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项权证上的借款低于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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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证上的借款低于借款合同

他项权证上的借款低于借款合同

  篇一:

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押给甲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财产

  1、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以下称“抵押物”)。

  共有人或个人均自愿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共有人:

(签字)个人:

(签字)

  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3、抵押方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1、担保的主债权为编号为的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元人民币(大写金额),利息计算方式为,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

  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条抵押物的登记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属于法律规定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一月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四条保险

  1、乙方应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或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甲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手续办妥后,乙方应将保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3、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

抵押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4、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出租等情况。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新的担保。

  2、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甲方的要求办理保险。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5、乙方应配合甲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6、乙方应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日内,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执;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乙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7、乙方应配合甲方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8、主合同变更的,乙方仍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抵债权的实现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人为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乙方未按第六条第1项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第八条保证条款

  1、因以下原因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乙方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抵押人未按第三条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抵押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2、甲方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3、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因第八条1项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诉,均需向本合同签订地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条款:

  备注:

  抵押人:

个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月日共有人签字盖章:

(如物资产权归个人所属在共有人栏填写个人)日期:

  本合同各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持有抵押贷款合同原件,乙方持有抵押贷款合同复印件。

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篇二:

房屋他项权证

  银行抵押他项权证

  房屋他项权,是指以房产为债权做抵押担保、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

所以,房屋他项权中的债权数额,是指以房屋做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

一般的讲,房屋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他权证,说明该房屋已经实施了房屋抵押。

举债人以此房权作为抵押换取的贷款(有息或无息)金额,即是房屋他项权证的债权数额,与房屋的实际价值(或市场价格)无关。

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利价值不是抵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是银行决定的房屋他项权证记载的抵押权利价值是贷款银行对该房地产拥有的权利。

也就是说房地产抵押权利价值是抵押房地产交换价值,抵押权人(银行)支配抵押房地产交换价值的权利,是换价权,以价金或其他价值形式转换抵押房地产以优先偿还贷款。

  一直以来,银行与房地产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着一种默契,银行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报告来确定贷款的金额和比例,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借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金额来确定抵押价值。

抵押权利价值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

虽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早有规定,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哪些可以协商议定,哪些由评估确定却无规定。

故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似乎成了一个程序和要件,必不可少。

  这其中,抵押估价报告的存在,一方面可以成为银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价值的依据,另一方面可以成为转移风险的“缓冲地带”,故有着其存在的空间。

此次《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明确了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明确了抵押当事人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与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皆可以作为银行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明的依据,重申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这将使抵押评估业务来源产生锐减,对估价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带来挑战。

这样迫使一部分房地产估价机构扩展服务内容,向房地产咨询、经纪、投资顾问、可行性分析与研究等相关领域延展,拓展服务空间。

如果抵押双方按书面协议抵押物价值,那么,如何确保抵押物价值的真实、有效,也成了银行面临的问题,对银行内部价值审核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篇三:

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他项权证的区别及关联

  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他项权证的区别及关联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他项权证房产证一、房地产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和抵押有什么区别房地产权证是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物权证明。

  房屋它项权证是在房屋所有人在房屋物权上基于债权而设定的一项附属权利。

  房屋他项权利证,即证明房屋典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存在的文件。

  他项权利专指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公民或法人对房屋拥有的某种特定权利,主要是典权和抵押权。

  他项权利的基础是房屋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的合意行为,但由于他项权利内容中包含着直接支配房屋的物权性质因而他项权利的设定须经登记才能对抗第三人。

  房房管理机关在审核同意后颁发《房屋他项权利证》,交由他项权利人收执。

证内除说明房屋的状态外,着重载明他项权利的内容、期限、当事人的姓名等情况。

他项权利人据此行使他项权利,可以对抗他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的任何

  非法干涉。

  如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及《房屋他项权证》?

在抵押贷款中,抵押当事人——资金方和借款人应在房屋产权证收押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权属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应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应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

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登记发证,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做抵押情况注记交给借款人,同时向资金方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二、房屋抵押后,产权证和他项权证由谁保管?

  《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是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给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证》)是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他项权利人依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于这两证具体应放哪方保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但建设部1997年6月1日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98号第34条中规定: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

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房屋进行抵

  押后,《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人进行保管,《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保管。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属国务院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的调整范围和法律效力都是有限的。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首先,国务院各部委只能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也就是说,其制定的规章一般不能调整与其他机关、部门之间的社会关系;其次,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也就是说,部门规章的内容应该是实施性的,一般不宜创制新的法律制度;再次,部门规章的效力极其有限,且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在实践中,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由谁保管,抵押人、抵押权人分别保管,还是一并由抵押权人保管,不同的抵押权人其采取的做法是不同的。

由于实践中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情况更多一些,所以笔者对几家知名银行的房屋抵押情况进行了了解。

调查的结果是各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时,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由谁保管,具体的做法由各家银行决定。

有的银行只保管《房屋他项权证》,有的银行连同《房屋他项权证》一并收取保管。

例如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规定:

“《房屋他项权证》于办妥抵押登记后交由乙方保管,抵押

  房产的房产证同时交由乙方保管。

”中国银行某行规定:

“借款人在抵押物之抵押权设定后,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由贷款人执管,直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

”中国农业银行某行规定:

“借款人应将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所有权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正本贷款人收执和保管。

”民生银行规定:

“办妥抵押登记过户后的《房地产证》正本由甲方保管。

”只有中国工商银行规定:

“抵押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保管。

”换言之,只有中国工商银行无需收取借款人的《房地产证》,而其他银行两证都要收。

  三、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

  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总登记: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

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

  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房屋翻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

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

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的所有权:

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权利人:

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

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属证书:

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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