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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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工程管理)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52-062-2013

备案号:

J12263-2013

贵州省坡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hillsidebuildingsofGuizhou

2013-2-19发布2013-4-1实施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根据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贵州省山地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任务的通知》(黔建科通【2012】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结合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和先进经验,且于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7章,主要内容包括坡地民用建筑防火设计所涉及的建筑分类、耐火等级、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特殊场所楼层设置、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必要规定。

本规范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主编单位:

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中天城投集团股份XX公司

主要起草人:

谭效东、毕跃洪、贾国斌、张彤、张璇、董明、陈楚、罗从容、汪洋、张建

主要审查人:

毛方益、许家强、李万里、刘运晖、冯晓伟、刘勤世

1总则.......................................................................................1

2术语.......................................................................................2

3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3

3.1壹般规定..............................................................................3

3.2建筑分类..............................................................................5

3.3耐火等级和构造.......................................................................5

3.4防火分区..............................................................................6

4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6

5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7

5.1壹般规定..............................................................................7

5.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8

5.3消防电梯.............................................................................9

6特殊场所楼层设置.........................................................................9

7消防设施的设置...........................................................................11

本规范用词说明..............................................................................12

引用标准名目...............................................................................13

1总则

1.0.1为了合理确定坡地民用建筑(以下简称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预防坡地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结合贵州省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除木结构建筑以外的坡地民用建筑。

1.0.3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坡地建筑的地形特点、使用性质及其疏散和救援条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

1.0.4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坡地建筑hillsidebuilding

依坡地地形建造且至少有壹面临坡,且有壹层或俩层及之上的建筑楼(地)面和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建筑。

2.0.2直立式坡地建筑uprighthillsidebuilding

以坡底场地作为地基,且建筑形体上下呈直立状的坡地建筑。

2.0.3退台式坡地建筑sidestephillsidebuilding

以顺坡形成的台地为地基,其建筑形体上下呈退台状的坡地建筑。

坡底层bottomfloorofslope

和坡底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楼层。

坡顶层topfloorofslope

和坡顶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楼层。

2.0.6吊层suspendedgroundfloorofslope

坡顶层以下、坡底层及其之上的楼层。

2.0.7吊层接地层suspendedfloor

吊层和具有室外设计地面的台地相连接的楼层为吊层接地层。

2.0.8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firetruckladderoperationalsite

建筑发生火灾时,能通达消防车辆,供消防人员和消防车辆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2.0.9天桥overpass

坡地建筑和坡顶场地或吊层接地层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设施,仅满足人员出入疏散的称为天桥。

2.0.10平台platform

坡地建筑和坡顶场地或吊层接地层室外设计地面相连接的设施,满足人员出入疏散且兼作室外环境、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其他用途的称为平台。

3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3.1壹般规定

3.1.1坡地建筑按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防火设计可按使用性质和上、下段建筑高度分段进行设计。

当坡地建筑不能满足本规范4.0.1条规定时,应按建筑总高度来确定建筑分类,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关联规定。

3.1.2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坡顶层或功能分区楼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3.1.2所示。

当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相同时,分段界面为区分不同使用性质楼层的楼板,其建筑总高度、上段建筑高度、下段建筑高度的确定如图3.1.3所示。

3.1.3当下段建筑和上段建筑分段界面于坡顶层或坡顶层之上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和屋脊的平均高度处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下段建筑和上段建筑分段界面的楼面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

当下段建筑和上段建筑分段界面于坡顶层以下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屋面檐口和屋脊的平均高度处或到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上段建筑高度,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到坡顶层楼面面层的高度为下段建筑高度。

3.1.4作为分段界面的楼板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等使上下段楼层连通的洞口,且应符合本规范3.3.2条规定。

3.2建筑分类

3.2.1坡地建筑的建筑分类应根据其建筑高度(层数)、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等综合确定。

当分段确定时,上段建筑的建筑分类按上段建筑高度(层数)确定,下段建筑的建筑分类按上下段组合关系最终确定,且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按上下段组合关系最终确定的下段建筑分类

按上下段组合按上段建筑高度()

关系最终确定的确定上段建筑

下段建筑分类分类

按下段建筑()

高度确定的下段

建筑分类

壹类高层

住宅建筑

壹类高层

公共建筑

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

公共建筑

多层住宅

建筑

多层公共

建筑

壹类高层

住宅建筑

壹类高层

住宅建筑

壹类高层

住宅建筑

壹类高层

住宅建筑

壹类高层

住宅建筑

壹类高层

住宅建筑

壹类高层

住宅建筑

壹类高层

公共建筑

壹类高层

公共建筑

壹类高层

公共建筑

壹类高层

公共建筑

壹类高层

公共建筑

壹类高层

公共建筑

壹类高层

公共建筑

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

壹类高层

住宅建筑

壹类高层

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

公共建筑

壹类高层

公共建筑

壹类高层

公共建筑

二类高层

公共建筑

二类高层

公共建筑

二类高层

公共建筑

二类高层

公共建筑

多层住宅

建筑

壹类高层

住宅建筑

壹类高层

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

二类高层

住宅建筑

多层

住宅建筑

多层

住宅建筑

多层公共

建筑

壹类高层

建筑裙房

壹类高层

建筑裙房

二类高层

建筑裙房

二类高层

建筑裙房

多层

公共建筑

多层

公共建筑

3.2.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壹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和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当坡地建筑中有壹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大于3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3.3耐火等级和构造

3.3.1坡地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按建筑总高度确定的建筑分类来确定,壹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壹级,二类高层建筑及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多层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关联规定。

3.3.2坡地建筑分段界面处的楼板和退台式坡地建筑各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其下壹层外墙开设门、窗、洞口部位的上沿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窗槛墙,或于开口部位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

上下段分段界面层的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3.3.3天桥不得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空心板作连接结构,宜采用整体现浇结构。

当采用整体装配式结构时,其梁(板)和建筑结构应有可靠连接。

天桥的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3.4作为消防车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建筑屋面及平台,其结构梁板应采用整体现浇结构体系,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柱和承重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50h,且应满足相应消防车满载时的要求。

3.4防火分区

3.4.1坡地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4.2吊层建筑的壹个防火分区临空长度超过该防火分区壹个长边或周长的1/4,该防火分区按地上建筑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满足之上条件的,按地下建筑确定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3.4.3吊层建筑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且内部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的营业厅、展览厅,当壹个防火分区临空长度超过该防火分区壹个长边或周长的1/4时,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不满足之上条件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4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0.1坡地建筑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坡地建筑的上段建筑分类为高层建筑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坡地建筑的上段建筑分类为多层建筑时,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宜设置消防车道。

2当坡地建筑的下段建筑按表3.2.1分类为高层建筑时,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应设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坡地建筑的下段建筑按表3.2.1分类为高层建筑裙房或多层建筑时,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宜设置消防车道。

3当坡地建筑的上段或下段建筑分类为多层建筑且没有条件靠近建筑设置消防车道时,应于距最近安全出口50m范围内设置消防车道。

4当坡地建筑的上段和下段建筑分类均为多层建筑,但按建筑总高度分类为高层建筑时,应于坡顶层或坡底层室外设计地面设置消防车道。

5当分类为多层建筑的上段或下段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时,应沿该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0.2设有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的坡地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于坡底层和坡顶层室外设计地面分别沿建筑的俩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0.3退台式坡地建筑从建筑物最外缘起算当顺坡水平长度超过100m时,应于顺坡水平长度适中位置沿等高线方向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4.0.4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4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m。

2消防车道坡度不应大于11%;当消防车道坡度大于8%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200m;坡度大于10%时,该段车道长度不应大于80m。

3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且不小于12m。

4.0.5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壹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壹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退台式坡地建筑的下段,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使消防人员借助消防车登高云梯到达其建筑高度超过24m部分。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要求。

4.0.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和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壹侧的边缘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

3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

4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

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

5场地及其下面的地下室、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0.7建筑物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5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1壹般规定

5.1.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坡地建筑的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吊层高度不超过10m的坡底层外,坡地建筑的坡底层及坡顶层均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上段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于坡顶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上段建筑的吊层高度超过10m时,应于其吊层最下层设置直通该层接地层的室外安全出口或于坡底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下段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于坡底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分段界面位于坡顶室外设计地面之上时,下段建筑尚应于坡顶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只于坡顶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下段建筑吊层高度不应超过10m。

5.1.2除只于坡顶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吊层外,坡顶层、坡底层及其上各层人员密度指标和疏散宽度指标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首层及其上各层人员密度指标和疏散宽度指标关联规定执行;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1.3需设置避难层的坡地建筑,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至第壹个避难层的垂直高度不应大于50m,俩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45m。

5.1.4退台式坡地建筑吊层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于各层的位置不宜改变,若确有困难,可通过转换通道或屋面作壹次转换,且转换通道的长度不应大于50m。

5.1.5当坡顶层或吊层接地层的对外安全出口直通天桥时,天桥的净宽不应小于3m。

5.1.6坡地建筑利用屋面进行人员疏散时,连接屋面和坡顶层或吊层接地层室外设计地面的天桥数量不应少于2个、净宽不应小于3m,天桥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5.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5.2.1疏散楼梯间穿越坡顶层、吊层接地层及有地下室的坡底层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该层处疏散楼梯间上下连通部位完全隔开,且应有明显的疏散出口标志且直通室外。

5.2.2上、下段建筑使用性质相同的坡地建筑,其上下段可共用疏散楼梯间;上、下段建筑使用性质不同的坡地建筑,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疏散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上、下段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各自独立;

2上段疏散楼梯间须穿越下段楼层进入地下车库、设备用房层或通过坡底层直通室外时,该楼梯间于下段部分的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其它部分分隔,且不应开设通向下段楼层的门、窗、洞口;

3下段疏散楼梯间须穿越上段楼层通过坡顶层、上段的吊层接地层直通室外时,该楼梯间于上段部分的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其它部分分隔,且不应开设通向上段楼层的门、窗、洞口。

5.2.3转换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宽不应小于3m且应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其他部位隔开,除开向楼梯间和公共走道的乙级防火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应保证疏散路线简捷通畅且不得有任何妨碍疏散通行的设施和物体。

5.2.4须经屋面转换的吊层室外疏散楼梯及屋面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要求外,仍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总宽度且不应小于3m;

2疏散路线应连续顺畅,屋面上的疏散通道内不应有任何妨碍疏散通行的设施和物体;

3除高于屋面2.4m的不燃烧体管井外,距离疏散通道6m内不应开设天窗和洞口;

5.2.5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坡地建筑的上下段分别设置疏散楼梯间时,上下段的疏散楼梯间形式可分别按各自的建筑高度确定。

2坡地建筑的上下段共用疏散楼梯间时,疏散楼梯间形式应按该建筑的总高度确定。

5.3消防电梯

5.3.1坡地建筑消防电梯应按本规范第3章建筑分类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设计。

5.3.2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宜靠外墙设置,于坡顶层、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底层及可通达消防车的吊层接地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5.3.3消防电梯的布置和停靠楼层:

1设有消防电梯的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相同时,可共用消防电梯;

2设有消防电梯的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应分别设置消防电梯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上段建筑消防电梯应于下段建筑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底层及可通达消防车的吊层接地层停靠,可于下段建筑中的设备层、车库层停靠;

2)其穿越下段其它楼层的井道应为防火墙,设置于下段楼层的电梯检修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4坡地建筑上、下段使用性质不同时,客用电梯应分别设置。

上段建筑的客用电梯若需通达底层和地下车库时,电梯井道不应开设通向下段建筑楼层的门洞,同时,客用电梯于底层和地下车库应设置前室或电梯厅,前室或电梯厅应符合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

6特殊场所设置

6.0.1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应于建筑外独立设置。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于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于人员密集场所投影面的上壹层、下壹层或贴邻建造,且应采用防火墙和所贴邻的建筑分隔。

燃油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于建筑物的坡底层、地下壹层、坡顶层及其下壹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布置于地下二层、坡顶层以下二层或屋顶上。

6.0.2柴油发电机房应布置于建筑的坡底层、地下壹、二层或坡顶层及其下壹、二层。

6.0.3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于坡底层、地下壹层或坡顶层及其下壹层,且应靠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和其他部位隔开。

6.0.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设置于独立的建筑内,当满足国家关联规范可附设于其它坡地建筑内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独立的向下疏散的安全出口。

2附设于壹、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每个疏散楼梯应向下疏散不超过三层能直通室外设计地面;

3附设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每个疏散楼梯应向下疏散不超过俩层能直通室外设计地面;

6.0.5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于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于坡地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和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于按本规范3.2.1条确定的高层建筑内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0.6条的有关规定;

3设置于壹、二级耐火等级的按本规范3.2.1条确定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楼梯不宜向下疏散超过三层直通室外设计地面;当向下疏散必须超过三层时,每个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6.0.6按本规范3.2.1条确定为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每个疏散楼梯宜向下疏散不超过三层能直通室外设计地面。

当向下疏散必须超过三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壹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窗帘、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0.7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电影院、剧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疏散楼梯向上疏散不超过壹层且高度不超过10m能直通室外设计地面,或向下疏散不超过三层能直通室外设计地面;

2当某壹个疏散楼梯向上疏散不超过壹层且高度不超过10m能直通室外设计地面,或向下疏散超过三层直通室外设计地面时,尚应符合国家标准对此类场所设置于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他楼层的关联规定。

3厅、室不应布置于袋形走道的俩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于袋形走道的俩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6.0.8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的每个疏散楼梯向上疏散不应超过俩层能直通室外设计地面。

6.0.9当坡地建筑的上、下段分段界面于坡顶层且上段建筑为住宅建筑时,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于坡顶层或坡顶层及其上壹层;当坡地建筑的下段建筑为住宅建筑时,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于坡底层或坡底层及其上壹层。

7消防设施的设置

7.0.1消防设施应按本规范第3章建筑分类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设计。

7.0.2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消防供电负荷等级按建筑总高度和使用性质综合确定。

7.0.3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用水量按坡地建筑上、下段建筑分类确定的用水量中较大值确定。

7.0.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按建筑总高度确定时,其送风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确定。

7.0.5当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只对壹层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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