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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行业分析报告

 

血液制品行业分析报告

 

一、血液制品概况

人体血液主要由血浆(50%)、红细胞(42%)、白细胞和血小板(8%)三大部分组成,其中血浆组成部分包括水(90%)、蛋白质(7%)、糖类电解质(3%)。

血液制品是从血浆中7%的蛋白质分离提纯而成的物质,其成分主要包括:

白蛋白(60%)、免疫球蛋白(15%)、凝血因子(<1%)、其他蛋白成分(24%)。

按照功能和结构的不同,血液制品可分为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等三大类产品。

白蛋白是血浆中含量最多的蛋白,也是目前国内用量最大的血液制品,广泛用于肿瘤、肝病、糖尿病等患者,由于多种原因,国内白蛋白一度严重紧缺,被称为“黄金救命药”;免疫球蛋白主要指血液中原有的免疫球蛋白和接受特异免疫原刺激产生的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多用于免疫性疾病的治疗和传染性疾病的被动免疫和治疗等,特异性免疫球蛋白的种类有越来越多的趋势;凝血因子在血液中含量最少,凝血因子类产品主要用于止血,提取难度较大,目前国内只有部分企业能从血液中提取凝血因子类产品。

国内常见的血液制品的品种及相应功能如下表所示:

二、行业监管体制和主要行业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主管药品监管的机构,负责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另外,我国卫生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浆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

2、主要法律法规

(1)产品进口及外商投资政策

我国血液制品进口及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政策如下:

卫生部和海关总署于1985年8月颁布《关于禁止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通知》,规定除人血白蛋白之外,禁止进口其他血液制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7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牛源性及其相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公告》,禁止从疯牛病疫区国家进口人血白蛋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在2007年9月就血液制品监管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限制国外血液制品的进口,主要是基于安全角度考虑。

由于WHO所倡导的“血液制品各国应该自给自足”的精神已经成为其成员国制订国家血液制品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各个国家针对血液制品的准入及进口都有严格的法规约束,甚至形成法律壁垒,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国民健康安全保障措施,因而可以预计短期内国家不会解除对血液制品进口的禁令。

为了缓解人凝血因子Ⅷ供应紧张的局面,满足血友病人的用药需求,从2007年11月开始国家允许进口重组人凝血因子Ⅷ,2008年国家批准进口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Ⅶ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于2007年10月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明确血液制品的生产属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

综上,我国对血液制品的进口及外商投资实行严格管制,仅允许进口限定国家的人血白蛋白、重组人凝血因子Ⅷ及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同时,将血液制品的生产列入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

(2)血液制品原料血浆采集管理制度

①原料血浆采集的概况

血液分为医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医疗临床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根据国务院1996年12月发布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供血浆者提供的原料血浆是有偿的。

临床用血不得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单采血浆站严禁采集全血,严禁将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应用于临床。

除供血者提供的血液分别为有偿和无偿外,医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在采供血机构、血液采集方式及供应渠道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我国血浆采集使用全自动单采血浆机,将供血浆者血液中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等主要成分分离出来,重新输回供血浆者体内,把血液中的组织液——血浆提取出来。

血浆的主要成分为蛋白质和水,一般正常人血浆容量为3,000ml,其白蛋白总量为120-130g,血循环内每天有12-13g的白蛋白进行新陈代谢。

如果一个供血浆者献浆580ml,通过食用鸡蛋、鱼、瘦肉、豆制品、新鲜水果和蔬菜等,2天左右可补充完毕白蛋白。

献浆失去的水分通过人体的自身调节和适当饮水,2小时内可以得到恢复。

因而定期适量献血浆不会对人的健康产生危害。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有关规定,每人每次供浆量为580m(含抗凝剂溶液,以容积比换算质量比不超过600g),采浆间隔不得短于14天。

我国规定的采浆频次远低于国外发达国家(美国2次/周、欧洲4次/月)。

发行人对供血浆者的健康保护措施主要有:

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对供血浆者提供定期医学检查;献浆当日提供1—2次免费标准营养餐;每次采浆发给供血浆者一定的营养补助等。

②单采血浆站设置、管理体制

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单采血浆站改制以前,单采血浆站隶属于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任主体不明确,对血液制品的安全埋下隐患。

2006年3月,国家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单采血浆站转制的工作方案》(卫医发(2006)118号),要求按照“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卫生部门与单采血浆站脱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设置单采血浆站,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单采血浆站转制为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置和管理,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单采血浆站的投资比例不少于80%,已有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收购,形成“一对一”的血浆供应关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再设立浆站。

经过此次转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控制从供血浆者到浆站再到生产销售环节的全产业链,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而浆站则受卫生主管部门监管,同时作为生产企业的原料来源,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浆站之间的利益链条被切断,提高了全产业链上的质量控制水平。

目前,我国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体制如下图所示:

国家实行单采血浆站统一规划、设置的制度。

在一个采血浆区域内,只能设置一个单采血浆站,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供血浆者血浆,严禁采集无《供血浆证》的供血浆者的血浆。

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一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国家禁止出口原料血浆。

2006年9月,国家卫生部发布《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为单采血浆站原料血浆采集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的全过程,单采血浆站生产经营必须满足该规范的要求。

2008年1月,国家卫生部发布《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同时,《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对设置单采血浆站应符合的相关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

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不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或者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未同意划定采浆区域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过非法采集血浆或者擅自调用血浆行为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6个品种的,承担国家计划免疫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少于5个品种的。

③供血浆者管理

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及《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组织、管理供血浆者。

主要制度包括《供血浆证》管理、身份识别、供血浆者体格检查等。

供血浆者需取得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供血浆证》,建立永久、唯一的供血浆卡号。

④采浆过程管理

供血浆者在供浆前,单采血浆站必须核实供血浆者的《供血浆证》和身份证,并使用供血浆者计算机管理身份识别系统确认供血浆者身份及供浆信息,避免供血浆者冒名供浆或违规频繁供浆。

单采血浆站应在每次采浆时对供血浆者进行检测。

新供血浆者及非固定供浆者(包括第一次供血浆及两次供血浆间隔超过半年以上者)应在供浆前必须进行常规体检及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丙肝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等各项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浆。

固定供血浆者(半年内按照规定采浆间隔供浆2次及2次以上的供血浆者)可在采浆后留样检测,检测时间应在供血浆后48小时内。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操作采集血浆。

采集的血浆必须按单人份冰冻保存,不得混浆。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器材必须有产品批准文号,体外诊断试剂需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

采血浆器材等一次性消耗品使用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⑤原料血浆质量管理

根据国家卫生部于2000年11月修订的《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原料血浆应达到的主要质量标准如下:

第一、标签外观方面,标签内容完整、书写工整;外观为淡黄色、黄色或淡绿色,无乳糜、无溶血、无可见异物;包装血浆袋完好无破损、血浆标本管与血袋相通;第二、病毒、细菌检测方面,检测项目包括HBsAg阴性(酶标法)、抗-HCV阴性(酶标法)、抗-HIV阴性(酶标法)、ALT正常(赖氏法≤25单位)、梅毒阴性(RPR法或TRUST法);第三、血浆储存、运输方面,血浆采集后1小时内储存于-25℃的冰柜内,6小时内冻结成型;运输血浆应使用-15℃以下具备制冷条件的冷藏车进行运输。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规定单采血浆站所采集的每袋血浆必须留存血浆标本,保存期应不少于血液制品生产投料后2年,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发出的原料血浆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血浆的生物活性保存完好。

(3)血液制品生产管理制度

①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设立的相关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

开办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审核批准。

药品生产企业研制新药,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新药临床试验审批通过后,新药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200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中规定,国家实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总量控制,加强监督管理,从2001年起,不再批准新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

200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中重申,要继续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

②血液制品生产的质量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MP认证)工作。

2007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注射剂、生物制品和特殊药品三类高风险品种的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各省市应于2007年3月底前向血液制品、疫苗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并在总结派驻监督员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安排向静脉注射剂和重点监督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的工作。

2007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检疫期的通知》,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8年6月底以前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的“检疫期”制度,原料血浆检疫期规定为不少于90天,即将采集并检测合格的原料血浆放置90天后,经对供血浆者的血浆样本再次进行病毒检测并合格后,方可将90天前采集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

自2008年7月1日起,血液制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血浆必须使用检疫期合格的原料血浆,未实行检疫期的原料血浆不得投料生产,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申请血液制品批签发时,应在批记录摘要中增加原料血浆实施检疫期的相关信息,未提供相关信息的,其产品不予批签发。

2009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规定在药品生产企业建立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即由药品生产企业授权其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对药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药品生产的规则符合性和质量安全保证性进行内部审核,并由其承担药品放行责任的一项制度。

在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工作采取“分阶段逐步推行”的原则,2009年将首先在血液制品类、疫苗类、注射剂类以及重点监管特殊药品类药品生产企业试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

(4)血液制品销售管理制度

①产品批签发制度

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

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2007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对人免疫球蛋白类制品实施批签发,2008年1月1日起,对所有上市销售的血液制品实施批签发,期间对血液制品不同品种陆续开展批签发工作。

②产品价格管理制度

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血液制品的价格标准和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和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2010年3月,国家发改委调整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将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凝血酶、重组人凝血因子Ⅷ等血液制品列入发改委定价目录中。

除了乙肝人免疫球蛋白、组织胺人免疫球蛋白等少数品种之外,目前上市销售的血液制品几乎全部列入定价目录中。

已上市销售但发改委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但进入目录的所有品种,都会由发改委适时制定公布价格。

3、主要产业政策

现代生物制药以能再生的生物资源为原材料生产生物药品,包括血液制品、疫苗、基因工程药物、抗体工程药物、诊断试剂等产品,生物制药产业属于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支持的行业,近年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支持生物产业的发展,具体情况如下:

2006年2月,国务院公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将生物技术作为我国未来科技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确定生物技术为未来我国高技术产业迎头赶上的重点,加强生物技术在农业、工业、人口与健康等领域的应用。

200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提出要大力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广阔市场前景的生物药物和小分子药物开发和产业化。

200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印发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将加快培育生物产业作为我国在新世纪把握新科技革命战略机遇、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举措,要加快把生物产业培育成为高技术领域的支柱产业和国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生物制药方面要积极研发对治疗常见病和重大疾病具有显著疗效的生物技术药物、小分子药物和现代中药。

为支持生物产业的发展,国家将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生物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筹资等。

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推动重点领域跨越发展,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生物产业重点发展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生物农业、生物制造。

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带动社会资金投向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成为先导性、支柱性产业。

2011年11月,科技部发布《“十二五”生物技术发展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生物技术发展的目标是:

生物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生物技术整体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部分领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生物能源、生物环保等产业快速崛起,生物产业整体布局基本形成,推动生物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使我国成为生物技术强国和生物产业大国。

在全球经济技术发展趋势的大背景和国家政策的极力支持之下,预计由生物制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等组成生物产业将成为未来我国的支柱性、战略性产业之一。

血液制品作为生物制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我国血液制品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演变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血液制品行业发展概况

1、国际市场发展情况

(1)国际市场概况

国际市场上血液制品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初,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生产技术已经趋于稳定,具备了深厚的市场基础,产品品种已由最初的白蛋白发展到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和凝血因子类等3大系列产品。

血液制品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益,血浆处理能力越大、从血浆中提取的产品种类越多,则对血浆的综合利用率越高,产品的单位成本越低。

国外血液制品厂家的血浆提纯水平和综合利用水平较高,领先企业可从血浆中提取20种以上血液制品。

国外血液制品行业集中度非常高,属于寡头垄断的产业格局,全球原来最早的血液制品行业有102家企业,随着世界范围内政府和民众对血液制品安全性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各国政府对血液制品行业的监管逐步加强,加上企业的兼并重组行动升级,目前全球仅剩下不到20家企业(不含中国),其中美国5家,欧洲8家,而贝林、百特、拜耳、基立福、奥克特珐玛几家大型企业的产品就占了血液制品市场份额的80%-85%。

(2)国际市场容量

得益于产品安全性提高、技术进步和人口老龄化等多种因素,2005年来血液制品全球市场呈现供需两旺的良好态势,2008年市场总规模约69亿美元,供给与需求呈双增长,需求增长略快于供给。

目前血液制品主要市场仍为美国和欧洲,但中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在过去几年的进口成为白蛋白和凝血因子Ⅷ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预计未来全球血液制品市场仍将保持良好发展态势。

(3)国际市场产品销售结构

目前,国际血液制品市场年投浆量30,000吨左右,所生产的产品中凝血因子类产品占主导地位,按产值比例计算约占50%左右,其余为免疫球蛋白和人血白蛋白,约各占25%的比例。

国外血液制品销售结构如下图所示:

(4)国际市场展望

据统计,目前欧洲和美洲发达国家血液制品消费量约占全球血液制品消费总量的约80%,是最大消费市场,人均血液制品消耗量相对较高,发达国家血液制品市场需求将基本保持平稳。

而由于经济相对落后等因素制约,人口众多的亚洲地区的血液制品消费量仅占13.5%,如果发展中国家经济持续向好,则其将成为未来血液制品需求的重要新增力量,包括“金砖四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将是未来全球血液制品需求增长的重要新增推动力量。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2006年至2008年,中国、印度、巴西、俄罗斯四国经济平均增长率为10.7%。

随着四国经济快速增长,其国民财富也与日俱增;同时“金砖四国”人口占全球总人口的42%,且每年保持近1%的速度增长,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庞大的人口基数为血液制品需求奠定坚实的基础,预计全球血液制品市场仍将在未来较长时间内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

2、国内市场发展情况

(1)国内市场概况

作为血液的替代品,血液制品在某些重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医疗急救等方面有着其它药品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拥有广泛的市场前景。

一般来说,新鲜血液保质期为21天,血液制品保质期短则2年,长的可达5年。

而且,在查明病症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大都使用血液制品而不是新鲜血液。

随着近年来国内医疗水平的提升、居民收入水平增加和对血液制品认知度的提高,血液制品的临床使用量不断增加,市场容量在不断增长,行业开始快速发展。

(2)国内市场容量

近年来,我国血液制品行业的销售收入总体保持较快增长趋势,受国家对血液制品行业进行整顿等因素的影响,2007年行业增长速度有所下降,全行业实现销售收入50.00亿元,同比增长为14.16%;2008年和2009年全行业平稳增长,2009年全行业实现销售收入67.96亿元。

近年来我国血液制品行业销售收入变化情况如下图所示:

在投浆量方面,2006年以前我国血液制品行业的投浆量保持较快增长趋势,当年投浆量达到历史高点4,687吨。

由于受浆站转制以及卫生部要求浆站进行GMP认证等因素的影响,2007年一大批浆站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的整顿状态,导致当年血浆采集量大幅下降,同比下降幅度约为40%。

2008年,一批经过规范的浆站开始投入使用,加上原有浆站采浆能力的恢复,采浆量同比增加了20%左右,但由于受强制“检疫期”制度的影响,当年投浆量只有2,500吨左右。

2009年投浆量恢复增长,预计2010-2012年能保持15%左右的增长率,呈现持续增长趋势,预计到2012年恢复到2006年的水平,但市场上血液制品仍将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

2002-2012年全国投浆量及估测情况如下图所示: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血液制品消费的低基数、公众对血液制品认识的提升、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适用症的扩大以及产品安全性的提高等积极因素都将促使我国血液制品行业在未来较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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