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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规范

 

1总则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富安全,拟订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厂房;

 

2库房;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资料堆场;

 

7城市交通地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

 

设计,当有特意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本规范不合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库房)、花炮厂房(库房)的建筑防火设计。

 

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开,该建筑

 

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依据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确立。

 

建筑防火设计应依照国家的有关目标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色,从全局出发,兼备兼

 

顾,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吻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联合实质状况采纳更为严

 

格的防火举措,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吻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吻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优选

 

条则说明

 

1总则

 

1.0.1本条规定了拟订本规范的目的。

在建筑设计中,采纳必需的技术举措和方法来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

人身和财富安全,是建筑设计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标。

要使建筑拥有较高的消防安全性能,

要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消防监察机构的亲密配合,使之“防患于已然”。

在设计中,设计

师既要依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空间与平面特色和使用人员的特色,

采纳提升实质安全的工

艺防火举措和控制火源的举措,

防备发生火灾也要合理确立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构

件的耐火极限,进行必需的防火分开,

设置合理的安全分散设备与有效的灭火、

报警与防排

烟等设备,以控制和息灭火灾,实现保护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1.0.2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设计的防火技术要求,合用于各种厂房、库房及其协助设备等工

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种可燃资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

道工程。

此中,城市交通地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灵活车和非灵活车交通地道及其辅

助建筑。

依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50280-1998

,城市建成区简称“建

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质已成片开发建设、

市政公用设备和公共设备基本具备的地域。

对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和电力等

工程,专业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别,特别是此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实质安全要

求部分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

本规范只对上述建筑或工程的广泛性防火设计做了

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细地确立这些工程的某些特别防火要求,

所以设计中的有关防火要求

 

优选

 

能够依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履行。

 

对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库房)、花炮厂房(库房),因为这些建筑内的物质

 

能够惹起激烈的化学爆炸,防火要求特别,有关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爆破器械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烟花鞭炮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

 

规范中有特意规定,本规范的合用范围不包含这些建筑或工程。

 

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

 

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如住所与商铺的上下组合建

 

造,少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备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

 

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开,

以保证火灾不会互相延伸,

有关防火分开要求要吻合本规范及国家

其余有关标准的规定。

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

如办公建筑内设

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

1.0.5本条规定要求设计师在确立建筑设计的防火要求时,须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

能、节地、节水、节材等经济技术政策和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联合”

的消防工作目标,从全局出发,

针对不同建筑及其使用功能的特色和防火、

灭火需要,联合

详细工程及当地的地理环境等自然条件、

人文背景、经济技术发展水平易消防营救力量等实

际状况进行综合考虑。

在设计中,不单要踊跃采纳先进、

成熟的防火技术和举措,更要正确

办理好生产或建筑功能要求与消防安全的关系。

1.0.6高层建筑火灾拥有火势延伸快、分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的特色,高层建筑的设计,在

防火上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出

250m

的建筑更是这样。

我国最近几年来建筑高度

 

超出250m的建筑愈来愈多,只管本规范对高层建筑以及超高层建筑作了有关规定,但为

 

了进一步增强建筑高度超出250m的高层建筑的防火性能,本条有关规定要经过专题论证

 

的方式,在本规范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更严格的防火举措,有关论证的程序和组织要吻合

 

优选

 

国家规定。

有关更严格的防火举措,能够考虑提升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增强防火分开、

 

增添分散设备、提升消防设备的靠谱性和有效性、配置适应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营救装备,设

 

置合用于知足超高层建筑的灭火营救场所、消防站等。

 

本规范虽波及面广,但也很难把各种建筑、设备的防火内容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

 

所有包含此中,仅对广泛性的建筑防火问题和建筑的基本消防安全需求作了规定。

设计采纳

 

的产品、资料要吻合国家有关产品和资料标准的规定,采纳的防火技术和举措还要吻合国家

 

其余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

 

高层建筑high-rise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所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库房和其余民用建

 

筑。

 

注: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吻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裙房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隶属建筑。

 

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public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要人员伤亡、财富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facilities

 

设置在住所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开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铺、邮

 

政所、积蓄所、剪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高架库房highrack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纳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库房。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均匀高度大于该房间均匀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优选

 

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均匀高度大于该房间均匀净高

1/2者。

明火地址openflame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址(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散生气花地址sparking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址。

 

耐火极限fireresistance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遇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掉承载能力、

 

完好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防火隔墙firepartitionwall

 

建筑内防备火灾延伸至相邻地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防火墙firewall

防备火灾延伸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不燃性墙体。

逃难层(间)refuge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闪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安全分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进出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地区的出口。

 

关闭楼梯间enclosedstaircase

 

在楼梯间进口处设置门,以防备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smoke-proofstaircase

 

在楼梯间进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露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备,且通向前室

 

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备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优选

 

逃难走道exitpassageway

 

采纳防烟举措且双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

 

的走道。

 

闪点flash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淆物,遇火源

 

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纳闭杯法测定)。

 

爆炸下限lowerexplosion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构成的混淆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沸溢性油品boil-overoil

 

含水并在焚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防火间距fireseparationdistance

 

防备着火建筑在一准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吻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防火分区fire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纳防火墙、楼板及其余防火分开设备分开而成,能在一准时间内防备火灾

 

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延伸的局部空间。

 

2.1.23充分水柱fullwaterspout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条则说明

 

2.1术语

 

优选

 

明确了高层建筑的含义,确立了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区分标准。

建筑的高

 

度、体积和占地面积等直接影响到建筑内的人员分散、灭火营救的难易程度和火灾的结果。

 

本规范在确立单、多层建筑的高度区分标准时,既考虑到上述要素和实质工程状况,也为了

 

与现行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本规范以建筑高度为27m作为区分单、多层住所建筑与高层住所建筑的标准,便于对不

 

同建筑高度的住所建筑差别对待,有益于办理好消防安全和消防投入的关系。

 

对于除住所外的其余民用建筑(包含宿舍、公寓、公共建筑)以及厂房、库房等工业建

 

筑,高层与单、多层建筑的区分标准是24m。

但对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的单

 

层厂房等,因为拥有相对方便的分散和扑救条件,虽建筑高度大于24m,仍不区分为高层

 

建筑。

 

有关建筑高度的确定方法,本规范附录A作了详细规定,波及本规范有关建筑高度的计

 

算,应依照该附录的规定进行。

 

裙房的特色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隶属建筑而构成

 

同一座建筑。

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且位于与其

 

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以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余状况的高层建筑的隶属建筑,

 

不可以按裙房考虑。

 

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域的状况不尽同样,难以定量规定。

本条依据我国的国情

 

和多年的火灾状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结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

一般包含党政机关办

 

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合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课楼、宿舍楼,重要的

 

通讯、调动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集市中供水设备、主要的电力设备等

 

波及城市或地区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优选

 

本条术语解说中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所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互相完好

 

分开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

比方,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

 

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商业服务网点包含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积蓄所、剪发店、洗衣店、药店、

 

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8本条术语解说中将民用建筑内的灶具、

电磁炉等与其余室内外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区

别对待,主假如因其使用时间相对集中、短暂,并拥有间隔性,同时又易于关闭或切断。

2.1.10本条术语解说中的“标准耐火试验条件”是指吻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耐火试验条件。

对于升温条件,不同使用性质和功能的建筑,

火灾种类可能不同,

因此在建筑构配件的标准

耐火性能测定过程中,受火条件也有所不同,

需要依据实质的火灾种类确立不同标准的升温

条件。

当前,我国对于以纤维类火灾为主的建筑构配件耐火试验主要参照

ISO834

标准规定

的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试验;对于石油化工建筑、通行大型车辆的地道等以烃类为主的

场所,结构的耐火极限需采纳碳氢时间

-温度曲线等相适应的升温曲线进行试验测定。

对于

不同种类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判断标准也不同样,

比方非承重墙体,其耐火极限测定主

要观察该墙体在试验条件下的完好性能和隔热性能;

而柱的耐火极限测定章主要观察其在试

验条件下的承载力和稳固性能。

所以,对于不同的建筑结构或构、

配件,耐火极限的判断标

准和所代表的含义也不完好一致,详见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系列

GB/T

 

9978.1~GB/T9978.9。

 

本条术语解说中的“室内安全地区”包含吻合规范规定的逃难层、逃难走道等,“室

 

外安全地区”包含室外处面、吻合分散要求并拥有直接抵达地面设备的上人屋面、平台以及

 

吻合本规范第6.6.4条要求的天桥、连廊等。

只管本规范将逃难走道视为室内安全区,但其

 

安全性能仍有别于室外处面,所以设计的安全出口要直接通向室外,尽量防止经过逃难走道

 

优选

 

再分散到室外处面。

 

本条术语解说中的“规定的试验条件”为依照现行国家有关闪点测试方法标准,如

 

现行国家标准《闪点的测定宾斯基-马丁闭嘴杯法》GB/T261等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条件。

 

可燃蒸气和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为可燃蒸气或可燃气体与其和空气混淆气体的体积

 

百分比。

 

对于沸溢性油品,不单油品要拥有必定含水率,且一定拥有热波作用,才能使油品液

 

面焚烧产生的热量从液面渐渐向液下传达。

当液下的温度高于100℃时,热量传达过程中遇

 

油品所含水后即可惹起水的汽化,使水的体积膨胀,进而惹起油品沸溢。

常有的沸溢性油品

 

有原油、渣油和重油等。

 

防火间距是不同建筑间的空间间隔,既是防备火灾在建筑之间发生延伸的间隔,也

 

是保证灭火营救行动既方便又安全的空间。

有关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见本规范附录B。

 

2.2符号

 

A——泄压面积;

 

C——泄压比;

 

D——储罐的直径;

 

DN——管道的公称直径;

 

H——建筑高差;

 

L——地道的关闭段长度;

 

N——人数;

 

n——座位数;

 

K——爆炸特色指数;

 

优选

 

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

 

W——可燃资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依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目等要素区分,可分为

 

甲、乙、丙、丁、戊类,并应吻合表3.1.1的规定。

 

优选

 

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

 

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型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立;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

 

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质状况确立;当吻合下述条件之一时,

 

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立: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率小于5%或丁、戊类

 

优选

 

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延伸至其余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

 

的生产部分采纳了有效的防火举措;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纳关闭喷漆工艺,关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

 

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率不大于20%。

 

储藏物件的火灾危险性应依据储藏物件的性质和储藏物件中的可燃物数目等要素划

 

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吻合表3.1.3的规定。

 

表储藏物件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优选

 

同一座库房或库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藏不同火灾危险性物件时,库房或防火分区的

 

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件确立。

 

丁、戊类储藏物件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件自己重量1/4或可燃

 

包装体积大于物件自己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立。

 

条则说明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本规范依据物质的火灾危险特征,定性或定量地规定了生产和储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

 

类原则,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医药等有关行业还可依据实质状况进一步细化。

 

本条规定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

 

1表3.1.1中生产中使用的物质主要指所用物质为生产的主要构成部分或原资料,用量相对许多或需对其进行加工等。

 

2区分甲、乙、丙类液体闪点的基准。

 

为了比较吻合实质地确立区分液体物质的闪点标准,本规范1987年版编制组曾对596

 

种易燃、可燃液体的闪点进行了统计和剖析,状况以下:

 

1)常有易燃液体的闪点多半小于28℃;

 

2)国产煤油的闪点在28℃~40℃之间;

 

3)国产16种规格的柴油闪点大部分为60℃~90℃(此中仅“-35#”柴油为50℃);

 

4)闪点在60℃~120℃的73个品种的可燃液体,绝大部分火灾危险性不大;

 

5)常有的煤焦油闪点为65℃~100℃。

 

优选

 

据此以为:

凡是在常温环境下遇火源能惹起闪燃的液体属于易燃液体,可列入甲类火灾

 

危险性范围。

我国南方城市的最热月均匀气温在28℃左右,而厂房的设计温度在冬天一般

 

采纳12℃~25℃。

 

依据上述状况,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标正确立为小于28℃;乙类,为大于等于

 

28℃至小于60℃;丙类,为大于等于60℃。

 

3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确定基准。

 

因为绝大部分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均小于10%,一旦设备泄露,在空气中很简单达到爆

 

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划为甲类;少量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10%,在空

 

气中较难达到爆炸浓度,所以将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划为乙类。

但任何一种可燃

 

气体的火灾危险性,不单与其爆炸下限有关,并且与其爆炸极限范围值、点火能量、混淆气

 

体的相对湿度等有关,在实质设计时要加注意。

 

4火灾危险性分类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剖析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能否有惹起火灾的可

 

能性。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要按此中最危险的物质确立,往常可依据生产中使用的全

 

部原资料的性质、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能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生产中产生的所有中间产

 

物的性质、生产的最后产品及其副产品的性质和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通风、气温、湿度等环境

 

条件等要素剖析确立。

自然,要同时兼备生产的实质使用量或产出量。

 

在实质中,一些产品可能有若干种不同工艺的生产方法,此中使用的原资料和生产条件

 

也可能不尽同样,因此不同生产方法所拥有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有所差别,分类时要注意区

 

别对待。

 

2)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征“甲类”第1项和第2项拜见前陈述明。

 

优选

 

“甲类”第3项:

生产中的物质在常温下能够渐渐分解,开释出大批的可燃气体并且迅

 

速放热惹起焚烧,或许物质与空气接触后能发生剧烈的氧化作用,同时放出大批的热。

温度

 

越高,氧化反响速度越快,产生的热越多,使温度高升越快,这样互为因果而惹起焚烧或爆

 

炸,如硝化棉、赛璐珞、黄磷等的生产。

 

“甲类”第4项:

生产中的物质遇水或空气中的水蒸气会发生激烈的反响,产生氢气或

 

其余可燃气体,同时产生热量惹起焚烧或爆炸。

该类物质遇酸或氧化剂也能发生激烈反响,

 

发生焚烧爆炸的火灾危险性比遇水或水蒸气时更大,如金属钾、钠、氧化钠、氢化钙、碳化

 

钙、磷化钙等的生产。

 

“甲类”第5项:

生产中的物质有较强的氧化性。

有些过氧化物中含有过氧基(—O—

 

O—),性质极不稳固,易放出氧原子,拥有激烈的氧化性,促进其余物质快速氧化,放出

 

大批的热量而发生焚烧爆炸。

该类物质对于酸、碱、热,撞击、摩擦、催化或与易燃品、还

 

原剂等接触后能快速分解,极易发生焚烧或爆炸,如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钠

 

等的生产。

 

“甲类”第6项:

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易焚烧,受热、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

 

能惹起激烈焚烧或爆炸,焚烧速度快,焚烧产物毒性大,如赤磷、三硫化二磷等的生产。

 

“甲类”第7项:

生产中操作温度较高,物质被加热到自燃点以上。

此类生产一定是在

 

密闭设备内进行,因设备内没有助燃气体,所以设备内的物质不可以焚烧。

可是,一旦设备或

 

管道泄露,即便没有其余火源,该类物质也会在空气中立刻着火焚烧。

这种生产在化工、炼

 

油、生物制药等公司中常有,火灾的事故也许多,应惹起重视。

 

3)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特征

 

“乙类”第1项和第2项拜见前陈述明。

 

“乙类”第3项中所指的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是二级氧化剂,即非强氧化剂。

特征是:

 

优选

 

比甲类第5项的性质稳固些,生产过程中的物质遇热、复原剂、酸、碱等也能分解产生高

 

热,遇其余氧化剂也能分解发生焚烧甚至爆炸,如过二硫酸钠、高碘酸、重铬酸钠、过醋酸

 

等的生产。

 

“乙类”第4项:

生产中的物质燃点较低、较易焚烧或爆炸,焚烧性能比甲类易燃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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