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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发改委

宜兴市发改委

“2017年又好又快发展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宜发〔2017〕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发改委负责奖励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验收工作,提出资金奖励建议。

第二章奖励对象、范围、标准及申报材料

第三条支持制造业投资项目(产业发展科)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财务管理健全、项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范围

1、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非限制类、淘汰类的制造业项目;

2、实施的新建项目和智能装备项目必须经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完备;

3、实施的新建项目生产性设备(不包括安放在市外生产的设备),单台(套)不低于1万元,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价格均不含税);实施的智能装备项目设备(不包括安放在市外生产的设备),项目期内购置设备(不包括安放在市外生产的设备)发票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不含税价),其中智能化设备投资额占设备投资额的70%以上,单台(套)不低于1万元。

购置的设备发票时限为从项目立项至2017年12月31日。

(从立项到竣工投产的所有设备,已奖过的剔除)

4、项目必须2017年竣工投产(现场生产并有产品)。

三、奖励标准

新建项目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的2%给予奖励;设备投入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的3%给予奖励;设备投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的4%给予奖励。

智能装备项目按照智能设备投入总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各镇、园区、街道经贸中心(经发局)组织企业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分别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各一份。

申报材料:

1、工业新建(智能装备)项目设备投入奖励申请表(附表1);

2、项目立项文件和环保、能评等批复意见复印件;

3、购置设备清单汇总表(附表2);

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5、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

6、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进口设备海关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7、涉及设备抵扣月份国税部门增值税抵扣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由辖区国税部门盖章确认);

8、上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签字、企业盖章)。

第四条支持研发机构建设(产业发展科)

一、奖励标准

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程中心(实验室)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二、申报材料

国家、省级认定文件。

第五条支持发展总部经济(上市科)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总部经济奖励所涉及的对象为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

企业可参照宜政发〔2013〕159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标准,在市发改委上市办完成备案,成为市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奖励标准

1、经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之年起,根据地方贡献,前三年分别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80%、60%的比例给予奖励;

2、现有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对市内地方贡献,以认定前一年为基数,按其每年地方新增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通过总部调节由市外流转至我市的地方贡献,按市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该部分地方贡献在1000万(含)以上的,按市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在3000万(含)以上的,按市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在5000万(含)以上的,按市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3、经认定的新引进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在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退出(减持)时,按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

4、总部高管贡献奖励,按照高管个人年度缴纳所得税市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总部经济奖励资金申请表;

2、新设立总部企业提供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股权投资类总部企业提供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资金到账单复印件;

3、按月归纳的当年度地方贡献情况表及证明材料;

4、上市公司类总部企业提供高管证明文件及高管个税税单复印件。

第六条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上市科)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企业上市奖励所涉及的对象为本市认定的拟上市企业。

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或新三板)计划并已实际开始运作,可向市发改委上市办申报备案,经备案通过后成为市认定的拟上市企业。

二、奖励标准

1、企业操作上市过程中,对于列入市重点拟上市名单的企业,根据企业在操作上市过程中对地方的贡献额度,给予全额补助;对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市定重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2、企业操作上市过程中,对于列入市重点拟上市名单的企业,以前第四年为基数,根据企业上市前一年度对地方贡献同口径增加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3、企业操作上市过程中,给予企业高管人员新增地方贡献全额补助,补助延续至公司上市止;

4、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后,其再融资额用于市内产业投资的,对企业实施奖励,按实际再融资(投入我市)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奖励150万元;对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市定重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资本经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3);

2、按月归纳的当年度地方贡献情况表及证明材料;

3、高管证明文件及高管个税税单复印件;

4、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挂牌证明文件;

5、企业再融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资金到账单复印件;

第七条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产业发展科)

上市企业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参照经信委细则执行。

第八条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产业发展科)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企业实施制造业大数据平台项目。

制造服务网络化,提高产品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运用大数据等打造用户聚合平台、多元社交平台,开展基于个性化产品的服务模式创新,开展远程维护、质量控制、故障预警、过程优化等在线增值服务。

二、奖励标准

项目周期内软、硬件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3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投入的6%给予奖励;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投入的8%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入的10%给予奖励。

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各镇、园区、街道经贸中心(经发局)组织企业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分别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各一份。

1、大数据平台项目申报表(附表4);

2、大数据平台项目申报书(项目单位简介、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总投资、资金构成、产品及工程技术方案等);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4、项目购置设备、软件和技术发票汇总表(附表5)及发票复印件;

5、宜兴市企业信用信息核查意见表;

6、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7、材料真实性声明(法人签字、企业盖章)。

第九条支持服务型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业办)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市政府确定的2017年度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

项目已竣工投运且未享受过市级其他相关奖励政策。

二、奖励标准

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财务发生数)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限奖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会审。

申报材料:

1、服务型重点项目资金申请表(附表6);

2、企业营业执照;

3、项目立项批文;

4、市定服务业重点项目认定文件;

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财务证明票据;

6、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十条审核程序

市发改委对照“又好又快政策意见”制定奖励方案,组织项目申报把关,同时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发改委汇总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联合下发奖励资金兑现文件,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受奖单位。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资金管理。

受奖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款项,并取消其三年内奖励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建立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奖励资金安排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的原则,接受市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表1

工业新建(智能装备)项目设备投入

奖励申请表

单位:

万元

企业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企业所在地

 

申报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

 

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

类别

项目名称及建设内容

 

审批

部门

 

审批

文号

 

环评审批文号

 

能评审批文号

 

项目

总投资

 

其中:

固定资产投资

 

设备

投资额

 

其中:

智能装备投资额(智能装备项目填写)

 

项目产

后预计

效益

生产

能力

 

利润

 

税金

 

销售

收入

 

创汇

 

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附表2

购置设备清单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设备名称

台数

单价

(元)

总金额

(元)

凭证号

发票号

(报关号)

开票(报关)日期

国税认证日期

备注

 

 

 

 

 

 

 

 

 

 

 

 

 

 

 

 

 

 

 

 

 

 

 

 

 

 

 

 

 

 

 

 

 

 

 

 

 

 

 

 

 

 

 

 

 

 

 

 

 

 

 

 

 

 

 

 

注:

进口设备在备注栏中标明引进国别和汇率。

附表3

宜兴市资本经营奖励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单位:

万元

申报单位填写

基本

情况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传真

注册资本

净资产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申报事项

申报奖励项目(企业上市/并购重组)

项目金额(上市融资金额/并购金额)

奖励金额

审核部门填写

市发改委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领导批示

附表4

大数据平台项目奖励申请表

单位:

万元

企业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企业所在地

 

申报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

 

申报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及建设内容

 

审批

部门

 

审批

文号

 

项目

总投资

设备投资额

 

软件投资额

 

技术投资额

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附表5

大数据平台项目设备、软件和技术发票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价

(元)

总金额

(元)

凭证号

发票号(报关号)

开票(报关)日期

国税认证日期

备注

设备发票

软件发票

技术发票

注:

进口设备在备注栏中标明引进国别和汇率。

附表6

服务型重点项目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单位:

万元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类别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投资额

竣工(开业)时间

职工人数

经营范围

2015年经营业绩

申报理由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镇、园区、街道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市考核小组审核意见:

注:

类别具体是指旅游业、商贸流通业、文化产业、民生服务业及服务业重点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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