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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主义对边界情形的解释

认知主义对边界情形的解释

  Abstract:

Epistemicismisverydifferentamongcontemporarytheoriesofvagueness.Thetwosignificantfeaturesofitare:

first,itsconclusionsareextremelycounter-intuitive;second,itsargumentsforthoseconclusionsareextremelypersuasive.Thissuggeststhattherearesomenon-trivialpresumptionsbehindtheargumentsofepistemicism.Moreover,itistobeprovedthatthereishugetensionamongthesepresumptions.Whichismainlycausedbythequasi-incongruentwaysofuseofimportantnotionssuchas"concepts";,"cases";,"similarities";andsoon.Theconclusionisthatepistemicismisnotastabletheoryofvagueness.

  Keyword:

Epistemicism;Cases;Similarities;

  一、导言

  模糊性作为一个哲学论题有着悠久的历史。

威廉姆森的《模糊性》作为认知主义的代表性专着,详细阐述了威廉姆森关于模糊性的哲学观点。

同时,这本书对模糊性在当代分析哲学中的复兴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然而,威廉姆森的认知主义的核心论点和论证有着很强的反直观色彩,与此对应的是,威廉姆森给出了很多强有力的论证。

因此,尽管自该书问世以来,认知主义一直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批评和质疑,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足以驳倒认知主义的作品出现。

本文正是针对认知主义的这种特点,揭示其强有力的论证背后所隐含的哲学预设,并找出这些哲学预设存在的问题。

这些哲学预设及其问题,不仅可以提供认知主义反直观的根源,还可以启发我们更深入地审视认知主义及模糊性现象本身。

  认知主义对模糊性的解释主要集中在模糊性的两个现象:

存在边界情形和容易导致连锁悖论。

第一个现象是指,我们无法对一些模糊断言作出判断。

比如,假设老王是秃子的边界情形,并且你认识老王,那么你就无法对"老王是秃子";这个断言作出判断。

你既不能判断这是真的,也不能判断这是假的。

容易导致连锁悖论是指,对于任何一个模糊谓词所指称的模糊性质,似乎总是存在一个连锁序列,这个序列中的第一个对象确定地具有该模糊性质,而最后一个对象确定地不具有该模糊性质。

不仅如此,我们还有一种强烈的直观:

对于这个连锁序列中任意相邻的两个对象,如果前一个对象具有该模糊性质,那么后一个对象也具有该模糊性质。

因此,这种直观会促使我们推出,这个序列中的所有对象都具有该模糊性质,矛盾由此产生。

认知主义对我们容易导致连锁悖论的解释,建立在对边界情形的解释之上。

所以本文首先审视认知主义对边界情形的解释,找出其背后的哲学预设及其漏洞,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认知主义对容易导致连锁悖论的解释中所预设的哲学观点及其漏洞。

  二、边界情形作为一种无知

  认知主义对边界情形现象实际上有两类解释,对应边界情形下的两种模糊断言。

以"谷堆";为例,第一种模糊断言"a是谷堆";中的a指称一个物理对象,也就是某堆谷;而第二种模糊断言"90粒谷是谷堆";中的主词"90粒谷";并不指称任何物理对象,可看作一个摹状词。

这种模糊断言的逻辑形式可表示为:

对于任意一堆谷,如果这堆谷恰好有90粒谷,那么这堆谷是谷堆。

说第二种模糊断言具有真值,这并不是平凡的,需要模糊事实随附于精确事实。

以"谷堆";为例,模糊事实随附于精确事实可以理解为:

对任意两堆谷,如果这两堆谷的谷粒数相同,那么这两堆谷要么都是谷堆,要么都不是谷堆。

现在假设并非模糊事实随附于精确事实,那么就意味着,存在由n粒谷所形成的两堆谷,其中一堆谷是谷堆而另一堆谷不是谷堆,其中n是某个自然数。

因此"n粒谷是谷堆";这句话就既不为真也不为假,不能取确定的真值,这样的话,第二种模糊断言也就失去了意义。

几乎所有模糊性研究者都认为第二种模糊断言具有确定的真值,换句话说,他们都预设了:

  (A)模糊事实随附于精确事实。

  本文接下来也将区分这两种模糊断言。

首先,我们将对认知主义对第一种模糊断言下的边界情形的解释作出分析。

认知主义者认为边界情形不是一种语义现象,而是一种认知现象。

认知主义对边界情形的解释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论述"知道p";(p是一个模糊语句s所表达的模糊命题)的必要条件;第二,论证在边界情形下,该必要条件无法被满足。

  三、知觉不可区分

  假设a是谷堆的边界情形,认知主义对"a是谷堆";引起无知的解释具体基于如下三个断言:

  (a)如果我知道"a是谷堆";,那么"a是谷堆";在所有与实际情形相似的情形中为真。

  (b)知觉能力的限制使得我无法区分谷粒数仅仅相差1粒的两堆谷,所以存在与实际情形相似的情形使得a和实际情形中的a相差1粒谷。

  (c)"谷堆";有精确的二分边界,而且a的谷粒数落在这个二分边界的两边。

  (a)与认知逻辑对知道算子的定义类似。

在认知逻辑中,Kp(知道p,p是一个命题)成立,当且仅当,p在所有认知不可区分情形中为真。

根据威廉姆森,由于(b)成立,所以存在相似情形使得a和实际情形中的a相差1粒谷。

然后,再根据(a),知道"a是谷堆";为真,需要"a是谷堆";在所有的相似情形中也为真。

那么,当a和实际情形中的a相差1粒谷时,"a是谷堆";也应该为真。

而根据(c),当a是谷堆的边界情形时,这个条件无法被满足。

这是因为,a的谷粒数刚好落在"谷堆";的二分边界的两边,所以,当a比实际情形中的a多或少1粒谷时,a对谷堆的应用情形会改变,由此"a是谷堆";的真值也会发生改变。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如果(a)(c)成立,那么边界情形引起我们的无知这个现象,就可以在保留经典语义的情况下得到解释。

  (a)和(b)包含两个重要的概念:

情形、相似。

威廉姆森认为,(a)的成立是显而易见的,而这种显明性实际上来自认知逻辑对知识的定义:

Kp在实际情形中为真,当且仅当,在所有与实际情形不可区分的认知可能情形中p为真。

其中,p是一个命题,K是知道算子,Kp表示"知道p";。

所以认知主义所使用的"情形";实际上是一种认知可能情形。

在认知逻辑中,认知可能情形仅仅被看作一种技术手段,认知可能情形没有被赋予任何本体论意义。

而在认知主义中,情形却不能仅仅被看作一种技术手段。

  在认知逻辑中,认知可能情形的不可区分关系的性质,是基于我们对"知道";算子的推理性质的反思。

我们先有某个关于知识的推理性质的直观,然后通过可能世界语义,把该推理性质转化为关于认知可能情形不可区分关系的性质。

某个具体的认知能力并不能决定知识的推理性质,因为知识的来源和途径是多种多样的。

所以既然认知可能情形及其不可区分关系反映的是知识的一般推理性质,那么认知可能情形及其不可区分关系的性质不能由某个具体的认知能力(的限制)所决定。

而认知主义对情形和相似性的处理却恰好相反。

在认知主义中,我们先有对情形相似性的直观,也就是说首先通过物理对象相似性来得到情形相似性的性质,然后再通过可能世界语义,将这种性质转化为知识的推理性质。

因此,尽管认知逻辑和认知主义都使用可能世界语义来分析知识,但是两者的分析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认知逻辑的分析方法显然更为自然。

与此相反,认知主义的分析方法很不直观。

除此之外,认知主义的做法预设了:

我们对物理对象的认知能力的限制可以上升为对情形本身的认知能力的限制。

因此,根据认知主义,情形和物理对象一样,都可以作为我们的认知对象而存在。

然而,如果说我们对物理对象的认知是通过知觉等认知能力,那我们又是如何认知情形的呢?

有两种可能的解释。

第一种是,我们对情形的认知继承自对情形中物理对象的认知,这意味着情形中有物理对象存在,那么情形一定具有本体论意义,此时情形实际上是形而上学可能情形。

第二种是,我们对情形的认知是直接的,不能还原为对物理对象的认知,而这同样意味着情形存在。

所以在这两种解释下,认知主义都预设了情形的本体论地位,即(b)预设了:

  (B)"情形";是一种形而上学可能情形。

以及(C)情形的相似性,可以还原为情形中物理对象的相似性。

所以认知主义在解释边界情形下的第一种模糊断言时,对"情形";和"相似";的使用预设了(B)和(C)。

然而,如果(B)成立,那么(C)将很值得被质疑。

知觉能力的限制,需要通过物理对象才能得以体现,继而被我们知道。

根据(b),这种知觉能力的限制揭示了我们对情形的认知能力的限制。

但是我们对情形的认知肯定不会是通过知觉能力,因为我们只能知觉到物理对象,而形而上学可能情形是抽象的。

因此,认知主义所隐含的从对象的相似性到情形的相似性之间的转换关系的成立,背后需要大量的解释,而威廉姆森和其他认知主义的支持者并没有提供这种解释。

除此之外,(B)说明认知主义对"情形";和"相似";的使用与认知逻辑对"认知可能情形";和"不可区分";的使用是完全不同的,而我们对(a)的直觉完全来自认知逻辑。

所以(a)的成立与否也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

而如果(a)不成立,那么认知主义上述对边界情形的解释就会失效。

  四、认知逻辑与认知主义的不相容性

  如果认知主义对"情形";和"相似";的使用与认知逻辑对"认知可能情形";和"不可区分";的使用是相容的,那么以下条款应该成立:

  (b+)知觉能力的限制使得,对于任意的自然数n,我们不可能既知道"a由n粒谷组成";,又不知道"a由n+1(n-1)粒谷组成";。

所以,"a由n+1(n-1)粒谷组成";,在与实际情形不可区分的某个认知可能情形中为真。

  (b+)是用认知逻辑的元语言对(b)的改写。

具体做法是将(b)中关于认知区分能力的直接描述转化为相应命题的认知态度的逻辑关系。

然而,(b+)显然是错的,因为我们显然可以知道一堆谷的谷粒数。

知觉能力的限制并不影响我们对一堆谷的谷粒数的知道。

所以在认知逻辑的语义下,知觉能力的限制并不能推出某个认知可能情形与实际情形不可区分。

  上述论证说明,认知主义对可能世界语义的使用与认知逻辑对可能世界语义的使用是不相容的。

而由于(a)看起来是对认知逻辑的知识定义的一种认知主义式的生搬硬套,这是否意味着(a)一定不成立呢?

实际上,(a)并不是对知识的一般性定义,而是对关于特殊模糊命题的知识的必要条件的刻画。

所以上述论证并不能直接推出(a)失效。

但是,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论证,在认知主义下(a)确实不成立,这是因为,(a)和(b)是不融贯的:

  假设我们通过数数的方式知道了a的谷粒数是90,那么根据(a),在所有的相似情形中,"a的谷粒数是90";都为真。

又根据(b),存在一个相似情形使得"a的谷粒数是91";在其中为真。

所以根据(a)和(b),在该相似情形中"a的谷粒数是91";和"a的谷粒数是90";都为真,矛盾。

  总而言之,既然(a)在认知主义下与(b)矛盾,而(b)是认知主义的核心观点,那么认知主义应该放弃(a)。

因此,认知主义需要其他的工具来解释我们在边界情形下的无知。

认知主义对第二种模糊断言下的边界情形现象的解释似乎可以做到这点。

  五、概念不可区分

  "90粒谷是谷堆";这样的模糊语句也会引起我们的无知。

认知主义对其的解释基于以下三个断言:

  (d)如果我知道"90粒谷是谷堆";,那么"90粒谷是谷堆";在所有与实际情形相似的情形中为真。

  (e)概念能力(conceptualability)的限制使得我无法认知到"谷堆";这个概念的边界发生1粒谷的偏移,所以存在与实际情形相似的情形,使得"谷堆";这个概念在该情形中的边界比实际情形中的边界发生了1粒谷的偏移。

  (f)"谷堆";有精确的二分边界,而且90粒谷恰好落在这个二分边界的两边。

容易看出,上述解释预设了(A),因为这需要"90粒谷是谷堆";具有确定的真值。

这种解释将我们在边界情形下的无知归因于概念能力的限制,而不是第一种应用中的知觉能力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发现,上述对(a)和(b)不一致的证明,对(d)和(e)不适用。

这是因为,我们无法通过任何方式来知道"谷堆";这个概念的精确边界。

所以我们无法由(d)得到:

在所有的相似情形中,"谷堆";这个概念的精确边界都和实际情形一样。

因此也就无法进一步通过(e)推出矛盾。

然而,这种解释却比第一种解释更不符合直观,也就是需要更多的预设。

首先,需要预设和(C)类似的条件:

  (C*)情形的相似性,可以还原为模糊概念的相似性。

  其次,除需要(C*)和(B)对情形及其相似性的预设之外,还需要一些对概念的相关预设。

不难看出,(e)中把情形相似性归因于概念能力的限制这一点,隐含了概念作为认知对象的存在:

  (D)模糊概念是一种认知对象。

  虽然模糊谓词的语义随附于使用,但是即使我们通过统计知道了,同一时刻所有人对某个模糊谓词的使用情况,以及上一时刻所有人对某个模糊谓词的使用情况,我们也无法知道该模糊谓词的边界的变化。

威廉姆森对此的解释是,我们从本质上无法知道使用是如何生成意义的。

他认为,使用对意义的决定,是极其复杂和混乱的,我们不可能知道这个具体过程,所以我们也无法知道使用的变化如何决定意义的变化。

显然威廉姆森认为我们无法直接认识模糊概念,而是通过某种隐晦而复杂的机制对模糊概念有了有缺陷的认识,而且这个机制的直接作用对象是我们对模糊谓词的使用。

  (E)我们对模糊概念的认知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地通过我们对模糊谓词的使用的认知。

  然而,如果(E)成立,那么认知主义的核心工具容错边际原则的解释力将会受到极大的挑战。

我们每个人所认知到的经验事实都是各不相同的,并且会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

如果我们对模糊概念的认知随附于我们对模糊谓词的使用情形的认知,那么我们所认知到的模糊概念也会随个体和时间而变化。

这样的话,威廉姆森所认为的语言共同体对模糊谓词的全部(正确)使用所决定的那个有着精确二分边界的模糊概念,与我们每个认知个体所认知的概念无关。

换句话说,它并不是我们的认知对象。

而容错边际原则是对关于模糊命题的知识的必要条件的刻画:

我们要知道一个模糊命题的真值,只有当在所有相似情形中,该模糊命题都为真。

而这些情形之所以相似是由于两点:

第一,这些情形中的模糊概念都是我们的认知对象;第二,我们的概念能力无法区分这些情形中的模糊概念。

而认知主义要能够解释边界情形下的无知,需要边界情形具有一种不同于清晰情形的特征:

边界情形下的模糊断言无法满足容错边际原则所刻画的知识的必要条件(而清晰情形下的模糊断言可以满足)。

认知主义对其的解释是,边界情形下的模糊断言所应用的对象落在这个唯一的、精确的模糊概念的边界周围。

也就是说,该对象对这个唯一的、精确的模糊概念的落入情况,和对与其相似的某个"错误";的模糊概念的落入情况不同。

因此,如果容错边际原则在认知主义下可以解释边界情形,那么这个唯一的、精确的模糊概念必须作为我们的认知对象。

  如果不要求这个唯一的、精确的概念作为每个认知主体的认知对象,同时把边界情形看作一种相对于认知主体的现象,那么容错边际原则的解释力似乎可以恢复。

然而,这会导致另一个问题:

模糊断言的真值由那个唯一的、精确的模糊概念部分所决定,与认知主体所认知到的那些"错误";的模糊概念无关。

这意味着当"正确";的模糊概念不作为某个认知主体的认知对象时,即使该认知主体认为自己知道相应的某个模糊命题,也就是这个模糊命题在该认知主体关于该模糊概念的所有相似情形中为真,也不能保证这个模糊命题在实际情形中为真。

而知识需要保真。

因此,这种解决方案需要认知主义进一步预设:

  (F)对任意一个认知主体来说,一个模糊命题在所有的相似情形中为真,不是该认知主体知道该模糊命题的充分条件。

  综上所述,认知主义对边界情形的解释如果成立,需要进一步预设(A)(C*)、(D)(F)。

接下来我们将分析认知主义对模糊谓词容易导致连锁悖论的解释。

  六、认知主义对模糊谓词容易导致连锁悖论的解释

  认知主义认为连锁悖论产生自我们对正内省原则的误用。

威廉姆森构造了一个论证,证明在经典逻辑下,当添加正内省原则作为逻辑规则时,连锁悖论成立。

论证如下:

  

(1)我知道1粒谷不形成谷堆。

  

(2)我知道:

我知道1粒谷不形成谷堆。

  (3)我知道:

如果我知道1粒谷不形成谷堆,那么2粒谷也不形成谷堆。

  (4)我知道:

我知道1粒谷不形成谷堆,并且如果我知道1粒谷不形成谷堆,那么2粒谷也不形成谷堆。

  (5)我知道:

2粒谷不形成谷堆。

  其中

(1)是事实。

(2)是对

(1)运用正内省原则。

(3)是对一个容错边际原则的内省。

(4)是把

(2)和(3)所表达的知识整合起来。

由(4)推出(5)需要用到一个规则:

如果我们知道一些命题,并且这些命题可以逻辑推出一个结论,那么我们知道这个结论。

(5)可以作为下一个相似论证的前提,继而推出:

我知道3粒谷不形成谷堆。

这样重复9999次,我们就可以得到:

我知道10000粒谷不形成谷堆。

而这显然是错误的。

  威廉姆森认为正内省原则不成立。

其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威廉姆森对可能世界语义的应用。

正内省原则对应于认知逻辑语义中的传递性。

由于威廉姆森将认知可能情形替换为情形,并且将认知可能情形的不可区分关系替换为相似关系,而相似关系是不具有传递性的,所以相应地正内省原则失效。

然而,我们上文已经证明了,情形之间的相似性(最多)只能还原为概念之间的相似性。

  实际上,即便对威廉姆森解决连锁悖论的方案来说,上述对相似性的限制也是必要的。

威廉姆森认为,容错边际原则不仅适用于关于模糊命题的知识,还适用于关于精确命题的知识。

比如,如果通过肉眼观察我知道眼前这棵树没有3米高,那么这棵树也没有2.99米高。

这是因为我的知觉能力无法区分1厘米高的差别。

所以以下推理也应该成立。

  (1')通过肉眼观察,我知道眼前这棵树没有3米高。

  (2')我知道:

通过肉眼观察,我知道眼前这棵树没有3米高。

  (3')我知道:

如果通过肉眼观察我知道眼前这棵树没有3米高,那么这棵树没有2.99米高。

  (4')我知道:

通过肉眼观察我知道眼前这棵树没有3米高;并且,如果通过肉眼观察我知道眼前这棵树没有3米高,那么这棵树没有2.99米高。

  (5')我知道:

这棵树没有2.99米高。

  也就是说,精确谓词在正内省原则成立时也会导致认知上的连锁悖论。

那么为什么我们不会产生精确谓词导致连锁悖论的直观呢?

  一些正内省原则的扞卫者认为,上述推理不会导致连锁悖论。

他们的理由是,(5')是通过推理得到的知识,而不是通过肉眼观察所得到的知觉知识,所以该知识不再适用于容错边际原则。

这种反驳是合理的,因为威廉姆森在解释精确命题对容错边际原则的适用性时,都是基于我们对物理对象的知觉能力的限制,而这种限制显然不能套用在通过逻辑推理所得到的知识上。

在认知主义的解释下,模糊命题对容错边际原则的适用性也有两种来源,一种是基于我们对物理对象的知觉能力的限制,一种是基于我们对概念的概念能力的限制。

如果(5)的有效性基于前者,那么,正内省原则的支持者对认知主义的反驳,对模糊谓词导致连锁悖论的推理同样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情形相似性应该还原为物理对象相似性,那么

(1)(5)的推理不能被重复,正内省原则不会是导致连锁悖论的罪魁祸首,认知主义的解决方案失效。

因此,认知主义对连锁悖论的解决,需要容错边际原则对模糊命题的适用性来自我们对概念的认知能力的限制。

也就是说,认知主义对连锁悖论的解决方案要能够成立,也需要预设(C*)的成立,而不是(C)的成立。

  除此之外,上述推理还需要预设:

  (G)对于任意一个容错边际原则,我们都可以知道该容错边际原则。

  这种内省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就是我们对容错边际原则本身有内省;也可以是间接的,也就是我们对容错边际原则背后所隐含的预设有内省。

然而,由于容错边际原则背后一些预设的反直观性,我们对它们存在内省是很值得质疑的,特别是在认知主义认为正内省原则无效的前提下。

那么,我们只能对容错边际原则本身有内省,而这点同样值得怀疑。

  (ET)对任意一个连锁序列,如果我知道该序列中的某个对象落入相应的模糊概念中,那么我知道与之相邻的对象也落入相应的模糊概念中。

  (ET)可以看作容忍直觉的认知版本,而容忍直觉是连锁悖论的核心前提,可以表示为:

  (T)对任意一个连锁序列,如果该序列中的某个对象落入相应的模糊概念中,那么与之相邻的对象也落入相应的模糊概念中。

  (ET)和(T)显然不是等价的。

不仅如此,对(T)的直觉可以直接推出:

  (DT)对任意一个连锁序列,如果我相信该序列中的某个对象落入相应的模糊概念中,那么我相信与之相邻的对象也落入相应的模糊概念中。

  但是反过来却不成立。

这说明,认知主义要能够解释容忍直觉,还需要添加其他预设。

  那么,怎样的预设才是合适的呢?

先看下面的论证:

  p是一个模糊命题,p'是将p中的对象换成连锁序列中相邻对象后的模糊命题。

这个论证说明,当p→Kp成立时,容错边际原则可以直接推出(T)。

这意味着,如果(G)成立,那么我们对p→Kp的直觉可以解释我们对(T)的直觉。

也就是:

  因此,认知主义要能够解释容忍直觉,从而真正解决连锁悖论,还需要预设:

  (H)如果p是一个模糊命题,那么,我们存在这样的直觉:

p为真是知道p的充分条件。

  七、结语

  综上所述,认知主义无论是在对边界情形的解释上,还是在对模糊谓词容易导致连锁悖论的解释上,都隐含了不少哲学预设。

本文给出了认知主义的八个重要的哲学预设,这些预设除了第一条之外,都没有在认知主义的文献中被显明地提出来。

这八条预设是:

  (A)模糊事实随附于精确事实。

  (B)"情形";是一种形而上学可能情形。

  (C*)情形的相似性,可以还原为模糊概念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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