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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成因探讨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成因探讨

 

一、对经济犯罪的历史回顾

纵观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历史,同以贪污受贿犯罪为主体的各种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的斗争,大体上经历了两个不同时期或不同阶段。

即以改革开放为界限,前者是相对封闭式社会时期,后者是开放式社会时期后者是开放式社会时期。

建国之初,由于新政权刚刚摧毁旧法统,而新的法规尚不健全,混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不法分子与社会上的不法资本家相互勾结,进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破坏抗美授朝物资供应、盗窃国家财产、贪污行贿、破坏金融等猖狂的犯罪活动,出现了新中国建国之后的第一次经济犯罪高峰。

有鉴于此,中央人民政府于1952年9月2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国惩治贪污条例》,并在全国围开展了以反贪污为主要容的“三反”、“五反”斗争,严惩了数以万计的贪污分子,枪毙了象青山、子善那样的大贪污犯,震动极大,因此,贪污受贿犯罪的发案率大大下降,出现了一个较大的低谷时期。

从1978年开始,我国进入了一个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变动、大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文化转移的大时代,必然产生所谓的“文化断裂”现象,即旧的被冲毁,新的尚未健全的裂痕时代,一切沉渣,都要从裂缝中重新泛起,所以各种犯罪均呈现出猛烈上升的趋势。

公安统计资料表明,1979年以来,刑事犯罪活动出现过两次高峰,而且目前仍呈上升趋势,尚未达到顶峰。

这种犯罪的高发态势也必然反映在经济犯罪上。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改革开放以前检察机关自侦的经济犯罪案件,约占全部自侦案件的30%至40%,改革开放后则上升为80%至90%。

这些案件中主要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

出现了我国建国以来第二次经济犯罪高峰。

虽经1983年以后的“严打”有所回落,稳定了一二年,但1986、1988两年又进入了第三次经济犯罪高峰。

而且在这个开放式社会时期里的经济犯罪案件发生率的每次高峰不仅是量的概念,而且有质的差别,危害程度十分严重,目前出现的第三次高峰,尚无明显下落。

二、经济犯罪的社会原因探讨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但却是可以防治的

1.市场经济是一种主要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和交换劳动产品的经济。

市场的供求反映出社会需要,决定着资金和商品投向。

这就改变了计划经济的垂直式联系,而变成更多的横向联系,从而引起人、财、物的大流动。

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初创时期,难免显露出其发育不全,经验不足和准备不够等等缺陷。

诸如:

各种改革措施不配套,必要的法律规章制度不完善,管理人员素质低,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等等环节存在的“缺口”,给贪污受贿分子提供了巨大的犯罪空间。

2.市场经济将企业推上了竞争激烈的“竞技场”。

市场是公平的,它为每个企业和地区提供了平等的发展机遇;市场又是残酷的,优胜劣汰是无情的。

在这种机遇平等性和竞争残酷性面前,必然会发生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冲突,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冲突,企业与企业之间利益冲突等等。

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组织把自身的利益放在了压倒一切的位置上。

当用合法的竞争手段无法达到目的时,便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竞争,异化了市场竞争机制。

尤其是在出现供需矛盾、工程承包、证券交易等利益冲突激烈情况时,一些经营者把贿赂目标对准了某些权力部门,进行权钱交易。

从检察机关查处的贿赂犯罪案件来看,多数行贿者是经营组织进行的,他们把贿赂当作“润滑剂”,已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半公开的通行手段。

而许多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盗用他人创造发明成果等犯罪行为,有相当一部分就是企业所为。

这些犯罪在有些地区还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和保护,这对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在商品经济“等价交换”原则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

积极的方面是建立了人们的观念、平等观念、效益观念等,消极的方面是有些人不再受传统的人生观、荣辱观、伦理和道德的支配,将权力、人格作为商品进行交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的观念形态逐步向重利轻义转化。

重利轻义的观念十分容易导致人们追求物质利益而不顾廉耻。

这种“金钱万能”商品拜物教的盛行,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广泛的土壤。

某些犯罪分子为了追逐金钱和暴利,甘冒触犯法网的危险,从事各种活动。

4.利益观念的改变和利益机制的重组,引发了构成贪污受贿等各种经济犯罪思想基础的个人主义、本位主义泛滥。

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系中,一项重大的变革是权力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市场经济运转中,国家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打破了昔日的“大锅饭”,调整利益关系,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企业放权,实施了一系列国家让利于民,集体让利于个体的放权让利政策,强化利益激励机制。

但是在这权力转移过程中,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却严重弱化。

权力与利益是紧密相关的。

这一利益关系的调整,一方面增强了社会活动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刺激了社会群体和个体利益观念的改变,关心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观念逐渐淡化,而个体利益观念相对强化起来。

于是,追求“私利”(有些是打着为小集体、小单位利益的幌子)的社会现象成为当前左右他们行为的支配力量。

由此在各种经营或生产活动中,利用贪污贿赂、欺诈、造假、侵吞挪用、偷税漏税、走私套汇等各种犯罪活动捞取钱财,使国家的让利于民的政策发生了严重倾斜。

对于在这个比较长的过渡时期里出现的贪污贿赂等各种经济犯罪行为既不可低估,也不可过于悲观。

既不可能期望一两个“战役”就能杜绝,但也不是毫无防治之策。

纵观古今中外的规律与经验是,即可把市场经济(或者商品经济)搞活跃,又可把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使其处于一个“正常状态”。

这个所谓的“正常状态”,就是把经济犯罪活动控制在一个低水平、不大起大落、社会能承受的水平上。

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走向正常的运转还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不可能期望经济犯罪在近期灭绝,而只能是加以遏制。

(二)经济犯罪的产生与社会环境及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的矛盾有着密切关系

经济犯罪是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这不仅是因为它至今在我国犯罪学界尚没有一个共识的、精确的概念,更重要的是它的滋生和蔓延同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形态、政治体制,特别是社会变革过程中出现的众多矛盾密切相关。

究其原因只能从一定社会发展、变革中的诸多矛盾中去找原因,从我们在推进改革开放这一伟大历史变革中的成功与失误,各种相关因素对经济犯罪的发生所产生的影响中去找原因。

1.监督机制失控与犯罪诱因强烈的矛盾

纵观种种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发生原因,无不同监督机制的失控、失职和权力的滥用有着密切的关系。

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是贪污受贿犯罪的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经济体制实行的是统一领导、集中经营的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

改革开放以后,实行了既有统一又有分散的经营方式。

原来的控制体系因为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已发挥不了强有力的监控作用。

这首先表现在部监督弱化,比如,一些企业的厂长、经理集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于一身,可以个人说了算,他可以监督别人而别人监督不了他。

而且他们手下的财务人员及审计、监察机构部门的负责人,也是由厂长、经理安排任用,往往形成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条件。

2.法律滞后、打击不力与犯罪机率高、风险小的矛盾

近些年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中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法律滞后的矛盾仍然存在。

尤其在政务规和监督方面,法律尚不够完备。

而且,许多法律、法规,是在改革深入到一定的阶段,经济领域中出现的问题亟需通过立法解决时,才着手研究制定。

这应该说是社会发展中正常的现象。

但这种暂时出现的不平衡状态,被一些人用作“时间差”,成为他们疯狂地进行各种经济犯罪活动的良好时机。

更为令人忧虑的是,由于法律、法规不严密、不配套,使一些犯罪行为形成一种:

“非法不犯法,犯法不受罚”的不正常现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们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道理了。

但是,贪污贿赂犯罪还没有被有效地遏制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仍然有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问题。

一般性的执法不严现象,这里不多论述,只就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一些探讨性的看法:

第一,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起刑点太低,不符合对国家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宗旨。

目前,我们实行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般要达到2000元以上才定罪判刑。

相比之下,同是侵犯财产罪,普通公民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达到1000—2000元即以犯罪论处。

这样规定不仅明显违背了刑罚相适应的原则,也产生了很大的负效应。

使一些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感受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一些人贪欲和冒险性,以及“只要不犯大案,就可以不受罚”的侥幸心理。

第二,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给予经济上的制裁不够,是产生贪污受贿犯罪活动的又一个外部因素。

在我国,贪污受贿行为之所以大量滋生蔓延,除了实际上存在的大量的犯罪隐案的负效应之外,另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对贪污受贿分子没有给予没收财产、罚款或罚金处罚,使他们在经济上占了便宜。

在当今世界各国,使用罚金刑制裁犯罪(包括贪污受贿犯罪)已成为普遍趋势,其地位仅次于自由刑。

如法国刑法典规定适用罚金刑的有95个条文,日本刑法典规定适用罚金刑的有48个条文。

据统计,西方各国罚金刑的适用率亦高达60%。

经济犯罪,就是见财不要命,罚金刑,正如击蛇之七寸,切中要害,所以在死刑与罚金之间,如能规定并更多的适用罚金刑,则能使其不再贪和不敢贪。

也使其他有犯罪意念的人不敢再效火中取栗之尤。

这比之被判死刑的威胁更具有现实性和普遍性。

3.传统的、经验型的侦查策略与智能化、层层设防的犯罪活动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形成,不仅贪污受贿罪的大案、要案不断增多,而且其犯罪活动的行为方式不断改变,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发展的趋势更加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

主要表现在:

(1)经济犯罪活动的空间越来越大,呈现出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乃至跨越国界的特点。

有些大案、要案是国作案国外存储,或者外勾结;

(2)犯罪活动的人数和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呈现出有组织犯罪的特点;(3)犯罪活动在时间上出现了长期性、潜伏性的变化,一些犯罪分子从追求现实利益转向追求预期利益,即所谓的“先投资,后收益”。

由即时投机型向长期“投资”型发展,进行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礼尚往来,互开方便”,增加了犯罪的非确定性和模糊性,采取“打时间差”策略,进行反侦查;(4)犯罪手段由非法型向“合法”型发展。

由于经济犯罪,尤其是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的特殊性,利用职权,巧设名目,将其犯罪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或者使其具有不确定性,实质上更为隐蔽化、智能化。

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现代化设备指挥与实施犯罪,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反侦查、反调查、反追诉活动。

这种情况造成对贪污受贿犯罪的侦查普遍存在立案难、查证难、取证难、定罪更难的问题。

使不少理应侦破的经济犯罪案件“胎死腹中”。

三、经济犯罪的个体原因探讨

(一)经济犯罪主体的思想根源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人的意识、动机的客观表现,或者说是人的主观目的的外化,它反映了行为者对于事物的分析和主观选择。

因此,研究经济犯罪主体的思想根源对于防这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唯利是图和享乐主义思想是个体犯罪的主要思想根源。

经济犯罪属于故意犯罪,他们的思想根源及心理动机,主要是极端的个人主义,贪图享乐,唯利是图等。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有了货币几乎可以买到一切人们需要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

因此,“拜金主义”、“一切向钱看”、“享乐主义”等等思想乘时滋生蔓延,甚至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也变成了纯粹的“物质利益关系”。

一些意志薄弱者,从心理防线上放开了自己,追逐物质享乐的私欲极度膨胀起来,最终导致犯罪。

2.错误的社会心态和社会思潮的影响,是个体经济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

经济的发展,引起各个方面发生巨大变化,对长期习惯于平均贫困的人们所造成的心理冲击是巨大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的观念形态向重利轻义转化,从而导致人们追求物质利益而不顾一切。

(二)犯罪人员素质低下与犯罪分子自身保护功能强化是诱发经济犯罪,特别是职务经济犯罪的重要个体原因

迅猛而来的商品经济大潮,把一大批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主义的人,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涌入人、财、物大流动之中,他们不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适应市场经济运转机制的能力上,都极不适应。

但是,他们却处于不同的职位和岗位,当他们突然发现“一夜之间”,他们手中拥有了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交换”而获取巨大利益时,便不顾一切法纪的约束,疯狂地、贪婪地敛聚国家和人民的财产。

在分析研究我国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个人素质时,人们会发现贪污受贿犯罪主体由于其结构特征,故这种犯罪极具复杂性,而且这种犯罪主体具有很强的反调查、反侦查、反追诉的自我保护能力,因而带来对其揭露、打击、控制的艰巨性。

其具体表现是:

1.职务与身份的掩饰效应。

贪污受贿犯罪主体是一种特定身份犯,是将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

这种犯罪主体在犯罪前,是打着“公平”、“合法”执行职务的身份进行的,当然受不到任何阻碍;在实施犯罪中,它是以权谋私,将公权暗化为私权,可以掩人耳目,骗得支持和得逞;犯罪后,它又以利用职权、地位及所获得的大量非法所得金钱编织成巨大的“关系网”、“保护伞”,公开或秘密地对抗司法机关的侦破活动,利用盘根错节的关系进行开脱,增加了追诉的难度。

这种局面的形成对贪污受贿犯罪活动实际上起着放纵和鼓励作用。

2.贪污与贿赂的互惠性,增强了其保护功能。

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罪活动。

虽然他们往往不能及时被揭露,但作贼心虚永远不能摆脱心理压力。

他们为了逃避打击,平安持久地作案,往往利用其非法所得的大量脏款,赎买权力,上下结盟,外勾联,权力行使者与权力购买主都有独自的利益要求,又都命运相联,互惠共生,形成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基础,往往形成大案、要案、群案、串案,而且几年、几十年不露破绽。

侦查起来困难很大,阻力重重。

3.地方保护主义的恶劣影响,模糊性行为,不仅放纵贪污受贿犯罪活动,而且也为这些犯罪分子提供了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手段。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地区制订“土政策”和“搞活措施”,而各种经济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些“土政策”的掩护,大肆进行犯罪活动。

不仅大肆贪污贿赂,而且走私、贩私,制造假冒伪劣药品、商品、种子,以坑害消费者而牟取暴利,以及偷税漏税等等犯罪活动,一旦事情败露,有些地方干部为其开脱、保护。

综上,通过对经济犯罪的历史回顾及犯罪的社会原因及个体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防与控制经济犯罪,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综合整治。

要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经济犯罪,既要有国家的宏观管理调控,也要有各职能部门的协同努力;既要有党和国家的决策与立法,又要有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的监督;既要通过综合整治堵塞犯罪之源,也要运用法律手段严惩。

建立一套有效的防腐倡廉、扼制经济犯罪的运行机制。

具体而言,要改革完善政治体制,进一步加快政治建设进程,完善我国的政治制度,消除产生职务经济犯罪的制度性因素;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堵塞经济犯罪的漏洞;提高广大党员群众的政治思想素质,从思想上构筑起反腐倡廉、抗御经济犯罪的牢固防线。

 

  

参考书目:

1.樊凤林主编:

《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

2.秉志主著:

《刑法改革问题研究》,中国法制1996年版。

3.(日)日本犯罪学研究会编:

《犯罪学辞典》成文堂,1982年版。

4.子丹主编:

《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1993年版。

5.(日)木村龟二主编:

《体系刑法事典》,青林书院新社,1981年版。

6.(美)伊恩·罗伯逊《社会学》,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7.康树华主编:

《犯罪学通论》,大学1992年版。

8.马克昌主编:

《刑罚通论》,大学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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