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7533248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1.63MB
下载 相关 举报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docx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docx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

手把手教你四大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方法

在互联网应用常态化趋势下,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支付宝等四大常用通讯应用早已成为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工具。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是电子数据。

2015年4月24日实施的《中国签字签名法》第二条、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在民事活动中不得仅因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

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详细列举了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

这也正式宣布了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支付宝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诸如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早已被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但是,无论是诉讼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在此类证据举证时常见的误区是简单截取几张图作为证据提交,导致法院审理案件时很难把握其证明力度。

考虑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其提交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结合《广州市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文拟通过可视方式对微信、支付宝、短信、电子邮件等四类常用电子数据的举证进行模拟,以帮助诉讼参与人在民商事诉讼过程中合理运用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行为。

01电子证据提交方式

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其中:

(1)提供微信、支付宝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包括本人及对方。

(2)电子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文字文本不能简略,可在重点内容部分用黑体字进行凸显。

(3)电子证据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存储载体,该载体应可以在一般播放设备上正常打开。

(4)电子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图片采用彩色打印更能还原现场的,需彩色打印。

(5)展示电子证据的设备由当事人自行提供。

常用设备主要有电脑、投影仪、音响等。

02出示微信证据的方式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号名称,登录页面可以截图作为此项证据的第1页。

2.展示持有人个人信息界面并截图作为此项证据的第2页。

方式是点击微信界面“我”→“微信号”→个人信息。

3.在通讯录中找到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截图作为此项证据的第3页,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的内容。

4.在个人信息页面点击“发信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尤其是重要的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并截图作为此项证据的第4页。

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提交证据时,可以对重要内容进行特殊标记,方便法官查看及对方质证。

在庭审时对相关内容逐一进行展示。

5.微信转账记录可直接从微信APP中调取。

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

在底部菜单栏点击“我”→“支付”功能菜单。

第二步:

进入支付菜单主界面后,选择“钱包”功能。

第三步:

在钱包功能主界面,选择顶部的“账单”功能。

第四步:

在账单功能界面,点击顶部的“常见问题”按钮,该界面出现“下载账单”功能,点击该功能,进入账单下载界面。

第五步:

在账单下载界面,有“用于个人对账”和“用做证明材料”两个功能选项,分别对应账单不同的用途。

其中“用于个人对账”的账单是Excel表格格式,“用做证明材料”的账单是PDF格式。

第六步:

选择调取用途后,可进一步选择具体日期区间,支持调取自定义时间内的交易流水,最长不超过一年。

03出示支付宝证据的方式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并截图作为此项证据的第1页。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号名称及真实姓名,作为此项证据的第2页。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信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作为此项证据的第3页。

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作为此项证据的第4页。

如果需要查看电子回单的,在转账支付信息页面点击“申请电子回单”,按要求输入姓氏、邮箱等信息,可以申请电子回单。

电子回单详细记录了付款方、收款方、付款时间、付款金额、摘要等内容。

常作为财产纠纷、诉讼、税务稽查等事务的证明材料。

04出示电子邮件证据的方式

1.由电子邮件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

以QQ网页邮箱为例,登录页面作为此项证据的第1页。

2.登录后,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作为此项证据的第2页。

3.如果需要展示邮箱附件信息的,在举证时应先下载附件内容打印,作为此项证据的第3页。

庭审时在附件处点击预览或下载并与提交件核对。

05出示短信证据的方式

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号码。

上述微信、支付宝、电子邮件及短信等证据的举证方式是基于相关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保留完整下进行的。

由于诉讼周期不确定,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等风险,在准备诉讼材料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证据的公证。

未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法院一般也会依职权指引当事人进行公证,并释明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诉讼风险。

在诉讼过程中,即使按照上述规范提交相关电子证据,但是对当事人主张的通讯双方身份,双方不予认可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交证明身份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对当事人主张的用户身份不予以采信。

通常情况下,支付宝用户个人信息中显示已经实名认证的真实姓名(如下图),并且与当事人主张的用户信息一致的,可证实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对于微信用户主体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调取。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

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依职权调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演讲主持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