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认证实施细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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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认证实施细则doc
CTC/QVg-OP01/1.0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玻璃
(试用)
二00六年八月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程序
4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2样品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认证后的监督
5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6.1认证标志的使用
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3加施方式
7收费
附件1:
建筑玻璃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2:
建筑玻璃产品认证的描述表
附件3:
建筑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各种建筑玻璃产品自愿认证,包括:
浮法玻璃、平板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阳光控制镀膜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防弹玻璃、半钢化玻璃、防火玻璃、贴膜玻璃。
安全玻璃应符合《安全玻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
2认证模式
样品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程序
3、认证的基本程序
3.1认证的申请
3.2产品抽样检验
3.3初次认证现场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和复评
4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的划分
4.1.1.1浮法玻璃及平板玻璃
浮法玻璃及平板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产品用途划分:
a)浮法玻璃根据产品用途分为三个单元:
制镜级浮法玻璃、汽车级浮法玻璃和建筑级浮法玻璃。
b)平板玻璃根据产品的生产工艺分为三个单元:
有槽法拉引玻璃、无槽法拉引玻璃和平拉法拉引玻璃。
4.1.1.2着色玻璃
着色玻璃根据产品的生产工艺分为四个单元:
浮法着色玻璃、有槽法拉引着色玻璃、无槽法拉引着色玻璃和平拉法拉引着色玻璃。
4.1.1.3镀膜玻璃
镀膜玻璃的单元根据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种类划分:
a)阳光控制镀膜玻璃根据生产工艺分为:
固相喷涂阳光控制镀膜玻璃、液相喷涂阳光控制镀膜玻璃、气相喷涂阳光控制镀膜玻璃、磁控溅射阳光控制镀膜玻璃,真空阳光控制镀膜玻璃。
b)低辐射镀膜玻璃根据生产工艺分为:
固相喷涂低辐射镀膜玻璃、液相喷涂低辐射镀膜玻璃、气相喷涂低辐射镀膜玻璃、磁控溅射低辐射镀膜玻璃。
4.1.1.4防弹玻璃
防弹玻璃的单元按照防弹性能分为三个单元:
L类防弹玻璃、M类防弹玻璃、H类防弹玻璃。
4.1.1.5半钢化玻璃
半钢化玻璃按产品厚度d分为三个单元:
d≤6mm、6mm<d≤12mm、d>12mm。
4.1.1.6防火玻璃
防火玻璃的单元按玻璃的种类和防火等级划分:
a)复合防火玻璃分为:
Ⅰ级复合防火玻璃、Ⅱ级复合防火玻璃、Ⅲ级复合防火玻璃、Ⅳ级复合防火玻璃。
b)单片防火玻璃分为:
Ⅰ级单片防火玻璃、Ⅱ级单片防火玻璃、Ⅲ级单片防火玻璃、Ⅳ级单片防火玻璃。
4.1.1.7贴膜玻璃
贴膜玻璃按照产品性能分为三个单元:
Ⅰ类贴膜玻璃、Ⅱ类贴膜玻璃、Ⅲ类贴膜玻璃。
4.1.2申请文件
申请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CTC有关规定所要求的以及认证机构所要求的文件:
a)生产厂概况;
b)生产厂质量管理文件;
c)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安全性能指标规定;
d)产品检验报告;
e)生产/检验所需的主要设备、仪器清单及检测设备计量检定证书。
必要时,提供委托检验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
f)产品描述。
g)关键原/辅材料供应商清单。
4.2样品检测
4.2.1申请人应根据认证所依据的产品标准提供样品进行检测。
4.2.2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
a)浮法玻璃和平板玻璃的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11614—1999《浮法玻璃》和GB4871—1995《普通平板玻璃》制定。
各种浮法玻璃和平板玻璃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
b)着色玻璃的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T18701—2002《着色玻璃》制定。
各种着色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
各种着色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
c)镀膜玻璃的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T18915.1—2002《镀膜玻璃第1部分阳光控制镀膜玻璃》和GB/T18915.2—2002《镀膜玻璃第2部分低辐射镀膜玻璃》制定。
各种镀膜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
d)防弹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参照GB17840—1999《防弹玻璃》制定。
各种防弹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
e)半钢化玻璃的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与半钢化玻璃》制定。
各种半钢化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
f)防火玻璃的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15763.1—2001《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制定。
各种防火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
g)贴膜玻璃的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JC846—1999《贴膜玻璃》制定。
各种贴膜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4.3.2工厂审查内容
4.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需要时,按照认证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4.3.2.2产品一致性检查
a)申请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是否与申报时一致;
b)申请认证产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检测频度进行检测;
c)现场抽取样品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
4.4.1.1样品检测
检测项目应全部合格,如有任一不合格,则认证终止,申请人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4.4.1.2初始工厂审查
评价结果可分为三个等级
a)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审查合格。
b)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工厂审查合格。
c)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终止审查。
4.4.2认证结果的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审查和样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审查以及样品检测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TC的要求。
4.4.3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审查时间、样品检测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样品检测时间为根据建筑玻璃的检验项目所需的时间决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该产品按相关标准检测的两倍工作日时间。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监督检查频次
4.5.1.2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3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4.5.2.1方式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为:
工厂检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样品检测。
4.5.2.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加工场所1-4个人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从获证起的四年内,其检查范围应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
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核。
审核内容和审核时间与初次工厂审查相同。
4.5.2.3产品一致性检查
同本规则4.2.2.2的规定。
4.5.2.4样品检测
获证起的四年内,对生产厂的获证产品,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单元的产品进行性能检测;获证后的第五年,按照认证单元对具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性能检测,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
4.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
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的有效性依靠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2.1变更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同一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根据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样品要求
按照变更程序要求,对变更产品进行参数比较,确认需进行检验的产品,并根据附件3的要求检验。
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认证的暂停、注销或撤消按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6.1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玻璃生产企业在通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后,可以在获准认证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号。
6.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认证标准号
6.3加施方式
建筑玻璃可以使用暂时性标志,也可以是永久性的。
永久性标志的印制方法可以采用移印法、丝网印刷、蚀刻法或喷砂等方法,标志应清晰。
暂时性标志在玻璃安装使用后可去掉。
7收费
认证收费由CTC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质量负责人
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认可,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
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二年。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
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部件、组件、配线等与认证样品一致。
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
并应保存检验记录。
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检验试验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6.1校准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
对涉及产品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的检验和测试设备,除国家有规定之外,每年最少校准一次。
校准应溯源至国家基准或标准。
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功能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的功能检查。
功能检查每隔一段时间或每个生产阶段必须实施一次。
当发现功能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功能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
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内部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附件2:
建筑玻璃产品认证的描述表
(共4个表,申请方可根据申请认证的产品种类和单元进行选择并按申请单元填写,
1个表格只能填写1种产品,表格不够可复制)
表1□浮法玻璃□平板玻璃□着色玻璃
序号
产品种类
产品分级1)
/生产工艺2)
厚度或厚度范围(mm)
板宽(mm)
备注
注1):
浮法玻璃填写产品级别,根据GB11614《浮法玻璃》,产品分为制镜级、汽车级和建筑级。
2):
平板玻璃填写生产工艺,分为有槽法拉引、无槽法拉引和平拉法拉引。
3):
着色玻璃填写生产工艺,分为浮法、有槽法拉引、无槽法拉引和平拉法拉引。
表2□阳光控制膜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
序号
产品种类
生产工艺1)
厚度或厚度范围(mm)
长×宽(mm)
备注
注1)阳光控制镀膜玻璃生产工艺分为固相喷涂、液相喷涂、气相喷涂、磁控溅射和真空法。
注2)低辐射镀膜玻璃生产工艺分为固相喷涂、液相喷涂、气相喷涂、磁控溅射法。
表3□防弹玻璃□防火玻璃□贴膜玻璃□半钢化玻璃
序号
产品种类1)
产品分级(类)2)
厚度或厚度范围3)(mm)
长×宽(mm)
备注
注1)产品种类分为:
防弹玻璃、复合防火玻璃、单片防火玻璃、贴膜玻璃和半钢化玻璃。
注2)防弹玻璃依据GB17840-1999《防弹玻璃》,按照防弹性能分为L类、M类、H类;
防火玻璃依据GB15763.1-2001《防火玻璃》,按照防火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贴膜玻璃依据JC864-1999《贴膜玻璃》,按照产品性能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注3)半钢化玻璃应填写具体厚度。
附件3:
建筑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1.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应按照申请单元送样,每一个申请单元送一组试样。
2.每一单元的建筑玻璃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
产品种类
结构/工艺要求
规格尺寸(mm)
数量
检验项目
浮法玻璃/平板玻璃
同一生产线、同一批次
1200×600
20
光学变形
制品
8
外观质量/厚度偏差
着色玻璃
同一生产线、
同一批次
1200×600
20
光学变形
制品
8
外观质量
50×50
3
光学性能
镀膜玻璃
同一生产线、
同一批次
制品
5
色差
50×50
3
光学性能
50×25
6
耐酸性、耐碱性
防弹玻璃
同一结构、
相同原材料
420×420
4
防弹性
300×300
6
耐湿性/耐热性
300×76
3
耐辐照性
半钢化玻璃
同一工艺和批次
制品
3
表面应力
300×300
4
抗热冲击性
防火玻璃
同一结构,同一工艺和原材料
300×300
6
耐热性、耐寒性(复合防火玻璃)
300×76
3
耐辐照性(复合防火玻璃)
610×610
6
抗冲击性
1930×864
4
碎片状态
2000×1000
4
防火性能
贴膜玻璃
同一薄膜,相同的粘结材料和工艺
1930×864
4
霰弹袋冲击性
610×610
6
抗冲击性
100×100
3
抗磨性
50×25
6
耐酸性、耐碱性
300×76
3
耐辐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