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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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5)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部分总则1

1、目的1

2、适用范围1

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1

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

1.1“三线”2

1.2用地比例2

1.3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2

1.4建设用地停车4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5

2.1城市形态5

2.2建筑面宽5

2.3建筑高度5

2.4建筑间距6

2.5建筑屋顶7

2.6建筑退界要求7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8

3.1城市中心8

3.2公园绿地8

3.3湖泊水系9

3.4环城公园9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9

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10

4.2社区服务中心10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11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12

5.1总体要求12

5.2公共交通12

5.3慢行交通13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13

6.1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13

6.2地下综合管廊13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定14

7.1给水14

7.2排水14

7.3再生水15

7.4能源15

7.5防灾减灾16

第三部分小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7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7

1.1“三线”17

1.2用地比例17

1.3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17

1.4建设用地停车18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19

2.1建筑面宽19

2.2建筑高度19

2.3建筑间距19

2.4建筑屋顶20

2.5建筑退界20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22

3.1城市中心22

3.2公园绿地22

3.3湖泊水系22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23

4.1公共服务中心23

4.2社区服务中心23

4.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公服设施配置24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定24

5.1总体要求24

5.2公共交通25

5.3慢行交通25

第六章地下空间规定26

6.1推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26

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26

7.1给水26

7.2排水26

7.3再生水27

7.4能源27

7.5防灾减灾28

第四部分特色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9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9

1.1生态保护红线29

1.2城镇发展边界29

1.3用地分类与标准29

1.4空间布局30

1.5建筑容量规划控制30

第二章建筑形态及风貌30

2.1建筑高度30

2.2建筑界面31

2.3建筑间距31

2.4建筑退界31

2.5建筑风格与细部32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划32

3.1绿地体系32

3.2节点及标志物32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32

4.1镇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32

4.2其他设施34

4.3旅游设施配置34

第五章功能复合与更新34

5.1功能复合34

5.2功能更新34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定34

6.1镇域道路34

6.2城镇道路35

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定35

7.1给水35

7.2排水35

7.3电力36

7.4环卫36

7.5综合防灾36

第五部分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7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37

1.1用地选址37

1.2用地标准37

1.3建筑布局及风貌38

1.4建筑退界38

第二章公共服务设施39

2.1布局原则39

2.2公共配套设施指标39

2.3其他设施39

第三章市政基础设施39

3.1基本原则39

3.2道路工程39

3.3给水40

3.4排水40

3.5电力40

3.6燃料40

3.7综合防灾40

第六部分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管理规定41

6.1历史文化街区保护41

6.2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现代建筑42

6.3小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42

6.4川西林盘传统聚落保护与改造42

第七部分附则43

附表44

附表1:

成都市域城镇体系44

附表2:

成都市特色镇名单44

附表3:

建筑间距图示45

附表4:

城乡用地分类及代码46

附表5:

镇建设用地分类及代码46

附录名词解释48

第一部分总则

1、目的

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除中心城区、天府新区直管区城市部分以外的成都市市域范围。

包括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小城市、特色镇、农村新型社区五个层级。

市域城镇体系名单见附表1,

特色镇名单见附表2。

以上各层级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

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两侧绿地是全市生态格局中重要的生态隔离带和基础设施走廊。

第一绕城高速公路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用地禁止用于农业生产、绿化、水体、应急避难、公共文化体育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

对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模

1

实行总量控制,坚持“先拆旧后建新”和“多拆少建”的原则,逐步减少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天府新区段的控制范围为道路红线两侧各1000米,非天府新区段的

控制范围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

控制范围内现状建设和现有居住人口只减不增,除市政基础设施外,不得新增建设用地(含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市建新区(含农村新型社区);不得新批建设项目,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现状建构筑物不得进行改建、扩建;不得布局除水产养殖地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现有灌溉系统。

第三绕城高速公路的控制范围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

控制要求同第二绕城高速。

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新编、修编规划和进行建设管理均应执行该控制要求。

第二部分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1“三线”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在制定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市用地边界线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1.1.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生态资源禀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现状最有生态保护价值、法律法规要求的和维持生态格局需控制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

生态保护红线内用地主要承担生态保育、农林生产、旅游休闲等功能,按照生态优先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选址。

1.1.2城市用地边界线

依据上层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划定城市用地边界线。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应突破城市用地边界线。

1.1.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依据全域成都城乡总体规划、成都市工业空间布局规划等划定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内用地应用于发展工业,不应随意改变为其他用途,工业集中发展区(点)之外原则上不再规划工业用地。

1.2用地比例

1.2.1产业用地

卫星城产业用地(商业、商务和工业等)比重标准不少于35%。

1.2.2住宅用地

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不宜高于30%。

1.2.3公园绿地

卫星城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比例不应低于15%。

区域中心城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比例不应低于16%。

1.3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3.1住宅用地及商业、商务用地

(1)确定住宅建筑总量

根据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面积,合理确定住宅建筑总量。

(2)划定强度分区

依据综合交通、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的综合承载力划定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

强度分区应覆盖除特别地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强度分区中住宅用地及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分别按表1.3.1.1、表1.3.1.2执行,其中都江堰城区靠近山地区域及历史文化名城控制区域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照区域中心城标准执行,其余地区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照卫星城标准执行。

表1.3.1.1卫星城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名称

最大容积率

用地比例

总建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一分区

4.0

<10%

<25%

<18%

二分区

3.0

<25%

<25%

<20%

三分区

2.5

>65%

<28%

<23%

注:

a.用地比例为各分区中住宅用地占总住宅用地比例。

b.用地比例应计入现状住宅用地,如现状住宅用地占总规划住宅用地比例已超过该分区规定比例时,则不得新增该分区住宅用地,同时超过部分计入下一分区用地比例。

表1.3.1.2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名称

最大容积率

用地比例

总建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一分区

3.0

<10%

<25%

<20%

二分区

2.5

<35%

<28%

<23%

三分区

2.0

>55%

<30%

<25%

注:

a.用地比例为各分区中住宅用地占总住宅用地比例。

b.用地比例应计入现状住宅用地,如现状住宅用地占总规划住宅用地比例已超过该分区规定比例时,则不得新增该分区住宅用地,同时超过部分计入下一分区用地比例。

②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商业用地(含商业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商务用地(含商务用地兼

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见下表:

表1.3.1.3商业、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类别

卫星城

区域中心城

一分区

<4.5

<4.0

二分区

<4.0

<3.0

三分区

<3.0

<2.0

表1.3.1.4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4.5

<49%

<4.0

<51%

<3.0

<54%

<2.5

<57%

<2.0

<60%

 

表1.3.1.5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4.5

<40%

<22%

<4.0

<40%

<20%

<3.0

<40%

<20%

<2.5

<40%

<20%

<2.0

<40%

<20%

(3)特别地区规定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可划定特别地区,特别地区不应超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0%,

特别地区的范围划定和控制要求应体现城市形态优先的原则,且用于旧城改造的不能超过特别地区面积的70%。

特别地区用作住宅时,卫星城容积率不超过5.0,区域中心城容积率不

超过4.0,绿地率等其他指标以批准的控规和城市设计为准。

特别地区用作其他用地时,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均以批准的控规和城市设计为准。

(4)城市设计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应在形态分区框架之下,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设计,形成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环境优美的城市形态。

通过城市设计确定的各地块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贴线率等形态指标,不应突破本规定,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1.3.2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应低于1.0,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1.4建设用地停车

(1)卫星城住宅用地停车配套指标不宜低于1.2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区域中

心城住宅用地停车配套指标不宜低于1.0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除外)。

(2)地面停车位占住宅用地配套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超过20%(保障性住房除外)。

(3)保障性住房按照下表规定进行停车配置

表141.1保障性住房停车配置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

公租房和廉租房

机动车

0.5辆/100平方米

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3.5辆/100平方米

残疾人助力车

0.25辆/100平方米

第二章建筑形态管理

2.1城市形态

科学规划城市形态分区,合理控制住宅用地开发强度。

形成建筑布局高低错落、生态空间疏密有致、街巷空间尺度宜人、历史文化特色鲜明、城市中心突出,天际轮廓线优美的城市形态。

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应结合开敞空间、滨水岸线、城市轴线等塑造城市特色,规划建设标志性建筑(群)。

2.2建筑面宽

3

临30米及以上主要道路、主要河流及开敞空间建筑物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建筑面宽不宜大于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主要朝向投影面宽执行。

2.3建筑高度

主要河流3水体两侧以低层、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与建筑至河道水体外侧绿线的距离的比值(如图2.2.1.1所示)宜小于1:

1。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25%(航空限高45米以下区域不宜小于20%),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间层次。

图2.3.1.1水体周边建筑高度要求示意图

主要河流见附录:

名词解释

2.4建筑间距

2.4.1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表2.4.1.1住宅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朝冋最小\7间距\朝向

多、低层建筑

咼层建筑

长边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多低

长边

1.2H,且低层

相对:

7米多层对多、低

层:

12米

低层相对:

6米多低层相对:

8米多层相对:

10米

咼层位于南侧:

27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8米(多层)13米(低层)

13米

山墙

-6米

10米

9米

层建

主要朝向

--

南北向:

0.5H

东西向:

0.3H且30米

0.3H且16

次要朝向

--

-

0.3H且16

注:

a.H为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b.非住宅类与住宅类建筑之间间距按照住宅与住宅之间间距规定为宜。

2.4.2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表2.4.2.1住宅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

a30°

按表2.4.1.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

30°va60°

按表2.4.1.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

a>60°

按表2.4.1.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

注:

a.表中a指两栋住宅建筑的锐角夹角;

b.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2.4.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下表控制。

表243.1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高层与多、低层最小间距

多、低层与多、低层最小间距

a<60°

9米

6米

60°

13米

10米

高层与高层a45。

,最小间距按表241.1中主要朝向与主要朝向间距控制。

高层与高层a>45°,最小间距按表241.1中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间距控制。

2.5建筑屋顶

多、低层住宅建筑屋顶(含退台)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2.6建筑退界要求

2.6.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2.6.1.1进行控制:

表2.6.1.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

道路宽度

建筑类型

道路红线宽度<30米

道路红线宽度》30米

多、低层建筑

5米

8米

专业市场

12米

12米

高层建筑(含裙房)

10米

8米

注:

a.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批发市场(B12)上修建的小

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

b.建筑后退必须同时满足用地红线和道路红线的要求,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规划绿

地、河流等时,只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

c.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黑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d.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道井,且场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相互协调。

2.6.2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照表2.6.2.1进行控制:

表262.1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建筑类型

多、低层长边

0.6

4米

住宅建筑

多、低层山墙

13米

高层主要朝向

aW300.3

高层次要朝向

30°

4

9米

6米

0.2

多层长边

0.5

4米

非住宅建筑

多层山墙

13米

高层主要朝向

aW300.2

高层次要朝向

30°

6

9米

2米

0.12;

j

长边、山墙

0.5

低层辅助用房

建筑高度的

最低要求

建筑朝向

6米

注:

a.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夹角;

b.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c.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非住宅部分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

住宅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共开敞空间规定

3.1城市中心

结合旧城有机更新和新区建设,依托公园开敞空间和轨道交通枢纽站点,宜相对集中布局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综合剧院等公益性公共设施和部分商业、商务用地,形成1-2

处功能强大的城市中心或中心区,包括商业、商务中心、文化中心等功能。

城市中心应有一定的规模,且功能复合、充满活力。

卫星城城市中心用地规模约100

公顷,用地比例宜为:

公益性公共设施10%,集中绿地或开敞空间15%,商业商务40%,

居住15%。

区域中心城市中心用地规模约为20-50公顷,用地比例宜为:

公益性公共设施

10%,集中绿地或开敞空间10%,商业商务36%,居住24%。

3.2公园绿地

(1)卫星城人均公园绿地不低于15平方米/人;区域中心城人均公园绿地不低于16平

方米/人。

(2)卫星城构建“中心公园一大区公园一片区公园一社区公园”四级公园绿地体系;区域中心城构建“中心公园一片区公园一社区公园”三级公园绿地体系。

(3)中心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5公顷,结合新城中心布置。

(4)大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3公顷,片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社区公园用

地面积不小于0.5公顷。

旧城可适当降低。

(5)城区建设用地,以300米服务半径规划建设一处公园绿地,构建十分钟公园圈。

(6)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边缘宜形成界限清晰的环城生态公园,公园宽度为1-2公里,成为城市景观林带和休闲空间。

(7)新建、改造的公园绿地用地中硬质地面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

(8)规划绿道将各级公园及滨河绿地、外围生态开敞空间串联贯通。

3.3湖泊水系

(1)各城市宜规划集中水面或湿地公园。

(2)保护现状岸线的自然形态,水系岸线原则上不得硬化,新规划岸线应采用生态堤岸,堤岸设计应尽量近水、亲水。

以水体向外宜依次形成由湿地、自然堤岸、绿地广场、道路和建筑组成的空间序列(如图3.3.1.1所示),满足防涝、蓄洪、生态、景观、游憩、文化等功能。

水体两侧建筑高度按第二章中建筑高度控制。

水体;湿地:

目然堤岸;绿地广场;這路;建筑

图3.3.1.1临水空间序列图

(3)闸、坝等水利设施应做景观化处理,与周边环境协调。

4

(4)主要河流原则上按城市段50米,非城市段200米划定控制绿带并严格保护,控

制绿带内不允许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农村新型社区与农业产业化项目。

控制绿带应在相应

总规和控规中予以落实。

3.4环城公园

沿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边界,规划界限清晰地环城生态公园,公园宽度为

1-2公里,成为城市景观林带和休闲空间。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定

构建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中心(十分钟公共服务圈)

主要河流见附录:

名词解释。

4.1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城市公共服务中心以承接市级功能为主要建设目的,主要包括文化中心、医疗中心和体育中心。

在建设方式上鼓励节约用地、集中建设。

4.1.1文化中心

城区设置1个文化中心,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综合剧院。

表4.1.1.1卫星城文化中心配置项目一览表

类别

面积

图书馆

7500-13500平方米(建筑),7000平方米(用地)

文化馆(含青少年宫)

10000-12000平方米(建筑),10000平方米(用地)

博物馆

>4000平方米(用地)

综合剧院(含音乐厅)

>15000平方米(用地),1200-1600座

 

表4.1.1.2区域中心城文化中心配置项目一览表

类别

面积

图书馆

4500-7500平方米(建筑),4000-6000平方米(用地)

文化馆(含青少年宫)

6000-8000平方米(建筑),5000平方米(用地)

博物馆

>3000平方米(建筑)

综合剧院(含音乐厅)

>10000平方米(用地),800-1200座

4.1.2医疗中心

每15-20万人设置1所综合医院。

4.1.3体育中心

城区设置1处体育中心。

表4.1.3.1体育中心配置一览表

类别

面积

卫星城

区域中心城

综和体泳馆心(体育场、体育

>15万平方米(用地)

>12万平方米(用地)

4.2社区服务中心

4.2.1布局原则

社区服务中心以300米服务半径布局,形成十分钟公共服务圈。

建设方式以社区综合体为主。

4.2.2基本内容、规模和设置原则

表422.1社区服务中心配置内容一览表

基本内容

规模要求(平方米)

设置原则

社区综

合体

综合文化活动站

>300(建筑)

卫生服务站

>200(建筑)

农贸市场

>2000(建筑)

应优先设置在一层

托老所

>1200(建筑)

宜与社区用房、社区绿地等集中设置

社区用房

>800(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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