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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定额土建计算规则

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11-2008),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量计算规范,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规程,在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是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是编制概算定额、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山西省范围内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工程。

四、本定额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山西省内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

本定额的人工、材料及机械消耗量反映了山西省当前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和组织水平。

除定额中允许调整或换算者外,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与本定额不同而调整定额。

五、人工工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如下。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人工单价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文件)规定的人工费组成,并结合山西省劳动力市场因素确定的。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六、材料消耗量及价格的确定如下。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综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均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3.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

本定额中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4.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规定计算的。

实际配合比含量与定额不符时,除“配合比定额”说明中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换算。

设计要求采用的品种、强度等级与定额列项不同时,可以换算。

5.混凝土(不包括耐酸防腐)按预拌泵送混凝土考虑,砂浆按现场搅拌考虑。

实际使用的混凝土或砂浆与定额不同时,可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1)使用现场搅拌泵送混凝土、现场搅拌非泵送混凝土、预拌非泵送混凝土时,按混凝土章节的相应项目进行换算。

(2)使用干混预拌砂浆的,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调换为干混预拌砂浆,灰浆搅拌机调换为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同时按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减少工日,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的台班数量调整为每立方米砂浆台班。

(3)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将定额中的现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并扣除灰浆搅拌机台班,同时按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减少工日。

6.材料价格是以《太原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2018)为依据,结合全省情况综合取定的。

7.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节规定调整换算。

本定额各章说明允许换算的材料,其换入的价格应为预算价格,可参与记取各项费用。

七、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如下。

1.本定额项目(包括机械为主操作和人工为主操作的项目)内的主要机械、辅助机械和中小型机械,均按不同的工作物对象,选用不同的机型和规格,以台班消耗量表示,并考虑了按劳动定额所需增加的机械幅度差,对用量少的小型机械列入其他机械费内。

2.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并结合山西省机械情况确定的。

3.本定额的机械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八、本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



九、本定额中的中小型机械、周转性模板、脚手架工具等,已包括同一城市内工地之间25km以内的场外运输。

   

十、本定额层高按考虑,超过规定高度时,除有关章节说明允许计算增加费用以外,其他均不得调整。

十一、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已考虑在定额内。

十二、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三、本定额中遇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四、本定额的解释权属于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回填及其他,共3节。

二、土壤、岩石分类规定见表1-1、表1-2。

                 土壤分类表                 表1-1

定额

分类

土壤分类

土壤名称

开挖方法

一、二类土

粉土、砂土(粉砂、细砂、中砂、粗砂、砾砂)、粉质黏土、弱中盐渍土、软土(淤泥质土、泥炭、泥炭质土)、软塑红黏土、冲填土

用锹,少许用镐、条锄开挖。

机械能全部直接铲挖满载者

三类土

黏土、碎石土(圆砾、角砾)混合土、可塑红黏土、硬塑红黏土、强盐渍土、素填土、压实填土

主要用镐、条锄,少许用锹开挖。

机械需部分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或可直接铲挖但不能满载者

较硬岩

碎石土(卵石、碎石、漂石、块石)、坚硬红黏土、超盐渍土、杂填土

全部用镐、条锄挖掘,少许用撬棍挖掘。

机械须普遍刨松方能铲挖满载者

 注:

本表依据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并结合山西省定额编制情况定义。

                 岩石分类表                表1-2

定额

分类

代表性岩石

开挖方法

极软岩

全风化的各种岩石,各种半成岩

部分用手凿工具,

部分用爆破法开挖

软岩

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中等风化~强风化的较软岩

未风化~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质砂岩等

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

较软岩

中等风化~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岩、砂质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较硬岩

微风化的坚硬岩

未风化~微风化的大理岩、板岩、石灰岩、白云岩、钙质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坚硬岩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岩、石英砂岩、硅质砾岩、硅质石灰岩等

用爆破法开挖

注:

本表依据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并结合山西省定额编制情况定义。

三、干土、湿土、淤泥、冻土的划分如下。

1.干土与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年水位为准。

地下常年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率≥25%时为湿土。

2.淤泥:

含水率超过液限,土和水的混合物呈现流动状态时,为淤泥。

3.冻土:

温度在0℃及以下,并夹含有冰的土壤为冻土。

本章定额中的冻土,指短时间冻土和季节性冻土。

四、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如下。

底宽(设计图示垫层或基础的底宽,下同)≤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又非平整场地的,为一般土石方。

五、土方工程

1.土方项目未包括地表水及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因素,发生时另行计算。

2.土方项目按干土编制。

人工挖、运湿土时,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

机械挖、运湿土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3.人工挖土方、沟槽、基坑,普硬土是按表1-1综合取定的,如实际全部为一、二类土时,应按普硬土项目乘以系数。

4.挡土板内人工挖槽、坑时,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

5.挖桩间及桩顶1m以内土方时,不扣除桩体和空孔占用体积,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6.筏板基础垫层底以下局部加深的槽坑,按槽坑相应规则计算工程量,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7.机械挖土方,单位工程量≤2000m3时,按相应项目机械乘以系数。

8.机械土方是按普硬土编制的,如实际土壤为坚硬土时,按相应项目机械乘以表1-3系数计算。

                 机械挖坚硬土系数           表1-3

项目

挖坚硬土系数

推土机推土方

挖掘机挖土方

9.机械挖土方上、下行驶坡道土方,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无施工组织设计时,可按挖方总量的3%合并在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10.推土机推土土层平均厚度≤300mm时,按相应项目机械乘以系数。

11.推土机推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时,按相应项目机械乘以系数。

12.挖掘机(含小型挖掘机)挖土方工程量,机械不能施工的部分(如预留土层及修理边坡等),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按表1-4计算。

人工挖土方部分按2m以内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计算,土壤类别同机械挖土。

表1-4

挖土方总工程量(m3)

1万以内

5万以内

10万以内

50万以内

100万以内

100万以外

人工挖土占总方量(%)

10

6

4

3

2

1

13.小型挖掘机,系指斗容量≤的挖掘机,适用于基础(含垫层)底宽≤的沟槽土方工程或底面积≤8m2的基坑土方工程。

14.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垫板铺设所需费用另行计算。

15.人工、人力车、汽车的负载上坡(坡度≤15%)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项目中。

推土机、装载机负载上坡时,其降效因素按坡道斜长乘以表1-5相应系数计算。

                上坡降效系数                表1-5

坡度(%)

5~10

15以内

20以内

25以内

系数

六、石方工程

1.石方爆破执行《山西省爆破工程预算定额》相应项目。

2.人工清理爆破石槽坑基底、边坡已包括爆破后基底及边坡厚度100mm的人工凿岩。

3.推土机推运石渣,坡度>5%时,其降效因素按坡道斜长乘以表1-5相应系数计算。

七、回填及其他

1.平整场地,系指建筑物所在场地厚度≤±300mm的就地挖、填及平整。

挖填土方厚度>±300mm时,全部厚度按一般土方相应规定另行计算,并应计算平整场地。

2.基底钎探,如采用锤击钎探者,人工乘以系数。

3.探孔回填,以素土为准(素土为就地取土),如用其他材料,可以换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定

土石方的开挖、运输,均按开挖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以“m3”计算。

土方回填,按夯填后的竣工体积以“m3”计算。

不同状态的土石方体积,按表1-6换算。

土石方体积换算系数表         表1-6  

名称

虚方体积

松填体积

天然密实度体积

夯实后体积

土方

石方

-

-

-

块石

(码方)

砂夹石

-

二、土石方工程

1.计算挖土方、沟槽、基坑,放坡系数及起点按表1-7规定计算。

             放坡系数及起点              表1-7      

土壤分类

人工挖土

机械挖土

放坡起点深度(m)

在槽、坑和沟底作业

在槽、坑和沟边上作业

普硬土

1:

1:

1:

坚硬土

1:

1:

1:

注:

计算放坡和支挡土板挖土时,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

2.基础土方放坡,自基础垫层(含地基处理垫层)底标高算起。

3.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设计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0mm、双面加200mm计算。

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工程量。

4.基础施工需增加的单面工作面宽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可按表1-8规定计算。

 

  基础施工单面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表1-8

基础类别

每边增加工作面宽度(mm)

砖  基  础

200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

250

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板)

150

混凝土基础支模板

400

基础垂直面做砂浆防潮层

800(自防潮层)

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或防腐层

1000(自防水层面或防腐层)

5.挖沟槽长度,外墙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内墙按设计图示基槽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以“m”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囱等)体积并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6.挖管道沟槽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表1-9规定宽度计算。

管道地沟沟底宽度表(单位:

m)          表1-9

管径(mm)

  铸铁管、钢管、

石棉水泥管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管

陶土管

50~70

100~200

250~350

400~450

500~600

700~800

 

900~1000

 

1100~1200

 

1300~1400

 

注:

1.各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给排水管)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不另行计算,底面积大于20m2的井类,其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土方内计算。

2.铺设铸铁给排水管道时其接口等处土方增加量,可按铸铁给排水管道地沟土方总量的%计算。

7.基础土方、沟槽、基坑开挖深度,按基础垫层(含地基处理垫层)底标高至设计室外地坪标高确定。

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按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

8.人工挖冻土,按设计图示尺寸,另加工作面宽度,以“m3”计算。

9.挖淤泥,按实际挖方体积以“m3”计算。

10.泥浆运输工程量按桩成孔体积以“m3”计算。

11.岩石爆破后人工清理基底与修整边坡,按岩石爆破的规定尺寸(含工作面宽度和允许超挖量),以“m2”计算。

12.土石方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区)重心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三、回填及其他

1.平整场地工程量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或构筑物底面积以“m2”计算。

建筑物地下室结构外边线突出首层结构外边线时,其突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围墙按基础底面积以“m2”计算。

室外管道沟不计算平整场地。

2.基底钎探,按基础垫层(含地基处理垫层)底面积以“m2”计算。

3.原土夯实与碾压以“m2”计算。

4.回填,按下列规定,以体积计算:

(1)回填土按实际回填体积以“m3”计算。

(2)管道沟槽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管径所占体积以“m3”计算。

管径在500mm以下的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管径在500mm以上时,按表1-10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每1m管沟回填扣除土方体积表(单位:

m3)              表1-10

管径(mm)管道种类

501~600

601~800

801~1000

1001~1200

1201~1400

1401~1600

钢 管   

 

 

 

铸  铁 管

 

 

 

钢筋混凝土管

(3)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需取土体积。

第二章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地基处理,基坑与边坡支护,机械降水,共3节。

二、本章定额的填料桩适用于陆地上桩基工程,所列打桩机械的规格、型号是按常规施工工艺和方法综合取定的。

三、本章定额不分土壤类别,已综合考虑。

四、本章定额已包括桩基施工中的测试、记录,不包括试桩及完工后的检测,发生时另行计算。

五、本章定额未考虑地基处理施工前的场地平整、压实地表、地下障碍处理等,发生时另行计算。

六、本章定额未包括废浆处理及外运,实际发生时,可参照执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项目。

七、单位工程工程量在表2-1规定数量以内时,其人工、机械按相应项目乘以系数。

             单位工程工程量           表2-1

项目

单位工程的工程量

强夯、重锤夯实

600m2

碎石桩、砂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

60m3

双灰桩、灰土挤密桩

100m3

深层水泥搅拌桩、三轴水泥搅拌桩

200m3

注浆桩

200m

注浆地基

200m

钢板桩

50t

八、地基处理

1.机械填料碾压

(1)机械填料碾压定额是按不同压路机及不同遍数综合编制的,并已考虑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及推平机械。

(2)填料工程量按压实方计算,定额材料用量中已包含压实系数及施工损耗。

2.强夯

(1)本章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各类布点形式、强夯机组、规格、型号,布点排列按照不间隔依次夯击击数计算。

设计要求间隔分两遍夯击时,在原基价上乘以系数,设计要求间隔分三遍夯击时,在原基价上乘以系数,以此类推,工程量不变。

(2)强夯的夯击击数,系指强夯机械就位后,夯锤在同一夯点上下起落的次数。

(3)强夯工程量应区别不同夯击能量和夯点密度,按设计图示夯击范围及夯击遍数分别计算。

(4)本章定额已综合取定了锤、钩、架的摊销量。

(5)设计要求在强夯过程中填充材料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填充材料及其运输所需费用另行计算。

(6)遇有软地基在垫木上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铺垫所需费用另行计算。

3.填料桩

填料桩的充盈系数与材料损耗率见表2-2。

                            

        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率          表2-2

项目名称

充盈系数

材料损耗率

碎石桩

%

砂桩

%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

%

双灰桩

%

灰土挤密桩

%

如设计要求的充盈系数或实际材料使用量与定额含量不同,允许调整。

其调整方法为:

定额人工、材料、机械使用量×

设计充盈系数(或实际使用量)

定额充盈系数(或定额使用量)

4.搅拌桩

(1)深层水泥搅拌桩项目已综合了正常施工工艺需要的重复喷粉(浆)和搅拌,按2搅1喷施工编制,实际施工为4搅2喷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实际施工为2搅2喷,4搅4喷时分别按2搅1喷、4搅2喷计算。

(2)深层水泥搅拌桩项目的水泥掺入量按加固土重(1800kg/m3)的%考虑,设计水泥含量不同时可以换算。

(3)三轴水泥搅拌桩项目按套接一孔法2搅2喷施工工艺考虑,设计不同时,每增(减)1搅1喷按相应人工和机械费增(减)40%计算。

(4)三轴水泥搅拌桩未包括置换出的泥浆处理及外运,按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5)三轴水泥搅拌桩项目实际水泥掺入量与定额不同时,定额消耗量可调整。

(6)空桩及空搅部分按相应项目乘以系数,并扣除填充材料及辅助机械。

5.注浆桩

预钻孔道高压旋喷(摆喷)水泥桩分单管、双重管、三重管三种施工方法分别列项。

水泥用量分别按250kg/m、300kg/m、455kg/m全长注浆计算,水泥用量与定额用量不同时,可以调整。

6.注浆地基

(1)注浆地基所用的浆体材料用量可按照设计含量调整。

(2)注浆项目中注浆管消耗量为摊销量。

7.本章定额以陆地打垂直桩编制。

设计要求打斜桩时,斜度≤1:

6时(包括俯打、仰打),按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斜度>1:

6时,按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8.本章定额以平地(坡度≤15°)打桩为准,如在堤坡上(坡度>15°)打桩,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如在地坪上打坑槽内(坑槽深度>1m)或在基坑内(基坑深度>,并且基坑面积≤500m2)打桩,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9.在已挤密的土壤中打桩,如桩间补桩、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等,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0.金属设备摊销是指桩帽、送桩器、桩帽盖、活瓣桩尖、钢管及料斗等周转性材料的折旧费。

11.截、凿桩头

截钢筋混凝土桩,若采用人工手持式切割机进行切割,人工乘以系数,并且扣除其他材料费,增加手持式切割机台班。

九、基坑与边坡支护

1.地下连续墙

(1)地下连续墙未包括导墙土方、泥浆处理及外运、钢筋加工,实际发生时,按相应规定另行计算。

(2)本章定额中已包括锁口管的摊销费用。

2.钢板桩

(1)型钢桩、钢板桩均按成品考虑,现场制作型钢桩、钢板桩时,其制作执行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钢柱制作项目。

(2)打拔槽钢或钢轨,按钢板桩项目,其机械乘以系数,其他不变。

(3)定额内未包括型钢桩、钢板桩的制作、除锈、刷油。

3.基坑支护

(1)锚杆钻孔、灌浆按30m以内综合考虑,超过30m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2)锚杆钻孔、灌浆按满灌考虑,当锚杆设计有“非锚固段(自由段)”应调整灌浆用量。

(3)土钉支护注浆按水泥砂浆混凝土考虑,如采用水泥浆,材料可换算。

(4)土钉支护中土钉长度按单根长度8m以内考虑,超过8m时,人工乘以系数。

4.挡土板

挡土板项目按单面、双面分别编制,不分连续、断续均按定额执行。

若土壤含水率超过25%,材料乘以系数。

5.钢支撑

钢支撑仅适用于基坑开挖的大型支撑安装、拆除。

现场制作钢支撑时,其制作执行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钢支撑(钢拉条)制作项目。

十、其他

钢筋笼、网片、锚杆、土钉的制作安装执行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相应钢筋项目。

十一、机械降水

井点降水安拆遇有天然水源可用时,不计水费。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地基处理

1.机械填料碾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2.强夯

(1)强夯工程量按设计规定的强夯面积以“m2”计算(即以边缘夯点外边线计算,包括夯点面积和夯点间的面积)。

(2)处理地基面积中设计要求不布夯的空地,其间距不论纵或横>8m,并且面积>64m2的,应予扣除。

3.重锤夯实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4.填料桩

碎石桩、砂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双灰桩和灰土挤密桩均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乘以设计桩截面面积,以“m3”计算。

5.搅拌桩

(1)深层水泥搅拌桩按桩长(设计桩长+设计超灌长度)×设计桩截面面积以“m3”计算,设计未注明超灌长度,可按计算。

(2)三轴水泥搅拌桩按幅截面面积乘桩长,幅数以“m3”计算。

其中幅数按设计帷幕长度除以幅间距计算;每幅桩截面积按2根计算,圆形相互搭接的部分应扣除;桩长按设计桩长+设计超灌长度计算,设计未注明超灌长度,可按计算。

(3)三轴水泥搅拌桩中的插拔型钢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型钢质量以“t”计算。

6.注浆桩

预钻孔道高压旋喷(摆喷)水泥桩按桩长(设计桩长+设计超灌长度)以“m”计算,设计未注明超灌长度,可按计算。

7.注浆地基

(1)分层注浆钻孔按设计图示钻孔深度以“m”计算。

注浆按设计图纸注明加固土体的体积以“m3”计算。

(2)压密注浆钻孔按设计图示钻孔深度以“m”计算。

注浆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设计图纸明确加固土体体积的,按设计图纸注明的体积以“m3”计算。

 ②设计图纸以布点形式图示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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