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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三篇

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三篇

篇一:

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企业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企业党组织、企业管理决策层联系企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业务上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企业科协的宗旨是:

为企业发展服务,为提高企业员工科学素质服务,为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企业科协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三、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活动;

四、接受委托参与、协调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推荐、表彰奖励优秀企业科技工作者;

五、反映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

六、支持企业科技工作者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全国学会,积极参加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活动,发挥团体优势,利用社会智力资源,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服务;

七、发挥企业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企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高级技能人员等,承认并遵守企业科协章程,由本人申请,经企业科协确认,即为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企业科协章程,执行企业科协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参加企业科协组织的活动,完成企业科协委托的任务;

三、参加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学会举办的活动;

四、在企业科协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企业科协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七条会员退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科协确认,即可退会。

第八条对触犯刑律、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企业科协章程的会员,经企业科协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

第九条拥有一定数量科技工作者的企业,能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可向所在地科学技术协会申请成立企业科协。

暂不具备成立企业科协条件的企业,可按地域联合申请成立科协组织。

第十条申请成立企业科协,须提交申请报告、企业科协章程草案等必要材料,经所在地科学技术协会批复,即可成立企业科协。

第十一条企业科协实行民主办会。

其领导机构是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

在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科协委员会负责领导企业科协工作,规模较大的企业科协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企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企业科协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企业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企业科协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企业科协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企业科协主席、副主席,规模较大的企业科协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五、组织召开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企业科协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主席提名秘书长人选一人,副秘书长人选若干人,由企业科协委员会讨论通过。

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科协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学会(学组)等机构。

第十六条企业应为企业科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企业科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所在地科学技术协会申请注销:

一、决定自行解散的;

二、所在企业解散、破产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八条经费来源:

一、企业资助;

二、会员会费;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企业科协根据本通则制定企业科协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通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科学技术协会可参照本通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通则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通则解释权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篇二:

XX市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中国科协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企业科协是企业党组织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企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织的群众组织,是企业党组织、管理决策层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企业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是XX市科协的基层组织,接受XX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企业科协的宗旨是:

团结企业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强化政治引领;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开展各种群众性科普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和技能知识培训、提升和竞赛等活动,促进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工作者成长,推动企业发展;代表企业科技工作者利益,反映他们的意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企业科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企业科协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企业党组织、管理决策层做好党建工作,强化科技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导,倡导科学精神和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

二、围绕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发动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技能竞赛活动,对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技术难题献计献策,科学论证,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服务;

三、组织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评选推荐优秀论文,推广高新技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四、开展继续教育,加快知识更新,提高科技工作者技术水平和管理人员的科学管理水平;

五、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职工科学素质;

六、积极与各级学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七、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八、代表科技工作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技术成果鉴定等工作;

九、表彰、奖励有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宣传科技工作者先进事迹,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工作者;

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十一、完成企业领导和上级科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会员分团体和个人会员。

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并遵守企业科协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或本团体申请,经企业科协委员会或常委会批准,即为会员:

一、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各类科技工作者或有一定贡献的各类专业技术工作者;

二、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的生产实践中有突出成绩的技术能手和骨干;

三、热心支持并参与科协工作的管理人员或相关团体。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对科协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科协举办的各种活动和申请科协资助项目;

四、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科协帮助和维护;

五、遵守科协章程,执行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维护企业利益,保守企业技术秘密;

七、参加科协活动,完成交办任务。

第八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厂规、会章者,经委员会或常委会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

第九条凡拥有30人以上科技工作者的企业,科技工作者要求且能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经企业决策层研究同意,并提供一定经费和物质保障,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科协批准,可建立企业科协。

具备同类属性的企(事)业科协,可成立企(事)业科协联合体。

第十条申请成立企业科协,须提交申请报告、企业科协章程草案等必要材料,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批复,即可按照相关程序成立。

第十一条企业科协实行民主办会。

企业科协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企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批准企业科协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和倡议;

四、选举企业科协新一届委员会;

五、制定和修改企业科协章程。

第十三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科协委员会负责领导企业科协工作。

其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三、领导所属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四、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企业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委员多的科协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必要时,可设名誉主席一人,由企业党政领导担任。

第十五条企业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应配备一定数量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委员会或常委会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负责人应由企业中层以上从事管理的科技工作者担任。

第十六条企业科协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科技工作者数量设立企业科协分会和专业学组(专业委员会)。

第十七条企业科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批准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申请注销:

一、决定自行解散的;

二、所在企业解散、破产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章经费

第十八条经费来源:

一、企业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捐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通则由XX市科学技术协会制定,解释权归XX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条在园区、事业单位成立科学技术协会可参照本通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科协可根据本通则精神,结合具体情况,自行制订本地实施细则。

XX市成立企业科协申报表

单位名称

科技队伍情况(高、中、初级专业人数)

企业性质

国企()民营()其他()

业决

策层

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企业科协联系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部门

技术职称

地址

电话

签字(盖章)

年月日

1、企业决策层意见栏中,请填写对企业科协组织提供的条件与要求。

2、企业性质栏中,在相应的()内打√。

篇三:

中国科协非国有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发挥非国有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非国有企业科协)的作用,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非国有企业科协是企业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科技工作者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非国有企业科协的宗旨是:

团结和动员企业科技人员,围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开展各种群众性科技活动,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企业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企业发展服务,为企业科技人员服务。

第四条非国有企业科协是中国科协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地方科协的指导。

第五条非国有企业科协在国家法律范围内,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按照本企业科协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非国有企业科协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技术培训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三、组织科技人员围绕企业发展进行技术论证,参与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引进、技术难题攻关和技术创新;

四、支持科技人员参加各级科协所属的学会,发挥科协系统的团体优势,利用社会智力资源,为企业发展服务;

五、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协调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

六、推荐、表彰奖励优秀科技人员;

七、倡导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科技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八、积极反映科技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社会;

九、积极参加各级科协组织的活动,完成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企业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高级技工等,承认并遵守企业科协章程,由本人申请,经企业科协确认,即为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企业科协章程,执行企业科协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在企业科协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企业科协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优先参加各级科协及学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和取得相关资料;

五、参加企业科协组织的活动,完成企业科协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本人提出申请,企业科协批准,即可退会。

第十条对触犯刑律、违反企业规章和企业科协章程的会员,经企业科协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一条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非国有企业,自愿要求成立科协且能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的,经企业董事会(决策层)同意,可向所在地科协申请成立科协。

第十二条科技人员较少的非国有企业,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可按行业或地域联合申请成立科协。

第十三条非国有企业申请成立科协,须有专人与所在地科协联系,并提交《关于成立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的申请》、《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企业所在地科协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尽快委派专人到企业考察指导,经讨论研究,给予明确批复。

企业所在地科协应将非国有企业科协组织建设情况报上级科协备案。

第十五条非国有企业科协实行民主办会。

其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企业科协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企业科协章程;

三、审议批准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和倡议;

五、选举企业科协新一届委员会。

第十七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科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企业科协工作。

其职能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订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三、批准企业科协委员、常委的变更或增补;

四、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各种活动;

五、组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非国有企业科协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主席提名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会讨论通过。

大型非国有企业科协可设常务委员会。

秘书长负责企业科协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非国有企业科协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科技人员数量设立分会和专业学组。

第二十条成立科协的企业应为企业科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非国有企业科协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所在地科协申请注销:

一、决定自行解散的;

二、所在企业解散、破产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二条经费来源:

一、企业经费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通则由中国科协颁发施行,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科协可根据本通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非国有企业可根据本通则精神自行制订企业科协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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