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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战略研究

企业专利战略研究

--对部分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个案分析

作者:

周详(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     本站发布日期:

2007-1-109:

47:

34

[摘要]  企业专利战略是指企业为了适用市场竞争的需要,针对本企业专利的获得、保护、管理、市场化应用,以及怎样有效地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怎样有效地应对他人的侵权指控而制定并实施的全局性谋划。

无论是否拥有专利,企业都应当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

企业专利战略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成功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关键是要面向市场,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专利战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实施。

[关键词]企业  专利    战略

引言

企业专利战略是近年来知识产权界颇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由于在什么是企业专利战略,企业该怎样实施专利战略等一系列问题上,相关的学术观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没有把研究重点放在文献资料上,而是直接到企业调研,通过归纳分析五十家生产型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实践来研究这个问题。

何谓企业专利战略?

按笔者的理解,企业专利战略是指企业为了适用市场竞争的需要,针对本企业专利的获得、保护、管理、市场化应用以及怎样有效地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怎样有效地应对他人的侵权指控而制定并实施的全局性谋划。

在笔者调查研究过的企业中,多数企业在名义上并没有实施专利战略,但是,由于这些企业已经把专利问题纳入到企业发展的全局性谋划之中,故可以认为这些企业已经实施了专利战略。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笔者主观上力求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来研究企业专利战略,但由于受到研究样本和研究手段的限制,本文对实证分析方法的运用是极不充分的(注:

关于实证研究方法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应用问题,详见白建军:

《论法律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第29—39页)。

一、在专利技术和其他科技成果的平台上自主创新

甲公司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始终强调面向市场,在专利技术和其他科技成果的平台上自主创新。

为了实现在专利技术的平台上自主创新的目标,甲公司购买了中外专利数据库。

通过使用中外专利数据库,该公司的研究人员能较好地把握专利发展的动态,避免重复他人的研究开发工作,从而提高了研究开发工作的起点和效率。

除了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外,甲公司还特别强调其他科技成果的利用。

该公司负责人认为,其他科技成果,尤其是发表在权威核心期刊上的科技论文,具有极大的利用价值,是企业了解过去、把握现实、预测未来的技术创新信息源。

近年来,通过组织、鼓励和引导本公司的研究人员系统学习、研究高水平的科技论文,该公司的总体研究水平有了质的提高。

该公司负责人指出,与专利文献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发表在权威核心期刊上的科技论文的理论性、系统性、前瞻性更强,所涉及的技术原理更加深奥,对本公司研究开发工作的启发性更大。

凭借对他人专利技术和其他科技成果的深入研究,甲公司实现了高水平的自主创新,获得了多项中、外发明专利——包括基本专利和外围专利(注:

基本专利是指针对某一技术领域的核心技术或具有实用性的基础研究成果申请并获得的专利,在基本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而获得的从属专利统称为外围专利)。

依靠过硬的产品质量以及在国外所获得的专利权的保驾护航,该公司的专利产品成功地打入了美国、日本、欧盟和俄罗斯市场。

此外,由于对同行业竞争者的专利文献研究得比较透彻,该公司采取了一系列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有力措施,故很少遭遇侵权指控,即使遇到少量被指控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纠纷,该公司也能有效应对,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甲公司的成功经验表明,企业既要在专利的平台上自主创新,又要在其他科技成果的平台上自主创新,只有把这两个平台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开发出真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一流专利技术。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甲公司拥有多项基本专利,有的学者将该公司的专利战略称之为基本专利战略,并认为基本专利战略属于进攻型专利战略的范畴。

其实,所谓基本专利战略,只不过是企业在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策略而已,与其说甲公司实施了基本专利战略,毋宁说该公司在实施专利战略的过程中采用了基本专利策略。

事实上,该公司除了采用基本专利策略外,也采用了外围专利策略,通过综合应用这两种专利策略,该公司在国际市场上打造了严密的专利保护网,从而确保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至于该公司的专利战略是否属于进攻型专利战略,该公司负责人认为,进攻与防御的区分是相对的,进攻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防御手段。

该公司负责人还告诉笔者:

在本公司的新产品向其他国家出口之前,本公司就会向国外申请专利,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利用本公司的专利去获得更大的国外市场,而且也是为了避免侵犯外国人的专利权。

他说:

如果外国人针对相同的技术方案在进口国率先提出了专利申请,本公司的专利申请就会被驳回,但即便如此,也有利于本公司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而造成被动(注: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本国申请专利。

由于向本国申请专利之后再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向外国要求优先权,以本国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因此,所谓外国人针对相同的技术方案在进口国率先提出了专利申请,是指在甲公司向我国申请专利之前,外国人即针对相同的技术方案在进口国提出了专利申请)。

由此可见,甲公司的专利战略是攻防兼备的专利战略,决不是单纯的进攻型专利战略。

二、产、学、研合作见实效

乙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以前基本上没有搞过研究开发工作。

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国家实行的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该公司逐步意识到了实施本公司的专利战略的重要性。

乙公司实施专利战略的第一步就是力争研究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专利产品。

然而,对于过去基本上没有搞过研究开发工作的乙公司来说,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专利产品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为了有效推进本公司的专利战略,该公司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采取了产、学、研合作开发新产品的专利策略,与包括中南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在内的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发专利产品。

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发新产品,乙公司不仅有效地避开了他人的专利,而且获得了多项发明专利。

凭借本公司的专利权,该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

乙公司的成功经验表明,产、学、研合作开发专利产品的模式是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捷径。

由于我国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在总体上偏低,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又集中了大批研究人才,因此,我国企业在实施专利战略的过程中,应当着重考虑产、学、研的合作问题。

三、坚持“卖苦力”,一百年不动摇

近年来,在一些公开发表的文章中,“超一流的企业卖标准、一流的企业卖技术、二流的企业卖产品、三流的企业卖苦力”的说法被人们反复引用。

其实,这句话并不严谨。

例如,世界五百强企业中的多数生产型企业,如美国的波音公司、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等,都是以向社会提供产品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如果按照“二流的企业的卖产品”的逻辑,那么这些位居世界五百强的企业岂不是成了“二流”企业?

这显然不符合事实。

不过,这种并不严谨的说法能被人们反复引用,倒也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标准中的专利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事实上,的确有个别企业通过“卖标准”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所谓“卖标准”,其确切含义是指企业设法将其专利技术纳入到事实标准或推荐性标准之中,然后借助标准的推广,广泛地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

一般说来,相对于卖标准、卖技术的交易行为来说,卖产品、卖苦力的交易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偏低,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最终消费者要买的是产品,而不是什么标准、技术之类的东西。

此外,所有的企业都去卖标准、卖技术也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真正以卖标准、卖技术为主要赢利手段的企业只是企业中的极少数。

因此,企业在制定专利战略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老老实实地卖产品、卖苦力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例如,丙公司通过十几年坚持不懈地“卖苦力”,不仅积累了较为雄厚的资金,培育了一支过硬的技术工人队伍,而且也扩大了自己品牌的影响力。

兹将该公司的经营模式概述如下:

丙公司原系一家濒临倒闭的国有中型企业。

1990年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后,该公司以生产出口产品为主要业务。

1991年以来,该公司以向外国专利权人支付高额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方式获得了多名外国专利权人的授权,从而生产了多种在国外市场上颇具竞争力的专利产品,并依靠专利产品打开了外国市场的大门。

在选择外国专利权人时,该公司不仅要看外国专利的技术含量和市场应用前景,还要全面了解外国专利权人的商业信誉,至于专利许可使用费,该公司不是特别计较。

由于该公司将国外市场上的销售利润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作为专利许可使用费交给了外国专利权人,因此,一些业内人士嘲笑该公司不是在卖产品,而是在“卖苦力”。

面对他人的嘲笑,丙公司的负责人认为,“卖苦力”是本公司从现实出发所作的明智选择,虽然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利润交给了外国专利权人,但因此而打开了国外的市场。

该公司的负责人认为,对于企业来说,最不合算的作法,当然也是最愚蠢的作法,就是在国外市场上侵犯外国人的知识产权。

他说:

如果未经许可使用外国人的专利,就意味着要将百分之百的销售利润赔偿给外国专利权人,而且还要承担其他不利后果。

在实施外国专利的过程中,该公司强调科学管理,严把产品质量关。

与此同时,该公司还特别强调技术工人的培养,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工人钻研技术、尤其是外国先进技术的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

经过十几年持之以恒地合法使用外国专利技术,该公司吸收和消化国外先进技术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

更可喜的是,该公司造就了一支作风过硬、技艺高超的技术工人队伍。

该公司负责人自豪地向笔者介绍说:

本公司的技术工人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掌握了一些技术“诀窍”;这些技术“诀窍”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技术秘密,而是依靠个人的实践经验和悟性获得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例如,使用同样的产品设计图、同样的数控车床、同样的模具、同样的材料制造产品,本公司的技术工人生产出来的产品就是比他人生产的产品强!

凭借科学的管理和作风过硬、技艺高超的技术工人队伍,丙公司的产品质量比外国专利权人自己生产的产品还好。

由于一贯守信用,且产品质量过硬,该公司及其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近年来,为数不少的外国专利权人主动找丙公司协商,愿意以较低的价格许可该公司实施其专利。

通过“卖苦力”,丙公司积累了较为雄厚的资金。

近两、三年来,该公司用于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资金在逐年增多。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

随着本公司研发实力的增强,本公司也将卖技术,但是,“卖苦力”是本公司的立身之本,本公司将坚持“卖苦力”,一百年不动摇!

该公司负责人还表示:

“卖苦力”不仅是一种经营模式,而且也是一种脚踏实地、吃苦耐劳的精神,在任何情况下,“卖苦力”的精神都不能丢。

作为一家没有专利的企业,丙公司经过十几年持之以恒地合法使用外国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开拓了国外市场,积累了较为雄厚的资金,造就了一支过硬的技术工人队伍,形成了自己的品牌,这难道不是一种有效的企业专利战略吗?

四、化敌为友、共同开拓专利市场

丁公司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迄今为止,该公司已针对高科技领域中的二十多项核心技术在国内外申请并获得了发明专利权。

然而,该公司也有其弱点,那就是制造产品的能力不行。

具体地说,就是该公司虽有一流的专利技术,但制造不出一流的专利产品。

由于制造不出一流的专利产品,该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尤其是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并不理想。

针对这种状况,该公司的负责人曾用一个形象的比喻自我解嘲说:

我们是高水平的“家具设计师”,但不是高水平的“木匠”,我们无法根据高水平的设计图,制造出高质量、高档次的“家具”。

在一次产品展销会上,丁公司的销售主管发现国内的另一家企业生产了涉嫌侵犯该公司专利权的产品。

基于收集侵权证据的需要,该销售主管购买了一台涉嫌侵权的产品,并进行了公证。

随后,该公司的几位高级技术人员和专利管理人员对这台涉嫌侵权的产品所具有的技术特征进行了仔细研究。

经过反复比较,他们一致认为这台涉嫌侵权的产品所具有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本公司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必要技术特征。

这就意味着这台涉嫌侵权的产品的确是侵权产品。

不过,令该公司技术人员和专利管理人员感到惊讶的是,这台侵权产品的质量之好远非该公司本身生产的产品可比。

该公司负责人在获悉此事之后,不仅没有因他人侵犯本公司的专利权而恼羞成怒,相反,还因为发现了“超一流的木匠”而喜出望外。

在随后的交涉过程中,该公司与侵权企业通过友好协商,决定以联营的方式共同生产专利产品。

由于各有所长,且精诚合作,这两家企业的联营产生了1+1大于2的效果,其产品迅速打开了国际市场。

“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当他人涉嫌侵犯自己的专利权时,许多专利权人往往会向人民法院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

如果最终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情节,全部或部分地支持专利权人的上述诉讼请求(注:

针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规定了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两种法律责任,但没有就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的具体处理问题作明确规定,因此,在是否销毁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的问题上,人民法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不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专利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应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销毁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

判决侵权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销毁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这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或许很痛快。

但是,与有毒、有害、搀杂、搀假的伪劣商品不同,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实质上也是社会财富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销毁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的处理方式,绝对不是最好的选择。

笔者认为,专利权人在维护其专利权时,应当怀有平和的心态,注重以和解的方式与侵权者解决专利纠纷。

在本案中,作为专利权人的丁公司化敌为友、与专利侵权者密切协作、共同开发国际市场的成功经验值得广大专利权人借鉴。

五、用专利战略“作秀”,既害国家,又害企业

在笔者调查过的企业中,个别企业不是通过实施专利战略来切实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是大作表面文章,把专利战略当作企业“作秀”的“道具”。

例如,戊公司为了证明该公司对专利战略的“高度重视”,搞了一个不切实际的专利规划,并因此而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表彰”和“鼓励”。

由于该专利规划不可能实现,戊公司便大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来滥竽充数。

本来,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也是有价值的,不能因外观设计专利不属于技术范畴,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程度相对较低就否认这两种专利的重要作用。

然而,就戊公司而言,其大量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实施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而是为了利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经过实质审查即可获得授权的这一制度安排,把本单位所拥有的专利数量凑上去,因此,该公司的行为纯粹是一种滥竽充数的行为。

这种作法不仅浪费了该公司的资金和人力资源、而且也无谓地增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量,更严重的是,这种作法败坏了专利的声誉,损害了国家专利制度的权威性。

结语

有道是“兵无常式、阵无常形、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企业专利战略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成功模式。

对于企业来说,关键是要面向市场,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专利战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实施,唯其如此,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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