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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作业指导书样本

1目

对重要环境因素和与之有关运营、活动进行控制,以防止和减少对环境污染。

2合用范畴

合用于对常用重要环境因素控制。

3职责

3.1管理者代表统一组织对公司范畴内环境污染防止与治理工作。

3.2质保部负责编制本指引,并指引其正的确施。

3.3事业部、部门和项目负责实行本指引书有关规定。

4工作规定

4.1废弃物控制

4.1.1总体规定

4.1.1.1合用于公司所有施工、生活、办公过程中产生固态和半固态废弃物、液体废弃物、置于容器中气态废物污染防止与管理工作。

4.1.1.2综合部负责公司总部办公室产生废弃物处置与管理工作;物资中心负责公司库房产生废弃物处置与管理工作;项目负责施工现场产生固体废弃物处置与管理工作。

4.1.2废弃物分类

4.1.2.1废弃物普通可分为:

可回收运用无毒无害废弃物,不可回收运用无毒无害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

4.1.2.2公司常用废弃物分类如下:

●可回收运用无毒无害废弃物:

木材、钢材、水泥、纸张、空材料贮存桶、废密目网等;

●不可回收运用无毒无害废弃物:

碎砖头、碎瓦块、碎混凝土块、碎石材、生活垃圾、过期散装水泥等;

●有毒有害废弃物:

打印墨粉、色带、磁盘、电池、油桶、灭火器、塑料布、化工材料及包装物、玻璃丝布、铝箔纸、日光灯管、油手套、油棉纱、测温剂、涂改液瓶、复印机墨盒、复写纸、变质过期化学稀料、油漆桶、聚苯板、聚脂板、涂料等。

4.1.3废弃物标记

4.1.3.1废弃物应分类存储,并在存储处用标牌或其他方式注明废弃物种类、负责人。

4.1.3.2收集、贮存、运送、处置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中废物)设施、场合,必要设立危险废物辨认标志。

4.1.4废弃物收集

4.1.4.1各产生废弃物单位均应设立废弃物暂时置放点,并在暂时置放点配备有标记废弃物容器(施工现场可回收、不可回收废弃物需建立密闭存储场合),有害废弃物必要单独存储,防止再次污染。

4.1.4.2废弃物产生后,由产生单位人员按规定放置到暂时存储地点或容器里。

各单位必要设专职或兼职废弃物管理员负责此项工作。

4.1.5废弃物运送

4.1.5.1内部运送:

各单位废弃物暂时存储点应指定专人管理。

由指定人员负责将废弃物运送到场内废弃物指定存储场地,并分类放置。

在运送中需保证不遗撒、不混放。

4.1.5.2外部运送:

废弃物外运必要由有准运证单位进行。

外运前必要将废弃物覆盖严实,不得浮现遗撒。

同步,废弃物清运单位必要向有关单位提供废弃物收购、接纳单位资质证明和经营允许证。

4.1.5.3有毒有害废弃物运送:

对于危险、有毒有害废弃物运送,必要执行国家关于法规,用密闭容器装存,采用专用运送工具,防止污染环境。

4.1.6废弃物存储场地管理

4.1.6.1综合部负责规划总部办公室、基地废弃物贮存场地。

4.1.6.2物资中心负责规划公司库房废弃物贮存场地。

4.1.6.3项目负责规划施工现场废弃物贮存场地,依照废弃物种类划分不同贮存区域。

4.1.6.4废弃物存储场地应设有防雨、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等设施,并配备消防等应急安全防范设施(如空机油桶、柴油桶、废弃易燃化学材料等有毒有害类废弃物存储处),且有醒目的记。

4.1.7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4.1.7.1对可回收运用废弃物应回收再运用。

应采用有郊办法尽量减少废弃物产生量,特别是危险废弃物产生量。

4.1.7.2对于产生废弃物应尽量采用无害化处置。

4.1.8废弃物委托解决

4.1.8.1公司总部和基地废弃物由综合部委托关于方进行处置;公司库房废弃物由物资中心委托关于方进行处置;项目废弃物由项目负责处置。

4.1.8.2项目应对分包方解决废弃物能力进行调查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助解决。

4.1.8.3对于无毒无害类废弃物,综合部、物资中心、项目应委托关于方按照国家、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解决。

4.1.8.4对于有毒有害类废弃物,综合部、物资中心、项目应委托经政府部门批准废弃物消纳处置单位进行解决。

在对消纳处置单位进行资审时,规定其提供资质证明和经营允许证,并与其订立有毒有害类废弃物清运合同。

4.1.8.5公司各关于单位,要按照所负责贮存、处置废弃物范畴和事项,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诲。

4.1.9废弃物处置跟踪

4.1.9.1综合部、物资中心、项目应对废弃物处置,特别是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进行必要跟踪,确认废弃物与否真正运送到负责解决单位、场合。

4.1.9.2各项目要将关于废弃物管理规定传递到有关方(分包商、供应商、业主、监理等)。

4.2施工噪声控制

4.2.1总体规定

4.2.1.1合用于项目在施工中所产生噪声控制。

4.2.1.2项目组织对施工现场产生噪声控制工作。

4.2.2施工现场重要噪声源

4.2.2.1土石方施工阶段:

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运送车辆等。

4.2.2.2桩基阶段:

打桩机、振捣棒、混凝土罐车等。

4.2.2.3构造施工阶段:

地泵、汽车泵、混凝土罐车、振捣棒、支拆模板、搭拆钢管脚手架、模板修理、电锯、外用电梯等。

4.2.2.4装修及机电设备安装阶段:

拆脚手架、石材切割、砂轮机打磨、无齿锯切制、外用电梯、电锯等。

4.2.3噪声控制办法

4.2.3.1土石方施工阶段噪声控制

●所选用施工机械必要符合环保原则,操作人员应通过环保教诲,且有一定有关经验。

●在施工过程中,必要严格控制推土机一次推土量、装载机装载量,并保证施工机械正常运转,禁止超负荷运转。

●加强各种施工机械维修保养,缩短维修保养周期,尽量减少施工机械噪声排放。

●在进行土方施工前,必要先在所划定施工厂界周边按规定砌筑围墙,同步将临建设施所有建好。

4.2.3.2桩基施工阶段噪声控制

●无论任何因素,禁止在夜间使用打桩机施工。

●采用混凝土灌注桩时,其控制办法同构造施工期间混凝土浇筑噪声控制。

4.2.3.3构造施工阶段噪声控制

●尽量选用环保型振动棒。

振动棒使用完后,及时清理干净并保养好。

●振捣混凝土时,禁止振钢筋或钢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

●振捣混凝土时,配备相应人员控制电源线及电源开关,防止振捣棒空转。

●必要时,可在作业面周边设立隔音屏,减少噪声对外扩散。

隔声屏应高于作业面3米。

●对于施工场地比较狭小,混凝土泵、混凝土罐车必要设在场界外,项目必要搭简易棚将混凝土泵、混凝土罐车围护起来。

●在合同中规定分包,应加强对混凝土泵维修保养,及时进行监测(依照寻常经验),对超过噪声限值混凝土泵及时进行更换。

●加强对混凝土泵、砼罐车操作人员培训及责任心教诲,保证混凝土泵、混凝土罐车平稳运营、协调一致,禁止高速运营。

●模板、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时,必要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不得抛扔。

●修理钢模板、钢管时,禁止用大锤敲打,修理工作应在工具房或封闭工棚内进行。

●使用电锯锯模板时,及时在锯片上刷油,且模板、锯片送速不能过快。

4.2.3.4装修施工阶段噪声控制

●装修施工阶段尽量做到先封闭周圈,然后装修内部,将施工噪声控制在施工场界内。

●设立石材加工间,其应有防尘降噪设施。

操作人员应采用必要职业安全健康办法。

●必要使用合格电锤,并及时在各零部件间加油。

使用电锤开洞、凿眼时,及时在钻头上注油或水。

4.2.4噪声监测

4.2.4.1项目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场界噪声测量并填写噪声测量记录(表式:

EJG-01)。

场界是指施工现场边界,即由政府关于部门限定建筑施工场地最外面边界。

4.2.4.2土石方、打桩、构造、装修等各阶段施工开始后3日内要进行1次噪声测量,各阶段施工在进入正常阶段后应再进行1次噪声测量。

4.2.4.3测量时间分为昼间和夜间两某些,夜间测量应在22时后来进行。

测量应在最不利(即噪音最大)时段进行。

4.2.4.4测量办法是:

在同一测量点,持续测量50个数值,每次读数时间间隔为5秒钟,测量值为50个数值平均值。

4.2.4.5测量点应设在施工场地边界线上且距离噪声敏感建筑物或区域近来地方。

在测量记录(表式:

EJG-01)中应标出边界线与噪音敏感区域之间距离。

噪声敏感区域是指受到建筑施工噪声影响住宅区、机关、学校、商业区以及公共场合等。

4.2.4.6噪声测量仪器可选用积分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

4.2.4.7测量应选在无雨、无雪气候时进行。

当风级超过三级时,规定在测量时加防风罩,如风级超过四级时,应停止测量。

4.2.4.8测量期间,各施工机械应处在正常运营状态,并应涉及不断进入或离开场地车辆,以及在施工场地上运转车辆。

4.2.4.9背景噪声应比测量噪声低10分贝以上,若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不大于10分贝时,测量值应按下表修正。

背景噪声是指停止施工时环境噪声。

单位:

分贝

差值

3

4-5

6-9

修正值

-3

-2

-1

4.2.4.10当噪声高出下表所列噪声限值时,则应采用噪声控制办法。

单位:

分贝

施工阶段

重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汽车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振捣棒、砼罐车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砼罐车、电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切割机等

65

55

注:

表中所列噪声限值为施工场界处噪声值;昼间为6:

00-22:

00,夜间为22:

00-6:

00。

4.3水污染控制

4.3.1总体规定

4.3.1.1合用于项目对水体污染防止和治理。

4.3.1.2项目负责对施工现场水体污染防止和治理工作。

4.3.2雨水管理

4.3.2.1开工前,项目应协助业主与市政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得到批准后,再将现场雨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相连。

4.3.2.2项目应保证排入市政管网雨水未被化学品和油品污染,且无固体废弃物。

禁止将非雨水种类其她水体排进雨水管网。

4.3.3污水管理

4.3.3.1业主有规定期,项目可协助业主与工程所在地市政管理部门联系,提出污水排放申请,得到承认后,将现场暂时污水管网与市政污水管网相连。

4.3.3.2施工现场污水最后出口处及搅拌机前台、运送车辆清洗处应设立沉淀池,通过沉淀后污水可直接向污水管网排出;沉淀池内泥沙定期清理干净,并妥善解决。

4.3.4生活废水管理

4.3.4.1倡导节约用水,减少生活废水和水资源挥霍。

4.3.4.2食堂禁止将食物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及剩饭等倒入下水道,尽量使用无磷洗涤剂清洗餐具;按规定设立隔油池,指派专人或委托有资格单位每半月清理一次。

4.3.4.3现场浴室应统一管理,控制含磷洗涤品使用。

4.3.4.4生活废水应由专用管线引送,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禁止在生活废水管线中倾倒或处置化学品、油品和其她污染物。

4.3.5其他水体污染源管理

4.3.5.1油库地面和墙面(由地面向上返25CM)要做防渗解决,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4.3.5.2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4.3.5.3项目在制定施工方案时,应采用合理技术手段或其她经济可行办法,减少用水量及减少化学品、油品使用,以保证减少污水量。

4.3.6污水监测

4.3.6.1北京地区污水排放执行《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原则》(试行)关于“排入都市下水道水污染物排放原则”。

4.3.6.2由于公司无水污染监测设备和资质,故项目应委托所在地环保部门对排放废水水量、水质进行监测。

4.4施工扬尘控制办法

4.4.1总体规定

4.4.1.1合用于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

4.4.1.2项目负责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

4.4.2重要扬尘源

●拆迁引起扬尘;

●土方施工产生扬尘;

●现场搅拌站产生扬尘;

●裸露场地产生扬尘;

●易散落、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运送、存储引起扬尘;

●建筑垃圾存储、运送产生扬尘;

●锅炉、茶炉、大灶烟尘。

4.4.3拆迁引起扬尘控制

4.4.3.1拆迁现场应设立不低于1.8米围档,围档搭设可与正式施工现场围墙结合。

4.4.3.2拆迁现场应当设立垃圾渣土存储场地,并及时清运。

垃圾渣土运出房屋拆迁现场时,应当按照批准路线和时间,并向指定消纳解决场合倾倒。

4.4.3.3拆迁现场垃圾渣土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4.4.3.4拆迁现场内施工道路应当用炉渣、细石或者混凝土等材料进行硬化解决。

4.4.3.5拆迁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4.4.3.6拆迁现场施工运送车辆出口处内侧,应当铺设长度不少于25米、宽度不不大于出口处宽度混凝土路面,并在出口处铺设尼龙地毯或设立车轮冲洗设备及相应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

4.4.3.7运送垃圾渣土施工运送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装载垃圾渣土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并应当将车辆槽帮和车轮清扫干净。

4.4.4土方施工产生扬尘控制

4.4.4.1对于土方工程施工产生扬尘控制重要是采用淋水降尘办法,即对土方铲、运、卸等环节布置专人,视现场详细状况进行淋水降尘,保证满足相应规定。

4.4.4.2为避免运土车发生遗洒,在现场搭设拍土架,指定专人负责将运土车上土拍实,并盖上苫布,防止遗洒,并在出口处铺垫地毯、地垫等,防止泥土被带出。

现场条件容许时,在出口设冲洗池和沉淀池,每辆车出去前,进行清洗。

如果受场地限制,无法设冲洗池和沉淀池,应指定专人负责清扫车轮等污染部位。

4.4.4.3原则上讲,施工现场不存储土方,土方回填作业时安排外运土方进场。

如果施工现场具备土方暂时堆放场地,且从成本节约考虑进行现场堆放,可采用植草、覆盖、表面暂时固化或定期淋水等办法控制扬尘。

4.4.5现场搅拌站产生扬尘控制

4.4.5.1为防止地面起尘,搅拌站区域内路面应进行硬化解决;

4.4.5.2搅拌机具需设立在封闭房间内,搅拌机设喷淋设施(密闭自动上料系统可不设立喷淋设施);

4.4.5.3散装水泥应在密闭水泥罐中贮存,散装水泥在注入水泥罐过程中,应有防尘办法。

4.4.5.4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时,应设立封闭水泥仓库。

4.4.5.5砂、石料堆放场地应设围档。

4.4.6裸露场地产生扬尘控制

4.4.6.1项目应对施工暂时道路进行硬化解决,并视详细状况尽量增大施工现场硬化面积。

4.4.6.2对于裸露场地可进行暂时绿化或视详细状况进行淋水降尘解决。

4.4.7易散落、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存储、运送引起扬尘控制

4.4.7.1易散落、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在封闭库房贮存。

4.4.7.2运送易散落、飞扬材料前,应向运送人员进行提出扬尘控制规定,规定她们对运送车辆进行检查,杜绝由于车辆因素引起遗洒。

4.4.7.3禁止超载运送,对车厢进行蒙盖。

对于意外因素所产生遗撒及时进行解决。

4.4.8建筑垃圾存储、运送产生扬尘控制

4.4.8.1对于多层及高层建筑,应采用周边封闭办法,坚持工完场清,及时将施工中产生废弃物清理至垃圾堆放场,涉及定期清理外脚手架上建筑垃圾。

4.4.8.2施工现场设垃圾堆放处,周边须封闭良好。

现场垃圾清运设专人负责管理,制定现场垃圾清运筹划,严格按照筹划进行现场垃圾及时清运。

4.4.9锅炉、茶炉、大灶烟尘控制

4.4.9.1现场使用锅炉、茶炉、大灶必要符合环保规定,应使用清洁燃料。

北京三环路内不许烧散煤。

4.4.9.2锅炉、茶炉、大灶启用前,项目必要告知质保部到现场对烟尘排放进行检测。

烟尘排放黑度达到林格曼1度如下为合格。

只有经检测合格锅炉、茶炉、大灶才干投入使用。

4.5施工机械管理

4.5.1总体规定

4.5.1.1合用于对公司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分包商设备管理。

4.5.1.2物资中心负责对自有设备、租赁设备进行综合管理;项目负责制定办法以改进或消除对环境有不良影响设备因素,对分包商提供施工机械环境指标进行监测。

4.5.2管理办法

4.5.2.1国家明令裁减能耗高、技术含量低、对环境污染大施工机械禁止进入现场。

4.5.2.2分包商大型施工机械进入现场前,必要向项目提供该施工机械性能参数及环境污染排放值,超过国家及北京市政府规定排放原则机械,不容许进入现场。

4.5.2.3物资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自有施工机械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以保证施工机械始终处在良好运营状态。

4.5.2.4租赁设备,物资中心和项目应督促租赁单位,对其施工机械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以保证施工机械始终处在良好运营状态。

4.5.2.5分包商设备,项目应督促各分包商对其进入现场施工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以保证施工机械始终处在良好运营状态。

4.5.2.6现场运营施工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固定连接紧固,无松动、松旷现象;

●机械运转平稳,无异响和振动;

●各运转机构有良好密封性,不能有漏油、漏气、漏水现象。

4.5.2.7在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废油、废弃物由维修人员及时回收,禁止倒在地上,以免对土壤导致污染。

4.5.2.8项目对现场使用施工机械应定期(每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限期整治告知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较大环境污染等问题施工机械必要停止使用,整治完毕方可投入使用。

4.5.2.9北京二环以内施工现场及二环与四环间混凝土浇注在100立方以上施工现场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设立砼搅拌站。

4.6易燃易爆品、油品、化学品管理

4.6.1总体规定

4.6.1.1合用于公司对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控制。

4.6.1.2物资中心负责组织对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采购、运送、贮存和发放以及使用后废弃物解决控制。

4.6.1.3各区域、部门、项目负责对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领出后直至使用过程中控制。

4.6.2运送管理

4.6.2.1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运送、押运及卸货应由有经验单位或人员进行。

如属危险品,则必要由有资格专业运送单位负责运送、押运及卸货。

4.6.2.2运送、装卸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4.6.2.3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导致其她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办法互相抵触物品,不得违犯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4.6.2.4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用隔热、防潮办法。

4.6.3贮存管理

4.6.3.1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贮存应建立台帐,对物品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记录,并定期清点。

控制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库存量。

4.6.3.2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库房管理人员应对库房定期检查。

4.6.3.3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专用仓库,应依照物品种类、性质,设立相应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办法。

4.6.3.4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储,堆垛之间重要通道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贮存。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办法互相抵触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贮存室内存储。

4.6.3.5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防止泄漏。

4.6.3.6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储。

4.6.3.7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在阴凉通风地点存储。

4.6.3.8各种气瓶存储,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

氧气瓶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其相距应在5M以上。

4.6.5发放管理

4.6.5.1发放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对领用物品、数量、领用人及领用日期进行登记。

4.6.5.2应依照工程进度和工作实际需要控制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领用数量。

4.6.6使用管理

4.6.6.1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4.6.6.2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使用应按照关于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阐明严格执行。

4.6.6.3使用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有必要安全防护办法和用品。

4.6.6.4使用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应防止泄漏。

4.6.6.5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搬动时不能碰撞。

氧气瓶要有瓶盖,氧气瓶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平使,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不大于5M。

4.6.6.6对各种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废弃物,应在现场规定位置存储,定期对其回收或解决。

4.6.7紧急状况准备及处置

4.6.7.1依照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种类及数量,配备相应种类及数量防护、救济工具。

4.6.7.2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运送、贮存及使用应设专人进行监控,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

4.6.7.3在易燃易爆品、油品及化学品运送、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状况或事故时,按《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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