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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在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城煤业集团”)科技创新、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晋城煤业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技术攻关和技术改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使技术创新与企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为维护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严肃性,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以下二大类:

1、科学技术进步奖

2、技术进步鼓励奖

第五条 晋城煤业集团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宏观管理、指导及评审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总工程师担任。

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评审组委员由晋城煤业集团各个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晋城煤业集团技术中心,负责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成果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资金在研发费中列支。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费及管理费按奖励总额的10%提取。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

1、并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及行业协会奖励的科技成果。

2、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流运输、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科技开发、技术攻关、技术改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方面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管理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首次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条获省部级以上成果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条件:

1、集团公司及公司下属各单位和人员荣获国家、部、省级以上奖励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成果申报奖励时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有终审后发布的成果公报、奖励证书或奖状。

奖励证书、奖状须有编号、日期,并加盖有关国家、部委、省人民政府或相应级别成果评审委员会公章,以上证明必须俱全,缺一不奖。

(2)成果公报或奖励证书上应明确写有集团公司或公司所属有关单位的名称和人员姓名,且获奖成果必须在我公司实施应用并取得效益。

只写个人姓名,未写集团公司单位名称,或未在集团公司实施应用的成果,公司只进行表扬,不发奖金。

其对应的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如下:

获省级以上奖励等级

集团公司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获国家级一等奖

50

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特等奖

30

获省部级一等奖

8

获省部级二等奖

5

获省部级三等奖

3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金额的100%;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排名顺序倒数的1.5倍发放奖励金额。

对于先获得政府或社会上较低级别的奖励,后来又获得更高一级奖励的符合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集团公司可以逐次按照奖励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对于先后或同时获得同一级别奖励的成果,集团公司仅对先申报的进行一次奖励,不重复授奖。

2、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条件:

(1)在推广、应用已有的技术成果中,做出重大技术改进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在医疗卫生、职教等领域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在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等领域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6)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同时具有先进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①先进性是指所申报的科技成果在集团公司内属首创、技术先进;

②可行性是指所申报的科技成果在集团公司一定范围内应用,证明是成功的;

③效益性是指申报的科技成果经过实践应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新的应用科技成果,必须是自鉴定或验收后应用实践半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可靠、效益显著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财务证明和应用证明;

推广已有的科技成果,对同一科技成果,集团公司只奖励两次,即只对首次推广应用单位和大面积推广应用单位各奖励一次,但必须是符合奖励的条件,同时推广面积均须达到该项成果应推广范围的60%以上,并出具相应的应用单位财务证明和应用证明,对涉及到安全、环保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的应用技术成果和新产品成果,同时还应出具技术鉴定证书,证明其性能先进、功能可靠、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采纳,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并由应用单位出具应用证明。

第十二条同一研究内容,几个单位分别立项,各自独立完成又分别申报奖励的科技成果,一般应合项评审,如果各有借鉴,又各有所长,将择优评审。

第十三条已获奖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科技成果申报奖励时应包括该科技成果的全部

子科技成果。

若某一子科技成果确属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除适应本科技成果外,还可独立地广泛应用于其它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单独申报奖励。

但在总科技成果报奖时,应写明子科技成果的获奖情况,对总科技成果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科技成果(包括子科技成果技术水平及效益等整个子科技成果内容应全部剔除)后综合评审。

单独获奖的子科技成果,不得分享总科技成果的荣誉及奖金。

第十四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等级及金额

根据其直接经济效益的多少或解决问题的重要程度、应用范围、创新水平等获得相应的等级,奖励的金额如下

等级

奖励金额(元)

30000

20000

10000

8000

5000

 

第十五条 技术进步鼓励奖授予在专利申报、优秀科技论文、科技成果鉴定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1、通过技术中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并取得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专利证书的职务发明的授予专利鼓励奖。

2、取得煤炭工业协会或行业学会的获奖证书且参评前在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备案的技术论文授予优秀科技论文奖。

3、通过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或政府批准的社会机构)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授予鉴定鼓励奖。

第十六条 专利奖推荐的条件及奖励金额:

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专利权人必须含有晋城煤业集团或所属单位;

发明人必须含有晋城煤业集团员工,且专利为职务发明。

取得国外专利的每项奖励10000元;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的每项奖励5000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奖励3000元;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奖励1000元。

获得国家授权的专利,在晋城煤业集团科技进步中做出较大贡献、技术创新水平高、具有实施(或转让)的可能性或实施(或转让)后经济效益比较好,经过评审将给予再次奖励。

奖励等级及金额为:

等级

奖励金额(元)

5000

3000

1000

 

对晋城煤业集团所属单位专利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完成的专利数量和质量达到或超过全年计划目标,给予“专利管理优秀单位”奖励,奖金5000元;对工作完成好,组织和管理优异的专利管理员,给予1000元奖励;对每年能够取得10项以上专利申请受理的发明人,给予1000奖励。

第十七条 优秀科技论文奖的推荐条件和奖励金额:

论文的内容必须是涉及晋城煤业集团的生产、地测、通风与安全、机电、基建、煤层气、煤化工、环保、煤炭加工与洁净技术类、医疗卫生等专业或与本行业密切相关的内容。

论文发表在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刊物的论文,论文的第一作者为集团公司合同制员工。

申报的论文通过评审可分别给1-3等奖的奖励,奖励等级及金额:

等级

奖励金额(元)

1000

800

500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奖的奖励:

对通过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或政府批准的社会机构)鉴定的科技成果并且晋城煤业集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每项奖励10000元。

第三章申报

第十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无限额集中申报制度。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每年的3月为申报时间,技术进步鼓励奖每年奖励一次,每年的9月为申报时间。

只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都可以申报。

申报单位必须是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

不是第一完成单位申报时,应具有第一完成单位同意其申报的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

申报单位为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机关各处室。

第二十条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应具备以下资料:

1、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计划任务书》(或开题报告),科研合同及审批文件;

3、工业性试验报告;

4、井下使用设备必须具备国家煤矿安全标志准用证(MA)。

第二十一条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申报书必须A4打印,左边装订,正文内容字型为小四号宋体,不要用其它阅读困难的美术字体。

申报书按顺序装订成册,不需另附封面。

装订要整齐、平整、美观、结实。

无论是否获奖,申报材料一律不退回。

2、申报单位初评委会主任为各单位的总工程师或主管技术的负责人。

申报奖励时,初评委会主任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推荐参加各类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资料,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

2、申报资料内容不全。

3、填报格式不符,内容缺项。

4、年度经济效益或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和应用部门盖章。

5、凡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必须在集团公司应用实施,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予受理。

6、当年终审确定为不予奖励或不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法规、质量与计量检测标准等各项政策法规的科技成果,次年不得再次进行申报。

7、凡是未经晋城煤业集团技术中心审核、备案,并已通过省部级鉴定或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在本《办法》的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保密科技成果的申报,研制单位在申报时应向办公室提出保密要求,以便组织评审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如申报单位未提出保密要求,均按普通成果处理。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办公室对各推荐单位的材料进行核实,并保留相应证件的复印件,然后对所有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进步鼓励奖的项目进行汇总、分类,送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

办公室对专业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委员会。

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以会议的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评定,批准奖励。

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根据成果年节约或创造直接经济效益的多少确定其申报奖励等级。

对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推荐的科技成果,可按其解决问题的重要程度、应用范围、创新水平三个方面进行评分,然后按分值的高低确定奖励等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

评审内容

标准分

奖励

等级

评审标准

年节约或

创造价值(万元)

社会效益得分

重要程度

解决生产重大问题

35

1

500以上

90以上

解决生产重要问题

25

解决生产较重要问题

15

2

300以上

89-80

解决生产一般问题

5

应用范围

应用于国内

25

应用于省内

20

3

100以上

79-60

应用于本集团公司

15

应用于本单位

10

创新水平

国内创新

35

4

70以上

59-46

省内创新

25

集团内创新

15

本单位创新

5

5

50以上

45-21

合计得分

直接经济效益(万元)

第五章授奖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证书和奖金均由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

证书发给

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奖金发给完成人员。

一等奖证书为完成人员名单中的前13人,二等奖为前11人、三等奖为前9人、四等奖为前7人、五等奖为前5人。

获奖证书是证明科技成果获奖等级及其主要完成人员组成的证件。

应妥善保存,丢失后不予补发。

奖金主要是对推动科技进步和在科技创新中做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奖金不计入获奖人员年薪中。

第二十八条对政府部门和上级单位的各种奖励与专利申请资助,采取代领代发方式执行。

若属个人项目,全额支付给个人;若属集体项目,技术中心按贡献大小分配,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六章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办公室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专家学者,可以给予责令改正、解除聘任的处理。

第三十条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其评审结果将在晋城煤业集团网站上予以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处理,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剥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实证据确凿,不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未获奖科技成果或认为评审奖励等级偏低而提出的各种意见不属异议范围,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晋城煤业集团技术中心负责解释,1997年9月8日下发的《晋城矿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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