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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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XXXX-XXXX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

核准规则

AccreditationCriteriaonNondestructiveExamination

AgenciesofSpecialEquipment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年月日

前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自2005年3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升管理能力与技术水平,改善技术装备与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验、检测质量与检验、检测能力,完善制度建设与人才培训机制,增强责任意识与服务观念,规范行业自律与检验、检测行为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期间,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的需要,2007年6月1日、2009年6月1日和2011年1月1日先后出台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1、2、3号修改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根据2013年工作计划,结合政府对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要求,于2013年2月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修订任务书。

2013年6月29日,《中国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作为专门一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13年9月提出,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独立出来,起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2013年10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了首次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

2013年10月由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条件………………………………………………………………………

(1)

第三章核准程序及要求………………………………………………………………

(2)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5)

第五章附则……………………………………………………………………………(6)

 

附件A特种设备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7)

附件B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条件……………………………………………(8)

附件C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14)

附件D《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22)

附件E《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3)

附件F《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24)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机构的核准。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为核准实施机关,负责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受理、审批,并且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

第四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经过核准,取得《核准证》,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无损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A”。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五条获得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从事的无损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无损检测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其从事的无损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所从事的无损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赔付能力。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条件》见附件B。

第三章核准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八条申请单位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C,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PDF或JPG格式扫描件);

(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复印件、PDF或JPG格式扫描件)

(四)换证或者增项核准时,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PDF或JPG格式扫描件);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申请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

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见附件D);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E);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F),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未达到本规则第八条要求的;

(二)未通过核准或者被吊销《核准证》,1年内再次提出核准申请的;

(三)申请换证核准,其原有《核准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核准申请受理后,鉴定评审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要求对申请单位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对鉴定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编制鉴定评审指南,明确鉴定评审的内容、方法与程序,报核准实施机关备案并且在鉴定评审机构的网站上公示。

鉴定评审的程序包括:

约请、资料预审、协商鉴定评审计划、现场鉴定评审、整改确认和提交鉴定评审报告等。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约请时,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三)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

(四)其它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约请资料符合规定的,鉴定评审机构与申请单位协商安排鉴定评审计划;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无损检测机构,应当与鉴定评审机构协商试检测计划,按要求完成试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由鉴定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组实施。

评审组一般由2~4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并且应当与申请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

现场鉴定评审一般应当在3~5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在实施现场鉴定评审的5个工作日前,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核准实施机关的下一级质监部门。

第十六条现场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查申请单位各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二)核查申请单位的人员、检测仪器装备、场地、设施等资源条件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三)审查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是否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规定;

(四)审查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等。

第十七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结束时,向申请单位通报现场鉴定评审情况。

如果确定申请单位存在不符合本规则有关条件与要求的问题时,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备忘录》,并告知其申诉的权利和整改时限。

申请单位如果对《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备忘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书面陈述理由,并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后交评审组。

第十八条鉴定评审机构接到评审组提交的评审资料后,对其进行评议,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评议结果认为评审组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且申请单位存在需要整改的不符合项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

(二)评议结果认为评审组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现场鉴定评审报告有疑点或者现场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等),评审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说明,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现场鉴定评审;

(三)评审组终止现场鉴定评审的,或者申请单位拒绝签署备忘录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申诉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不符合项目通知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不符合项目的整改;申请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原受理作废。

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采取资料确认或者现场确认的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现场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核准实施机关对鉴定评审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单位满足核准要求的,予以批准;

(二)申请单位不满足核准要求的,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应当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5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者申请单位的条件有疑问的,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二十二条对予以批准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设有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第二十三条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现场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获得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对检测结果和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含分公司)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实施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原核准实施机关下一级质监部门。

由于合并重组、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

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应当独立完成合同所规定的无损检测工作,特殊情况下,经合同委托方书面同意,方可分包。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测前书面告知检测实施地设区的地(市)级行政辖区质监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在无损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且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设区的地(市)级的质监部门负责对获得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地)级质监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并且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监部门。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机构总数的25%,4年中应当对每个机构抽查1次,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进行抽查考核,并且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促进科技进步、提升管理水平、增强人员素质、推动改革创新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按照行业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建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诚信、社会责任、服务质量、检测能力、管理水平的评价体系,开展级别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A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核准项目

1

RT

射线检测

2

UT

超声检测

3

MT

磁粉检测

4

PT

液体渗透检测

5

ET

电磁检测

6

AE

声发射检测

7

TOFD

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

 

附件B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条件

 

B1基本要求

能够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推荐、销售、监制、监销等有违公正性的活动。

 

B2规模

(1)签有正式聘用合同的全职持证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持有Ⅱ级或以上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2)申请项目不少于4项(至少包括RT、UT、MT、PT)。

 

B3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测业务;未持有相关无损检测资格证的,应当有40小时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经历;

(2)技术负责人,持有至少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Ⅲ级资格(不少于3年),熟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测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持有至少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关的无损检测Ⅱ级及以上资格证。

具备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管理工作经历,接受过质量体系标准或者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熟悉质量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无损检测责任师,持有与所担任项目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Ⅲ级资格证;或者与所担任项目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Ⅱ级资格证(不少于4年);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配备的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同时满足“表B-1无损检测人员数量要求”中“每个专项”和“机构总体”的要求。

 

表B-1无损检测人员数量要求

类别

对应的持证人员数量要求

Ⅲ级

Ⅱ级

每个专项

RT

≥1

≥5

UT

≥1

≥5

MT

≥1

≥5

PT

≥1

≥5

ET

≥1

≥2+2(PT)

AE

≥1

≥2+1(UT)

TOFD

≥1(UT)

≥3+1(RT)+2(MT)+1(PT)

机构总体

4项

≥3

≥20

4项以上

≥5

≥25

 

B4仪器设备

具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无损检测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表B-2。

申请RT项目,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表B-2无损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无损检测

项目类别

仪器或设备的基本要求

射线检测

(RT)

1.X射线机8台,其中至少2台仪器管电压≥300kV或者为γ射线机;

2.射线报警仪5台;

3.底片烘干箱及黑度计(含有标准黑度片)1台;

4.自动洗片机1台;

5.手工洗片槽1套(或恒温手工洗片装置1台);

6.暗室装置1套(包括恒温装置、切片刀、安全灯等);

7.观片灯4台(其中至少1台的亮度≥80000cd/㎡,其余观片灯的亮度≥40000cd/㎡);

8.制作曝光曲线装置1套(包括阶梯试块、秒表及量具等)

超声波检测(UT)

1.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5台;

2.超声波测厚仪1台;

3.标准试块1套,至少包括①钢焊缝试块:

CSK-ⅠA、CSK-ⅡA、CSK-ⅢA和CSK-ⅣA;②钢管环向对接焊接接头试块:

GS-1、GS-2、GS-3、GS-4;③钢板试块:

CBⅠ、CBⅡ-1、CBⅡ-2、CBⅡ-3、CBⅡ-4

磁粉检测

(MT)

1.磁粉探伤机5台(其中至少1台适用于棒状和管状部件的磁化装置);

2.黑光灯1台;

3.照度计和辐照计各1台;

4.磁悬液浓度沉淀管1个;

5.JB4730标准所规定的各类灵敏度标准试片(块)至少有1套;

6.磁粉探伤仪自校装置1套(包括45N、118N重力块各1块,磁场指示器1台,兆欧表1台)

渗透检测

(PT)

1.黑光灯1台;

2.照度计和辐照计各1台;

3.JB4730标准所规定的各类灵敏度测试标准试块和对比试块各2块

涡流检测

(ET)

1.多频涡流探伤仪1台;

2.JB4730标准所规定的灵敏度调试标准试块和对比试块至少有1套

声发射检测(AE)

1.16通道声发射检测仪1台;

2.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1台;

3.声发射检测标准所规定的各类灵敏度调试试块和对比试块1套

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

1.双通道TOFD超声检测仪2台;

2.不同频率的TOFD探头至少3对(频率范围为2.5-10MHz);

3.带位置传感器的扫查装置及相关附件1套;

4.满足JB/T4730.10要求的12-100mm对比试块1套;

5.满足JB/T4730.10要求的12-100mm的模拟试块1套;

6.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1台;

7.满足JB/T4730.3标准规定有关对接接头的标准试块1套

B5场地与设施

具有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场地、办公场所、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固定办公场所和检测试验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m²。

(1)有满足仪器调试或者试验的场所与设施;

(2)有满足存放要求的仪器设备贮存场地;

(3)有满足存放要求的档案存放设施和场所;

(4)有必要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B6法规标准

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B7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B8试检测工作

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单位,试检测之前,应当与鉴定评审机构协商试检测计划(包括试检测对象的确定),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对试检测进行现场评审;试检测对象应当是承压类特种设备,试检测数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RT项目,射线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300米;

(2)UT项目,超声波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300米;

(3)MT项目,磁粉焊缝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300米;

(4)PT项目,渗透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100米;

(5)ET项目,涡流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

(6)AE项目,声发射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

(7)TOFD项目,TOFD检测报告不少于5份,焊缝检测总长度应当不少于300米。

 

B9检测责任过失赔偿能力

检测责任过失赔偿能力不低于300万元。

 

B10分支机构(或分公司)补充要求

B10.1法定资格

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应当取得非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并且其上级公司应当以文件的形式授权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承担的检测项目、职责和权限等;

B10.2人员

(1)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所有人员属于总公司的全职员工,且签有正式聘用合同的全职持证人员不少于12人;

(2)应当任命专职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责任师,其任职条件应当满足“B4专业技术力量”的规定,并明确上述人员的职责;

(3)分支机构(或分公司)配备的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满足“表B-3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无损检测人员数量要求”的要求;

表B-3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无损检测人员数量要求

Ⅲ级

Ⅱ级

RT

≥1

≥3

UT

≥1

≥3

MT

≥1

≥3

PT

≥1

≥3

ET

≥1

≥2+2(PT)

AE

≥1

≥2+1(UT)

TOFD

≥1(UT)

≥2+1(RT)+2(MT)+1(PT)

 

B10.3仪器设备

具有与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承担的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无损检测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表B-2;

B10.4场地与设施

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具有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场地、办公场所、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固定办公场所和检测试验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m²,并且具有以下能力:

(1)有满足仪器调试或者试验的场所与设施;

(2)有满足存放要求的仪器设备贮存场地;

(3)有满足存放要求的档案存放设施和场所;

(4)有必要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B10.5其他要求

(1)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控制之下从事无损检测工作。

(2)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有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附件C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

核准申请书

 

申请单位:

机构类型:

申请类别: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所在国

所在省

所在市(地)

所在区(县)

机构地址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

营业执照注册号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

批准成立机关

单位性质

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固定资产

(万元)

检测仪设备

(万元)

总人数(人)

无损检测人员(人)

取得

相关

认证

认证项目

认证机构

认证有效期

申请代理机构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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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核准项目

序号

核准项目代码

检测类别

原有核准

(是/否)

新申请核准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申请人声明

在此,我声明本单位的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当前没有对办理特种设备检测核准具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

现按照规定申请相关项目的检测核准,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并接受审查。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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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数量(米/只)

核准项目

代码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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