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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投资额合同额

bot项目投资额合同额

 

篇一:

BOT常见投融资模式

BOT常见投融资模式介绍

为便于投资者投资,在这里为大家介绍几种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投融资模式。

1、BOT及其变种

BOT是“建设—经营—转让”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合同约定并授权另一投资企业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项目,该投资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

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在此期间保留对该项目的监督调控权。

协议期满根据协议由授权的投资企业将该项目转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的一种模式。

适用于对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的盈利潜力的项目,其运作结构如下图所示。

在BOT模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BOOT、BOO等相近似的模式,这些一般被看作是BOT的变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私人拥有项目产权的完整性程度不同:

BOOT、BOO与BOT的比较

2、BT融资模式

BT(建设—转让)是BOT的一种演化模式,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按合同规定赎回。

适用于建设资金来源计划比较明确,而短期资金短缺经营收益小或完全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

碳贷通:

节能项目贷款,免抵押、零首付、二周内资金全额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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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面临的任务目标和项目特点,涉及的适用范围总体上讲是前期工作成熟到位、急需投资建设,建设资金回收有保障,但回收时间较长(一般10年以上),资金筹措中长期较好可行,银行融资当前较困难。

使用范围内容包括:

土地储备整治及开发(BT);城镇供水项目(BT或BOT);污水处理项目(BT或BOT);水电,特别是小水电开发(BT或BOT);河堤整治开发建设(BT);部分水源建设项目(BT)。

(2)采用BOT、BT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

采用BOT、BT有助于缓解水利建设项目业主一段时间特别是当前资金困难。

但具体

操作中存在项目确定、招标选代理业主、与中标者谈判、签署与BOT、BT有关的合同、移交项目等多个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标的确定等诸多环节。

其中BT方式还存在到期必须回购付款的资金压力。

这些都需要注意应对,确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A.完善机制,寻求法律支持

项目的谈判中、签订中、履行中以及转让中寻求法律的支持是客观的需要,这对于项目的健康有序运行十分必要。

①在项目的谈判中

当采用BOT、BT方式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应请律师参与商务谈判、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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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8272277682727533了解更多,搜索碳战军团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从优确定投资者。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查整个招投标过程,特别是对开标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公证。

②在协议签订中

BOT、BT项目企业确定后,项目业主应与该项目承包商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书》,这个合同书是BOT、BT项目的核心协议,此后的一系列协议,都应依据此合同展开。

项目业主应运用法律程序(如公证方式)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上,确保这一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

如果项目承包商由多家投资者组成,投资者之间也必须提交联合的法律文书。

依照国际惯例,各类法律文书都应办理公证,使BOT、BT项目更趋规范化。

③在项目转让过程中

BOT、BT项目的投资方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后,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组织交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BT方式的投资方可申请BT移交;BOT方式的项目进入经营,到期后提出移交。

在项目转让过程中,应请法律机构或公证机构参与。

B.给予BOT、BT项目承包商比较合理的条件

以BOT、B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带不走,相比有的投入产出企业,BOT、BT项目企业承担的风险更大。

所以应制定对BOT、BT方式投资者比较合理的承包条件,如:

价格、融资的财务费用、支付条件等,以消除BOT、BT项目投资者的顾虑。

把BOT、BT项目投资者降低工程质量、加大建设费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资转移到以确定的合同条件上来。

C.强化对项目的监督

强化对BOT、BT项目的监督。

可通过以下途径监督:

①确定指标

要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完工日期,并确认投资方投资额等,并明确规定每一指标的上、下限。

设立相应的资产、质量状况指标。

如施工队伍与承包人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且独立管理或承担某一部分施工的,应视为分包。

②严格监督

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监督。

对项目的设计、项目招投标、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督与管理,有权向投资方提出管理上、组织上、技术上的整改措施。

③强化法律

若发生私自更改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可诉之法律。

实行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在施工过程

中,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承包人有分包嫌疑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承包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并配合调查。

如分包成立则按违约处理。

D.注重风险防范设立相应的资产、质量状况指标。

首先是组建一个专业小组,形成依据完善防范风险的合同条件;其次是充分预见经济、技术、质量、融资等各类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再是力求各种审批和法律手续完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ABS

ABS是(Asset-Backed-Securie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的简称。

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其基本形式是以项目资产为基础并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成本较低的债券进行筹融资。

规范的ABS融资通常需要组建一个特别用途公司(SpecialPurposeCorpration,SPC);原始权益人(即拥有项目未来现金流量所有权的企业)以合同方式将其所拥有的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SPC,实现原始权益人本身的风险与项目资产的风险隔断;然后通过信用担保,SPC同其它机构组织债券发行,将发债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并以项目的未来收益清偿债券本息。

ABS融资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与通过在外国发行股票筹资比较,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与国际银行直接信贷比较,可以降低债券利息率;与国际担保性融资比较,可以避免追索性风险;与国际间双边政府贷款比较,可以减少评估时间和一些附加条件。

其运作流程可简要图示如下:

篇二:

我的BOT

简析BOT模式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发展DevelopmentofBOTmodeinengineering

p

rojectmanagement

学院(系)

专业金融

学号20111642

学生姓名邢雪

摘要:

BOT在我国的应用还处在起步的阶段。

本文通过介绍BOT项目含义、优缺点,以分析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提出建议。

Abstract:

BOTisstillintheinitialstageinourcountry.Thispaperintroducesthemeaning,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oftheBOTproject,toanalyzethecurrentstatusofthedevelopmentinChina,suggestions.

关键字:

BOT模式、含义、优缺点、发展史

Keywords:

BOTmode,meaning,advantages

developmenthistory

anddisadvantages,

第一章关于BOT模式...................................................................................................................4

1、BOT模式的含义................................................................................................................4

2、BOT模式的优缺点............................................................................................................4

第二章BOT模式的发展历史........................................................................................................5

第三章BOT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应注意的问题以及解决办法....................................................6

第一章关于BOT模式

1、BOT模式的含义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2、BOT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

(1)有利于缓解建设资金不足问题。

通过采取民间资本筹措、建设、经营的方式,吸引各种资金参与到项目建设中来,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基础设施建设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比如可利用私人企业投资,减少政府公共借款和直接投资,缓和政府的财政负担。

(2)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

由建设单位独自承担投资风险,转换为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贷款者及相关当事人共同承担,其中投资者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如利率和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

(3)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益。

项目建设完毕投入使用之后,由承包商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在一定期限内经营和管理该项目,并取得利润,以实现投资回报。

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承包商利润的实现程度,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会重视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因为一方面BOT项目一般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投入,以及项目周期长所带来的风险,由于有私营企业的参加,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要求就会比对政府更严格,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为了减少风险,获得较多的收益,客观上促使其加强管理,控制造价,减低项目建设费用,缩短建造期。

(4)可提前满足社会与公众需求。

采取BOT投资方式,可在私营企业的积极参与下,使一些本来急需建设而政府目前又无力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有力量建设前,提前建成发挥作用,从而有利于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并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5)可以给大型承包公司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有利于刺激经济发展和就业率的提高。

(6)BOT投资项目的运作可带来技术转让、培训本国人员、发展资本市场等相关利益。

缺点:

1)采用BOT模式承建的项目规模大,投资额高,建设和经营期限长,涉及各方的风险因素比较多且复杂,如资本金风险,担保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等。

在建造和经营的全过程中,资格预审及招投标程序也相对复杂。

承包商必须具备很强的融资能力,多数是经济实力较强的大财团;

2)采用BOT方式投资的项目,涉及的参与方较多,合同关系复杂,需要很高的项目管理水平及复合型、协作型的高层次人才来运作这类项目;

3)由于项目的收益不确定性较大,政府在立项前需做好充分的前期调研及准备工作;

4)BOT收入一般为当地货币,因此,如果项目公司的组成成员来自国外,项目建成后会有大量的外币流出,宏观上影响到东道国的外汇平衡。

第二章BOT模式的发展历史

1、在国际范围内:

从历史上看,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法国和世界其他地区就出现了“特许”的方式,著名的苏伊士运河就是私人以特许的方式修建的。

虽然这并非真正的BOT项目,但可以说是现代BOT模式的雏形。

但是BOT在其之后经历了很长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直到20世纪80年代土耳其人TargutOzal提出了BOT这一概念,想利用BOT模式建造一座电厂,鉴于BOT模式的众多优势,尤其是其在融资方面的灵活性,近年来,BOT模式才在世界各国范围内引起广泛的关注,到现在为止BOT模式在高速公路、铁路、电站、港口和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得以广泛应用,与此同时各国金融组织积极参与到BOT项目的开发中来,成为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一个重要融资方。

目前BOT项目模式的前沿阵地仍然是亚太和拉美地区,菲律宾从1991年开始,在电力设施建设中大力推进BOT项目模式,不仅缩短了项目建设时间,而且大大降低了工程造价,在缓解全国电力不足问题上做出了明显的成绩;此外还有马来西亚、泰国、印尼等国家也采用BOT模式实施了一批国家市政建设项目,如马来西亚的南北公路、新马2通道,泰国的曼谷公路等。

各国BOT项目的开发和所取得的成绩,也促进了发达国家在项目建设模式上的多样化。

英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BOT项目倾注了较大关注,并在本土和海外开发了一些BOT项目,如建于1988年的Darford大桥等。

法国采取了更灵活多样的BOT变异模式(例如特许转让经营、OMT等)开

篇三:

BOT、BT、TOT、TBT、PPP项目投融资5大模式解构

BOT、BT、TOT、TBT、PPP项目投融资5大模式解构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我国第一个BOT基础设施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在深圳建设的沙头角B电厂。

之后,我国广东、福建、四川、上海、湖北、广西等地也出现了一批BOT项目。

如广深珠高速公路、重庆地铁、地洽高速公路、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武汉地铁、北海油田开发等。

BOT的历史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

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

但是据专家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

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现在所谓BOT如出一辙。

即:

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

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

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BOT的特点

BOT具有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

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

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

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

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

的作用。

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BOT的主要参与人

一个典型的BOT项目的参与人有政府、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

政府是BOT项目的控制主体。

政府决定着是否设立此项目、是否采用BOT方式。

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合同时政府也占据着有利地位。

它还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

在项目特许到期时,它还具有无偿收回该项目的权利。

BOT项目公司是BOT项目的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

所有关系到BOT项目的筹资、分包、建设、验收、经营管理体制以及还债和偿付利息都BOT项目公司由负责,同设计公司、建设公司、制造厂商以及经营公司打交道。

投资人是BOT项目的风险承担主体。

他们以投入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尽管原则上讲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风险,但实际上各国在操作中差别很大。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BOT项目中分担的风险很小,而发展中国家在跨国BOT项目中往往承担很大比例的风险。

银行或财团通常是BOT项目的主要出资人。

对于中小型的BOT项目,一般单个银行足以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资金,而大型的BOT项目往往使单个银行感觉力不从心,从而组成银团共同提供贷款。

由于BOT项目的负债率一般高达70-90%,所以贷款往往是BOT项目的最大资金来源。

BOT项目实施过程

BOT模式多用于投资额度大而期限长的项目。

一个BOT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有十几年或几十年的时间,整个实施过程可以分为立项、招标、投标、谈判、履约五个阶段。

立项阶段。

在这一阶段,政府根据中、长期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列出新建和改建项目清单并公诸于众。

私人机构可以根据该清单上的项目联系本机构的业务发展方向做出合理计划,然后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设某项目的建议,并申请投标或表明承担该项目的意向。

政府则依靠咨询机构进行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据各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决定采用何种方式。

招标阶段。

如果项目确定为采用BOT方式建设,则首先由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发布招标广告,然后对报名的私人机构进行资格预审,从中选择数家私人机构作为投标人并向其发售招标文件。

对于确定以BOT方式建设的项目也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而直接与有承担项目意向的私人机构协商。

但协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协商成功,往往也会由于缺少竞争而使政府答应条件过多导致项目成本增高。

投标阶段。

BOT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较长,往往在6个月以上,在此期间受政府委托的机构要随时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并考虑招标人提出的合理建议。

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

招标人开标、评标、排序后,选择前2-3家进行谈判。

谈判阶段。

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政府和BOT项目公司的权力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

所以,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项目的关键一环。

政府委托的招标人依次同选定的几个

投标人进行谈判。

成功则签订合同,不成功则转向下一个投标人。

有时谈判需要循环进行。

履约阶段。

这一阶段涵盖整个特许期,又可以分为建设阶段、经营阶段和移交阶段。

BOT项目公司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良好的特许合约可以激励BOT项目公司认真负责地监督建设、经营的参与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BOT项目中的风险

BOT项目投资大,期限长,且条件差异较大,常常无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风险较大。

风险的规避和分担也就成为BOT项目的重要内容。

BOT项目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五种类型:

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融资风险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风险。

政治风险。

政局不稳定,社会不安定会给BOT项目带来政治风险,这种风险是跨国投资的BOT项目公司特别考虑的。

投资人承担的政治风险随项目期限的延长而相应递增,而对于本国的投资人而言,则较少考虑该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

在BOT项目长长的特许期中,供求关系变化和价格变化时有发生。

在BOT项目回收全部投资以前市场上有可能出现更廉价的竞争产品,或更受大众欢迎的替代产品,以致对该BOT项目的产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谓市场风险。

通常BOT项目投资大都期限长,又需要政府的协助和特许,所以具有垄断性,但不能排除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带来的市场风险。

此外,在原材料市场上可能会由于原材料涨价从而导致工程超支,这是另一种市场风险。

技术风险。

在BOT项目进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上的细节问题安排不当带来的风险,称为技术风险。

这种风险的一种表现是延期,工程延期将直接缩短工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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