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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公寓管理条例

山东财经大学(筹)文件

政学〔2012〕3号

关于印发《山东财经大学

学生公寓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学院(部、中心)、各职能部门、各直属单位:

《山东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业已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东财经大学(筹)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

教育学生条例

山东财经大学(筹)校长办公室2012年3月20日印发

打字:

孙咏梅校对:

姜栋献

山东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情感、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学生公寓管理的好坏关系到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和“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关系到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和校园文明建设水平。

公寓管理是学校的重要育人环节,要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文件)以及《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后函[2009]3号文件)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的全部学生公寓,适用于全校所有在校住宿的本专科生、研究生、进修生等。

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 学生公寓采取学校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学生充分参与的方式管理,共同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五条 学校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保障经费投入,建设良好的学生公寓基础设施,逐步实现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智能化。

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改革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资产处、总务处、保卫处、基建处、研究生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党总支副书记组成。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和修订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学生工作处,负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公寓进行具体管理。

物业公司协助学校进行管理。

第八条 设立大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作为校学生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

充分发挥该委员会在学生公寓“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该委员会在学生工作处、团委领导下,在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推进建设高雅宿舍文化及和谐学生社区。

 

第三章学生住宿、调宿、退宿规定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按院部和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安排住宿、统一管理,杜绝按学生经济状况安排住宿。

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其他各类生员,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凭证向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申请住宿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用。

 

第十条研究生、本(专)科新生由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科根据宿舍房源情况划拨房源到各院部,由各院部统一安排住宿,并报公寓管理科备案。

其他人员住宿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实际房源情况由公寓管理科酌情安排。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本(专)科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交纳住宿费的收据到各院部办理入住手续。

其他学员持有关凭证直接到公寓管理科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入住手续应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登记卡(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住宿协议是规定学校和住宿者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须认真保管;住宿卡用于建立住宿学生档案,并作为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借用钥匙等工作的核对凭证。

 

第十三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和安全,入住者要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

私自转让、出租床位、加装床位的,一经发现,除收回床位、没收其违规收入外,还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宿舍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公寓管理科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

公寓管理科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接待函授生、考研学生、宿舍改造和维修等工作的需要及学生学习校区的改变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集中,涉及的学生须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因专业调整导致学习和住宿不在同一校区的,应凭教务处相关凭证向公寓管理科提出申请。

由于其它原因要求调整住宿的,应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由所在院部与学生工作处协商后决定。

 

第十六条 入学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到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下一学年如果复学,须在开学前一周与公寓管理科联系安排住宿。

 

第十七条 申请住宿时或在宿舍住宿期间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应及时向公寓管理科报告,由公寓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安排或调整;不如实报告者,公寓管理科发现后有权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各种原因终止学籍的,或因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的,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以及申请在公寓外住宿且获得批准的,其在校内学生公寓的住宿资格即告终止,离校时应及时到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时离校。

入伍、访学复学时需要住宿的凭有关证明可重新提出住宿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搬迁、毕业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搬迁、离校。

在搬迁、离校期间要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

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应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 为保证学生公寓的正常管理,应办理退宿的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宿手续,办完退宿手续后2日内须搬离宿舍。

延期搬出的,要按延期天数收取相应住宿费和水电管理费。

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退宿手续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学校将强制其搬出宿舍。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在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

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粉刷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四章住宿有关费用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按规定交纳住宿费用,逾期未交并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不予注册。

经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认定属恶意欠费行为的,将取消其在校内学生公寓的住宿资格,床位将不再保留。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住宿费用。

住宿费收费标准变更时,学校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一般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

对在册的学校统招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寒暑假留校住宿的,需提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的免费住宿。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多收部分按月计退。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

用电量在规定限额内不收费,超出免费定额的部分自费,可自行到学校售电部门购买,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超出免费定额部分的购电费用由宿舍成员分摊,由舍长负责协调。

免费指标按学期拨付,累计有效。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因学生不当使用、人为损坏造成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换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若损坏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则由本室人员共同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内其他有偿生活服务和代办业务由学生自愿选择。

 

第五章公寓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所有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要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在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

 

1.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2.在宿舍楼内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易燃易爆物以及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3.私自存放和使用各种发热电器、劣质电器、无3C认证产品、非安全器具,包括电炉、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电吹风、电烫斗、洗衣机、饮水机、液化气炉、酒精炉、煤油炉、柴油炉、汽油炉等。

 

4.私拉电线或私接电路; 

5.长时间不在宿舍内时不关照明灯、充电器、计算机等电器; 

6.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液化气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以及在宿舍内吸烟、烧煮饭菜; 

7.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十条 增强防盗安全意识,保护宿舍内财物安全。

 

1.学生公寓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学校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住宿学生可参加个人财产保险。

 

2.妥善保管自己的宿舍钥匙。

切勿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公寓管理科更换门锁,其成本费用由责任人员负责。

宿管部门备份各宿舍门锁钥匙,住宿学生因故需临时借用的,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并及时归还。

 

3.离开宿舍或睡觉时请随手锁门、关窗。

 

第三十一条 注重自身和公共安全,服从门卫管理。

 

1.遵守作息时间。

学生公寓每日6:

00开门,23:

00关门。

晚归者须主动配合门卫说明理由、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

 

2.积极配合门卫及工作人员检查。

 

3.贵重、大件物品进出公寓楼须在值班室登记。

 

4.严格会客制度。

来访客人必须登记,会客一般在值班室进行,异性不得进入学生宿舍,早中晚休息时间不会客,严禁留宿他人。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携带和存放管制器具等违禁器材,禁止在宿舍楼饲养各种动物及其他有害生物。

 

第三十三条 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在宿舍楼内经商,禁止进入学生公寓内推销商品。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公寓内成立非法组织、进行非法集会,以及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

第三十五条 发现火警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并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

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及宿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六条 住宿学生有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文明住宿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有维护集体环境文明、健康的责任和义务。

要遵纪守法,熟知校规校纪和各项公寓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八条 爱护公共财物。

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公寓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不得随意拆卸、改装或挪作他用。

严禁在宿舍内擅自装修,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以及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各种广告、大小字报、画报等行为。

发现宿舍内墙壁和家具设备等损坏要及时报修。

若因不当使用造成损坏的须照价赔偿,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还要依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遵守大学生文明公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

共同生活中发生意见分歧和冲突时,要相互理解,诚恳沟通,遇有不能自行和平解决的问题要冷静克制,及时报告班委、辅导员、学院或公寓管理科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 遵守公共道德,行为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严禁打球、踢球、溜冰以及赌博、酗酒、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摔爆响物、燃放烟花爆竹、从高层向宿舍楼外及楼道内抛洒、投掷物品等不良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熄灯制度,学生宿舍应在晚23:

30前按时熄灯就寝,熄灯后不要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维护公共环境,珍惜他人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要将垃圾自行带到楼下放入垃圾桶内,禁止随地吐痰、泼水,以及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在楼内严禁停放自行车等各类车辆,严禁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

 

第四十三条 搞好宿舍内务,建立值日制度。

每个宿舍要确立舍长,建立值日表,自觉保持室内安全、卫生、整洁,每天打扫宿舍,每个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并配合有关检查。

宿舍内卫生由各院部负责管理,公寓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中的表现与学生的综合测评、品德鉴定、优秀学生评选、奖学金的评定、入党推荐等工作挂钩。

 

第七章学生公寓水电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提倡节约水电。

所有住宿学生要加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识,做到人离灯熄,用完即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报修,不要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四十六条 供电办法:

学生公寓实行分时供电制度,电量实行定额使用、超额收费的管理办法,供电时间为5:

30—24:

00。

使用电风扇季节、期末考试期间供电时间另行安排。

第四十七条 在宿舍内不得安装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对私自安装和使用违章电器引起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公寓文化建设

第四十九条 公寓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寓管理部门要经常开展受学生欢迎的公寓文化活动,配合山东省教育厅开展宿舍文化节活动,各学院、部要采取有效动员手段鼓励学生参与其中,提升文化品味、丰富校园文化。

第五十条公寓设计布置效果要和谐、美观。

公寓、走廊文化氛围浓厚,体现环境育人功能。

第五十一条公寓周边建设相应的宣传栏、橱窗,相关部门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第五十二条公寓管理部门定期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各院部要积极予以配合,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先争优。

第五十三条发挥党团组织在公寓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公寓管理的育人功能。

第九章奖惩制度

第五十四条奖励

1.校级“文明宿舍”每学年评选一次,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在综合测评中每人加1分。

2.学生在宿舍文化节中获奖,根据获奖等次按综合测评办法加分。

第五十五条处罚

1.不遵守作息时间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不懂礼貌,不配合、不服从管理,经教育批评仍不进行整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谩骂、殴打或用其他方式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出租、加装床位者,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每学期超过三次(含)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未经批准,留宿他人,给予以下处分:

(1)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7.违反学生公寓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以不同方式对他人和公共安全构成危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燃烧各类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使用、存放违章电器(如电炉子、电壶、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褥子、电吹风、电熨斗、暖手宝等)者,没收电器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私拉电线,乱接灯头、插座、台灯者,没收电器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使用、存放各类炊具、炉具、液化汽,存放者一律视同使用,没收炊具、炉具、液化汽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不遵守宿舍卫生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整理、放置、存放个人物品,乱扔垃圾,向楼道、楼梯、楼外泼水,随地吐痰,随地吐口香糖者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损坏公物者按实际价值赔偿。

宿舍内公物损坏,如无人承认,则由宿舍全体成员共同赔偿。

故意破坏公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按原价赔偿。

10.在宿舍内外贴字画、海报、涂写、刻画者,除令其清理干净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禁止带酒进入学生宿舍,在宿舍楼内喝酒、跳舞、打球者,没收其设备器具,并给予通报批评。

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宿舍内禁止经商或将小商贩带入,在宿舍内经商者,除没收经营器具、商品外,给予警告处分。

小商贩由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13.在宿舍内、楼道内存放垃圾、鞋袜、卫生工具、自行车等杂物者,令其立即改正并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4.学生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器具、枪械(含气枪)及违禁药品带入学生公寓,违反者除全部没收外,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并视情节态度,给予记过处分以上处分。

15.存放、饲养各类动物及有害生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在12小时内由当事人处理、转移在宿舍内饲养的动物、有害生物,因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或传播疾病的,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16.在宿舍内打架斗殴、赌博、打麻将、传看黄色及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等,除没收全部物品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7.各类人员不得在公寓楼内、楼周边大声喧哗、哄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扰乱公共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视情况终止其住宿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学生公寓其他管理细则,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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