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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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18-5-31

生效日期:

2018-5-3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5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加强宪法实施修改为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

 

二、将第二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将第三条中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修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四、第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

(三)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监察委员会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组织:

 

(一)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二)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委员。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将该条中的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修改为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将该条中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

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三)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个别因故不能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的人员,另外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自治区副主席;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等;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监察委员会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监察委员会组织:

 

(一)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二)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

 

(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

 

(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十一条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结束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集体宣誓时,由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从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在领誓人领诵下,跟诵誓词,诵读结束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人着装应当整洁得体,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宣誓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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