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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21-2006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Inspectionandtestingspecification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

2006-03-21发布2006-06-01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Inspectionandtestingspecification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

DGJ32/J21-2006

J10777-2006

主编单位: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批准部门:

江苏省建设厅

施行日期:

2006年6月1日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检测流程……………………………………………………………………………………………6

4.1业务受理……………………………………………………………………………………6

4.2检测实施……………………………………………………………………………………7

4.3检测原始记录………………………………………………………………………………8

4.4检测报告……………………………………………………………………………………9

4.5样品处置……………………………………………………………………………………11

4.6档案管理……………………………………………………………………………………11

5检测能力………………………………………………………………………………………13

5.1人员………………………………………………………………………………………13

5.2设施与环境………………………………………………………………………………13

5.3设备………………………………………………………………………………………14

5.4检测方法…………………………………………………………………………………16

6计算机辅助管理…………………………………………………………………………………17

6.1基本要求……………………………………………………………………………………17

6.2安全要求………………………………………………………………………………17

6.3检测数据管理……………………………………………………………………………18

6.4检测数据自动采集…………………………………………………………………………18

6.5检测软件的维护……………………………………………………………………………19

附录A常用表格……………………………………………………………………………………20

附录B本规程用词说明……………………………………………………………………………27

附录C检测机构人员及设备要求…………………………………………………………………28

附录D本规程用词说明……………………………………………………………………………47

条文说明…………………………………………………………………………………………………49

1总则

1.0.1为了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检测工作水平,保证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规程。

1.1.2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作均应遵守本规程。

1.0.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术语

2.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安全及功能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

2.1.2见证取样检测

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见证资格的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并委托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2.1.3抽样检测

从检验批中抽取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定检验批质量的检测方法。

2.0.4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和委托书的总称。

2.0.5委托书

用于明确每次检测内容的协议,属合同的组成部分。

2.0.6检测任务书(单)

检测机构用于向内部检测部门下达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书。

2.0.7原始记录

能再现检测过程并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完成各类活动的证据。

2.0.8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的书面报告。

2.0.9取样员

检测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负责检测试样取样、制作的技术人员。

2.0.10见证人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并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负责现场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样过程真实性见证的技术人员。

2.1.11自动采集

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将检测数据自动记录并传输到检测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一系列过程。

3基本规定

3.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3.1.2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按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3.1.3检测备案管理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检测类别分为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和备案检测。

3.1.4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0.5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或企业标准。

3.1.6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或填写委托书,并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3.1.7检测机构应执行密码管理制度和不合格结果上报制度。

3.1.8检测机构应使用经鉴定符合要求的、能网上自动传输、适于监管的检测管理软件。

,对混凝土抗压强度和砂浆抗压强度必须采用经过鉴定的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其检测结果应在检测管理软件中自动生成。

其它检测项目应逐步推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按有关规定期限实施。

3.1.9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必须由检测人员、审核人员及报告授权签发人三名不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章(或备案专用章)以及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3.1.10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

3.1.11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开展超资质能力范围的检测。

3.1.12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单位,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0.13检测机构应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

要本省范围内异地检测时,检测机构应书面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需要固定场所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在工程所在地设置固定的检测场所并应设立分支机构,并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能力核验。

3.0.14外省检测机构进入本省进行检测时,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对其能力进行核验。

4检测流程

4.1业务受理

4.1.1签订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

合同文本可参照附录A-1。

检测合同中的甲方基本信息应及时输入检测软件。

4.1.2委托登记

检测机构受理检测业务,应指导委托人填写委托书,确认检测项目、参数和检测依据,核查样品及相关资料、见证员资格证明后双方签字确认。

检测委托书文本参照附录A-2。

接样人员应登记与检测有关的信息。

委托书一式二份,第一联承检单位留存,第二联交委托单位作为领取报告的凭证。

委托书的编号应连续且唯一。

4.1.3验样与任务下达

根据委托书,核对样品的状况与委托书中的一致性,无误后对样品进行唯一性密码编号和标识,向检测室下达检测任务。

检测任务单文本参照附录A-3。

1样品的编号应唯一;

2任务单编号应与委托编号相关联;

3检测人员接受任务后,根据任务单核对样品,核对无误后签收;

4现场检测人员接到任务单后按任务单的要求结合检测方案实施检测。

4.1.4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样品在流转过程中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4.2检测实施

4.2.1试验室检测

1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前,应核对检测任务单和样品的一致性;

2检测人员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按附录B填写设备使用和环境记录;

3根据检测方法要求制备样品;

4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或打印检测原始记录;

5检测完成后再次检查设备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

6已检样品应进行状态标识并放入规定的区域。

4.2.2工程现场检测

1必要时,应编制检测方案;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检测依据;

4)检测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检测的数量;

5)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6)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9)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2检测人员开始检测前,应核对检测任务单和检测对象的一致性。

3检测人员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按附录B做好相应记录。

4检测人员进入检测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

5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检测方案、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检测原始记录。

6现场检测过程应注意观察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允许范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恢复到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测。

4.2.3现场抽样时应根据现行验收规范、规程或产品标准的要求随机柚样,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2.4检测机构应建立异常检测情况的处理制度。

4.3检测原始记录

4.3.1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够的信息,至少包括:

1试验室检测记录

1)原始记录名称;

2)原始记录的每页应编号且唯一;

3)任务单编号;

4)样品编号、名称、状态、规格型号;

5)检测的依据和方法;

6)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7)检测环境;

8)检测数据;

9)计算结果;

10)检测中意外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11)检测日期;

12)检测、审核人员的签名。

2现场检测记录

1)原始记录名称

2)记录应连续编号且唯一,每页有总页码和页码标识;

3)任务单编号;

4)从属的检测合同信息(必要时);

5)委托单位名称、抽样日期;

6)样品名称、生产单位、商标、规格型号、等级、生产或进场日期;

7)抽样依据、方法、地点、样品数量、样本基数、批量;

8)检测原因、检测依据、抽样情况说明及未定事项(必要时);

9)样品状态的确认;

10)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11)检测数据、计算结果;

12)检测时间及检测人员、审核人员签字;

13)工程现场检测还应记录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结构部位、见证人的单位及见证人签名等信息签名等信息。

4.3.2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或打印,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记、涂改。

4.3.3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始记录人进行“划改”,“划改”后原数据应清楚可辨,并在“划改”处加盖原记录人印章或签名,同时在原数据附近更正。

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如发现原始数据异常时,检测人员应报技术负责人查明原因,并在备注中说明异常的原因。

4.4检测报告

4.4.1检测报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检测报告名称;

2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等基本信息;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

4可追溯到原始记录的相关编号;

5样品名称、生产单位、批量、规格型号、等级、生产或进场日期等;

6检测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7检测报告的唯一性编号和每页及总页数标识;

8委托方的名称和委托协议书的编号;

9见证检测应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

10委托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

11检测设备;

12产品技术指标;

13结构部位;

14检测依据;

15检测结果,必要时应有原始数据和计算过程;

16检测、审核、签发人员的签名;

4.4.2当需对检测结果作出解释时,检测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减,以及特殊检测条件的信息;

2需要时,符合

4.4.2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

1检测报告应结论准确、用词规范、文字简练、信息齐全;

2检测报告由检测人员编制并签字,检测人员必须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检测机构应规定各检测项目的报告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必须对报告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4检测报告由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签发,签发人对检测报告负责;

5检测报告应加盖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章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联页章。

4.4.3检测报告的发放应进行登记。

4.4.4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检测结果台帐,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5样品处置

4.5.1检测机构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

4.5.2检测机构应按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样品留置。

4.5.3样品管理员应做好样品的处置记录。

4.6档案管理

4.6.1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各类资料的搜集和归档。

4.6.2档案内容应包括管理资料、技术资料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

1管理档案包括:

标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活动记录、人员资料、法律法规文件、上级部门来文、内部行政文件、设备资料等。

2技术档案包括:

抽样记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合同、委托协议书、分包协议书等。

4.6.3档案可以用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但不得违背原档案文件管理的要求。

电子档案的保存应有防止信息丢失或被篡改的可靠措施。

4.6.4档案的保存应有符合保存要求的固定场所。

4.6.5档案保存时间:

1业务档案、技术档案至少保存3年;

2检测合同、委托书、任务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保存期限15年,电子档案为20年。

3设备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设备报废后1年;

4人员技术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该人员离开单位后1年;

5重要文件按规定长期保存;

5检测能力

5.1人员

5.1.1检测机构的各类检测人员的配备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1.2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岗位合格证书。

5.1.3检测报告审核人员必须是初级技术职称以上、从事本行业工作至少3年,并持有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

5.1.4检测报告签发人员(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行业工作至少3年,除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外,其他检测报告签发人员(授权签字人)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

5.1.5检测机构应针对本单位人员构成及相关检测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单位的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5.1.6检测机构应对开展的检测项目配备足够的检测人员,每个检测项目的持证人员均不少于3人。

5.1.7检测人员应遵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恪尽职守、诚信服务、廉洁自律。

5.1.8检测项目与检测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5.1.9检测机构应建立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

5.2设施与环境

5.2.1检测机构的办公、试验场所应与其开展项目及规模相适应。

5.2.2检测机构在实验室的设计或改造时,应根据实验室的功能和用途,充分考虑能源、采光、采暖、通风、洁净等要求,并应考虑环境因素(如温湿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而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5.2.3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对检测环境的要求,建立环境控制目标,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监控设备在使用前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检测机构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监控设施与设备的完好性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

5.2.5在环境监控过程中,当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检测人员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5.2.6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物质的贮存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保证予以满足。

5.2.7样品的收发、制备、测试和贮存环境应符合标准规定或样品特定的要求,特殊样品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样品污染变质或对环境造成危害。

5.2.8检测机构应充分考虑用电、用水、防火、危险品存放以及检测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安全要求,并制定相应措施。

5.2.9检测机构应充分考虑废气、废液及废固的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2.10检测机构应制定安全与内务管理程序。

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与检测无关的活动,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尤其是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工作区域,应有警示并严格限制人员的进出。

5.3设备

5.3.1检测机构应正确配备与承担检测项目相对应的检测设备(其检测设备至少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5.3.2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的配置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5.3.3检测机构应对本单位的所使用的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制定年度量值溯源计划,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溯源至国家(国际)基准,并贴有相应的标识。

校准前应核查校准单位的校准能力。

当发生在下列情形时,应进行重新检定。

1仪器经重新安装;

2仪器经改造;

3仪器使用异常时;

4仪器过载后;

5仪器重新启用;

6仪器经损坏修复后等;

5.3.4设备自校时应按现行有效方法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5.3.5仪器设备的操作应有操作规程。

在操作前,应检查仪器设备的标识,并进行开机运行状态检查,发现异常,不得检测,并作记录和处理。

5.3.6检测机构应保持仪器设备具有良好的工作]状态。

5.3.7使用的仪器设备被认定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检查、追溯、评估由此造成的对过去检验工作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3.8检测机构应采取专门的措施确保现场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5.3.9检测机构应制定每年的维护与保养计划,并遵照计划实施维护保养和记录维护情况。

5.3.10检测机构无法保证技术性能能够始终保持的仪器设备应进行期间核查,并将每次核查的结果予以完整的记录。

5.3.11仪器设备应统一建档管理。

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应包括:

1仪器设备名称及其软件的识别。

2制造厂名称、型号、系列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3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含接收时的状态,接收日期,启用日期)。

4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

5计量检定证书。

6维护记录和维护计划。

7操作规程。

8自检的食品设备,应有自校规程。

9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维修记录。

5.3.12检测设备应一机一档,并建立档案目录。

5.3.13报废设备应进行清理,不应留置在检测场所。

5.4检测方法

5.4.1检测机构应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的检测活动。

5.4.2检测机构应优先采用已经由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标准、规程和规范,或者参照采用这些标准、规程或规范所规定的方法。

5.4.3检测机构应有措施保证新的检测标准规范及时获得并执行。

5.4.4检测机构应确保使用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是最新有效版本。

首次采用或标准方法发生变化时,应对使用方法的能力进行确认,以确保正确运用标准方法。

5.4.5检测机构对缺少指导书可能会给检测工作带来危害的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样品的处置和制备、检测工作编制指导书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使用,并在质量文件中规定。

5.4.6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方法文件方便工作人员使用。

5.4.7检测机构应向客户公开检测依据,执行的标准均需告知委托人,使用非标准方法时应有技术评审并应得到委托方的认可。

6计算机辅助管理

6.1基本要求

6.1.1检测软件应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6.1.2检测软件必须运行稳定、计算准确,结论正确、用语规范。

6.1.3检测软件设计应严谨,生成的记录、报告格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且能够对各种非法操作进行有效地控制。

6.1.4检测软件控制的操作流程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应根据标准/规范更新的情况及时更新、扩充。

6.1.5检测软件应能将数据用互联网传输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部门。

6.1.6检测软件应能实现对检测数据定期自动备份的功能。

6.1.7当输入工程名称、工程质量监督号或合同编号时,检测业务系统应自动生成基本信息进入检测登记系统。

6.2安全性要求

6.2.1检测软件登录应采用权限控制机制,可采取密码形式,也可采取钥匙卡形式等。

6.2.2检测软件应能实现对不同人员操作不同功能模块、不同检测项目的权限进行设定和管理。

1委托登记:

仅能对检测流程中委托登记部分规定的功能进行操作。

2检测人员:

仅能对取得岗位合格证的检测项目进行操作,自动采集数据系统的数据和经审核的检测报告的数据禁止修改。

3审核人员:

仅能对检测项目的委托信息、检测数据、计算结果及结论进行审核,但不能修改数据,若发现有误应退回检测人员按规定进行修改。

4签发/批准人员:

仅能对检测项目的相关信息、数据、结果及结论进行签发/批准,不能修改数据,若发现有误应退回检测人员按规定进行修改。

5报告打印:

检测报告自动生成,检测报告打印人员仅能打印检测报告。

6系统管理员:

能够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维护,但不能对已形成检测报告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

7报告打印:

检测报告自动生成,检测报告打印人员仅能打印检测报告。

6.2.3系统管理员只能在允许的界面中维护,禁止对系统底层进行操作。

6.3检测数据管理

6.3.1检测软件应能够记载完整的信息。

6.3.2检测软件对数据的定义与描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6.3.3应确保数据及数据结果符合数据库系统本身的特点与要求,尽可能降低数据的冗余。

6.3.4数据计算、结果修约、结论判定等数据处理,必须按照标准要求执行。

6.3.5对录入的检测数据经确认后禁止修改。

6.3.6数据库应有5年以上检测数据的容量。

6.4检测数据自动采集

6.4.1自动采集所使用仪器应当通过有资质的机构的计量检定。

6.4.2对自动采集所使用仪器进行必要的期间核查。

6.4.3对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强度,必须采用自动采集;钢筋力学性能和其它项目宜采用自动采集。

6.4.4自动采集的数据应直接进入检测软件,并可通过软件打印检测报告。

6.5检测软件的维护

6.5.1软件应定期进行软件运行检查,确保软件的功能持续的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6.5.2当软件进行局部修改或增添功能时,应对其适用性进行测试。

附表A--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委托方:

服务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的工程质量由乙方负责检测,特订立本合同。

一、检测范围

工程中的

1地基基础□6智能建筑□

2主体结构□7室内环境□

3钢结构□8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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