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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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

附件1

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

1.总则

为了规范青岛市建筑工程扬尘治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扬尘防治工作。

3.编制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防治城市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1年5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青政办字〔2012〕166号)

《青岛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3〕93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区建设扬尘治理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管字〔2013〕5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4〕16号)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地环境整治精细化管理标准》

4.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扬尘 

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空气颗粒物。

4.2建筑施工扬尘 

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4.3现场围挡

采用工具式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主要由墙板、钢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称为现场围挡。

4.4车辆冲洗设施

对进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自动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等设备设施的综合。

4.5建筑垃圾

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废浆及其他废弃物。

5.基本规定

5.1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并加强检查;并应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理。

5.2建设单位要科学制定渣土处置方案,按规定选择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

把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将扬尘防治目标及施工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明确写入承发包合同。

5.3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完善的扬尘控制方案,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扬尘防治费)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拨付。

5.4同一个工程存在多家施工企业的,建设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划分扬尘控制责任范围。

5.5实行项目代建的工程,建设单位签署代建合同时应明确代建单位承担的扬尘防治责任。

5.6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承担监理责任。

5.7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监理细则。

5.8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在扬尘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拒不按要求整改的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5.9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5.10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控制专项方案,落实各项具体控尘措施。

5.11施工单位应加大治理扬尘投入,保证扬尘防治费专款专用。

5.12施工单位应落实项目部和项目经理扬尘控制责任,将扬尘治理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

5.13施工企业应加强企业员工(含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使每个工程参建人员都能认识到扬尘防治的重要意义和施工中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5.14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设立环境防治监督牌,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监督员姓名和联系电话、项目工期、环保措施、举报电话等内容。

5.15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按照扬尘控制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将各项抑尘、降尘措施落实到基层。

与作业班组签订扬尘治理目标责任书,建立并施行扬尘控制工作奖惩制度。

明确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设置保洁员负责现场清扫和保洁,在工程现场公布扬尘投诉举报电话。

5.16预警响应。

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共分为Ⅱ级和Ⅰ级,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预警发布。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停止基坑土石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增加对物料堆场清扫、洒水频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停止所有露天部位的施工作业。

5.17建筑施工现场大门、办公区、生活区、加工区和材料堆放场地应按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划分,并进行绿化、美化。

6.施工围挡

6.1现场围挡

6.1.1工具式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的组成主要由墙板、钢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墙板统一使用白灰色,立柱统一使用浅灰色,不得擅自使用其它颜色。

6.1.2一块整体墙板由9块厚度不得小于0.8mm、高度为2m、宽度为0.40m的钢板连结组合而成,墙板上下端沿口采用厚度3mm、断面宽36mm槽钢压条,将钢板依次滑入槽中,墙板与墙板之间应设置钢柱,上下槽钢压条与钢柱用螺栓连接,墙板侧边靠紧钢柱。

6.1.3钢柱为截面为100mm×100mm×3mm方管钢,高度为2.03m,钢柱底板采用厚度不小于5mm×240mm×240mm钢板,在钢柱顶部下约0.6m处加设40mm×40mm×3mm角钢斜撑,钢柱底板四角与斜撑底部应采用膨胀螺栓与预埋混凝土柱基础连接固定,混凝土柱基础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4m。

6.1.4围挡墙必须设置基础,基础高度不低于0.2m,宽度不小于0.24m,砌筑砂浆必须满足规范要求,严禁使用粘土、杂土砌筑。

6.1.5建筑施工现场应使用工具式彩色喷塑钢板围挡墙进行全封闭围挡,围挡墙外观应美观洁净、安全牢固,确保无歪斜、破损和乱涂乱画。

6.1.6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

6.1.7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可以在建筑施工围挡墙进行企业文化宣传,同时应选取建设管理理念和文明城市等内容进行宣传。

宣传内容布置应合理紧凑,应尽可能地在两个钢柱间设置。

宣传材料应使用广告布,不得直接在围挡墙上涂写,色彩要与围挡墙颜色相协调,达到美化城市的效果。

6.1.8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

6.1.9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围挡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每周巡查制度和验收、巡查档案。

恶劣天气条件下必须进行重点检查。

6.1.10工地门口应设置环境整治工作公示牌,规格为高1.5米,宽1.8米,架体材质为不锈钢、直径不小于0.06米。

公示牌须设置在建筑工地大门外侧明显位置。

6.2建筑物围挡

6.2.1在建建筑物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挡,并及时整理、维护,确保严密、清洁、平整、美观。

6.2.2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封闭严密、牢固,封闭的高度应保持高出作业层1.5m以上。

6.2.3密目式安全立网应用棕绳或尼龙绳绑扎在脚手架内侧,不得使用金属丝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绑扎。

7.车辆冲洗设施

7.1建筑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按要求设置车辆自动冲洗机,并设专人进行管理,工程竣工后方可拆除。

7.2建筑施工现场受场地等条件因素影响,不能安装车辆自动冲洗机的,应使用高压水枪等其他冲洗装置。

7.3建筑施工现场车辆自动冲洗机应安装在施工现场大门内主施工道路上。

沿出车方向,洗车机两侧应各设回水坡道,在洗车机两侧设减速带。

7.4建筑施工现场车辆自动冲洗机应设置沉淀池,达到重复循环用水,排水坡度要大于5%。

清除污泥可采用泥浆泵除泥或刮泥机排泥等形式,污泥等废物必须经沉淀、干燥处理后,方可外运。

7.5建筑施工现场使用高压水枪等其他冲洗装置的,大门内侧必须设置排水沟,确保场区无积水,污水不得外溢污染道路。

8.地面硬化

8.1建筑施工现场道路、加工区和生活区等区域应进行硬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

8.2建筑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采用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路面要满足车辆行驶要求,生活办公区、加工区可采用砖铺等方式硬化。

8.3建筑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每天对道路场区进行洒水降尘,保持路面清洁不起尘。

9.覆盖绿化

9.1建筑施工现场内存放的土堆和裸露土地面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等材料进行覆盖或种植三叶草等适宜的植物进行绿化,覆盖要封闭严密,绿化要及时、合理。

9.2覆盖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应用棕绳或尼龙绳相互连接,连接要牢固、耐用;裸土覆盖可以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黑色遮阳网。

9.3建筑施工现场围挡墙设置应避开城市绿地,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绿地手续。

占用城市绿地设置围挡墙时,应尽量减少对绿地的损害,并结合周边环境对围挡墙进行景观式美化,保持与原有绿化环境的协调。

9.4建筑施工现场内的树木应本着保护优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原有树木和绿地。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施工现场内的树木。

9.5建筑施工现场大门入口处、生活办公区等区域应进行绿化,绿化面积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种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

建筑施工现场严禁摆放礼节用的短期小型盆栽花卉。

10.渣土运输

10.1建筑施工现场要使用密闭加盖的渣土运输车辆,严格控制渣土装车高度,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

10.2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将轮胎和车身冲刷干净,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派人在现场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旁站式检查,确保出场车辆符合要求,不污染城市道路。

10.3有条件的建筑施工现场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视频监控的安装和使用,对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11.施工作业扬尘

11.1建筑施工现场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放置在封闭的库房内。

11.2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混凝土搅拌机等机械设备,应搭设工具式安全防护棚,防护棚四周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有效围挡封闭,最大限度地减少粉尘污染。

11.3风速四级以上天气时,建筑施工现场应停止土石方开挖、锚杆打孔、建筑垃圾清理和倒运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11.4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从建筑内向外抛扬建筑垃圾。

11.5建筑施工现场应设建筑废料集中堆放点,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生活垃圾应采用密闭式容器装存,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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