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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专项管理制度全套

XXX上市集团公司

职业健康专项管理制度

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内容

2.1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2.2岗前告知

(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2.3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安全环保部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4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2.5安全环保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2.6安全环保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2.7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2.8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2.9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2.10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3)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4)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5)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6)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7)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8)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9)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2.11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2.12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2.13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2.14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1)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2)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3)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2.15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2.16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17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18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2.19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2.20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2.21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2.22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2.23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2、内容

2.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2.2用人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2.3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4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内容

2.1人力资源部会同安全环保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2.2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2.3职业卫生宣传

(1)用人单位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2.4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来厂实习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安全环保部,并由安全环保部组织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公司级教育培训内容:

①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②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③综合安全知识,用人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④用人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⑤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①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③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①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②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③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④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⑤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⑥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1>由用人单位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安全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册。

<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病危害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用人单位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用人单位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培训方式:

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2.5培训时间: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2.6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1)三级安全教育卡;

(2)员工的安全试卷;

(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2.7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4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目的

为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给劳动者创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内容

2.1各车间、部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2.2用人单位应定期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教育培训。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2.3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2.4安全环保部应会同生产技术部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检维修计划和方案,经常检查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2.5生产技术部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修。

使用部门发现设施出现故障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及时向生产技术部报告,不得擅自进行修理。

2.6安全环保部会同生产技术部每月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使用单位每周对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当班工人每天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2.7防护设施在检修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同时做好现场监护和有关人员的协调和指挥工作,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牌,切断电源。

2.8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结束后,维护检修部门应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方可与使用部门进行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规范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内容

2.1劳动防护用品是用人单位免费发给劳动者个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财物,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2人力资源部根据岗位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度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正确有效地个体防护用品。

产品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等,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2.3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含工作棉衣)结构及款式,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具备永久性安全标识,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一些特殊场合所穿着的服装,不应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属附件,便于穿着和解脱,适应作业时的肢体活动。

2.4对于从事多种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如果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可提出申请,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

2.5凡员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变更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2.6员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2.7对于生产中必须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尘(毒)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和保养制度。

使用前要注意检查,使用中要注意维护,使用后要注意保养。

对受到过较大外力冲击的安全帽,发现有磨损、疵点的安全带及出现刺穿、破损的安全鞋等,应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时更换。

不合格或失效的防护用品严禁使用。

2.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应根据工作场所及岗位要求编制计划,所采购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必须具备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2.9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阻燃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或防静电服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2.10用人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员工如何正确地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教育和培训,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11凡领用绝缘防护用品及工具的部门或个人,在重新更换领取时,必须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以保证人身安全。

不属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或个人,需领用绝缘工用具和劳防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6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内容

2.1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2.2安全环保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2.3用人单位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2.4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2.5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6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7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2.8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9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2.10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2.11安全环保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内容

2.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2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2.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4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6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2.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2.8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9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2.10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2.11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6)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1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2.1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2.1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15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2.16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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