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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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01本条文阐明编制本规范的宗旨。

1.0.2规定了本规范适用范畴。

1.0.3给水工程是城镇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给水工程的设计应以城镇总体规划为要紧依据。

其中,水源选择、净水厂厂址以及输配水管线的走向等更与规划的要求紧密相关,因此设计时应依照规划要求,结合都市现状加以确定。

1.0.4强调对水资源的节约和水体爱护以及建设节水型城镇的要求。

设计中应处理好在一种水源有几种不同用途时的相互关系及综合利用,确保水资源的可连续性。

1.0.5对土地资源节约使用作了原那么规定。

净水厂和泵站等的用地指标应符合«都市给水工程相许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1.0.6对给水工程近、远期设计年限作的规定。

年限的确定应在满足都市供水需要的前提下,依照建设资金投入的可能作适当调整。

1.0.7本条规定给水工程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所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水厂中专用设备的合理使用年限由于涉及到的设备品种不同,其更新周期也不相同,同时设计中所选用的材质也阻碍使用年限,故难以作出统一规定,本条文只作了原那么规定。

同样由于目前给水工程中应用的管道材质专门多,有关使用年限的确切资料不多,故也难以作出明确规定。

1.0.8关于在给水工程设计中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以及在设计中表达行业技术进步的原那么确定。

依照建设部组织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正在编制的«都市供水行业2020年技术进步进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保证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水质、保证供水、优化运行成本和改善供水服务〞作为技术进步的要紧目标,故本条文作了相应规定。

另外,关于工程设计而言,节约能源和资源,降低工程造价也应作为目标之一,故也予以列入。

1.0.9提出了关于给水工程设计时需同时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在专门地区的给水工程的设计,还应遵循相关规范的要求。

3给水系统

3.0.1给水系统的确定在给水设计中最具全局意义。

系统选择的合理与否将对整个给水工程产生重大阻碍。

一样给水系统可分成统一供水系统、分质供水系统、分压供水系统、分区供水系统以及由多种供水系统组合等。

因此,在给水系统选择时,必须结合当地地势、水源、城镇规划、供水规模及水质要求等条件,从全局考虑,通过多种可能方案的技经比较,选择最合理的给水系统。

3.0.2当城镇地势高差大时,如采纳统一供水系统,假设满足所有用户用水压力,那么将大大提高管网的供水压力,造成极大的不必要的能量缺失,并因管道承担高压而给安全运行带来威协。

因此宜按地势高低不同,采纳不同的分压供水系统,以节约能耗和有利于供水安全。

在向远离水厂或局部地势高程较高的区域供水时,采纳设置加压泵站的局部分区供水系统将可降低水厂的出厂水压,以达到节约能耗的目的。

3.0.3在城镇统一供水的情形下,用水量较大的工业企业又相对集中,且有能够利用的合适水源时,在通过技经比较后可考虑设置独立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采纳低质水供工业用水系统,使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3.0.4当水源地高程相关于供水区域较高时,应依照沿程地势状况,对采纳重力输水方式和加压输水方式作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加以选定,以便充分利用水源地与供水区域的高程差。

在运算加压输水方式的经常运行电费时,应考虑因年内水源水位和需水量变化而使加压流量与扬程的相应改变。

3.0.5随着供水普及率的提高,城镇化建设的加速,以及受水源条件的限制和发挥集中治理的优势,在一个较广的范畴内,统一取用较好的水源,组成一个跨过地域界限向多个城镇统一供水的系统(即称之谓〝区域供水〞)已在我国许多地区实施。

由于区域供水的范畴较为广宽,跨过城镇专门多,增加了供水系统的复杂程度,因此在设计区域供水时,必须对各种可能的供水方案作出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选定。

3.0.6为确保供水安全,有条件的都市宜采纳多水源供水系统,并考虑在事故中能相互调度。

3.0.7城镇给水系统的设计,除了对系统总体布局采纳统一、分质或分压等供水方式进行分析比较外,水量调剂构筑物设置,对配水管网的造价和经常运行费用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还需对水量调剂构筑物设置在净水厂内或部份设于配水管网中作多方案的技经比较。

管网中调剂构筑物设置能够采纳高位水池或调剂水池加增压泵站。

设置位置可采纳网中设置或对置设置,应依照水量分配和地势条件等分析确定。

3.0.8明确规定生活用水给水系统的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由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是用户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因此在确定水厂出水水质目标时,还应考虑水厂至用户用水点水质改变的因素。

关于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由于各种工业生产工艺性质不同,生产用水的水质要求各异,故其水质标准应依照用户要求经分析研究后合理确定。

3.0.9本条是关于配水管网最小服务水头的规定。

给水管网的最小服务水头是指城镇配水管网与居住小区或用户接管点处为满足用水要求所应坚持的最小水头,关于城镇给水系统,通常以需要满足的直截了当供水的建筑物层数来确定。

(不包括设置水箱,利用夜间进水,由水箱供水的层数)单独的高层建筑或在高地上的个别建筑,可设局部加压装置来解决,不宜作为城镇给水系统的操纵条件。

3.0.9在城镇给水系统设计中,必须对原有给水设施和构筑物做到充分和合理的利用,充分发挥原有设施能力,节约工程投资,节约成本,并做好新、旧构筑物的合理衔接。

4设计水量

4.0.1规定了设计用水量组成内容。

原规范中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合并运算,现予以分列。

4.0.2规定了水厂设计规模的运算方法。

明确水厂规模系指设计最高日的供水量。

4.0.31997年«室外给规»局部修订时,曾依照建设部下达的科研项目〝都市生活用水定额研究〞成果对居民生活和综合生活用水定额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和调整。

〝都市生活用水定额研究〞的数据来源于全国用水人口35%,全国市政供水量40%,在约10万个数据基础上进行统计分析后综合确定。

用水定额按地域分区和都市规模划分。

地域的划分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作相应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要紧依照气候条件将全国分为七个区。

由于用水定额不仅同气候有关,还与经济发达程度、水资源分布、人民生活适应和住房标准紧密相关,故用水定额分区参照气候分区,将用水定额划分为三个区,并按行政区划作了适当调整,即:

一区:

大致相当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的III、IV、V区;二区:

大致相当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的I、II区;三区:

大致相当建筑气候区标准的VI、VII区。

本次修编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都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将四川、贵州由一区调准噶到二区。

都市规模分类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与现行的国家标准«都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差不多和谐。

都市规划法规定:

特大都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上;大都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下,50万以上;中小都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下。

生活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和〝综合生活用水〞分别制定定额。

居民生活用水指都市中居民的饮用、烹饪、洗涤、冲厕、洗澡等日常生活用水;综合生活用水包括:

都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及设施用水二部分的总水量。

公共建筑及设施用水包括娱乐场所、宾馆、浴室、商业、学校和机关办公楼等用水,但不包括都市浇洒道路、绿地和市政等用水。

依照调查资料,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特区的都市生活用水,因暂住及流淌人口较多,它们的用水定额较高,一样要高出所在用水分区和同等规模都市用水定额的1~2倍,故建议依照该都市的用水实际情形,其用水定额可酌情增加。

由于都市综合用水定额(指水厂总供水除以用水人口,包含综合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市政用水及其他用水的水量)中工业用水是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各都市的工业结构和规模以及进展水平千差万别,因此本规范中未列入都市综合用水定额。

本次规范修编前,曾向全国有关单位征询过关于用水定额规定的意见,有个别单位对用水定额提出了质疑,故本次修编中对〝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及条文说明中〝都市综合用水量调查表〞自1997年以来的情形进行了全面复核。

按照«都市供水统计年鉴»(1990~2001年)中555个都市用水的资料进行了统计并与1997年所订用水定额对比作了分析。

统计的最大、最小值详见表1~表6。

从统计结果能够看出:

1由于统计值包涵了所有统计对象的资料,因此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明显大于原规定;

2对比居民生活用水定额,除一区个别都市用水量大于原规定较多外,大部分多在原规定范畴或邻近;

3对比综合生活用水定额,大部分均在原规定范畴或邻近;

4由于三区特大都市、大都市的统计对象太少,故缺乏代表性。

鉴于以上情形,本次修编对原定额暂不作修改。

表1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

分区

特大都市

大都市

中等都市

小都市

236~380

162~436

145~498

110~359

113~216

83~208

94~176

80~241

218

244

90~155

109~238

表2平均日居民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

分区

特大都市

大都市

中等都市

小都市

137~348

95~312

92~301

61~301

85~166

53~197

46~177

31~188

167

209

66~143

72~187

表3最高日综合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

分区

特大都市

大都市

中等都市

小都市

261~392

148~478

108~464

100~411

136~303

102~260

124~258

90~312

224

244

94~155

136~320

表4平均日综合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

分区

特大都市

大都市

中等都市

小都市

184~348

120~388

92~352

67~402

112~247

97~237

63~192

44~267

171

209

70~143

103~216

表5最高日都市综合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

分区

特大都市

大都市

中等都市

小都市

436~749

240~711

253~710

200~667

329~612

236~517

208~464

200~633

313

414

152~213

204~529

表6平均日都市综合生活用水调查结果(L/人·d)

分区

特大都市

大都市

中等都市

小都市

435~615

226~659

197~576

110~559

240~408

208~438

135~349

98~416

240

378

97~157

136~364

4.0.4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由于工业结构和工艺性质不同,差异明显。

本条文仅于工业企业用水量确定的方法作了原那么规定。

近年来,在一些都市用水量推测中往往显现对工业用水的推测偏高。

其要紧缘故是关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产品质量的提高、节水技术的进展以及产品用水单耗的降低估量不足。

因此在工业用水量的推测中,必须考虑上述因素,结合对现状工业用水量的分析加以确定。

4.0.5关于消防用水量、水压及连续设计的原那么规定。

4.0.6关于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量的规定。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作相应规定。

4.0.71999年我国都市供水企业平均漏损率为15.14%。

为了加强都市供水管网漏损操纵,建设部制定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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