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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计量师《案例分析》备考资料汇总讲课稿

 

2015年二级注册计量师《案例分析》备考资料汇总

  基本概念

  大纲:

  

(一)计量的内容、分类和特点

  1、掌握计量的定义;

  2、了解计量的内容;

  3、熟悉计量的分类和特点

  

(二)计量的法律和法规

  1、了解计量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2、熟悉《计量法》的基本内容

  (三)量值溯源、校准和检定

  1、熟悉量值溯源性的概念

  2、掌握校准和检定的概念

  3、了解校准和检定的作用

  计量的内容、分类和特点

  

(一)、计量的内容

  掌握计量的定义;广义上讲:

计量是对“量”的定性分析和定量确认的过程。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保障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计量学是关于测量的科学。

它涵盖测量理论和实践的各个方面,而不论测量的不确定度如何,也不论测量是在哪个领域中进行的。

  了解计量的内容;计量的内容(六个方面):

  

(1)、计量单位与单位制;

  

(2)、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包括实现或复现计量单位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与工作计量器具;

  (3)、量值传递与溯源,包括检定、校准、测试、检验与检测;

  (4)、物理常量、材料与物质特性的测定;

  (5)、测量不确定度、数据处理与测量理论及其方法;

  (6)、计量管理,包括计量保证与计量监督等。

  

(二)计量的分类

  熟悉计量的分类和特点根据计量的作用与地位,分为科学计量、工程计量和法制计量三类,分别代表计量的基础性、应用性和公益性三个方面。

  

(1)科学计量是指基础性、探索性、先行性的计量科学研究,它通常采用最新的科技成果来准确定义和实现计量单位,并为最新的科技发展提供可靠的测量基础。

  

(2)工程计量,又称工业计量,是指各种工程、工业、企业中的实用计量。

  (3)法制计量是指由政府或授权机构根据法制、技术和行政的需要进行强制管理的一种社会公用事业,其目的主要是保证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控制、社会管理等有关的测量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熟悉计量的分类和特点计量的特点一般归纳为四个方面:

  1、准确性,是指测量结果与被测量量真值的一致程度。

由于实际上不存在完全准确无误的测量,由此在给出量值的同时,必须给出适宜的不确定度或可能误差范围。

  所谓量值的准确性是在一定的测量不确定度或误差极限或允许误差范围内,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2、一致性,是指在统一计量单位的基础上,无论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计量器具,以及由何人测量,只要符合有关的要求,测量结果应在给定的区间内一致。

即:

测量结果应是可重复、可再现(复现)、可比较的。

  3、溯源性,是指任何一个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都能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与测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这种特性使所有的同种量值,都可以按此条比较链通过校准向测量的源头追溯,也就是溯源到同一测量基准(国家基准或国际基准),从而使其准确性和一致性得到技术保证。

  4、法制性,是指计量必需的法制保障方面的特性。

  狭义上讲:

计量是与测量结果置信度不关的、与测量不确定度联系在一起的一种规范化的测量。

  计量的法律法规

  熟悉《计量法》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简称《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最高准则。

共六章35条,基本内容包括:

  1、计量立法宗旨;

  2、调整范围;

  3、计量单位制;

  4、计量器具管理;

  5、计量监督;

  6、计量授权;

  7、计量认证;

  8、计量纠纷的处理;

  9、计量法律责任等。

  制定目的:

是为了保障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熟悉计量的分类和特点计量的特点一般归纳为四个方面:

  1、准确性,是指测量结果与被测量量真值的一致程度。

由于实际上不存在完全准确无误的测量,由此在给出量值的同时,必须给出适宜的不确定度或可能误差范围。

  所谓量值的准确性是在一定的测量不确定度或误差极限或允许误差范围内,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2、一致性,是指在统一计量单位的基础上,无论在何时何地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计量器具,以及由何人测量,只要符合有关的要求,测量结果应在给定的区间内一致。

即:

测量结果应是可重复、可再现(复现)、可比较的。

  3、溯源性,是指任何一个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都能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与测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

这种特性使所有的同种量值,都可以按此条比较链通过校准向测量的源头追溯,也就是溯源到同一测量基准(国家基准或国际基准),从而使其准确性和一致性得到技术保证。

  4、法制性,是指计量必需的法制保障方面的特性。

  狭义上讲:

计量是与测量结果置信度不关的、与测量不确定度联系在一起的一种规范化的测量。

  计量的法律法规

  熟悉《计量法》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简称《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最高准则。

共六章35条,基本内容包括:

  1、计量立法宗旨;

  2、调整范围;

  3、计量单位制;

  4、计量器具管理;

  5、计量监督;

  6、计量授权;

  7、计量认证;

  8、计量纠纷的处理;

  9、计量法律责任等。

  制定目的:

是为了保障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了解计量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计量法规

  1、计量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根据《计量法》所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

  

(2)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计量法规。

  2、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全国性的单项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

  

(2)国务院有关主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计量管理办法。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管理办法。

  量值溯源、校准和检定

  

(一)熟悉量值溯源性的概念量值溯源体系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称为量值溯源性。

  实现量值溯源的最主要的技术手段是校准和检定。

  

(二)掌握校准和检定的概念

  校准

  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标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其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称为校准。

  1、校准的含义

  

(1)在规定的条件下,用参考测量标准给包括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在内的测量仪器的特性赋值,并确定其示值误差;

  

(2)将测量仪器所指标或代表的量值,按照比较链或校准链,将其溯源到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上。

  2、校准的主要目的

  

(1)确定示值误差,有时也可确定其是否处于预期的允差范围之内;

  

(2)得了标称值偏差的报告值,并调整测量仪器或对其示值加以修正;

  (3)给标尺记赋值或确定其他特性值,或给参考物质的特性赋值;

  (4)实现溯源性。

  校准的依据是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对其通常应作统一规定,特殊情况下也可自选制定。

  校准的结果可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也可用校准因数或校准曲线等形式表示。

  检定

  测量仪器的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检定具有法制性,其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测量仪器。

  根据检定的必要程度和我国对其依法管理的形式,可将检定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类。

  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均属于法制检定。

  检定的依据是按法定程序审批公布的计量检定规程。

  在检定结果中,必须有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

从事检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计量单位

  大纲:

  

(一)掌握法定计量单位的定义

  

(二)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

  1、了解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

  2、掌握SI基本单位

  3、熟悉SI导出单位和SI单位的倍数单位

  4、了解可与SI单位并用的非SI单位

  (三)掌握法定计量单位的基本使用方法

  一、概述

  掌握法定计量单位的定义

  计量单位:

是指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地定义和采用的特定量。

  计量单位制:

为给定量值给定规则确定的一组基本单位和导出单位,称为计量单位制。

  法定计量单位:

指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

  国际单位制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主体,所有国际单位制单位都是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选定的作为法定计量单位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国际单位制单位相同的法定地位。

  一般不得使用国际标准或有关国际组织的出版物中列出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选入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除外)。

  二、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

  国际单位制是米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一贯单位制,其国际通用符号为“SI”。

由SI单位(包括SI基本单位、SI导出单位),以及SI单位的倍数单位(包括SI单位的十进倍数和十进分数单位)组成,具有统一性、简明性、实用性、合理性和继承性等特点。

  了解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

  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

  1、SI基本单位共7个;

  2、包括SI辅助单位在内的具有专门名称的SI导出单位共21个;

  3、由SI基本单位和具有专门名称的SI导出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SI导出单位;

  4、SI单位的倍数单位包括SI单位的十进倍数单位和十进分数单位,构成倍数单位的SI词头共20个;

  5、国家选定的作为法定计量单位的非SI单位共16个。

  

(一)掌握SI基本单位

  SI基本单位

  量的名称单位名称单位符号

  长度米m

  质量千克(公斤)kg

  时间秒s

  电流安[培]A

  热力学温度开[尔文]K

  物质的量摩[尔]mol

  发光强度坎[德拉]cd

  

(二)熟悉、SI导出单位(共列出21个)

  SI导出单位是用SI基本单位以代数形式表示的单位。

这种单位符号中的乘和除采用数学符号。

  由两部分构成:

一部分是包括SI辅助单位在内的具有专门名称的SI导出单位;另一部分是组合形式的SI导出单位,即用SI基本单位和具有专门名称的SI导出单位(含辅助单位)以代数形式表示的单位。

  (三)熟悉SI的倍数单位

  在SI中,用以表示倍数单位的词头,称为SI词头,它们是构词成分,用于附加在SI单位之前构成倍数单位(十进倍数单位和分数单位),而不能单独使用。

  书中共列出20个词头,所代表的因数的覆盖范围为10-24~1024。

  (四)了解可与SI单位共用的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我国共为11个物理量选定了16个与SI单位并用的非SI单位。

2015年二级注册计量师《案例分析》备考资料汇总

 1 【案例】计量监督人员在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了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并抽样检查了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没有发现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所以评定该企业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计量要求。

问题在于:

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案例分析】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规定,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

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

所以,上述监督检查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的规定,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监督检查应该包括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的检查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的检查两个方面,只有两个方面都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才能做出合格的结论。

仅仅进行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的检查是不能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的。

2【案例】在对一个超市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中,发现有6种定量包装商品净

  含量的标注分别为:

A.含量:

500克;B.净含量:

500g;C.净含量:

500Ml;D.净含量:

50L;E,净含量:

5Kg;F.净含量:

100厘米。

请指出错误的标注。

  【案例分析】《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净含量”不应用“含量”代替,法定计量单位应正确书写,所以在上述6种净含量标注中A,C,E三种标注不符合《定量包装商晶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是错误的。

正确的标注为:

A.净含量:

500克;C.净含量:

500ml;E.净含量:

5kg。

  3【案例】某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为了满足顾客的需要,对已经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产品进行了改进,其测量范围扩大了,测量准确度提高了。

该产品生产后直接销售给了顾客,得到了顾客的认可。

问题在于:

一个企业是否可以生产销售超出了制造许可范围的计量器具?

  【案例分析】《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制造量程扩大或者准确度提高等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或者因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改变导致产品性能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其有关现场考核手续可以简化。

”所以,该企业的上述做法不符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因为该企业为满足顾客需要而新生产的计量器具量程扩大了、准确度提高了,属于超出原有许可范围的相同类型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4【案例】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招聘了一批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由于该机构承担的计量检定任务比较繁重,考虑到这批学生的理论基础比较好,动手能力比较强,所以经过所在实验室的同意和机构领导的批准,就让他们直接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问题在于:

计量检定机构是否能批准未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的人员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案例分析】《计量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所以,该机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不符合《计量法》第二十条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新分配的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应认真学习相关的计量检定专业知识,熟悉计量检定操作技能,并在计量检定员的监督下参与计量检定过程,但是不能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只有在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检定员资格,才能独立从事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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