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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南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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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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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车辆不断增加,交通越来越拥挤,交通事故也逐年呈上升趋势。

对受害人来说,发生交通事故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情,但是更加不幸的是有些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有的当事人即使得到了赔偿,也比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得到的少得多。

更有甚者,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在撞了人之后,还能从应当赔偿给受害人的赔偿款中得到大笔的不义之财。

每每遇到此情况,我们都非常的无奈。

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因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根据多年专业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写成本宣传册,依照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问题的先后顺序,逐步讲解,希望对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有些帮助。

本手册的内容主要解决以下几个交通事故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1、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怎么办?

2、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如何确定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不服责任认定怎么办?

3、根据责任认定如何进行赔偿?

赔偿项目有哪些?

每一项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4、受害者的伤情是否能评定上伤残?

伤残等级怎么确定?

如何找鉴定机构?

5、是和对方进行和解还是起诉?

起诉有什么好处?

自行起诉还是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诉?

6、起诉怎么选择律师事务所?

委托律师怎么办手续?

委托了律师后自己需要做什么事情?

7、委托律师后多长时间可以起诉?

法院多长时间能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后多长时间能拿到赔偿款?

8、因工伤引起的交通事故怎么办?

是不是能够同时得到赔偿?

第一章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在公共交通的道路上,包括广场、停车场(含地下停车场)、社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人员伤亡或是财产损害案件。

交通事故一般都是意外发生,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警,由交通警察处理事故现场,确定双方责任并下发《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发生交通事故的最重要证据。

如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没有警察下发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又不承认自己和受害人发生过交通事故,根据民事证据规则和本律师团队多年的办案经验,法院无法立案,保险公司也无法理赔。

即使法院立案了,也很可能因受害人无法证明自己受伤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进而产生无法认定对方责任,无法获得赔偿的严重情况。

在本律师团队办案中遇到过多次这种情况,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为自己和对方是熟人,或者对方态度非常好,承诺一定会赔偿,就没有报警。

结果后来鉴定了伤残,对方拒不赔付,想向法院起诉,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对方撞了自己,只能自己吃亏。

第二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第一节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一般分为三种:

(1)全部责任。

(2)主次责任。

(3)对等责任。

三种责任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比例是100%。

对等责任的,一般是各承担50%。

主次责任的,主责方80%-60%,次责方20%-40%。

全部责任和对等责任大家都比较好理解,主次责任如何确定责任比例一般人都不是很清楚,几乎每个主次责任的当事人都会问到这个问题,下面重点解答一下。

通过我们大量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一般情况下主次责任的主责任方承担70%,次责任一方是30%。

司法实践中都是由案件主审法官根据事故中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有认定3:

7的,有认定4:

6的,有认定2:

8的,极个别的也有认定为各占50%的情况,每个案件都不一样,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警会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但是有些交通事故,在事故责任情况不能确定或者是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事故处理适用一般程序,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最终认定事故责任。

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一定不能着急,积极配合警察工作,并争取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责任认定。

第二节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出复核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如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在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核机关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号。

复核必须在3日内提出,超过该期限的,交通局一般不予受理。

复核只能有一次,已经复核过的,就是最终的责任认定。

对复核过的结论不服的,不能起诉交通队。

如果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赔偿,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可能根据事实情况,对交通警察出具的责任认定予以变更,但是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第三节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况

有些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各种原因,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会向事故双方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这种情况下,因为无法定责,保险也无法理赔。

双方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法官会根据交警出具的材料,在综合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合理的原则来划分双方的责任比例。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机动车撞行人的,一般是主次,机动车为主责,行人为次责。

机动车撞机动车的,一般是同等责任,按照各占50%的原则予以划分。

第四节需要从交警队取得的资料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在交通队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还应向主办警察索取如下材料

(1)肇事司机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所有人信息);(3)对方车辆所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信息;(4)如受害者有严重伤害情况的,应同时向交警部门索取《伤残评定登记表》(只要住院动过手术的,一般都可以鉴定成伤残,需要领取伤残评定登记表,又称鉴定委托书)。

交通队发放《伤残评定登记表》和提供上述资料是警察的义务,一般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3个月之后,交通队才出具相关材料,但也有交通队能提前出具。

如果当事人自己无法取得的,可以寻求律师帮助。

第三章:

住院治疗

受害人住院后,要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提醒受害人注意的是,不要因为肇事者拒绝垫付医疗费而耽误治疗。

有的受害人经济比较困难,需要肇事方承担医疗费,肇事方又不肯承担的情况下,让对方支付医疗费比较有效的方式是

(1)通过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对方车辆。

(2)通过交警打电话催要医药费。

(3)要求对方交强险公司现行支付保险额度内的1万元医疗费。

这三种方式中,最好的方式是立刻申请法院对对方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如果对方的车辆被查封、扣押了,一般情况下都会积极配合承担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发生后,扣车时间只有15天左右,车辆检测报告出来后5个工作日交警会放车,受害人应当在此期间内申请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肇事车辆。

新的道路交通法实施后,查封、扣押的工作只能由法院进行,交通队没有这个权利。

很多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坚持要求交通队扣车,结果车没有扣成,耽误了向法院申请的时间,得不偿失。

查封扣押车辆并不是今天申请了,法院马上就会去查封。

大家都知道,政府机关办事是需要时间的,从我们接触的实际情况看,一般法院会在3、4天内采取查封、扣押的行动,如果申请不及时,会导致错过维护权益的最佳时机。

而且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需要办理申请和提供抵押等相关手续,一般当事人是无法完成这个复杂的工作的。

第四章出院

第一节病好了再出院

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后,尽量等到伤好了再出院。

我们接触的一些受害人,因为医院病床比较紧张,伤没好医生就催着要出院。

如果是肇事方全责或者是主责的,最好时能伤好了再出院。

因为受害人住院期间的全部或者是大部分费用是由对方出的,而且住院期间还有每天大约一两百的赔偿。

受害人可以自己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节处理好医患关系,为赔偿做好准备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住院期间应当积极和主治医生处理好关系,在我们接触的大量案件中,有的受害人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写的非常好,上面详细列明了需要休息多长时间,住院期间需要几个人陪护,出院了需要几个人陪护,陪护多长时间,需要加强营养等,这每一项都关系到具体的赔偿和赔偿数额,非常的齐全和准确。

相反,有的受害人交过来的诊断证明上什么都没有,十级伤残只写了休息7天,后期复查也没有开休息证明,这样,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就非常困难了。

两厢比较,天差地别。

第三节从医院拿齐必要的材料

受害人出院时应向医院索取下列材料,这些都应当是原件。

(1)住院病历(可以在出院后到医院复印)

(2)住院期间检查所拍的片子(3)出院诊断证明书(4)住院期间所支付的医疗费发票(5)医院用药的明细单。

受害人出院时应当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书,或者是出院证明上注明以下事项,这几个事项非常的关键,涉及到赔偿数额的多少或者是有无。

(1)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需要几人护理?

护理多长时间?

(关系到护理费计算)

(2)出院后需要休息多长时间?

(关系到误工费计算)

(3)后续医疗费,如二次手术需要多少费用(关系到二次手术费)?

(4)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涉及营养费的计算)。

以上这些材料是否齐全,对您以后主张权益至关重要,不仅打官司需要,即使是不打官司,找保险公司理赔也需要这些材料。

实践中,每个医院所开证明格式不一样,如您不能确定医院开具的证明是否是打官司或者是理赔所需要的,请您咨询专业律师。

另外,如果这些证明实在无法取得也不必过分勉强,有经验的专业的律师在办案中会根据具体情况其他的方式予以弥补。

第五章和解与起诉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能够顺利的和解,拿到自己应得的赔偿是件非常好的事情,既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又节约了时间,省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对大家都是一件有利的事情。

我们在平时办案中也参与了很多案件的和解工作,部分案件也能够顺利的通过和解达到目的。

但是,和解的基础应当是双方自愿平等,和解并不一定非要以牺牲自己得合法权益为代价!

我们接触过的一些受害者,明明通过法律能够得到足额的赔偿,却非得求着方和解,结果只得到相当于应得赔偿款的一小部分。

每每碰到这种情况,我们也非常的无奈。

第一节和解的可能性分析

从本律师团队参与的大量诉讼和和解案件总结出来的经验看,受害人只有碰到那些为人和善,通情达理,并且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的人才够和解。

能顺利和解的案件都有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

车主方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费等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

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如果对方只是口头说的好听,没有实际掏一分钱;或者对方一再表示等你养好了伤然后要找保险公司,那建议您最好能放弃和解的幻想。

更有甚者,在我们接触的案件中,有的肇事方为达到使受害人超过诉讼时效和鉴定时间的目的,故意和受害人商谈和解,一拖再拖。

后来受害人逼于无奈还是选择了起诉,但是之前以为能和解没有找律师咨询,也没有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导致后来律师办案困难重重。

第二节和解的弊端

通过我们大量的案件总结的经验,和解的弊端有很多种,主要如下:

(1)赔偿金额少。

赔偿义务人利用当事人不想打官司,又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的劣势,尽量压低赔偿数额,赔偿总额比法院诉讼少很多。

1、无精神抚慰金(北京最低的十级伤残为5000);2、无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情况不一样,上有老下有小的可以高达3到4万元);3、残疾赔偿金按照受害人户口所在地(而不是北京标准)的农村或者是城镇标准赔偿。

总体来说,一般即使是最低的十级伤残,也能少赔2万到3万不等甚至更高,这笔费用聘请一个最专业的律师绰绰有余。

(2)和解后无法继续索赔

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都伴随着其他的损伤或者是后期手术等等问题,一次性和解后,如果受害人需要二次手术或者是出现别的情况,就无法再向对方索赔。

而起诉赔偿完后,如果因交通事故的原因发生其他的费用,还可以再次起诉对方。

(3)和解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案件如果谈和解,肇事方是不会从自己兜里主动先掏出钱来赔偿的,一定是肇事方找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理赔。

三方之间的协调费时费力不说,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好多项目的赔偿都故意压低标准甚至根本不赔。

有的受害人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最终还是选择了起诉。

(4)和解需要给对方材料,存在很大风险。

在和解的情况下,肇事方都要求受害人把材料给自己或者是保险公司,然后确定赔偿数额。

但是,一旦双方就赔偿标准和数额问题发生争议,赔偿肯定进行不下去。

对于受害人来说,证据材料给了对方,想打官司没有材料,不打官司又拿不到赔偿。

最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被迫接受对方的不合理条件。

第三节和解需要知道交通事故赔偿的原则

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一般都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很多受害人不知道这两个保险的赔付方式,造成自己被对方撞了,撞人的还能赚到一笔钱,非常的不公平,以下详细解释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原则。

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受害人全责的(无责,次责,同等,主责都可以),交强险就在12万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受害人总的赔偿数额在12万内,是不用按照责任划分的。

交强险全额赔偿分两个部分,其中医药费1万(含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金),伤残赔偿金11万(含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其他项目)。

例如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所有赔偿项目中,医药费由对方交强险赔偿1万,剩余的部分双方各承担一半。

伤残赔偿金由对方交强险赔偿11万,剩余的部分双方各承担一半。

对方需要承担的一半由对方驾驶员,车主或者是对方的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赔付。

如是乘车人无责的情况下,自己方需要承担的一半由自己所乘车辆驾驶员和车主承担。

举例1:

同等责任,赔偿总额为10万元,其中医药费为2万,伤残赔偿为8万的情况。

医药费由对方交强险赔偿1万,剩余的1万双方各承担5000.00。

残疾赔偿金8万低于交强险范围的11万,就不用按照比例承担的,由交强险全额赔付8万元。

这样受害人就可以得到9万5千元的赔偿款,而不是5万元。

举例2:

同等责任,赔偿总额是22万,医药费3万,伤残赔偿金为19万的情况。

对方交强险赔偿1万医药费,剩余的2万医药费各承担1万。

伤残赔偿金19万,交强险全额赔付11万,剩余8万各承担4万。

这样受害人就可以得到17万元赔偿,而不是11万。

在交通事故的理赔中,有很多受害者不知道这个赔偿原则,以为所有的赔偿都是按照比例分割的。

比如赔偿总额是12万元,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很多受害人都认为按照50%的赔偿,总赔偿额是6万元。

实际不是这个情况。

如果受害方提出赔偿6万元私下调解,对方会很爽快就答应了,其实对方给了钱之后,拿着材料到保险公司就可以领12万元,撞了人还可以自己得6万元。

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和解都是以这种方式和解的,特别是公交公司和出租车公司,这两个公司有专门的理赔员,常年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理赔员利用受害人不懂交强险赔偿的原则,经常用这个手法让受害人吃亏。

这种情况在我们帮助受害调解的时候经常遇到,所以,受害人要谈和解一定要知道赔偿的方式,否则,自己受了伤,对方还因此挣了钱。

第四节自行起诉和聘请律师起诉的区别

有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希望能省下律师费,自己研究一下,咨询一下律师,就以为自己能够自行起诉,其实并不是这样。

专业律师经过多年的专业学习,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又经过一两年甚至更多时间的学习才能正式执业,执业后又在大量的诉讼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可不是受害人咨询了几个律师,看了几天相关法律法规就可比的。

事实上,很多受害人在自行起诉后,赔偿数额比自己预计的少很多,很多的请求都没有被法院支持,非常后悔。

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

1、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数额计算非常复杂。

涉及到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许多的项目,每个项目都需要相关证据支持。

其中包括司法鉴定及需要受害人单位、所属派出所和民政部门等单位开具证明,这些证明都有严格的格式和内容限制,只有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取得的证据才能最大限度的被法院采纳。

2、伤残等级鉴定、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款项的执行等项目需要有相当的经验和技巧,如果自行处理不当,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3、有些案件受害人的户口问题也非常复杂,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赔偿相差一倍,有些农村户口的人员可以按照城镇户口予以赔偿,但是需要提各种证据材料,任何一项证据缺失或是内容有点差错都会导致达不到预期目标。

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起诉的对象除了司机、车主外还有保险公司。

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专门律师,如果您没有专业律师的帮助,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证据不全、有瑕疵或者是由于自己不是太懂,不知道怎么回答法官提问。

又或者是本来自己是知道,但是回答不在问题的核心点上,从而对自己造成不利后果。

5、聘请律师全权代理省时省心。

委托律师起诉只需要在签订协议和领取赔偿款时签字,在律师指导下准备相关材料就可以了,专业办理交通事故的律师都有全套完善的材料,拿回去盖好章就行了。

这样受害人可以安心养病,家属也可以安心陪护。

第六章:

伤残鉴定

第一节:

伤残鉴定的时间

根据北京市的司法实践,一般受伤后满三个月可以做伤残鉴定,受害人也最好能在三个月期满的同时做鉴定。

原因是有些病情,本来可以鉴定上伤残的,恢复的时间太长,鉴定的时候就鉴定不上伤残了,这样就失去了本来应该得到的赔偿。

第二节:

构成伤残的标准

交通事故中所指的伤残,和我们平时理解的残疾是不一样的,有的伤情(基本上是绝大部分)养好了后,是不会留下残疾的。

但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就已经达到伤残的标准,肇事方要承担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构成伤残,是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医院。

根据本律师团队的经验,只要有以下情况的,肯定能构成伤残。

1、肋骨骨折四根或以上的;2、骨折后动了手术,打了钢钉或者是钢板的;3、半月板受损,动了手术的(有的没有动手术,也可以鉴定上)。

交通事故的伤情各种各样,情况复杂,其余的就不再一一列举。

具体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2月1日发布并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人员伤残评定》(见本手册附录)。

第三节:

伤残鉴定机构的选择

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来讲,伤残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赔偿的数额,而且伤残鉴定只能做一次,有的当事人自行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鉴定出来没有伤残。

这样基本上就得不到赔偿。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最好能委托律师后,由专业的律师为其选择伤残鉴定机构鉴定,由于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处理大量的交通案件,和伤残鉴定机构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有些在别的鉴定机构鉴定不上的,到专业律师这里可以鉴定上。

别的鉴定机构鉴定的等级低的,到专业律师指定的机构鉴定的等级会比较高。

而且鉴定的费用低,时间快。

本律师团队在办案过程中,碰到一位受害人,事故发生后到医院初步检查伤情不重,但是后来到另一家医院检查发现左腿半月板损伤,还做了手术。

后来受害人找了几家鉴定中心,都说无法做伤残鉴定,因为第一次入院时没有半月板损伤的情况,无法证明半月板损伤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

后来当事人找到我们,经过和鉴定中心沟通后,鉴定中心认为该半月板损伤和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并鉴定伤残为十级。

第四节鉴定委托人的选择

交通事故案件中,伤残鉴定是关键环节,不仅选择鉴定机构非常重要,而且如何选择鉴定委托人也是非常有技巧的,伤残鉴定的委托机关有两种选择。

1、起诉前由交通队委托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队作为专门处理交通事故国家机关,有权就交通事故伤残情况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交通队委托鉴定的结论,法院一般都予以认可。

交通队委托鉴定的好处是可以由选择鉴定机构,鉴定等级高,鉴定时间短。

2、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

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等级低,鉴定时间长,鉴定手续非常麻烦,需要到法院好几趟,浪费时间和精力。

因此,有经验的专业律师都是安排受害人在三个月期满的同时鉴定,自己选择鉴定机构,有力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并节省了案件处理的时间。

还有一种情况是自己委托鉴定的,这种选择非常不可取。

我们办案过程中遇到好多当事人不理解这一点,结果到了开庭审理,对方不认可,又需要重新鉴定,白花了鉴定费不说,还耽误了审理时间。

第五节鉴定时需要的材料

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时,鉴定机构的法医需要对病人恢复情况进行检查,所以受害人做鉴定时要亲自到鉴定机构。

做伤残鉴定需要带上以下四份材料:

(1)交警队出具的《伤残评定登记表》(委托书);

(2)医院病历;(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或者叫出院小结);(4)CT片,X线报告单等。

第七章:

应当获得的赔偿项目

第一节: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受害人住院期间或出院后,不要擅自到其它医院就诊,如确需到其它医院就诊,请让第一次住院时的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如果没有转院证明,可能导致法院不支持第二个医院的医疗费用,到时候受害人就是自己掏腰包了。

第二节: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工资收入高于2000元并且能提供工资纳税的凭证的,可以按照纳税的工资总额计算误工费。

如果工资低于2000或者是虽高于2000,但是没有纳税的,一般都是按照2000元一个月的标准进行赔偿。

有很多单位员工工资收入超过了2000,但是没有纳税的,都只能按照2000一个月的标准赔偿。

误工的时间按照诊断证明上记载的时间计算。

所以诊断证明上一定要注明需要休息和休息的时间,如果没有写起诉要求误工费就比较困难。

第三节: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实践中,护理时间和误工时间一样,也是按照医院诊断证明上确定的时间计算。

无论是请护工护理还是家人护理的,都是按照每天50—80元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如果受害人在医院请了护工的,一定要取得正式发票,并让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护理情况。

第四节: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司法实践中,和交通事故有关的必要支出,如公交票,出租车票,火车票等都可以得到支持,但加油票,公交卡的充值收据等一般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节住宿费

在北京的司法实践中,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主张住宿费。

该项目赔偿无固定标准,通常以实际住宿产生的正式发票为准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如果受害人的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因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

第六节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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