列入本次招标投标报价范围。

3.6乙方对自己中标的深化设计方案、配置清单及报价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如在甲方招标图纸范围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乙方中标后再以系统配置不全、设备选型不满足系统技术要求等理由提出的变更甲方一概不予认可。

3.7水、电费由乙方承担,费用由分包与总包自行结算,分包结算时需出具总包及甲方工程部确认的结清证明。

第四条工程款支付

4.1本工程无预付款。

4.2设备开始安装后支付当月已完合格工作量的70%,每月报工作量经监理、招标人审定后支付;

4.3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

4.4待竣工结算审计定案报告确认后9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以上退还均基于甲方物业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无息支付,若有质量问题的应扣除甲方代为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费用后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无息支付。

4.5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4.6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请款单、已完工程量凭证、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请款资料,若乙方请款时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资料齐全的,则在收到其他齐全资料次日起90日内,甲方有权预扣当期应付款金额的30%的税款后支付当期进度款。

且乙方承担发票金额的每天万分之三的逾期提供发票的违约金。

逾期天数为自请款之日起至实际提供有效增值税发票之日止。

4.7乙方补齐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30日内,甲方扣减乙方承担的逾期提供发票的违约金后支付剩余当期进度款,当期剩余进度款不足抵销支付违约金的,在下一期付款时抵销。

4.8乙方提供的所有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能通过税务认证。

4.9如果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税金不能抵扣,则乙方必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乙方确认:

任何个人签字、单方签字、白条、复印件等均不作为付进度款或结算依据,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费用(或损失)。

4.10甲方付款至结算价的95%时,乙方提供结算价100%金额的发票。

4.11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及工程罚款、违约金等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直接扣除。

4.12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与总包单位进行结算,该费用未包含于乙方投标报价中。

4.13工程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一周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14设计变更及工程联系单增减引起的造价变更不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待结算确认后一并支付。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责任

5.1甲方权利和责任:

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程,积极配合乙方人员、器材设备顺利进入场地。

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现场、用水、用电接头及场外运输道路。

如器材设备、工程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及无偿修理和返工。

如预埋管道不通,甲方有义务协调总包方处理预埋管直到通畅。

5.2乙方权利和责任:

(1)必须精心设计、认真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完善施工组织设计,认真接受监理。

乙方应在中标后一周内提交设计图纸并经甲方审核确认。

(2)乙方的施工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范畴,乙方需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乙方开工前需与甲方、总承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此协议将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三方协议)。

(3)从土建预埋起到竣工期间,乙方应派出具有丰富经验的工程师常年在现场负责安装和调试,并按设计方案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验收达标。

乙方派驻施工现场的工程师应不少于1人。

如乙方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不能合理完成工作任务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现场工程师,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更换。

如乙方经两次更换现场工程师仍不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的,则自第三次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4)施工前一周提供完整和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常驻现场,离开时间超过1天(以八小时为准)必须得到甲方批准,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

(5)施工期间每周一向甲方书面报告上周施工进度、人员数量,否则乙方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

(6)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对工程及相关设备的成品保护工作,工程和设备相应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亦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应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3套(含竣工图纸),另须用电子文档备份给甲方。

本智能化系统使用软件需用光碟备份交付甲方,严禁使用盗版软件。

同时乙方负责本系统软件在质保期内的维护和厂家提供的免费升级。

第六条其它事项

6.1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整个工程范围内的统一管理规定和指定及对乙方的专项管理要求。

乙方应对其人员经常加以切实教育,使之自觉服从甲方人员的指令,不得顶撞、侮辱甲方代表和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处理有关人员,乙方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甲方。

甲方应尊重乙方人员的人格,不得辱骂、侮辱,否则乙方可要求甲方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乙方。

6.2在任何情况下,双方都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问题,依法解决争议,乙方不得以暴力、威胁、胁迫、闹事、静坐等方式对待甲方或甲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扰乱甲方或甲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如有此类现象发生,乙方承担10万元/次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3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乙方拒不执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6.4乙方必须保证本系统与其它增项弱电系统的兼容,与其它弱电系统连接时,乙方必须派专业工程师到现场配合连接。

如乙方达不到上述要求造成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乙方还需无偿更换,并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6.5乙方指定      (姓名、电话)为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事项的指定联络人;乙方指定联络人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该变更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7.1乙方须建立安全管理体制,配备专职安全员,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施工。

7.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部门的各项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7.3施工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乙方施工造成对另一方损害而需甲方出面处理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进行不低于甲方损失的经济补偿。

7.4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如发生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甲方无涉。

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全部进行不低于甲方损失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承包方式和设备材料供应方式

8.1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的形式进行专业承包。

8.2本工程的设备材料按附页设备配置及报价表由乙方负责采购。

所购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数量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场安装、调试。

第九条售后服务

9.1 乙方售后

9.11乙方提供的系统的免费质保期为两年;

9.12乙方在免费维护期结束后为甲方或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维护服务。

质保期满后的8年内乙方提供的质保服务为:

只收取维修设备材料成本费,不收取人工费;上述两项期限从小区交付使用之日起算。

9.2在质保期内,如乙方提供的系统出现不能正常运转之情形,则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物业发出的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应指派工作人员至现场进行维修,并于到场后24小时内维修完毕。

如乙方未能在上述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的,则甲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单位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乙方除应承担维修费用外,还应向甲方给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上述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质保金中直接予以扣除。

9.3乙方将为最终用户建立设备档案,记录各设备的运行状态,维修日志等。

每月一次电话回访;对智能化系统半年一次维护检查,乙方未能按时按量完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金。

9.4乙方应当在质保金被扣减后十日内将质保金补足,逾期不补的,按照不足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三每日向甲方承担逾期期间违约金直至补足之日止。

9.5免费维护期结束后,乙方可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维护服务合约,合约中包含了:

服务范围、服务权限、服务内容、双方责任、服务费用及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质保服务标准。

9.6乙方应提供系统维护并同时为甲方免费培训工作人员(时间按甲方要求,并有书面培训记录)至其能够正常操作智能化系统,乙方同时应提供各分系统详细使用操作说明书。

9.7乙方指定的本地报修地址为:

      ,质保期内甲方向乙方指定的维修地址发送维修通知函的,经过合理的邮递期限后即视为已送达。

乙方指定维修地址的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不产生变更效力。

9.8如损坏部位责任不明导致各施工方推诿的,甲方有权指定鉴定单位进行责任鉴定,与该损坏部位前后相关工序的单位须服从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上述鉴定费用由甲方垫付,鉴定结论作出后由责任人双倍返还甲方垫付的鉴定费用。

如鉴定不出责任人或在      省内没有鉴定单位承接鉴定的,由该损坏部位前后相关工序的单位平均承担损坏责任,双倍的鉴定费也由上述各工序单位平均分摊返还。

上述费用的返还可采取从乙方未结算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的形式。

9.9质保期内更换或维修的部位其保修期在更换或维修验收后重新起算,直至所有部位未经维修的期间超过法定保修期限。

9.10乙方与第三方就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的,若第三方因施工质量损失赔偿问题将甲方诉至法院的,除法院的赔偿判决由乙方承担外,乙方还需向甲方承担5000元/个诉讼案件的名誉损失赔偿。

向第三方的赔偿和对甲方的赔偿均从乙方未结算的款项中直接扣付。

9.11甲方所有扣付事项在具有一定的书面证据加以佐证的情况下,只需书面告知乙方而无需征得乙方的认可;乙方应当在质保金被扣减后十日内将质保金补足,逾期不补的,按照不足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三每日向甲方承担逾期期间违约金直至补足之日止。

第十条暂停施工

10.1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甲方即可要求乙方停工整顿:

实际进度一直落后于计划进度,合同工期可能无法实现;安全事故不断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乙方无合作诚意或拒不服从管理。

停工期间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2甲方将书面停工通知送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停工整顿,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复工。

10.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工。

无特殊情况乙方不得集体放假休息,除非甲方书面认可。

10.4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连续5天以上或累计8天以上的停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退出施工现场,未能按时退场的,每迟延一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10000元违约金。

退场后按实际完工的工作量的50%结算,同时甲方有权扣留已完工程款5%作为质保金,已完工程的质保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退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11.1竣工验收

(1)乙方工程施工完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向甲方提供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为甲方进行竣工验收之前提条件。

如乙方未能满足上述条件要求甲方进行竣工验收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产生的工期迟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竣工后,乙方应提前一周向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提供有关工程验收资料并书面通知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进行竣工验收的时间。

设备验收单必须有甲方及甲方物业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11.2竣工结算

(1)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工程全套竣工验收资料、审核后的竣工图一式四份、和工程结算资料,其中工程竣工结算书一式四份(包括变更工程量计算书),结算必须按幢号分别编制。

竣工图纸和资料必须符合      市质量监督站及      市城建档案馆要求。

如有延误,甲方将对乙方处以罚款5000元/天。

且导致支付决算款延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利息或其他法律责任。

(2)结算依据资料:

所有工程结算依据资料均以甲方、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的签字盖章以及合同内的相关约定。

(3)自甲方收到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报送的完整结算资料起算,六个月内完成出具结算审核意见(其中扣除乙方补充提供的资料、鉴定等耽搁的时间)。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六个月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不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双方继续依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4)结算金额=固定总价+现场签证结算额-减少项目-违约金-相关费用(水电费、罚款、甲方代缴款项单独核对列项,在财务结算时扣除)

(5)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最终审计结算额的5%,否则,乙方承担超报部分的10%的违约金,并在结算款中扣除,即:

超报决算违约金=(乙方上报结算额-最终审定结算额*5%)*10%。

(6)乙方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报告不予认可的,可在收到审核报告后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无正当理由且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乙方确认审计单位出具的审核报告。

(7)关于设计变更的结算要求,具体见附件三《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单及签证的协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乙方如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造成工程总工期延误的,则乙方按50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节点工期拖延15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责任。

12.2在施工过程中,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只要发生任何一项不合格工程的,无论最终整改结果如何,乙方都应向甲方承担每次壹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在结算工程款时扣减。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质量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完毕,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未能按期整改的,乙方按本合同总价款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乙方支付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12.3乙方未能及时或按甲方要求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承担10000元违约金。

如乙方支付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则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且甲方不承担任何逾期支付决算款的法律责任。

此条不可撤销、不可调整。

12.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转包、肢解分包或将单项工程分包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付合同价款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价款2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乙方支付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则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12.5非因甲方原因在系统质保期内,系统瘫痪造成甲方及小区业主实际损失发生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小区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连续12小时或以上的,乙方应按照10000元/次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和小区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12.6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为甲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则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10000元/次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质保金或未结工程款中中直接扣减。

如乙方经甲方两次催告仍拒不提供培训服务,则甲方全额扣除乙方所留质保金,质保金部分不足以弥补甲方维修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

12.7乙方需保证进度款的准确性,如虚报进度款超过5%部分,扣除超5%以上部分的工程款的10%作为违约金。

12.8乙方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总包单位损失,由总包单位直接向乙方主张损失。

12.9如因乙方的违约事件导致甲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尚不足以赔偿造成损失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12.10因乙方的违约致使甲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权利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资料费及其他实现权利的一切费用。

12.1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必须合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如若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任何一起材料商、民工等相关人员到甲方/发包人(及关联公司)办公场所、施工工地或公共场所、政府部门等地点以及各类形式聚集、闹事或上访事件的(以甲方工作人员的报警记录或闹事录像为依据),由乙方/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向发包人/甲方承担20万元/天的违约责任(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乙方放弃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原因申请撤销或降低的权利),并在此后甲方的任一付款阶段在乙方合同价款中予以扣减,合同价款不足以扣减的,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

第十三条其他

13.1甲乙双方联络方式均以本合同所记载的电话、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均需以邮政EMS方式寄送,且以邮政EMS网站公示的送达日期为实际送达日。

如一方联络方式有变更,变更联络方式方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以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所做出的任何通知均为有效,一方按照本合同全责约定的通信地址向另一方发送书面文件(EMS方式)被退回的,以书面文件寄出之日起第五日即视同送达。

13.2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分别确认同意,否则,不产生任何约束力,也不可推定或默视为有效。

13.3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4本合同一式捌份。

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捌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盖章签字且完成交付履约保证金及保函之日生效。

13.5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本合同组成的文件

13.6.1组成约束双方的合同的文件如下:

(1)补充协议条款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承诺(如有)、合同终止前洽商、变更等和甲方签署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

(2)施工合同文件

(3)双方核对完成的工程预决算书;

(4)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甲方招标过程来往的函件;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6)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行国家、省、市及内部有关施工、设计方面的规范、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说明;

13.6.2以上合同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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