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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题库

国际税收题库

1.简述国际税收的形成和发展。

答:

国际税收产生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二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所得税。

所得国际化是国际税收产生的物质基础,只有出现跨国所得之后,才有为满足有关国家政府行使职能而征税的客观需要,即才有作为有关国家共同征收捐税的征收对象,从而才使国际税收的产生成为可能。

也就是说,由于纳税人的收入跨越了国境,并有可能产生国家之间对同一笔跨国所得如何分享税收的问题。

只有在这个时候,客观经济状况才为国际税收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

而各国普遍征收所得税是国际税收形成的税制前提,没有它就不会引起国家之间对跨国所得重叠交叉征税矛盾的产生,就不可能最终导致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发生,从而产生国际税收。

而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是国际税收从非规范化阶段进入规范化成熟时期的重要标志。

2.怎样理解国际税收这一概念?

答: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各自的政治权力,在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国际税收的概念:

(1)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2)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因素,国际税收关系不会发生;国际税收征纳关系所涉及的征税对象是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

(3)国际税收是关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3.简述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与区别。

答:

(1)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

国际税收和国家税收之间的联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作为税收,两者都属于分配范畴,都体现着一定的财富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割和转移。

②两者都不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

国际税收作为税收,同样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进行的一种分配,必须有一定政权管辖范围内的征收者与缴纳者,它只能依附于国家税收的征收者与缴纳者。

没有各个国家政府对它政权管辖下的缴纳者进行的课征,就不会产生国际税收活动,也就不会产生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

所以,以国家为一方、以纳税人为另一方的税收征纳行为,构成了国际税收的基本内容。

③由于经济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各国政府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国际税收问题,为了更好地处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要求各国政府在制定本国税收制度时应遵循国际税收准则、规范或惯例。

(2)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区别

国际税收和国家税收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二者反映的关系不同。

国家税收反映的是一国与其管辖下的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反映的则是不同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关系。

②二者涉及的课税对象不同。

国家税收的课税对象主要是国内所得额、商品流转额和财产行为额,而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对象主要是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

③二者的利益协调方式不同。

国家税收中各方的利益协调以国家强制性规定为协调、管理依据,而国际税收中国家间的税收征收分配或协调关系则往往通过双边协定方式加以解决,其原则是平等互惠。

4.简述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联系与区别。

答:

(1)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联系

①两者均体现本国政府与外国纳税人和本国政府与具有国际收入的本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②各国涉外税收制度的理论与实务是国际税收这门学科形成的基础,而国际税收既是各国涉外税收在国际关系上的反映,又是各国涉外税收的延伸和扩展。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虽有密切联系,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本国的涉外税收就是国际税收,两者毕竟有所区别。

(2)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

①二者的立足点不同。

一国的涉外税收立足于国内,处理的是本国政府对外征税的问题,体现的是本国的对外经济关系。

而国际税收主要立足于国家与国家之间,所处理的问题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②二者所反映的分配关系不同。

涉外税收所反映的是一国政府与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是国家税收的组成部分。

从税法角度来看,它属于国内法的范畴。

而国际税收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征税所引起的国家与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需要通过国家与国家相互协调来解决。

③二者的依据不同。

涉外税收依据一国具体的涉外税收制度,而国际税收则依据国际惯例和税收协定等法律规范。

④二者的职能不同。

涉外税收的职能主要表现为聚财和调控职能,而国际税收的职能则主要表现为调整并规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即协调职能。

5.国际税收研究的对象是什么?

答:

各国政府为协调国际税收分配活动所进行的一系列税收管理和采取的措施,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及其处理准则和规范。

6.国际税收所研究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

国际税收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管辖权问题

(2)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问题

(3)国际避税及其防范问题

(4)国际税收协定问题

(5)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分配问题

7.电子商务给现行的国际税收制度带来哪些挑战?

答:

(1)电子商务使传统的税制构成要素的界定陷入困境

对纳税主体的影响: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互联网不是一个物理性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在这里看不到传统意义的商场、店面和销售人员,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和资金等,都以电子化的方式出现。

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虚拟性和流动性,通过互联网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真实的姓名和居住地等。

这些都造成了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身份判定的困难。

对征税对象的影响:

互联网的发展使许多传统的实物交易变成数字化信息的交易,购买者只要购买数据便可以下载信息得到服务。

这样,在征税对象方面,电子商务将一部分原来以有形形式提供的产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传统的计税依据失去了基础。

对纳税环节的影响:

但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商品流转过程的多环节,往往由生产者直接转移到消费者手中,中间环节大量消失,导致相应的课税点消失,从而加大了税收流失。

对纳税地点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虚拟化和无形化,使纳税地点具有流动性、随意性,使货物或服务的提供地难以确定,货物或服务的消费地也不易勘察,从而无法正确行使税收管辖权。

(2)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基本内容产生冲击

国家税收管辖权出现冲突。

网络贸易的出现使得跨国纳税人的活动可以更加自由地超越国界产生大量跨国所得,由此出现了税收管辖权行使交叉重叠的问题,引起各国之间税收收入的重新分配。

在网络科技尚未盛行时期,公司“住所”必然具备实体建筑特征,电子商务出现后,纳税主体可以通过视讯会议系统等网络系统进行经营决策管理,“住所”不一定要必须具备实体建筑特征,而且管理和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公司纳税人往往通过变更、隐匿“住所”来规避税负。

因此这些判定标准无法对公司纳税人进行有效约束。

所得类别不易确定。

电子商务所得很难划归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中的任何一类,特别是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和图像更难以归类。

国际避税问题严重。

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此外,电子商务方便、快捷的方式大大促进了跨国公司内部功能一体化,电子邮件、IP电话等技术为企业架起了随时沟通的桥梁,这不但使跨国公司转让定价意图更容易实现,而且也将轻而易举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

(3)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影响

无纸化操作使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加大。

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保留在计算机中的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

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得到网络安全的保障,然而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逃避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收征管和稽查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

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增加了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税源失控导致税款大量流失。

电子商务条件下,纳税人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而网上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并且不需要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这使税务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另外,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的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大量流失。

8.如何理解税收管辖权的特征?

答:

由于税收管辖权根植于国家这一主体,这就决定了其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性的特征。

独立性是指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即对本国的税收立法和征收管理具有独立的管辖权力;排他性是指在处理本国税收事务时,不受外来干涉、控制和支配。

只要在某一国的税收管辖范围之内,任何国家的企业、团体或个人都要无条件地向该国履行纳税义务。

9.如何理解税收管辖权确立原则的合理性和矛盾性?

答: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都是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确立的原则。

从地域的角度来讲,各国的领土疆域,一向是被国际所公认的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力的管辖范围,任何其他国家都不得侵犯。

从人员的角度来讲,一国的公民和居民,总是需要得到他们的国籍国或居住国政府的政治权力的保护,相应地,也就同时接受了这个国籍国或居住国的政治权力管辖。

因此,一国政府无论是遵循属地原则对发生于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还是遵循属人原则对本国公民或居民的境外所得征税,都是在其政治权力行使的合理范围之内。

由此可以看出,这两个原则的存在及其行使都是合理的,而且是被公认的。

然而,这两个原则尽管是合理的,而且被各国所公认,但又是相互矛盾的。

依照属地原则,不论纳税人是否是本国公民或居民,只要其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要对其行使征税权力;依照属人原则,不论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或征税的当时是否在本国居住,只要其属于本国的公民或居民,就要对其行使征税权力。

因此,可以说,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既是合理的又是矛盾的。

10.确定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时应采取的原则有哪些?

答:

在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问题上,各国税收协定中通常采用两种不同的原则:

(1)归属原则。

即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对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自本国的一切跨国营业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

(2)引力原则。

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对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要征税,对虽没有直接通过常设机构,但与常设机构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也要牵引到该常设机构中合并征税的一种原则或方法。

11.确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答:

各国对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一般采用以下四种标准:

(1)住所标准

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拥有永久性的住所,即为该国的居民,该国就可以依据居民管辖权对其征税。

(2)居所标准

居所,即习惯性住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因短期停留而临时居住并达到一定期限的处所。

它是纳税人不定期居住的场所,即为某种目的,如经商、求学、谋生等而非长期居住的处所。

(3)居住时间标准

该标准是用自然人居住时间的长短来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

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居住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即为该国居民,该国政府有权对其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

没有达到规定居住期限的人则为非居民,该国政府不能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4)意愿标准

任何个人在一国境内有居住的主观意愿,就可以被视为该国的居民,该国可以依据居民管辖权征税。

也就是说,凡在一国有不定期居住意愿,并依法取得入境护照、移居签证及各种居住证明的外国侨民,都属于该国居民。

13.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答:

判断一个公司、企业是否属于一国的法人居民或居民公司,各国通常采用以下五个标准:

(1)实际管理中心标准

实际管理中心标准,也称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实际控制或实际管理中心的公司,即为该国居民公司,该国要就其来自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行使居民管辖权。

(2)总机构标准

总机构标准,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内设有总机构的公司,即为该国居民公司,该国可以依据居民管辖权征税。

总机构即为总的管理或控制机构,即指负责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经营管理和统一核算盈亏的管理机构。

(3)登记注册地标准

登记注册地标准,是指按照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的法律注册设立的公司,即为该国的居民公司,该国可以依据居民管辖权征税。

(4)资本控制标准

资本控制标准,是指控制公司选举权的股东是哪一国的居民,该公司即为哪一国的法人居民,该国可以依据居民管辖权征税。

(5)主要营业活动地标准

主要营业活动地标准,是指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设有主要营业活动地的公司,即为该国的居民公司,该国可以依据居民管辖权征税。

13.如何进行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答:

(1)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应按以下顺序来判定跨国自然人的居民身份:

①永久性住所

一个跨国自然人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居住,其永久性住所在哪个国家,就认为实际上是属于哪个国家的居民,该国就可以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以永久性住所来判定,足以解决一个人在一国有永久性住所,而在另一国是短期停留所导致的双重居民身份。

②重要利益中心

如果这个人在两个国家都有永久性住所,或者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则以同个人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为判定标准。

至于究竟哪一个国家与其本人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需要根据跨国自然人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以及经营活动、财产、收入来源所在国等因素,加以综合判定。

③习惯性居所

如果这个跨国自然人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又无法分清与个人和经济利益关系密切的国家,则以习惯性居所为判定标准,即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所所在国的居民。

习惯性居所通常是由居所和停留时间来判断。

④国籍

如果这个跨国自然人前几项标准均无法确定,则要看他的国籍属于哪一个国家,应由其国籍国行使居民管辖权。

⑤双方国家协商解决

如果这个人在两个国家都同时具有或不具有国籍,则最终应由双方国家通过协商来确定该跨国自然人属于哪一国家的居民,由哪一国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2)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由于各国采用的居民公司标准不用,往往会出现同一个跨国法人同时被两个国家确认为居民公司的情况。

解决这种双重居民公司身份问题,国家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实际管理机构为判定标准,即首先应认为是其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公司。

但是,如果该跨国法人在一国设有其经营的实际管理机构,而在另一国设有其总机构,则最后应由双方国家来协商确定该公司为哪一国居民公司,由哪一国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

对于从事国际海运而将实际管理机构设置在船上的跨国法人,由于其船舶经常运行于各国领海之间,并无固定的场所,所以按照一般的居民公司标准很难确定其属于哪一国的居民公司。

国际税收条约范本通行的规范是:

首先,以船舶船籍所在国为标准,即应认为是其船舶母港所在国的居民公司;其次,如果该船舶无母港,则最后以船舶经营者居住国为标淮,即应认为是其经营者居住国的居民公司。

14.如何理解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答:

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国内有大量剩余资本,技术水平先进,所以资本输出多,国内公司、企业和个人在国外从事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也由此而增加,相对从国外取得各种所得也就多。

因而,国家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十分重视,选择居民(公民)管辖权对维护国家权益是十分有利的。

虽然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也必须实行,但相对其他国家而言,发达国家通常把居民(公民)管辖权放在很重要的位置,规定得特别周密、细致。

对于一般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对外投资相对较少,而国内却有大量的外来投资,即来自发达国家的资本输入较多,单向投资成为其投资特点。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强调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在具体征收管理时,通常把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规定、解释得很仔细。

但是,为了维护本国的权益,一般也不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对于自由港和自由区为了给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种对境外收益不征税的诱人条件,来吸引国际资本和先进技术流入本国(地区),一般只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实际上是用本国(地区)的一部分税收权益去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并不要求对来自国外的所得行使管辖权,而只考虑对本国(地区)境内发生的所得征税。

15.国际重复征税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

国际重复征税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征税权主体的非同一性

(2)纳税主体的同一性

(3)纳税客体的同一性

(4)课征税种的同一性

(5)纳税周期的同一性

16.国际重复征税是如何分类的?

答:

(1)按税收管辖权是否实际发生冲突可分为潜在的和事实上的国际重复征税。

潜在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客观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征税权力的重叠交叉,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并没有使征税权利真正重叠,纳税人也并没有承担双重或多重税负。

事实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事实上已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实施征税,纳税人事实上已经承担了双重或多重税负。

(2)按不同征税权之间的级别关系可分为横向和纵向国际重复征税

横向国际重复征税也称平行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一级别征税权对同一收入、同一财产或同一征税物品,征收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收。

纵向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不同级别征税权对同一收入、同一财产或同一征税物品,征收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收。

(3)按涉及征税范围的大小可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所进行的重复征税,它强调纳税主体与纳税客体的同一性。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应具备国际重复征税的五个基本特征,与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基本相同,只限于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所进行的交叉重叠征税。

就其征税涉及的范围来说,要比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范围要宽,广义国际重复征税除强调纳税主体与纳税客体的同一性外,还包括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不同一以及对同一笔所得或收入的确定标准和计算方法的不同等所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

17.税制性重复征税、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有何不同?

答:

税制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实行复税制所引起的重复征税。

即同一课税权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课征不同形式的税收。

例如,对同一纳税人的财产,既要征收财产税,又要征收所得税。

由于当今世界所有国家都采取复合税制,因此税制性重复征税不可避免。

由于复合税制是由一个国家制定的,并在本国范围内实行的一种制度。

因此,单纯的税制性重复征税,一般只能发生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而不致扩展到国际范围。

法律性重复征税是指在税收法律上规定对同一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征税权力原则所引起的重复征税。

这种不同征税原则,大多通过不同的课税权主体行使其主权所引起的。

不同课税权主体如果是同属于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方征税当局或同一国家的征税当局和地方征税当局之间,那么由此产生的重复征税,将局限在该国家的范围内。

不同课税权主体如果分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当局,那么法律性重复征税就会形成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由于股份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原因引起的对同一税源的重复征税。

股份公司作为法人,有向政府承担法律的义务。

而对公司的员工而言,他们是法律上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是股东的个人财产;而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息和红利,是股东个人收益,都必须依法纳税。

但从股份公司和股东的关系来说,股份公司的资产由股东个人的股票价值组成,而股东个人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则来源于公司的利润,二者之间存在着交叉和重叠关系。

因此,对他们都予以征税,就属于经济性的重复征税。

随着跨国股份公司的发展,经济性重复征税已成为国际税收中应该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18.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答:

国际重复征税不仅是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焦点,而且是国际税收发展中始终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

国际上之所以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是同各国现行征收的税种以及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居民身份的判定、收入来源地的确定等密切相关的,特别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直接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而跨国纳税人的出现、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所得税制度在各国的普遍化则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形成的国际重复征税

目前,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由于这三种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重叠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有以下几种情况: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重叠、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的重叠和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2)对居民身份的判定不一致而形成的国际重复征税

(3)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不一致而形成的国际重复征税

19.举例说明两种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所形成的国际重复征税。

答:

(1)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当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其居民纳税人的征税范围覆盖了其他国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征税范围,当该国居民某项所得或财产构成另一国的境内所得或境内财产时,在两国同时征税的情况下就会发生国际重复征税现象。

(2)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由于现在行使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很少,所以出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重叠的现象很少。

如果出现这种重叠,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一样,也会出现国际重复征税。

(3)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由于公民与居民的概念不同,当一个跨国纳税人分别被两个国家认定为公民纳税人和居民纳税人时,就会发生公民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重叠,从而导致对该跨国纳税人的全部所得或财产重复征税。

美国公民汤姆居住在英国达半年以上,投资中国取得一笔所得。

中国政府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对这笔所得可以优先征税暂且不论,仅从美国、英国两国来看,美国行使公民管辖权,有权对该人的来自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税,由于该人居住在英国已经超过半年,已经成为英国居民,而英国又是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也有权要求对该人的世界范围所得征税。

因此,该人的这笔投资所得承担了双重或多重税负,发生了国际重复征税。

20.国际重复征税有何影响?

答:

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经济交往中频繁发生的现象,它的存在,对跨国纳税人的利益、对公平税负原则、国际经济交往以及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无疑会产生消极的影响。

其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国际重复征税使得跨国投资者的对外投资所得同时要承担两次或多次的纳税义务,额外地加重了他们的税收负担。

对直接投资者加大了其生产成本和费用,影响了产品的价格,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对证券投资者会直接较少其投资所得,加大投资风险。

简而言之,国际重复征税削弱了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

(二)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税负公平就是使纳税人承担的税负与其纳税能力相适应。

对跨国投资者来说就是在国内和国外所获得的利润课以等量的税收。

尤其是对境外投资所面临的风险要比国内大得多,就更应强调税负公平。

而国际重复征税使一笔来自境外的收入负担重于等额国内收入的税收,同样的经济能力负担了更多的税收,这影响了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三)阻碍了国际经济的发展

国际间经济、技术、文化的相互交流,能使各种资源要素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合理的利用,促进国际性专业化分工,加速各国经济的发展。

但国际重复征税,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阻碍了国际间资金、技术、商品、人才等的自由流动,从而阻碍了国际经济的发展。

对于缺少资金和技术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重复征税的存在对其有效地引进外资和引进技术是极大的障碍,并使得本国制订的鼓励外国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无法发挥效用。

对于发达国家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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