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考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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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考勤管理规定
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
劳动考勤管理制度
(试行)
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
二0一五年三月
目 录
劳动考勤管理规定
为了更进一步落实《劳动法》,以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从公司的实际出发,有必要对原考勤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和调整,使之规范企业职工的劳动考勤行为,以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一、考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
1、公司各科室管理人员统一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7小时,夏季上班时间为上午8:
00至12:
00,下午3:
00至6:
00;冬季上班时间为上午8:
00至12:
00,下午2:
30至5:
30。
(二)考勤管理
1、公司办公楼全体职工必须要进行指纹签到,凡没有指纹签到且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指纹考勤机显示上班时间5分钟后签到的,作迟到或旷工处理。
2、若因公事不能按时进行指纹签到的,应在回来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填写《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考勤签到请假表》,交到行政办公室存档。
科员由科长签字同意,副科长由科长和分管副经理签字同意,科长由分管副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同意,副经理由总经理签字同意。
3、考勤签到后有私事外出的,科员必须向科长请假同意,副科长向科长和分管副经理请假同意,科长向分管副经理和总经理请假同意,副经理向总经理请假同意,否则作早退或旷工处理。
4、每周一由行政办公室公示上一周的考勤情况,如有特殊原因先前没有进行考勤签到亦没有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可在公示后的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逾期按旷工处理。
5、迟到、早退30分钟内在当月出勤补贴中每次扣减10元,30~60分钟内每次扣减20元,60~120分钟内每次扣减40元,超过2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如果当月出勤补贴不够扣减的,在其他补贴中进行扣减。
考虑到目前交通拥挤和天气因素,月累计迟到、早退8次以上的,取消当月出勤补贴;年累计迟到、早退40次以上(含40次)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迟到、早退50次以上(含50次)的,扣减当年年终奖20%,迟到、早退60次以上(含60次)的,扣减当年年终奖50%;迟到、早退70次以上(含70次)的,取消全年年终奖并作待岗处理。
6、无故不上班,不按规定请假的,作旷工处理。
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取消当月出勤补贴;年累计旷工8天以上(含8天)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30天以下的,取消当年年终奖并作待岗处理。
凡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含30天)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7、职工旷工每天的扣薪标准是:
月应发工资/20.83天。
8、科长要对科室成员的出勤及外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庇袒护迟到、早退、旷工的现象,一经查实,按处罚科室成员的双倍予以处罚。
9、公司安排直接参加工程项目的职工,因工作需要无法考勤签到的,需经科长签字同意并填写《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免签到申请表》,由分管副经理审批后交到办公室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免签到申请表”每月办理一次。
10、上班时间必须做好本职工作及上级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
在线看电影、电视、玩游戏、睡觉等),经巡查发现,扣罚50元,被发现经教育后仍继续违反的,加倍扣罚。
上下班时间不得在公司办公室赌博、喝酒,参与赌博者每人扣罚200元,围观者每人扣罚100元。
喝酒的每次扣罚100元。
11、开会学习迟到、早退的按上班迟到、早退处理;不请假、无故不参加开会、学习的按旷工处理。
12、正常上班时间副经理、总经理因事要离开北海地区的,要提前告知行政办公室,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向主管部门请假。
13、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考勤签到由管理处统一负责考核管理,每个月初第三个工作日前将上个月的考勤情况(含请事假、病假等),统一交到行政办公室进行核实汇总。
14、公司成立考勤纪律检查小组,由分管副经理、工会、行政办公室组成,每周不定时抽查至少一次,检查公司职工早退和上班工作情况。
二、加班规定
1、公司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等非正常上班时间加班的,要向相关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手续后才能享受加班待遇。
科员、副科长由科长和分管副经理签字批准;科长由分管副经理和总经理签字批准;副经理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2、加班原则上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且无法补休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每人每天予以50元的加班补贴(特殊情况例外)。
双休日加班的,予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3、公司办公楼值班人员轮值期在法定节假日的不属加班。
三、补休假
有积假的职工,如有私事,由本人申请,经领导同意批准后可补休积假(轮休除外)。
1、补休职工必须要填写《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加班补休申请表》,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分别交至行政办公室和广西星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档。
科员、副科长由科长和分管副经理签字批准;科长由分管副经理和总经理签字批准;副经理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2、事前未办妥书面请假手续,但确因急事需要补休的,职工必须及时向相关领导口头请假,上班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好手续。
3、为便于管理,月内加班,需要补休的,尽量在月内补休完,特殊情况除外。
四、事假
1、职工因私事不能上班请事假。
事假必须说明原因并填写好《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考勤签到请假表》。
2、一般情况下不得连续请事假。
科员、副科长请事假1天以内(含1天),由科长批准;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副经理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科长、副经理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人员事毕向批准人销假,不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3、事前未办妥书面请假手续,但确因急事需要请事假的,必须及时向相关领导口头请假,上班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好手续。
4、职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
(月岗位工资+月出勤补贴)/20.83天。
5、事假月累计超过5天的,取消当月出勤补贴。
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和扣减50%年终奖;年累计事假超过50天的,取消年终奖。
五、病假
根据桂政劳险字[1995]28号文、劳部发[1994]479号文和劳险字[1992]14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请病假。
(一)病假请假规定
1、请病假必须填写《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考勤签到请假表》,同时附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本人病历薄、药费收据三样齐全,否则作事假处理。
科员、副科长由科长和分管副经理签字同意,科长由分管副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同意,副经理由总经理签字同意。
2、普通门诊病假一次一般不超过5天,肝病、肺结核或肿瘤等传染性疾病一次一般不超过2周(病情严重的视医嘱而定)。
3、因病不能来上班的职工,必须及时向相关领导请假,上班后2个工作日内办好请假手续。
4、伤病休假职工不得在外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如经发现,停其伤病待遇并限期返回公司复工。
经批评不改的,解除劳动合同。
5、住院治疗结束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6、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7、病假期间不享受出勤补贴。
日出勤补贴=月出勤补贴/20.83天。
(二)医疗期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相应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等)职工,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期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连续工龄长短,职工工资发放标准为:
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为本人应发工资的60%;满5年不满10年者为70%;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80%;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90%;满20年以上者为100%。
2、病假期在6个月以上者,按其连续工龄长短,改发病伤救济费。
其发放标准为:
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应发工资的50%;满5年不满10年者为55%;满10年不满15年为60%;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65%;满20年以上者为70%。
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或病伤救济费)如低于北海市最低工资的80%的,按市最低工资的80%计发。
六、婚假
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结婚的,可享受3天(包括法定节假日,下同)婚假。
如果男职工25周岁,女职工23周岁以上初婚的(登记结婚时年龄)另增加晚婚假12天。
需要申请婚假的职工,提出书面申请交至工会审核签署意见,由劳资打印婚假单后呈领导签字审批,最后交至行政办公室存档。
科员由科长审批,副科长由科长和分管副经理审批,科长由分管副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副经理由总经理审批。
七、丧假
根据劳总薪字[1980]29号文,财企字[1980]41号文规定,职工本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1-3天丧假。
如路程较远,根据实际可给予一定路程时间(包含节假日和法定假日),在批准的路程时间内不能享受出勤补贴。
需要申请丧假的职工,提出书面申请交至工会审核签署意见,由劳资打印丧假单后呈领导签字审批,最后交至行政办公室存档。
科员由科长审批,副科长由科长和分管副经理审批,科长由分管副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副经理由总经理审批。
八、探亲假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和桂劳险字[1981]13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享受探亲假对象
凡到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探亲假期
1、探望配偶。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包括法定节假日,下同)。
如职工的配偶已享受探亲待遇了,就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探望父母。
未婚职工每年给予一次探望父母假二十天;已婚职工每四年给予一次探望父母假二十天。
如配偶与父母同居一地的,享受了探望配偶待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3、探亲假以配偶和父母的实际居住地为准,探亲假必须回去探亲,不按规定回去探望亲属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并作事假处理。
原则上当年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跨年度休假。
个别特别工种或岗位当年安排不完或不能安排休假的,经请示领导批准,可放到第二次探亲假休。
(三)探亲假手续及其他
1、符合并需要探亲的职工,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科室提出审核意见后交至工会核准,呈分管副经理和总经理签字审批,交至行政办公室存档。
2、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照发工资及各种补贴。
3、年内出勤率不达到90%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假。
4、需探望的亲人在以下地域居住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1)广西区内
(2)广东:
湛江市辖市县区
九、孕期、产假、哺乳期和计生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及北海市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孕期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即不安排其上当晚10时以后的工作。
2、女职工因怀孕反应厉害或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医师证明,需要休息或保胎的,视同病假处理。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须提供医生证明和相关的检查单据)。
(二)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下同),其中产前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生育产假处理。
3、对晚婚晚育者的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出勤和年终计奖。
(三)哺乳期
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当日24时以后工作。
不延长其工作时间,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四)计生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含法定节假日,下同)。
2、摘取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息1天。
3、施行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
4、人工流产同时施行绝育手术的,除享受相应产假外,另加假10天。
5、计生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照发。
需要申请上述假期的职工,提出书面申请,交至工会审核签署意见,产假由劳资打印假单,呈领导签字审批后由行政办公室存档。
科员、副科长由科长和分管副经理审批,科长由分管副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副经理由总经理审批。
十、工伤假
按国家《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带薪年休假
(一)凡本公司的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者,均可按下列条件享受年休假待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
(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三)职工的年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后,科员由科长和分管副经理审核同意;副科长、科长由分管副经理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副经理由总经理审核同意。
(四)职工的年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但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十二、辞职
公司在职职工如要求辞职,应提前30天向公司呈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公司领导班子批准并办理手续存档备案后,可以辞职。
十三、待岗职工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职工。
以项目部工作任务完成期限签订合同的聘用人员、临杂工等均不适用本制度,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一)待岗情形和待岗期限:
1、由于公司内部机构调整、撤并、竞聘等原因引起职工结构性过剩,使职工停止现岗位工作,等待重新定岗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待岗1—6个月。
2、医疗期满后,公司不能安排相应岗位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待岗1—6个月。
3、因业务素质低,不能胜任工作,被部门或项目部退回的,待岗1—3个月;完成不了工作任务和目标,造成整体工作受损失的,待岗3—6个月。
4、工作中消极怠工、不负责任,经常出现差错,不接受批评的,待岗1—3个月;态度恶劣,多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待岗3—6个月。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的,待岗1—3个月;影响工作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待岗3—6个月。
6、同一年度内累计迟到、早退70次以上(含70次)或累计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30天以下的,待岗1—3个月;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的,待岗3—6个月。
7、与客户或同事发生争吵、纠纷,服务态度、工作质量较差且不接受批评的,待岗1—3个月;态度恶劣或经过批评仍不悔改,妨碍整体工作进度,给公司声誉带来不良影响的,待岗3—6个月。
8、发生安全事故(含交通事故、机械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等)但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等待处理的,根据事故严重性待岗1—6个月,若待岗期满事故还没有处理结案,则待岗期自动延长,直到事故处理结案。
9、其它因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地方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但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等待处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待岗1—6个月。
(二)待岗审核的程序:
1、职工所在部门向行政办公室提出职工待岗的意见,填写《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待岗审批表》。
2、行政办公室对意见进行审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班子审批。
3、公司领导班子批准后,行政办公室下发《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公司职工待岗通知》。
4、拟待岗职工接到通知之后2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并到行政办公室报到,待岗期从接到通知之日正式开始。
(三)待岗期间管理
1、待岗职工在待岗期间要按正常上班时间到公司报到,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排的工作、学习培训(集中学习或跟班学习),自觉加强学习及提高个人的工作技能,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及专业素质,争取重新上岗。
无故不到公司报到或不参加学习培训的视作旷工处理。
2、因“
(一)待岗情形和待岗期限”中第3—9条情形而待岗的职工,其本人要作书面检讨,深刻查找和剖析待岗原因,提高对待岗原因的认识。
3、女职工在待岗期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4、职工在待岗期生病住院医治的,待岗期延长至医疗期结束。
5、待岗期间的工资收入按本市最低的工资标准发放,不享受奖金、物价补贴、电话津贴、出勤补贴等薪酬和其他物资福利。
(四)待岗期满
1、因“
(一)待岗情形和待岗期限”中第1、2条情形而待岗的职工,待岗期满后若公司仍无法安排岗位,解除劳动合同。
2、因“
(一)待岗情形和待岗期限”中第3—9条情形而待岗的职工:
(1)必须在待岗期满一周前向公司提交待岗期间书面总结,申请重新上岗,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工作安排意见,报公司领导班子审核批准后准予上岗。
(2)经考核不符合上岗条件的职工或复岗后再发生“
(一)待岗情形和待岗期限”中第3—9条情形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五)待岗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按时到规定的待岗部门报到,无故迟到、早退累计7次或旷工累计达到3天的;
2、不服转岗安排的;
3、拒绝接受转岗培训的:
4、刁难领导,无理取闹,漫骂相关人员,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待岗期满,上班的申请获批后由公司行政办通知待岗人员暨定日起到公司报到上班,待岗人员拒接通知的,视作书面通知到本人。
(七)本规定与企业现行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考勤管理制度由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
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考勤签到请假表
姓名
科室
请假时间
_请假类别
□
出
差□事假□病假□培训假□外出公干(市内)□调休
_请假
原因
_科长
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_分管副经理
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_总经理
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_备注
_注:
1、“请假原因”要写明地点和事件;2、若是多人一起请假要在备注栏写出具体人员和人数
附表2:
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免签到申请表
姓名
科室
_免签时间段
年月日至年月日(□上午□下午)
_免签原因
_科长
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_分管副经理
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_备注
_附表3;
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加班补休申请表
姓名
科室
_补休时间
_加班时间
_加班原因
_科长
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_分管副经理
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_总经理
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_备注
_附表4:
北海市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待岗审批表
姓名
科室
待岗原因
用人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行政办公室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领导班子
审核意见
班子成员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拟被待岗人员意见
签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