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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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南京财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南财大教字[2005]119号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应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新生所在院(系)、部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

超过2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复查。

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于通知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1周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符合入学条件),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并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须先到学校财务处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在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办公室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各教学环节的考核和评审。

考核和评审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

每学期期末,必修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选修课程考核在课程教学结束后由课程归属院(系、部)安排,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课程成绩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

平时考核包括出勤、学习态度、平时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等;期终考核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论文、作品、口试等形式(根据各类课程特点具体掌握)进行。

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军事训练、生产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第八条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课程总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一般文科类期末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

理工科类期末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

第九条为逐步推行完全学分制,自2003级学生开始,考核成绩的评定,在百分制或五级制的基础上,采用国际通行的平均学分绩点制(GeneralPointAverage,即GPA)。

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习的量和质。

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互换关系表

制式

互换关系

五级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以下

绩点制

5.0-4.0

3.9-3.0

2.9-2.0

1.9-1

0

学分绩点的计算:

1.以60分的学分绩点为1.0,100分的学分绩点为5.0,从60分到100分每增加1分,递增0.1学分绩点。

2.课程学分绩点:

将课程考试成绩按上表转化为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其积则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3.平均学分绩点:

将一学期(或一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学期(或该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第十条学生所修各模块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学生所修各模块必修课程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均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

学生所选各模块选修课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不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以未修处理。

学生可改选同类选修课模块中的其他课程,以修完该模块所规定的学分。

第十一条课程重修规定:

1.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不单独编班教学。

由学生本人查阅本专业开课年级的教学计划,自行选择重修学期。

2.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分别按自学重修和跟班重修办理重修手续。

必修课程第一次期末考核成绩(指卷面成绩)在45分(含45分)以上者,可申请自学后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即自学重修。

凡申请自学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初办理重修课程手续[在本人所在院(系、部)登记并填写《重修申请表》,院(系)领导批准],自学重修学生在自学的过程中,应按任课教师的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基本作业(含小论文等),如不能完成课程基本作业,即为自动放弃自学重修。

自学重修的学生在重修学期期末,到教务处领取课程重修证,凭重修证及本人有关证件参加重修考试。

自学重修的课程不计平时成绩。

必修课程第一次期末考核成绩(指卷面成绩)在45分以下者,须跟班重修。

凡跟班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初办理重修课程手续[在本人所在院(系、部)登记并填写《重修申请表》,院(系、部)领导批准],获得跟班重修资格,并凭重修证跟班听课,凭重修证及本人有关证件参加重修考试。

跟班重修学生的成绩评定方法与正常修读课程成绩评定方法一致。

3.课程重修证的有效期为1学期。

取得课程重修证、获得重修资格的学生,在当次重修学期期末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故不参加重修考核的,此次重修即作废。

学生须在以后的学期中再次重修。

重修次数不作规定。

4.参加课程跟班重修的学生,一般与开课年级学生同堂听课。

因课程冲突无法听课者,经教务处认可,可不参加听课,而通过自学在重修学期末凭重修证及本人有关证件参加重修考试。

5.重修考核成绩合格,以实得分数记入学生本人学籍卡,并注明“重修”字样,重修考核成绩合格绩点计1;成绩不及格,不计入学生本人学籍卡。

6.同一门必修课程或教学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只在按正常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计不及格门次1门;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不计不及格门次。

7.本科四年制学生在第七、八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中,有课程未取得学分的,教务处可在第八学期期末前单独安排1次重修考核。

第十二条缓考、旷考规定:

1.缓考。

学生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院(系)的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院(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

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

缓考即失去一次考核机会。

缓考的学生不单独组织补考,须参加自学重修。

自学重修办法同本条例第十一条。

2.旷考。

学生擅自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即为旷考。

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计,并计不及格门次一门。

旷考的学生须参加跟班重修。

跟班重修办法同本条例第十一条。

3.学生应参加而未参加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重修考核,不计缓考、旷考。

第十三条凡考试(包括重修考核)违纪或舞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考试违纪或舞弊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重修。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考试违纪或舞弊的学生按《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处分。

第十四条体育课考核记分按我校《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每学期在期末考核后,任课教师在考试后全部结束3天内将学生学期总评成绩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期学生成绩报告单》,经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送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

学生对评分如有疑义,于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院(系)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转任课教师所在院(系、部)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三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但个别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转专业、转学:

1.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对于在校一直表现良好,仅因有关课程学习存在困难而无法继续本专业学习的同学,在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退学界限前,本人可以向学校提出在本校内转专业的申请,但所转专业必须是可以避免其学习困难的专业,其高考成绩也要达到或接近转入专业的要求。

转专业申请批准后一律从一年级开始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书,应由其家长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交所在院(系、部)。

所在院(系、部)根据该生情况研究后签署意见,如同意转出,提供该生入学时的高考成绩及在校学习成绩证明,一并交教务处。

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在学校教学资源可以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提请拟转入的院(系、部)进行相关考核。

拟转入的专业所在院(系、部)对学生进行考核,签署考核意见。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5.从2003级起,对按专业组招生的学生实行在组内打通培养,自主选择相应专业;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的优秀学生在二年级末可按一定比例申请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

3.由专科转入本科。

4.本科三年级或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或二年级以上。

5.由广播电视大学、成人高校转入我校。

6.由举办大专层次教育的中等师范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转入我校。

7.由校外办学点转入校本部。

8.在校学生成绩已达到退学标准。

9.无正当理由。

第十八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

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我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所在院(系)院长(主任)推荐或提出处理意见,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报江苏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2.学生在江苏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我校推荐和说明转学原因,经转入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我校,由我校以文件形式正式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审批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我校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须由我校许可推荐,经转入院校同意接受,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发函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联系,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文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和我校,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院校学生拟转入我校的,须经转出学校许可并与我校联系,并由转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正式发函与江苏省教育厅联系;同时,我校审核同意后,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5.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年的5–6月份办理。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档次或高一档次的,转专业时其已取得学分和成绩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必修课学分无效,必须重修;其他课程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条因转专业、转学而被编入同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被编入低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

本科学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

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除极其特殊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其休学手续必须最迟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贷学金停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医疗费用有关事宜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申请休学的学生,须递交附相关证明的休学申请书,由所在院(系、部)的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的学生还须经学校医院审核,教务处批准。

凡未经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

5.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后2周内向学校有关部门办完休学手续。

6.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二十四条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要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复查,认为能坚持正常学习,经院(系)院长(主任)审核同意,送教务处会签,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被批准复学的学生,其所在院(系)办公室要给学生寄发复学通知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未接到复学通知之前,不得来校复学。

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停办,则复学的学生编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2.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3.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章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l.有既往病史,但因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

2.凡学期必修课程有5门以上(含5门)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

3.历年必修课程累计有9门以上(含9门)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

4.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2年,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1年。

5.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

6.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7.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而不休学,自学校决定休学之日起不办休学手续而滞留学校超过1个月者。

8.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等疾病者。

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0.需出国留学者。

11.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12.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13.其他达到退学条件者。

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分管领导签字,以文件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经教务处复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在校修读至少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由教务处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自正式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提到的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次,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

2.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学年论文、读书活动、社会实践等),凡单独进行考核,均按1门课程计算。

3.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门次,按教育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南京财经大学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4.课程或其他教学环节重修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门次。

5.各模块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门次。

第三十条学生因学习成绩原因应退学的,可以申请试读。

具体规定如下:

1.在接到退学通知一周内,由学生及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试读资格。

2.试读须交付学费。

3.试读期一般为一年。

4.学生在试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校纪或有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取消其试读资格,予以退学。

办理试读资格按照《南京财经大学退学试读实施细则》(南财大教字[2004]47号)执行。

第六章学习纪律

第三十一条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所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重修课程冲突时,应向所在院(系)说明情况,并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考勤规定:

1.上课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任课教师、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检查督促,各院(系)应指定专人负责院(系)考勤报表的汇总,并向学生公布考勤情况。

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

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

学生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

2.法定节假日学生离校,应到所在院(系)登记,并按时回校。

除法定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

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才生效。

3.学生请假,1天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辅导员同意;1天以上5天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院(系、部)领导批准;5天及5天以上由主管院(系、部)领导批准,报送教务处备案。

缓考请假,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院(系)的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院(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

以上审批手续的有关书面材料和批件存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教学秘书处备查。

事后请假无效,并以旷课(考)论处。

4.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

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从严掌握。

5.学生请假期满,经核实请假有效的,应向院(系、部)办公室或批准人销假。

如假满后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经核实请假无效的,以旷课论处。

6.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院(系、部)内通报批评;累计旷课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予退学;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

无课时安排的天数一天按4学时计。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按每周15课时计。

7.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的,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与纪律

1.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必须慎重,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区别开来,处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2.学生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违纪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考场纪律另文规定。

3.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鉴定的办法。

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学校的处分条例处理。

4.学生要尊敬师长、文明礼貌,要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5.学生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区及参加集会,如有违反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分。

6.奖励与处分,由学校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由学生处组织各院(系、部)进行。

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

第三十六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学制规定的修业期内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按照《南京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学生修业期满,未能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包括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且未达到退学规定的,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自结业后的两个学年内,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重修考核(每门课程最多不超过两次),逾期不予受理。

重修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由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代为考察。

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考察单位出具其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学校根据其表现情况,解除察看,教务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八章其它

第四十一条学生证、校徽的管理按《南京财经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条例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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