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保险产业工业园区桩基护坡与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未填东地名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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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保险产业工业园区桩基护坡与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未填东地名称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承包人(全称):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工程分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保险产业工业园区桩基、护坡及土石方工程
1.2工程地点:
石景山区八大处西山枫林
1.3承包范围:
桩基、护坡及土石方工程
1.4承包内容:
总建筑面积约48万平方米共11幢公建楼的基桩放样、基桩打设、接桩,土石方开挖、回填、运输及基坑支护、降水等工程施工。
1.5承包方式:
采用专业分包。
包含除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及现场配置机械外,完成本工程施工图中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机具、措施等一切工作。
第二条工程进度
2.1本合同总工期为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为:
2016年3月16日,计划完工时间为:
2016年9月15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建设方代表书面通知为准。
2.2乙方应满足甲方总工期及重大节点工期要求。
当劳动力无法满足施工进度,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增加劳动力,否则甲方有权变更本合同工程内容和范围,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3施工期间遇到不利天气影响,分包人根据施工进度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施工连续,工期及费用不作任何调整。
若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甲方代表书面同意给予工期顺延的,工期可以顺延,费用不另行计取。
2.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依合同13.2款执行;工期拖期严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三条工程质量
3.1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为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同时满足建设方或监理提出的通过竣工验收所应达到的质量要求。
3.2工程质量如未能达到本合同第3.1款规定标准,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本合同总价(含税)暂定为人民币90000000.00元(大写:
玖仟万元整),合同最终价以竣工验收后经建设方审定的结算值为准。
4.2本价款包括完成合同承包内容所需工序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机具费、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保险费、临时停水停电造成的窝工、风雨季及冬季施工费、各种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合同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
4.3本合同项下工程按规定须交纳或支付的各种税金、规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4.4甲方发生的临时设施、临时道路费用及现场措施费用,包括上述设施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保洁费、保安费和日常维护维修费用,按乙方使用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4.5安全生产费为合同暂定总价的2%(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专款专用,具体原则参见甲方《安全生产费管理规定》。
4.6乙方不按图施工造成返工等导致工程量增加的,乙方无权要求变更或追加合同价款。
第五条工程款的支付及竣工结算
5.1工程预付(备料)款:
无。
5.2工程量按月核算,乙方须将每月完成的工程量,在当月25号之前报送甲方审核(统计时间自上月的24号起,至当月的24号止)。
5.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每月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书,甲方按业主对申请书中已确认完成工程量的70%且扣除本合同5.5款中应扣除的款项支付工程进度款。
5.4工程结算款的支付:
待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清竣工资料与甲方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后,且甲方收到业主全部工程款后,甲方扣除质量保修金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质量保修金支付条款见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
5.5乙方工程款中应扣除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扣除甲方代扣代缴的税金、政府规费;
扣除应由乙方分摊的费用;
甲供材料税及利息;
(2)扣除乙方领用(或租用)甲方物资款(若合同价款中包含);
(3)按本合同扣除应由乙方支付甲方的其它款项。
5.6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业主与甲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甲方按照业主结算总价扣除10%的总包管理费、甲方所承担的税金、甲供材料税及甲方代付的一切与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后即作为乙方的最终结算价。
5.7本合同项下工程,乙方所指派的领款人为,身份证号码为,负责到甲方领取合同约定应得款项。
其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明确注明授权的内容、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和甲方预结算部门、财务部门确认的预结算凭证、相对应的发票。
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工程结算款,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甲乙双方代表
6.1甲方代表:
,职务:
,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6.2乙方代表:
,职务:
,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现场施工负责人:
,质量员:
,安全员:
,预算员:
、材料员:
。
6.3在施工过程中,甲方代表随时有权要求乙方及其所雇佣的不能胜任工作的管理、施工人员更换。
第七条施工过程管理
7.1甲方过程管理
7.1.1施工管理:
编制和下发与工程相关的各类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并向乙方交底,要求乙方遵照执行;及时向乙方下达各类施工指令,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联络、协调;进行工程实体交工,软件资料及竣工图的交工验收。
7.1.2技术管理:
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资料1套;编制《施工方案》、《设计联络单》、《技术核定单》等;组织乙方参加业主、监理策划的图纸汇审和设计交底;审核批准乙方上报的《施工方案》和《作业设计》等;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7.1.3质量管理:
有权对乙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运行监督和纠正;管理和检查乙方施工质量。
7.1.4安全管理:
负责对乙方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价、运行监督和纠正;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管理和检查。
7.1.5预结算、合同管理: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审核乙方上报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事由,及时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7.1.6现场大临:
负责现场施工道路、施工用水干管、施工用电变电所及干线、沿施工主干道路的排水明沟、砼浇注场地必要的铺设、机械进出场地必要的铺设及临时设施等。
7.1.7现场测量:
负责现场基线测量控制网的建立和维护,并定期发布测量成果,同时负责各个专业、各个施工单位之间测量的协调和配合。
7.2乙方施工过程管理:
7.2.1施工管理:
对甲方下发的各类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施工指令等无条件遵照执行;服从甲方的指挥、协调和管理,及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类施工管理活动,满足甲方及业主、监理的要求;但未经甲方认可,乙方不得单独接受业主及监理的任何指令,每发生一次,扣款5000元。
7.2.2配合甲方工程实体、软件资料、竣工图的交工验收,乙方如不配合,甲方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1%作为违约罚款。
7.2.3技术管理:
严格按照甲方编制的《施工方案》施工,消化施工图纸和技术要领,落实技术措施;及时向甲方报告技术需求,如:
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设计联络等;编制甲方认为属乙方分包工程范围必要的《施工方案》和《作业设计》等。
甲方交付乙方使用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资料在合同实施完后归还甲方,如图纸缺损,按50元/张赔偿。
7.2.4质量管理:
建立符合分包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负责工程实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服从业主、监理、甲方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7.2.5安全管理:
建立符合分包工程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负责工程实体施工过程的安全控制,服从业主、监理、甲方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7.2.6预结算、合同管理:
按照合同条款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材料预算计划,按月进行工程计量等;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事由,与甲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7.2.7机具管理:
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机械设备、材料,如果发现马上撤离现场。
7.2.8大临工程:
根据施工需要,甲方将与施工有关的设施(测量点、供电、供水设施、通讯设施等)移交给乙方有偿使用。
发生损坏、失火等原因而产生的更换、维修等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2.9现场测量:
提交分包工程实体施工的具体测量定位、测量成果,同时配合相关专业的测量。
7.2.10其他责任
7.2.10.1应提供满足工程要求的施工人员,并确保施工队伍的稳定,按甲方要求提供乙方施工人数动态情况;
7.2.10.2办理本合同项下工程所需施工人员的入场证、务工证等有关证件,相关费用自行承担;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及时缴纳有关规费,负责为进入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材料、机具等办理生命和财产保险,负责为本合同项下施工人员办理并交纳社会综合保险,承担相关费用。
7.2.10.3每月上报当月施工人员工资表、机具租赁、采购材料付款等情况表,合理分配资金,并随时配合甲方监督,避免发生纠纷使甲方受到连带责任。
如发生围攻、威胁甲方工作人员,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按10000元/次处以罚款,但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和或单方解除合同。
7.2.10.4乙方须督促其施工人员遵守政府部门的有关法规及甲方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现场文明、整洁。
因乙方现场施工人员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业主的罚款由乙方自己承担。
7.2.10.5乙方对所承包工程施工现场以外产生的扰民负责,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协调并解决扰民及民扰问题,乙方必须遵照国家、北京市政府及甲方的有关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噪音、空气污染而造成的日、夜扰民及民扰影响,及施工带来日常行人路及道路使用之干扰,以免造成窝工、停工、延误工期现象的发生。
不能以扰民或民扰问题的处理为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第八条质量检查、检验和中间验收
8.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并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整改、返工,承担因此发生的整改、返工责任和费用。
8.2虽经甲方代表检查、检验,但如又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8.3没有甲方代表的书面批准,本合同项下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得覆盖或隐蔽。
8.4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具备覆盖、隐蔽或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后,须在隐蔽或中间验收的3日前书面通知(通知应附乙方自检记录,并且注明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甲方代表参加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
8.5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经验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甲方再次予以验收,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6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检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并且工期不得顺延。
8.7乙方在组织试车的48小时前,将试车内容、时间、地点通知甲方代表。
试车通过后,由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确认。
8.8甲方代表一经发现乙方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质量等级的工程部分,可要求乙方无条件返工,直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材料、设备供应
9.1工程承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及设备
9.2工程承包方提供的周转材料使用和管理:
乙方需与甲方另行签订周转材料使用协议,根据工期及施工组织方案确定本合同范围内周转材料的领用控制量、使用时间、损耗、具体的周转次数及退料、损坏、遗失处理办法;同时对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拖期的超时使用等情况明确处理办法。
(项目部据此条款要求需按工程实际另行签订)
9.3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及设备:
根据图纸要求,除9.1.1款以外完成本工程所需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购,且所需费用均包含在4.2款之合同价里。
9.4除甲供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由乙方自购,但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必须是甲方认可的合格供应商,所购材料设备必须有合格证并经过复检,复检工作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与保卫
10.1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和甲方的监督检查,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0.2乙方分包工程的安全目标是:
人员死亡事故为0,重大机械设备事故为0,重大火灾交通事故为0,创无事故工地。
视情节轻重每发生一次事故则对乙方处罚5000元~10000元,若由于乙方原因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则对乙方处罚30~50万元。
10.3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业主、监理、甲方颁发的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对污水、噪音、扬尘、固体废弃物、能源资源等进行管理和妥善处置,随时接受业主、监理和甲方的监督检查,保证施工文明、工地整洁,对其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0.4甲乙双方应教育各自的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做好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业主、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预防犯罪、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甲方有权要求退回不合格人员。
10.5乙方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乙方除承担相应的罚款外对由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岁;
(2)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以及妨碍高空作业的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十一条竣工验收
11.1竣工日期为本合同规定的日期。
11.2在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15天前,乙方须按国家、北京市、行业、业主及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规定,向甲方免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档案资料2套。
11.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报告并确认已具备竣工条件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的意见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1.4甲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若因工程质量等施工原因造成竣工验收不能通过,则乙方须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如需修理后方能通过竣工验收,则乙方必须在甲方代表指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地修理,直至达到竣工验收的标准。
11.5因特殊原因,本合同项下的部分工程和部位须单项竣工时,双方订立单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由甲方按单项工程验收。
11.6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的10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移交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
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乙方必须在10日内将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等及机械设备、材料等全部退出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条件滞留在工地现场。
乙方如逾期退出工地现场,则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滞留的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发生的责任、费用和损失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11.7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须负责对已完工程保护,保护期间如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工程保修
12.1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有关保修事宜,详见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甲方违约,承担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13.2乙方发生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价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有数项违约行为,累计计算,但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1)业主和或监理和或甲方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满足合同工期的;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4)乙方的施工劳务人员及材料供应无法满足合同进度、技术、质量、安全要求的,甲方认为乙方无能力继续施工时;
(5)未经甲方批准,乙方自行全部或部分中断施工。
(6)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时;
(7)乙方超越资质承接工程的;
13.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有关规定,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4因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14.1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2因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单方有权解除合同
14.3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4.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解除后的规定
15.1本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5.1.1甲方可以请其它施工单位继续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后续施工单位可立即进入工地现场并使用工地现场内的一切施工机械、现场临时设施及已在工地现场的材料设备进行施工,并采取一切措施继续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
乙方须配合提供在工地现场的一切施工机械、设备及为本合同项下工程所用的施工临时设施直到甲方提出让乙方撤出现场为止。
15.1.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期限,将其在施工现场所有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材料设备、人员退出现场。
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退出的,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滞留的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发生的责任、费用和损失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15.1.3乙方须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的3日内,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退还所有与本合同项下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并向甲方提交截至本合同解除时为止的所有与本合同项下工程有关的包括验收、试验、施工记录等在内的施工文件和资料。
15.1.4本合同解除后,乙方有义务保护好已完工程且及时移交给甲方,并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无条件移交回未施工完工程所已经供应给乙方的甲供材料和超领材料,移交材料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相关费用均为乙方承担。
15.2若发生13.2条款情形,乙方被甲方清退后,乙方已完施工部分甲方按本合同价款约定与乙方结算,乙方对甲方审定结算金额不得提出异议。
15.3本合同解除后,甲方按乙方已完工程量计算应付工程款(应付工程款=甲方最终审定工程款-已结算工程款-保修金-违约金-因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
若甲方已超付给乙方,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3日内返还甲方的超付款。
第十六条争议与解决方式
16.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由本合同产生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异议和/或索赔和/或合同的违反、终止、解除和/或无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6.2如协商解决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则双方一致同意将由本合同产生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异议和/或索赔和/或合同的违反、终止、解除和/或无效等,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17条补充条款
17.1本工程计价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
17.2材料价格:
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砖、瓦、灰、砂、石按开工时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价进行调整(如因发包人原因推迟开工日期,信息价月份顺延),调整后价格参与计取各项费用;竣工期材料价与开工期材料价之差±浮动3%以内不予调整,超过3%时,按各分项施工期的平均价计算,与开工期材料价之差只计取税金。
其余材料执行定额价。
17.3定额中未计价材料(信息价也未包括的)、装饰面层材料、门窗、幕墙、洁具、灯具等由乙方使用前20天报三家品牌、价格,发包人10日内给予确认品牌及价格。
17.4人工费按开工时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价为基准价进行调整(如因业主原因推迟开工日期,信息价月份顺延),其中相应项目人工费单价中限进行调整,并参与计取各项费用,竣工期人工费单价与开工期人工费单价之差±浮动3%以内不予调整,超过3%时,按各分项施工期的平均价计算,与开工期材料价之差只计取税金。
装修工程人工费划分:
刮腻子之前(包括刮腻子)按普通装修人工费,刮腻子之后按高档装修人工费。
17.5设备费:
由甲方组织招标报价,业主确认品牌及价格。
17.6若有另外需要深化设计的工程,由乙方负责深化设计,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17.7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图纸未显示的工程,由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签证,未及时办理签证,结算时再提出并无法确认实物量的,甲方不予确认。
17.8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备案表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85%,双方完成所有工程结算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发包人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款项。
17.9工程结算经双方确认后壹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7.10乙方在土石方工程施工中如遇大量可直接使用砂石,则砂石开挖总量的销售款甲乙双方各得50%。
第十八条附则
1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且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18.2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条款内容出现矛盾或冲突时,按以下顺序作为合同条款优先解释顺序。
(1)本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甲方有关管理制度
(4)甲乙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等书面协议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须经甲方指派人员签字)
18.3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二份;
18.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8.5本合同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
(以下无正文)
-------------------------------------------------------------------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或委托人附授权证明书)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合同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单位(全称):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北京市石景山区保险产业工业园区桩基、护坡及土石方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本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桩基、护坡及土石方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质量保修期为5年;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3、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及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2年;
5、其他约定:
土方回填质保期为3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的3天内无偿派人修理。
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