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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清运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垃圾清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防止抛撒污染,确保营运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09】1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9号)、《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及《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央区辖区内所有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余渣、废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责任人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建筑垃圾“出口”第一责任单位,是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本辖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区编办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区市容园林局和街道办事处渣土管理办公室机构和编制。

各街办分别成立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配备工作车辆1台,安排3名正式人员专门负责辖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能划分

第六条 区市容园林局是建筑垃圾清运的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监管职能: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辖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二)指导街道办事处开展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并组织检查和评比;

(三)对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拆迁、出土工地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建筑垃圾运输车队(以下简称“运输车队”)和建筑垃圾营运车辆(以下简称“营运车辆”)的相关质资进行审查;

(五)对建筑垃圾的倾倒地点和运输路线进行核定,并负责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六)按照行业要求对建筑垃圾营运车辆进行改装;

(七)与工地建设单位签订《西安市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八)依据区相关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统计表,单车在一个年度内违法违规一次,停发准运证一个月;违法违规两次停发准运证两个月;一次重大违法违规或者三次以上(含三次)违法违规行为的单车不予通过年审,取消该单车《西安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资质证》,《西安市建筑垃圾准运证》,《西安市建筑垃圾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九)牵头组织参加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联合检查组(即“夜查小组”)等的联合检查执法工作。

第七条 区城管执法局是对营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以下监管职能:

(一)对辖区内拆迁、建设工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冒尖装载、沿路抛撒、带泥上路、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设立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依法查处和取缔;

(二)对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参加建筑垃圾清运从业人员相关法规培训工作;

(四)参加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联合检查组(即“夜查小组”)等的联合检查执法工作。

第八条 区公安城管五大队是建筑垃圾清运整治工作的执法部门,履行以下监管职能:

(一)检查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营运车辆;对非法设立的建筑垃圾填埋场依法查处;

(二)对不在合法建筑垃圾填埋场倾倒的营运车辆依法查处;

(三)在营运车辆上安装GPS,并对运输过程进行监管;

(四)对营运车辆司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参加建筑垃圾清运从业人员相关法规培训;

(五)对拆迁、建设工地违规超高装载,拆迁、建设工地门口带泥上路等行为依法查处;

(六)参加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联合检查组(即“夜查小组”)等的联合检查执法工作。

第九条区建设局是建筑工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监管职能:

(一)督促工地建设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围墙、围挡;

(二)督促工地建设施工单位对工地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并配备冲洗设备;

(三)督促工地建设单位签订《西安市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四)对建设工地出土、出渣装载机械的管理,负责对建设工地出土、出渣装载机械手进行培训和管理。

负责追究将建筑垃圾交由无资质车辆运输的投资方责任。

第十条 交警未央大队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环节第一责任单位。

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速、超载、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收缴“黑车”;负责对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履行以下监管职能:

(一)检查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是否合法、齐全、有效;车辆驾驶室顶部应安装具有夜间亮示功能的顶灯,标明车牌号、建运号、监督电话等;负责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驾驶员的资格审查;

(二)检查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是否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

(三)重点检查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是否依法悬挂号牌、喷涂放大号,有无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四)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超速行驶、违犯交通信号、逆行、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城区鸣喇叭、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加强辖区内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单位的安全监管,经常性对建筑垃圾清运车辆管理单位及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六)加大夜间执法和巡查力度,对超速50%以上的司机吊销驾驶执照。

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七)建筑垃圾清运车辆违反以上六款规定的,依法处以扣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罚款、扣除驾驶证相应分值、警告等;

(八)参加区建筑垃圾清运从业人员相关法规培训工作;

(九)参加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联合检查组(即“夜查小组”)等的联合检查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未央分局是建筑垃圾清运秩序整治工作的保障部门,履行以下监管职能:

(一)对涉足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的黑恶势力进行严厉打击;

(二)对妨碍管理、阻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及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的暴力抗法行为等进行查处;

(三)参加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联合检查组(即“夜查小组”)等的联合检查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区国土资源局是非法占用耕地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行为的监管部门,履行以下监管职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行为。

第十三条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是城中村拆迁、改造建设工地的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监管职能:

(一)督促工地建设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围墙、围挡;

(二)督促工地建设施工单位对工地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并配备冲洗设备;

(三)督促工地建设单位签订《西安市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四)负责追究将建筑垃圾乱倒或者交由无资质车辆运输的投资方责任;

(五)与办理了《西安市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的城中村拆迁、改造项目办理拆迁改造相关手续,准其产生的建筑垃圾合法排放;

否则,不与其办理城中村拆迁、改造等相关手续,禁止其产生的建筑垃圾向外排放。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监管职能:

(一)确保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驶出时,车身整洁,不超载。

收缴辖区拆迁、建设工地的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在《未央区建筑垃圾处置费核算表》中注明该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倾倒地点及运输线路;

(二)督促辖区拆迁、建设工地落实《西安市建筑垃圾清运招投标办法》工作。

做好拆迁、建设单位与西安市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建筑垃圾运输安全卫生三方协议工作。

做好拆迁、建设项目建筑垃圾的卸点付费工作,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运输安全卫生保障金;

(三)督促辖区拆迁、建设单位签订《西安市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四)在辖区内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倾倒点,并负责日常规范管理工作;

(五)落实拆迁、建设工地设置标准围挡;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冲洗设备;安装制式限高杆;对拆迁、建设工地建筑垃圾外运期间的工地门口派驻2名以上容貌监督管理员,严禁车辆高尖装载,带泥上路,乱倒等行为;

(六)对辖区内无主、偷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

(七)在辖区开展建筑垃圾专项联合整治工作,取缔非法建筑垃圾消纳场,对乱倒建筑垃圾行为从严查处;

(八)组织辖区执法人员对违法违规营运车辆及乱倒行为进行查处(罚没收入由区城管执法局统一上交区财政后,按照区财政返还款项70%的比例返还街道办事处);

(九)组织辖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联合检查组(即“夜查小组”)等的联合检查执法工作;

(十)及时向区建筑垃圾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整治信息。

第四章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运输安全卫生保障金的收缴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运输安全卫生保证金(以下简称“两费”)由区市容园林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统一进行收缴,全额收取,不得减免(确需减免,必须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

(一)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

(1)收费原则:

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与测量评估分开实施的原则;

(2)收费办法: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携带工程规划图纸、基坑开挖图纸或拆迁评估公司出具的拆迁面积总量等资料到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核准建筑垃圾排放量。

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整体拆除工程:

A、土木结构类建筑产生建筑垃圾量(m³)=拆除面积×0.392

B、砖混结构类建筑产生建筑垃圾量(m³)=拆除面积×0.45(预制板)

C、砖混结构一类建筑产生建筑垃圾量(m³)=拆除面积×0.462(现浇板)

(二)工地开挖、沟槽、基坑余土外运量(m³)=图纸挖方量-图纸回填量×1.22

(3)收费标准:

依据市物函【2007】36号《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垃圾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建筑垃圾处置费按每吨5元的标准收取,其中收取的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

(4)费用交纳:

建设单位按照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核算表核算的金额,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所用票据由各街道办事处统一从区市容园林局领取(对于使用其它票据收费的行为一律视为“乱收费”)。

(5)费用的管理、分配和使用:

各街道办事处收缴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由区市容园林局统一归集到区财政专户,建筑垃圾处置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区市容园林局与区财政局统一管理,每半年结算一次。

由区市容园林局会同区财局政按照30%、30%、20%、20%的比例,分别返还给相关街道办事处、区市容园林局、区城管执法局、交警未央大队,用于建筑垃圾清运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二)建筑垃圾运输安全卫生保证金的收缴、管理、使用与退还。

(1)安全卫生保证金收取数额。

对拆迁、建设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地,安全卫生保证金按50万元数额收取,由建设单位缴纳。

对拆迁、建设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地,安全卫生保证金按30万元人民币数额收取,由建设单位缴纳。

(2)安全卫生保证金的管理、使用与退还。

建设单位及街道办事处签订保证金协议后,建设单位将应缴保证金存放在双方认可的银行,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如果在建筑垃圾清运期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街道办事处应如数退还,并退还相应利息。

如果在拆迁、建设工地建筑垃圾清运期间出现带泥上路、高尖装载、乱倒、抛洒等违规违法行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清理处罚数额扣除。

第五章签订《西安市施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费缴费凭证到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领取、填写《西安市施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十七条区、街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会同建设单位,到拆迁、建设施工现场对限高杆设置、道路硬化、冲洗设备安装、清运路线、卸点付费、安全卫生措施等实勘,并按规定缴纳了安全卫生保证金和建筑垃圾处置费后与之签订《西安市施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准予该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清运。

 

 

第六章 建筑垃圾处置

第十八条 各街道辖区内的建筑垃圾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

(一)各街道办事处将拟设为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废弃沙坑、砖瓦窑、夹角地及其它合适地方须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将其设为建筑垃圾消纳场。

(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范管理工作。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机械设备以及照明设施,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

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不受纳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以及有毒有害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应覆盖80CM黄土复耕还田,并向区市容园林局备案。

(四)对在各街道辖区内发现的乱倒的建筑垃圾,各街道办事处须于2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费用由各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七章检查考核

第十九条每年设立30万元奖励资金,对建筑垃圾管理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区市容园林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建设局等区级有关部门会同区综合考评办、区监察局每月组织1-2次联合检查评比,对各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进行全区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列入各街道办事处年终目标考评内容。

第八章实施步骤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发布后7日内,各街道办事处将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人员(包括容貌监督员)、车辆、办公地点等组建情况上报区建筑垃圾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区市容园林局等在15日内完成对各街道办事处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人员业务培训及移交工作。

第九章本办法由西安市未央区建筑垃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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