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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范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第1章总则

1.1本技术规范的性质

●本技术规范的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在各方面是完整的、符合有关要求的、经过充分检测的、能够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满意的工程。

●本技术规范所述的规范、标准、设计、图纸、计划、施工、完工、检验、测试、验收以及相关的方法和程序是为了提请承包人注意本工程所具有的特点,并非意欲涵盖所有施工细节。

本技术规范中未要求和图纸上未表示的工程的任何部分,如是为满足设计内涵所要求和为工程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就应提供,并视同已在合同文件中被特别要求了一样。

●承包人应在制作投标书前仔细地研究本技术规范所提出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本技术规范的要求将在某种程度上比通常使用的标准或规范更为严格,因此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这种要求对投标报价所造成的影响。

●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并在施工合同内进行工程施工时,应严格遵照本技术规范,或按照本技术规范,严格遵照项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

1.2项目简介

212国道截污干管工程起于老三溪口附近,管道起点标高根据现状老三溪口水流交汇处河沟底最低标高确定,为236.90m。

管道沿212国道及大河沟敷设,主要方式为埋管和顶管,污水重力管道接入于轻工校附近新建的一体化提升泵井(设计规模2万m3/d),新建一根DN500的污水压力管道接泵井出水管至蔡家污水处理厂已建A管线WA-36-1检查井(末端管中心标高195.00m)。

根据蔡家组团排水流域划分,三溪口流域与C组团分区总面积约1086ha。

本工程污水管道按远期污水量(2025年)2万m3/d确定管径。

本工程截污管道总长4888m,其中DN800重力管道段长度为2263m,设计坡度≥0.002,管道埋深大于6m及起端穿越现状居民房段采用顶管,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顶管,管径为d1000,顶管段总长度为1611m,顶管段设计坡度≥0.002;污水压力管道管径为DN500,长度为1014m。

1.3工作范围及内容

●本合同的工作范围包括:

212国道截污干管应急工程。

●本合同的内容包括下列部分:

(1).工作包括下列部分:

✧212国道截污干管应急工程的全部管道。

(2).除特别指明外,工作应包括提供完成工程所必需的所有材料、产品、设备、劳力和运输工具。

目的是由承包人提供完备的工程,包括要求的任何材料和产品的供货和安装,及由业主提供的任何材料和产品的安装。

(3).本规范中未要求和图纸上未表示的工程的任何部分,如是为满足设计内涵所要求和为工程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就应提供,并视同已在合同文件中被特别要求了一样。

(4).本合同的承包人应考虑与其他承包人间互相协调,并按图纸中所示的界面衔接。

1.4自然条件

1.4.1气象条件

在进行本工程的现场设计和施工时,承包商应充分考虑工程现场的气候/气象条件。

下文所列出的资料仅作为在施工范围内可能遇到的气候/气象条件介绍,承包商不得因此而免于承担本合同通用条款所规定的责任。

若需更详细的气候/气象资料,承包商可自行到当地气象部门索取。

重庆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和。

✧温度

常年平均气温

18.3℃

年极端最高气温

43℃

年极端最低气温

-1.8℃

✧降水量

年平均降水量

1082.6mm

日最大降水量

192.9mm

✧风速及风向

年平均风速

1.1m/s

静风率

38.6%

主导风向

北风

第2章一般要求

2.1承包人使用现场

2.1.1施工现场

业主将提供工程建设用的场地。

2.1.2承包人对现场的使用权

(1).承包人不得将现场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它目的。

(2).在本合同期间,承包人应允许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以及经过他们授权的人员,能够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到达施工现场的任何地点,包括现场外的特殊场地,进行检查、检测及进行与工程相关的工作。

(3).由业主指定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地,如现场道路、工具房、混凝土搅拌场、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应仅限于本合同所批准的范围。

(4).在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施工现场布局详图以供审批,该图上应清楚地标明临时性建(构)筑物、材料储放处、现场道路等设施的位置。

(5).除上文指定的地点外,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使用任何其它公共或私人场所来储放其施工机械或材料。

承包人在进行工程施工和材料储放时,应遵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使受本工程影响的街道保持清洁,任何由于施工污染而产生的罚款或处罚由承包人承担。

(6).基于承包人制定的施工计划和进度,施工现场的各个部分将根据施工进度对承包人开放。

由于承包人超时占用或提前占用施工现场或施工现场某些部分而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7).在工程建设期间,承包人应允许他人合理使用进场道路。

2.1.3现场勘察

(1).如果业主已对现场进行过勘察,承包商可向业主购买,承包商应对资料理解的准确性负责。

这些资料并不能减少合同条款规定承包商所承担的责任。

(2).承包人将被认为是已查阅本项目所提供的现场勘察资料,并已评估了施工现场的地理地质条件及其对永久性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可能影响。

如果认为上述勘察资料的数据不充分,承包人应聘用有关专业的分包人来获得更多的勘察数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2.1.4现场记录

(1).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包括现场道路、临时设施占地、开挖地点等)的初始状况进行记录,并将该记录一式四份地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批。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各类开挖施工进行现场记录,内容包括开挖地层状况和施工中遇到的障碍。

(3).承包人应按周将现场记录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注明开挖地点和开挖面高程。

2.1.5现场道路和通道

(1).承包人有责任规划、修建、及维护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现场内或现场附近的所有借用、占用、使用的道路,并承担其相应的费用。

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应将临时占用的场地或道路及其上的附属设施恢复到原状或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2).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遵守交通法规,并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控制在最小。

承包人应提供隔板、警告标识、防护栏等设施和交通指挥的人员,并承担其费用。

2.1.6现场外的其他场地

如果需要获得某些特殊场地,如处置多余施工材料的场地、取土或采石场地等,承包人应得到这些场地的拥有者和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

对于上述场地,承包人还应记录首次进入时的土地表面状况,并就此记录得到这些场地的拥有者和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承包人应承担因使用现场外的其它场地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如果上述特殊场地是业主以本合同的目的而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这些场地应被视为本技术规范本节中所定义的现场的一部分。

2.1.7现场标志和标牌

(1).合同标牌

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施工现场识别标志的设置、安装、维护、及完工后的拆除。

施工现场的识别标志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尺寸:

1米宽,1.5米高;

✧颜色:

白底红字,红色边框;

✧材料:

带金属边框的镀锌钢板;

✧字体:

汉字使用仿宋字;

✧内容:

识别标志上应使用汉字书写下列内容:

Ø项目名称和业主名称;

Ø承包人的名称和地址;

Ø业主代理人的名称和电话;

Ø工地现场保卫人员的姓名和电话。

除非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任何广告牌或其它类似标志,也不得允许其他人设置这样的标志。

有关现场标志和标牌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在本合同的投标报价中。

(2).警告标志

如果认为某项正在进行的工程施工可能对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工作的其它人员、参观者、及公众的安全构成威胁,则监理工程师将要求承包人设置并维护适当的警戒标志。

警戒标志的提供并不免除承包人保证现场安全的责任。

有关警告标牌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在本合同的投标报价中。

2.1.8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将工程施工的环境影响控制在最小。

如果没有得到监理工程师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承包人不得砍伐、移动或损坏任何树木。

承包人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在工地现场四周设置围栏和保护栅栏。

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工程当地有关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噪光污染控制的有关现行法律法规。

如果工程施工靠近相邻的社会单位,并可能对其造成不可避免的影响,承包人应在工程施工开工前至少七天书面报告这些单位的代表,并且为他们的车辆及行人提供临时通道。

2.1.9文物保护

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中所发现的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文物和建(构)筑物。

一旦发现这样的物品,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报告监理工程师,且在没有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前不得复工。

2.1.10涉及公共设施的施工

不论是在现场边界内部或外部,对于所有涉及到河流、隧道、道路、管道、堤坝、建(构)筑物、输电、通讯线路等公共设施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开始相关施工前得到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批准文件,并与这些管理部门联系,以确定这些施工的时间和实施安排。

所有因上述施工或审批工作而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所有涉及公共设施的施工,承包人应至少提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该类施工的书面报告,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1.11对现有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的保护

承包人在开始施工前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以核实所有地上、地下设施和已有、已建建(构)筑物的地点,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防工程施工对设施或建(构)筑物造成损害。

承包人应承担上述工作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承包人应对由于其施工造成的损坏负责,并将其恢复至令监理工程师或有关部门满意的程度,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1.12对现有设施的监测

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可能对现场附近的现有(或新建)建(构)筑物造成一定的影响,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并在监理工程师所指定的地点对这些建(构)筑物进行监测,监测工作应根据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执行。

2.1.13现场的复原

当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完工时,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的要求对所有临时工程场地和通道进行清理,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并达到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在工程的每一部分开始时,承包人应对监理工程师所提出的复原标准作出书面同意。

2.2临时性施工设施

2.2.1临时建(构)筑物

承包人应修建、维护供承包人及其雇员使用的临时建(构)筑物,如办公室、卫生设施、交通设施、供暖和通风设施、材料和设备的存放场地等,并在完工之后进行拆除与复原。

承包人应就临时设施的布置及占地征得监理工程师和有关部门的批准。

因修建和维护上述临时设施而产生的费用应包括在本合同的投标报价中,不得申请额外的支付。

2.2.2施工供水、供电、及通讯

承包人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以安排施工供水、供电、通讯事宜,并在本合同的投标报价中计入有关这些施工设施的费用,如申请费、设施费、安装费、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等。

承包人还应对上述施工设施采取适当的保护和防护措施,并就此得到监理工程师和有关部门的批准。

2.2.3施工护栏、围墙

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完成以下工作:

●围绕着监理工程师现场办公室和停车场,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护栏。

●围绕着施工现场或沿着管线开挖的两边,按照有关标准设置分界围墙或护栏,以明确标识施工现场的边界。

上述临时性护栏或围墙的设计和设置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计入本合同的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将施工护栏或围墙维护在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状态。

2.2.4施工排水

除非另外说明,承包人应保持施工现场保持于干燥无积水的状态,禁止在积水条件下进行施工。

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承包人应提供、修建、管理、维护所有必要的临时性排水设备及设施。

除非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拆除或关闭这些设施。

即使承包人的排水方案经过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在实施这些方案时,尤其是在洪水季节,承包人应对排水方案的有效性和工程安全负责。

承包人应承担所有有关施工排水设施的费用,并负责修复或赔偿因施工排水不善而造成的损坏。

2.2.5施工照明

承包人应提供、设置、维护工程施工中所有必要的照明设施。

照明系统的电源应为220伏,或其它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电压。

照明电源应与其它设备或装置的电源及高压电源分开。

所有照明线路的明线应符合规范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所有变压器电缆和变压器抽头导线,均应采用铠装软电缆。

电力配电板和接线板应设置于密封的配电柜中,其中的输入输出插座应采用密封套进行保护。

2.2.6施工救护

承包人应在每个施工现场提供、装备并常设一个条件合格的急救室,并在工程施工期间在每个施工现场配备一个有经验的急救员。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与当地医院取得联系,并向监理工程师汇报严重事故出现时的急救措施。

2.3临时工程

2.3.1测量和放线

监理工程师应为承包人的测量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水准点与坐标点。

在收到这些资料和水准点与坐标点后,承包人应进行实际测量以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水准点与坐标点的准确性,并在测量工作完成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测量报告。

承包人还应核实本合同所给出地面高程的准确性。

如果承包人对这些高程有不同意见,则应报告监理工程师,并说明该高程的地点及其准确值。

除非监理工程师给予确认,承包人不得改变原高程。

承包人应保护好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关键水准点以防损坏。

如果由于承包人保护不善而导致这些水准点损坏,监理工程师将重设这些水准点,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使用合格的专业人员和合格有效的测量器具来进行测量工作。

承包人应及时地将所有测量点的最新数据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将这些测量点油漆成鲜明的颜色,并在有关图纸上作出标记。

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以对测量和放线工作进行检查。

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提供所有必要的测量人员、助手、及仪器设备,以便监理工程师能够进行有关的检查工作。

2.3.2临时边坡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图纸所标明的地点或其它认为必要的地点采用适当的临时边坡保护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计入本合同的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所使用的临时边坡保护措施的形式及安全性由承包人负责,同时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除非监理工程师另外批准,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完工后拆除所有临时保护设施。

2.3.3脚手架和工作平台

脚手架和工作平台必须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并能安全地承受最大静荷载和动荷载的合力,其荷载应合理分布以防止出现异常沉降。

脚手架和工作平台的材料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扶手和踏板必须安装牢固、确保安全。

本工程中所使用的脚手架和工作平台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2.3.4降低水位

承包人应随其投标书提供一份详细的排水技术方案。

在开挖施工时,承包人应使地下水位降至工作面底面以下至少50厘米。

排水系统应能够连续工作,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有足够的备用设备,以保证连续排水。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处理排水系统排出的水。

承包人应承担由于降低水位工作不利或施工排水不当而产生的工期延长、额外施工、及索赔要求。

承包人应确保降低地下水位而不对任何相邻的施工、现有设施、建(构)筑物造成影响。

2.4材料

“材料”的含义是指所有将由承包人提供并将应用于本工程中的材料、货物、各种物品、以及各种设备和装置,不论它们是天然产生的,还是经过加工处理制成的。

除非另外说明,本段对材料的要求适用于本工程的任何部分。

2.4.1采购和供货

除了按照本合同工作量清单所提供的材料外,承包人还应提供本工程施工期间及测试期间所需要的所有材料和设备。

所有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或要求。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某种/某批材料(或设备)、或每一生产厂家/供货商不符合有关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将拒绝该材料或该材料来源,承包人应随时提供其它的材料或材料来源。

2.4.2质量控制

本工程中所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规格和质量要求。

●样品:

对于本合同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样品的材料,承包人应在将其用于本工程中之前28天交由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测试,并承担有关费用。

在材料的样品及其检验报告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前,承包人不得将这些材料使用于本工程中、或用于生产本工程所用的预制件。

●样品的保管:

对于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样品,包括施工现场预制件的样品,承包人应妥善保存,直至监理工程师准许可以自行处理为止。

2.4.3运输和储存

承包人负责本工程中材料的运输和储存,并承担所有费用。

产品应有铭牌,并标明产品的主要参数。

按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要求,证书应与材料一起提交。

没有证书不能接受材料。

除非事先得到了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爆炸物或其它危险品带进工地现场或用于本工程中。

2.4.4价格和成本

所有有关材料的采购、运输、存放、测试、及处置所产生的费用已完全包括在本合同工程报价中。

2.5工程质量控制

承包人有责任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并每隔一定时间对工程施工进行检测,以确保施工程序及操作符合本技术规范的要求。

承包人的质量控制工作及检测数据并不意味着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接收。

承包人用于进行施工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应具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三级以上资质,实验室中的设备应保持于清洁良好的状态。

承包人应确保监理工程师能检查和复查承包人的实验室及试验设备。

如果发现承包人实验室的设备、仪器、物品、及测试程序有任何问题,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

承包人也可以使用资质合格、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独立试验机构来进行工程施工中的有关测试工作。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提供测试结果的时间过长,或认为承包人所提供的测试结果不可靠,承包人应对其测试工作作出令人满意的改进。

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经常地进行采样和测试,以控制工程质量。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来保存所有测试记录,并在每次测试后将测试报告副本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将对他为工程提供的材料质量负完全责任。

在施工中,承包人应做足够数量的试验,以确定材料、安装符合规定的标准。

关于质量控制的最低要求,在本技术规范的有关章节中规定,承包人应按需要做必要的检查和试验,以确保工程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

承包人应进行的质量控制试验:

(1).承包人应建立或者聘请一个独立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保证检验并承担费用。

(2).承包人应将所有要求的试验报告、试验资料及有关介绍的复印件及时处理并分发给其所有的分包商及供应商,确保所有必要的复试及返工能及时进行。

(3).承包人应迅速提供所有试验结果的副本给监理工程师。

2.6图纸

2.6.1图纸标准

本工程中所使用的图纸及承包人所提供的图纸应符合以下标准。

《房屋建筑制图标准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50105-2010

2.6.2招标图纸

招标图纸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已列于本技术规范的附录中。

这些图纸将发放给投标人以帮助他们准备投标文件。

除了招标图纸外,投标人还应持有在招标图纸中所指明采用的标准图集,这些图集包含了在招标图纸中所使用的但没有详细说明的标准。

2.6.3投标图纸

投标图纸为投标人为说明其技术方案或其它意图而随投标文件提供的图纸。

2.6.4合同图纸

合同图纸将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其组成为:

原尺寸的招标图纸,已根据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要求作出了必要的修改;投标图纸中被纳入合同文件的部分;反应承包人和业主间合同谈判结果的有关图纸。

承包人将得到2套所有合同图纸的原尺寸复印件。

合同图纸中所指明采用的标准图集也作为合同图纸的一部分,但应由承包人自备。

2.6.5承包人设计图纸

本工程应严格按照合同图纸的设计来进行施工。

然而,承包人可以将工程中需要进行现场详细设计的部分或需要进行澄清的部分绘制成图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这些图纸可能涉及土建、结构、机械、电气、现场准备及其它方面,统称为“承包人设计图纸”。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已审批过的承包人设计图纸进行修改,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完成修改并及时地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批。

所有有关承包人设计图纸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在本合同报价中。

2.6.6竣工图纸

在永久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将准确地记录了工程完工状况的图纸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这些图纸上的具体细节应与完工工程的实际状况准确相符,并用红线标出原设计图纸被变更的位置。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六份竣工图纸,包括一份硫酸纸底图,五份复制蓝图。

2.6.7承包人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除非监理工程师另外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下列图纸和文件:

工程施工计划

6份

临时性工程设计

6份

工程质量自检记录及监理工程师的评价

6份

材料质量证书和测试报告

6份

设备或装置的专用工具和备件的质量证书和验收证书

6份

竣工测量报告

6份

竣工图纸

6份

工程验收时承包人所填写的文件和记录的移交清单

6份

其它可能需要提供的文件

6份

承包人所提供的所有图纸或文件必须符合本技术规定及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有关上述图纸和文件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在本合同投标报价中。

2.7施工管理

2.7.1施工计划

在本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一份完整的施工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批,包括一张描述工程进度的横线图,该图上应留有足够的余地,以用于记录每一施工阶段与计划进度的对照。

2.7.2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

在每个工程部分或阶段开工前,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将开工日期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未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开始整个工程或工程某一部分的施工。

对于基础、现浇混凝土、预埋管件等隐蔽工程,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完成了对上道工序的验收并已作好了工程施工记录后,才能进行覆盖施工。

2.7.3月报表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合同执行情况月报表。

承包人编制月报表的格式应符合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2.7.4施工记录

在实际施工中,承包人应在一套合同图纸上记录任何对原工程设计所作的调整或修改。

记录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在工程完工时能够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竣工图纸。

承包人应对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施工记录图纸的可靠性负责。

2.7.5施工音像记录资料

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和完工时,按照有关规范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对所施工的工程进行拍照、摄影,并按下述要求提供有关音像资料。

(1).每张施工照片的底片均应视为业主的财产,未经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施工照片的底片和正片提供给任何其它人或机构。

(2).施工照片的正片和施工录像的多媒体光盘文件应至少准备三份,分别提交给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供查验。

2.7.6工程协调

在监理工程师、业主、及设计单位的参与下,承包人应进行一次全面地施工前调查和分析,以明确即将开始的某项施工可能对其它工程造成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在施工前调查中,承包人还应确定在施工中将被毁坏、拆除、或需要进行加固的建筑物/建(构)筑物,以保证施工计划的可行性和施工方法的合理性。

如果在施工时发现任何问题,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马上报告监理工程师。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人应会同有关设计单位来找出问题的原因,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修复所有由于施工不当而对工程造成的损坏,并达到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

2.7.7工程会议

工程进度会议的场所由承包人负责提供。

在本合同授予后,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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