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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要求地方标准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8-03-01实施

2008-01-29发布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要求

Safetyrequirementforroadpassengertransportationtraffic

DB33/687—2008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ICS03.220.20

R09

1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5.1.1、第6章、7.1、7.2、7.3.4.1、7.3.4.5、7.3.4.7、7.3.4.8、第8章和第9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交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风交通长运公司、杭州中导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本安仪表系统有限公司、沈阳地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成都成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通涌卫星定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夏国建、卢全德、周慧忠、甘祖德、高峰、卢晓雄、楼志明、张礼飞、单伟斌、周向东。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要求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为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而对车辆安全设施、电子记录监控装置、车辆安全技术和旅客运输站(场)相关检查及其它安全检查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站(场),为确保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所承担的道路客运安全工作。

本标准是核定旅客运输站(场)级别和核发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依据之一。

本标准规定内容为保障道路客运行车安全的最低要求,不排除并且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站(场)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或适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更高要求。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一部分:

性能和结构要求

GB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GB15208.1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1部分:

通用技术要求

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

GB/T19392-2003汽车GPS导航系统通用规范

JT/T198-2004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200-2004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JT/T325-2004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JT/T478-2002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

AQ3003-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

AQ3004-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1 

道路客运

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不包括出租客运。

13.2 

道路客运经营者

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人。

13.3 

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

对影响安全行车的客运车辆技术性能进行检查。

13.4 

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

对客运车辆在营运前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机构。

13.5 

客运车辆出站安全检查

对客运车辆出站营运时的安全要求进行检查。

13.6 

旅客运输站(场)

为旅客和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站场。

按JT/T200-2004标准核定的五级以上车站。

13.7 

一类客运班线

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13.8 

二类客运班线

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13.9 

三类客运班线

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13.10 

始发

客运车辆当天首次出站发车营运。

13.11 

危险物品

具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

13.12 日驾驶时间

同一驾驶人员在24h内驾驶时间总和。

1注:

不超过20min的休息时间被视为驾驶时间。

13.13 

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由基于全球定位系统(以下简称GPS)和无线移动通信技术的汽车运行安全监控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以及对安装车载终端的客运车辆进行监控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系统组成。

14 车辆安全设施

客运车辆安全设施配置应符合GB7258要求。

其中安全带、灭火装置、安全提示和标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4.1 安全带

4.1.1一、二、三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道路客运车辆所有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其它道路客运车辆宜装置汽车安全带,其中设立站立乘员席的道路客运车辆除外。

4.1.2驾驶员座椅、前排座椅及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的座椅,宜装置两点斜肩式或三点式汽车安全带。

14.2 灭火装置

4.2.1客运车辆车厢内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其性能和结构要求应符合GB4351.1-2005要求。

灭火器应能扑灭固体、液体和气体火灾,单个容量不小于2kg;车身9m以上或座位在2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4.2.2灭火器应放置在干燥、远离油污、方便取用的部位,并应作固定放置,其中至少应有一个灭火器放置在靠近驾驶员座位的部位。

灭火器不应被遮挡、栓系或上锁。

4.2.3灭火器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所有灭火器均应保持正常有效。

4.2.4后置式发动机的客运车辆宜设置发动机仓自动灭火装置。

14.3 安全提示和标识

4.3.1客运车辆车厢内应有禁止吸烟和禁止明火的标志,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

4.3.2灭火器、安全门(窗)、安全锤、旅客门、安全出口的应急控制器等设施附近应有明显的红色醒目标识,字体高度不应小于20mm,并注明其操作方法。

4.3.3客运车辆车厢内应有防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的警示标志,以便于旅客监督。

字体高度不应小于30mm。

4.3.4客运车辆车厢内应在明显位置标明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监督电话,字体高度不应小于30mm。

4.3.5客运车辆装有音响或视频设备的,应通过音响或视频设备向旅客宣传安全乘车知识,指导旅客正确使用车内安全设施。

驾驶员及乘务员应及时提示旅客正确使用安全带。

15 汽车行驶记录仪

15.1 配置要求

15.1.1 一般要求

5.1.1.1客运车辆应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

5.1.1.2客运车辆安装的汽车行驶纪录仪应符合GB/T19056-2003的要求,并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和检验合格标志。

5.1.1.3汽车行驶记录仪厂商应向客运经营者提供汽车行驶纪录仪数据分析和管理软件。

使用汽车行驶纪录仪公共管理软件时,汽车行驶纪录仪数据格式应能兼容该软件。

15.1.2 性能要求

5.1.2.1汽车行驶记录仪应能以不大于0.2s的时间间隔持续记录并存储停车前20s实时时间对应的车辆行驶速度值及车辆制动状态信号、灯光信号、转向灯信号,记录次数至少为10次。

5.1.2.2汽车行驶记录仪应能设置速度和连续驾驶时间的限值,并对行车过程中车辆超速行驶或连续驾驶时间时发出声光告警。

5.1.2.3通过显示器操作按键应能显示当前驾驶员身份。

5.1.2.4汽车行驶记录仪采用的USB(通用串行总线)标准接口,应能兼容所有标准制式的USB存储设备。

5.1.2.5数据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硬件上,应在汽车行驶记录仪主机上采取贴封或铅封防止数据储存器等重要器件被更换;

b)汽车行驶记录仪主机内车辆行驶速度、里程、驾驶时间等原始数据不能通过外部设备进行任何改写或删除操作。

15.1.3 安装、维修、校准

5.1.3.1新出厂的客运车辆宜由汽车制造商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并进行校准,在用车辆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维修和校准工作应由具备安装资质条件的服务站或汽车行驶记录仪生产厂商授权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实施。

5.1.3.2客运车辆在启用时应对汽车行驶记录仪与车辆特征参数实行匹配和校准,并将车辆基本信息和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校准信息写入汽车行驶记录仪之中。

校准内容包括:

时间校准、速度校准、里程计数置零、存储记录初始化。

车辆基本信息包括:

车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识别编码(VIN)、车辆特征系数。

5.1.3.3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不应影响其记录数据的准确性,行驶记录仪主机应安装在仪表盘附近,便于驾驶员查看和数据的上载。

5.1.3.4汽车行驶记录仪进行维修前应将其存储的相关数据上载保存。

5.1.3.5汽车行驶记录仪在经过维修之后,或者在对影响车辆特征系数的机件进行变更之后,或者发现时间显示存在偏差且超过2min时,或者发现记录数据有异常时,应立即对其进行校准。

5.1.3.6经校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应加贴封或铅封,在使用中不应被人为影响或篡改。

15.1.4 检验

5.1.4.1汽车行驶记录仪由具备汽车行驶记录仪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从上次检验起一年内应检验一次。

5.1.4.2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自检功能、数据记录、驾驶员身份记录、显示功能、通信功能、数据安全性、时间误差、速度误差、里程误差、贴封或铅封状况。

15.2 使用管理要求

5.2.1驾驶员应保持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正常,使用中应注意查看汽车行驶记录仪显示速度和车辆速度表显示速度是否一致,显示时间和实际时间是否有误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维修。

5.2.2驾驶员在每次驾驶车辆前,应先向汽车行驶记录仪输入自己的身份代码。

驾驶途中替换驾驶员时,应重新在汽车行驶记录仪中确认身份。

5.2.3应当根据车辆类型和运行线路的道路条件,对汽车行驶记录仪进行最高时速限定设置,最高时速值不应大于运行线路的道路最高时速值;应当设置连续驾驶时间和日驾驶时间值,连续驾驶时间限定值为4h,日驾驶时间限定值为8h。

驾驶员在驾驶中发现汽车行驶记录仪发出车辆超速行驶警报时应立即降低车速;当汽车行驶记录仪发出疲劳驾驶警报时驾驶员应及时在安全处停车休息,休息时间每次不少于20min;日驾驶时间超过8h,驾驶员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5.2.4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制定汽车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汽车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

汽车行驶记录仪管理人员应经常对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使用情况和使用者身份进行检查,并定期对行驶记录仪的数据进行采集,数据采集周期不大于15天。

对采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进行整理、统计和分析,根据记录数据查找驾驶员的违章行为,分析不安全的行车因素。

对有违章记录的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驾驶员,督促驾驶员改正。

5.2.5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建立客运车辆行驶记录仪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车辆类型、行驶记录仪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安装记录、校准记录、检验日期、维修记录等。

16 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16.1 配置要求

6.1.1从事一、二、三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建立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对客运车辆的运行安全实施监控。

其它客运班线经营者可根据需要建立。

6.1.2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符合GB/T19392-2003的要求。

6.1.3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建立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对本区域的道路客运车辆实施安全监管和提供信息服务。

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能实现与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的联通,向公共管理与服务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6.1.4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驾驶员身份验证、车辆管理、车辆定位信息查询、车辆安全状态监测、行驶路线监控、紧急报警、轨迹回放、数据下载、报表管理、信息指挥调度等功能。

上述功能应符合AQ3003-2005的要求。

6.1.5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能回放车辆一个月的运行轨迹。

6.1.6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能提供全天候的不间断服务,应具备长期和稳定的工作能力。

6.1.7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配备专职的监控人员对客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监控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计算机操作和维护技能,掌握卫星定位系统及移动通信的基础知识。

6.1.8一、二、三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其它客运车辆可根据需要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车载终端产品整体性能要求和定位部件性能要求应符合AQ3004-2005的要求。

6.1.9车载终端产品应具备以下功能:

自检功能、定位信息采集、状态信息采集、路线监控、应急报警等功能。

上述功能应符合AQ3004-2005的要求。

6.1.10车载终端宜具备语音功能,不具备语音功能的车载终端应在车辆上安装车载电话。

6.1.11车载终端应支持多种无线传输方式。

当车辆所在地无线网络支持分组数据传输时,车载终端应首先选择分组数据传输方式;当所在地不支持分组数据传输时,宜采取短信方式传送数据;如果车载终端无法注册到所在地无线网络时,应将数据保存,直至注册到无线网络时一并传送。

6.1.12车载终端应将位置信息按时传送给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传送间隔时间应不大于3min。

6.1.13安装车载终端的客运车辆车厢内宜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可通过车载终端的通讯装置对摄像装置摄取的图像实行实时或定时上传。

6.1.14车载终端的安装和维修应由生产商授权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改变车载终端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式。

车载终端安装位置应远离安全气囊控制装置、音响系统、ABS系统和其它敏感的电子设备。

不得在GPS天线和通讯天线上覆盖杂物或遮挡。

16.2 使用管理要求

16.2.1 建立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对客运车辆的安全行车进行实时监控,监控内容为:

a)车辆是否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运行;

b)车辆的行驶速度是否超过设定的最高时值;

c)车辆连续运行时间;

d)车辆是否有报警情况;

e)对装有车厢摄像装置的车辆根据发回的图像检查装载情况。

6.2.3道路客运经营者应通过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对每辆安装车载终端的客运车辆进行限速设置。

6.2.4当发现车辆超速行驶时,监控人员应向驾驶员发出提示驾驶员减速行驶的警告。

当发现车辆偏离正常运行路线,或车辆数据显示异常,或车辆有报警情况,或车厢图像显示有超载和其它不正常情况时,监控人员应及时联系驾驶员核实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提示纠正。

6.2.5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通过车载终端或车载电话及时将道路交通状况、天气情况等与行车安全有关的内容通知驾驶员。

6.2.6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对车辆的监控和通讯情况进行记录,对监控数据进行保存,数据的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每月应定期对监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对上传的车厢图像应当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6.2.7道路客运经营者应根据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监控数据分析结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对有违章记录的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驾驶员,督促驾驶员改正。

17 车辆安全技术检查

17.1 技术要求

7.1.1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应符合GB7258和GB18565的规定。

7.1.2客运车辆应按GB/T18344要求定期实行维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合格。

17.2 驾驶员检查要求

7.2.1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途中和收车后应对所驾驶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保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常规检查内容参照表1。

 

表1驾驶员常规检查内容

项目

检查内容

车辆安全状况

①灯光、仪表是否正常有效;

②行车制动、驻车制动装置工作是否有效,制动液是否充足;

③转向系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工作是否有效;

④喇叭、雨刮器、后(下)视镜是否正常有效;

⑤轮胎(钢圈)是否符合要求,轮胎螺丝是否紧固;

⑥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

⑦行驶中底盘有无异常情况;

⑧车门、车窗和安全门(窗)是否符合要求。

车内安全设施

①是否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三角垫木(铁);

②车上座椅固定是否牢固,安全锤、安全带是否齐全有效;

③GPS车载终端、车辆行驶记录仪及图像监控设备工作是否正常;

④灭火器是否齐全有效,放置是否处于方便取用之处;

⑤车厢内各类安全提示、安全标识是否是否完好清晰。

7.2.2驾驶员在安全技术性能检查中发现有影响行车安全的机械或电器故障,应修复后方可运行。

7.2.3驾驶员应将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和维修情况如实告知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的检查人员。

17.3 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要求

旅客运输站(场)应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

17.3.1 检查人员要求

7.3.1.1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应配备安全技术检查人员。

其中二级以上旅客运输站(场)的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应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技术检查人员,并应配备引车员。

三级旅客运输站(场)的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技术检查人员,其它旅客运输站(场)应配备安全技术检查人员。

7.3.1.2安全技术检查人员应掌握汽车结构、汽车修理、汽车检测的相关知识。

底盘检查人员应具有汽车修理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引车员应具备大客车驾驶资格,从事计算机联网检测设备操作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计算机操作和维护技能。

7.3.1.3安全技术检查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培训,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上岗。

17.3.2 检查设备要求

7.3.2.1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应配备与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相适应的仪器和工具。

包括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及各种手工工具。

7.3.2.2二级以上旅客运输站(场)的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除配备7.3.2.1条中的仪器和工具外,还应配备汽车底盘间隙检查仪及安全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设备包括汽车侧滑检测台、汽车制动性能检测台、轴重仪、计算机控制系统。

7.3.2.3车辆安全技术检查仪器及检查设备应符合相应仪器设备的国家、行业产品标准,并应按规定周期检定合格。

检查设备承载能力和尺寸应能满足车辆检测需要。

7.3.2.4计算机控制系统应符合JT/T478-2002要求,并应留有数据接口。

7.3.2.5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具有车辆信息登录、受控自动检查、检查结果自动评判、检查数据自动存档、检查报告自动生成、检查信息的查询以及人工检验项目和未联网检查仪器检查结果的人工录入等功能。

17.3.3 检查设施要求

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场地设施应满足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要求。

7.3.3.1独立的检查车间。

检查车间具有明显标志,且具备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条件。

车间及进出口通道地面应平整,纵向坡度小于1%。

采用滚筒反力式制动台的,在制动台前后10m内,地面附着系数不小于0.7。

7.3.3.2配置7.3.2.1条设备的,可只设检查地沟,地沟规格为:

(10±2)m×0.8m×(1.5±0.1)m(长×宽×高),并安装36伏照明设施。

7.3.3.3配置7.3.2.2条设备的,可单设检查线。

检查线长度、检查设备布局等应符合设备检查要求。

长度应不小于16m,宽度应不小于6m。

17.3.4 检查要求

17.3.4.1 旅客运输站(场)发车的客运车辆,由旅客运输站(场)的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协助驾驶员对其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

a)定线定班次的客运车辆由始发站(场)每日在始发前进行一次检查,定线非定班次的客运车辆每月进行十次以上检查;

b)外省客运车辆在本省旅客运输站(场)过夜作为起点站发车的,旅客运输站(场)应对其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7.3.4.2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对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包括外部检视、底盘检查和台架检查,常规检查内容参照表2。

表2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常规检查内容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外部检视

轮胎磨损及异常状况;灯光、信号装置异常状况。

人工

底盘检查

①传动轴安装紧固状况;传动轴万向节、过桥轴承间隙状况。

人工或底盘间隙检查仪

②转向器、转向助力装置安装紧固状况;转向节主销、转向节臂及横直拉杆球头间隙及紧固状况。

③车架断裂及铆接紧固状况;车桥断裂及紧固状况;车轮及其制动装置、悬挂装置紧固、断裂及间隙状况;轮毂轴承间隙状况。

④制动控制阀安装及传动连接紧固状况;制动管路漏油、漏气、磨损及老化状况。

⑤燃油箱安装紧固状况;燃油管路漏油及磨损状况。

制动性能检查

前后轴制动力、左右轮制动力平衡、车轮阻滞力和整车制动力检测;驻车制动力检测。

台架程控测试

侧滑性能检查

转向轮侧滑量。

台架程控测试

7.3.4.3制动性、侧滑性的台架检查周期参照表3执行,当行驶里程与间隔日期不一致时,按先达到者为准。

 

表3台架检查周期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

车辆等级

间隔里程(km)

间隔日期(天)

一级

高级

8000±500

10-15

其它

5000±500

10-15

二级

——

3500±500

7-10

三级

——

2000±500

7-10

注:

车辆技术状况等级和车辆等级按JT/T198-2004及JT/T325-2004确定

7.3.4.4道路客运经营者或驾驶员可以根据车辆技术状况提出缩短制动、侧滑的台架检查周期和临时检查要求,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要求给予检查。

7.3.4.5在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时,客运车辆应具备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和二级维护记录。

对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检验或二级维护的车辆,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不予实施安全技术检查。

7.3.4.6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对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检查应制作检查报告单,检查报告单格式见附录1和附录2,其中附录1为电脑自动打印格式,附录2为人工检查填写格式。

检查报告单应经驾驶员签字,安全技术检查人员予以确认。

检查不合格的车辆,驾驶员应负责及时修复,并经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复检合格。

检查合格的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应出具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合格证,合格证格式见附录3。

安全技术检查机构应将纸质检查报告单存档,存档期不少于6个月。

7.3.4.7驾驶员应持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合格证、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向旅客运输站(场)行车业务部门报班,旅客运输站(场)行车业务部门应在查验上述单证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后方可组织旅客上车。

7.3.4.8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每月应将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情况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

18 旅客行包安全检查

18.1 设施要求

8.1.1旅客运输站(场)应对旅客携带及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8.1.2旅客运输站(场)应在车站旅客进口处设置行包安全检查岗位,配备专职危险物品检查人员,设置的行包安全检查岗位应有明显的标志或标识,并张贴检查内容和检查项目。

8.1.3行包安全检查人员应熟悉检查危险物品的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掌握安全检查设备的操作、使用和危险物品的识别技能。

行包安全检查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8.1.4二级以上旅客运输站(场)应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可查行李最大尺寸宜为:

900mm×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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