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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集

案例一

2009年6月8日甲方向乙方拍发了一封电报:

“今我处有一批荔枝罐头,你方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乙方回电:

“需要,请详告货目、价款。

”甲方遂于6月13日发电详告:

“荔枝罐头1500箱,规格锡皮545克型,每箱20瓶,每瓶单价2.10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加运杂费1200元。

”乙方接电后,回电请求改锡皮545克库存为300克型,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货单即付款。

6月17日,甲方考虑到自己库存约300克型的数量少,8月中旬交货有困难,不能满足乙方的需要。

便发电告诉乙方:

“我方只有545克型货物,8月中旬能交货。

乙方于6月21日回电:

“你方6月17日来电,我方同意。

另请考虑规模为锡皮300克型的货物。

”甲方接到乙方6月21日电报,认为乙方又在要求300克型货物,这笔交易无法进行,就另找买主。

后与丙达成买卖协议。

8月22日,乙方来电催货,甲方告诉乙方545克型货已卖给丙方。

乙方坚持要货,甲方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拒绝乙方要求,乙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

付某承租李某私房两间。

租期届满前,付某向李某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李某表示同意。

付某当即交给李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二天付某雇请个体户张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

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

事故发生后,付某向李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李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付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张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付某拒绝。

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思考]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2.付、李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三:

2010年3月12日,某百货公司销售部以信件的形式向该市的第一纺织厂及相邻市的红星纺织厂发出要约,说其商场有一批棉花待售,将棉花的数量、价格、质量等一系列主要条款都作了详细介绍,开特别注明,希望在15日内得到答复。

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信件没有说明起算日期,信件的落款也没有写明日期。

第三天,也就是3月14日,工作人员才将该信投寄。

由于邮政编码书写又有失误,直到3月27日红星纺织厂才收到信件。

恰巧,该纺厂正急需一批棉花生产布匹,第二天即拍发电报,告知该商场同意其所提出的一切条件,请其尽快发货。

邮局3月29日将电报送达某百货公司。

而某百货公司却在3月27日,由于没有收到红星纺织厂的回信,已将棉花卖给第一纺织厂,于是没有回复红星纺织厂的电报。

红星纺织厂几次催货未果,遂起诉该商场,要求其赔偿由于信赖其要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案例四:

某建筑公司因承建某商务中心,急需大量的钢材,遂向两家钢筋生产厂——甲钢筋生产厂与乙钢筋生产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直径20mm的螺纹钢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电函,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两家钢筋生产厂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建筑公司回复了函电,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还派人给建筑公司送去了100吨螺纹钢。

在该批钢筋送达建筑公司之前,建筑

公司得知乙公司钢筋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发出电函称:

‘‘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200吨直径为20mm的螺纹钢,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电函后的第二天,乙公司回复电函称已经准备发货。

当天下午,甲公司将100吨直径为20mm的螺纹钢送到。

建筑公司告知甲公司已经决定购买乙公司的钢筋,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送来的钢筋。

甲公司认为,其与建筑公司已经达成钢筋购销合同,建筑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接收钢筋。

建筑公司坚持自己的意见,拒不接收。

双方因协商不成,甲公司以建筑公司不守信誉,拒收所送来的钢筋,已构成违约为由,起诉至该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接收所送的100吨直径为20mm的螺纹钢,并支付货款。

案例五:

张某见朋友从韩国带回来的一款某品牌手机性能好、外形美观,自己非常喜欢。

正值一手机专卖店搞活动,张某便想去看一看。

很巧,张某在商店的手机柜台中发现了这款手机,并且商品标签上写明了这款手机的产地为韩国。

张某很高兴,没想到在国内也能够买到韩国产的产品,“原装进口”使张某进一步下定决心,于是她毫不犹豫的花9000多元将手机买了下来。

在使用过程中,张某也并未发现什么异常,只是在一次充电时,她发现手机原装电池上表明的产地为天津,这使得张某非常气愤,她认为手机专卖店在经营中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向所在地的A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手机专卖店赔偿自己的相应损失。

而手机专卖店却表示,自己将产地标错属于工作中的失误,并非有意欺诈消费者。

案例六:

2009年春节,在外地工作的张某大年三十早晨才乘火车风尘仆仆地往家赶。

下火车时已近黄昏,苦等了半个小时也没等到回家的长途汽车,一打听才知道,本地的长途汽车属个体经营,三十下午就已经停运了。

无奈,张某只能乘出租车回家。

但由于人们都回家过年,路上的出租车也是少而又少。

好不容易等到了一辆,司机一听说路程有四十公里,立即表示可以送,但张某必须出四百块钱车费,这比平时的车费高出了十余倍。

张某虽然很不情愿,但由于天色已晚,自己又急着回家,就暂时答应了。

到家后,张某记住了出租车的车牌号。

春节过后,张某到当地法院起诉该出租车司机,要求返还多收的车费。

案例七:

2010年年初,某百货商店某床上用品公司,请该公司携带一批床上用品的样品来签订买卖合同。

该床上用品公司遂携带部分样品来到百货商店所在地:

某市,在协商过程中,床上用品公司称该样品的材料为甲类纤维,百货商店认为该批床具做工、面料都不错,于是决定与床上用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床上用品公司向百货商店提供以甲类纤维为材料的床上用品1000套,共计价款为300000元。

买卖方式为依样品买卖,即由百货商店封存床上用品公司提供的样品,到货后按样品验收。

到货后,如经检验产品与样品一致,百货商店一次性付款。

合同签定后,床上用品公司按照约定及时发送了货物,百货商店在收到货物后,经检验与样品相符,遂全额付清了货款。

但在销售过程中,有顾客反映所买的床上用品的面料不是甲类纤维,要求退货,致使该批货物的销量受到影响。

百货商店将材料送到检验部门化验,认定这批床上用品的材料为丙类纤维,于是电告床上用品公司,认为其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货。

床上用品公司认为,自己购买的材料确实是甲类纤维,有购买发票为证;合同中约定了按样品验收,且产品与样品也是相符的,不存在欺诈行为。

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百货商店提起了诉讼、后经证实,在床上用品公司所在地,人们通常将丙类纤维材为甲娄纤维,而且两种面料在价格上也十分接近,但甲类纤维在市场上更受欢迎。

案例八:

王某是某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今年14周岁。

一天,王某到同学张某家玩,见张某家摆放着一台电脑,精彩刺激的电脑游戏立即吸引了王某的注意,他想要是自己家也有一台电脑就好了。

在回家的路上,王某路过一家网吧,见到里边正在处理电脑,便进去看看。

原来,这家网吧的老板因为急着用钱,所以将店里的电脑优惠出售,每台只要3000元。

王某非常高兴,便想将电脑买下来。

他算了算自己手头的压岁钱,共有1100元,便和网吧老板商量,先交1000元把电脑取走,其余2000元老板和他一道回家去取。

两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了一份合同书。

将电脑运回家后,网吧老板和王某的父母说明情况,要求王某的父母支付剩下的2000元钱。

王某的父母认为自己并不想买电脑,小孩子不懂事瞎胡闹不能算数,要求网吧老板将电脑拉回,并返还已交付的1000元钱。

而网吧老板却认为,买电脑是王某自愿的,没有人逼他,而且自己已经同王某签订了合同书,如果不买,就属于违约。

这1000元钱属定金,既然买卖不成,定金就不能退。

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了法庭。

案例九:

2009年,某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合作社)向该市一化肥生产厂(以下简称化肥厂)购买化肥1000袋,双方协定了化肥价格,并签订了购买合同。

为了保证化肥的质量,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由经济合作社对该批化肥进行抽样试验,如果该批化肥的有效率达到90%,在当年秋季收获后支付化肥的全部价款;如果有效率达不到90%,经济合作社不予支付化肥款,化肥厂还要赔偿经济合作社的全部损失。

合同签订后,化肥厂就向经济合作社分两批交付了1000袋化肥,经济合作社也对化肥进行了抽样试验,化肥的有效率达到了95%。

经济合作社对部分农作物进行了施肥,并提前将化肥款的50%交与了化肥厂。

一个月后,经济合作社通知化肥厂,因该批化肥的纯度不够,要求解除合同,将所剩余的化肥退回,化肥厂退回自己已经支付的货款。

化肥厂坚决不同意经济合作社的要求,他们主张,合同中对于化肥的纯度并未有明确约定,只是约定了化肥的有效率,现经过试验证明化肥的有效率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

双方为此诉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

案例十:

2009年,某桥梁制造厂与某精工机械厂签订了一份零部件加工承揽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精工机械厂为桥梁制造厂加工一型号的配套零部件共1000件,用于某桥梁工程的建设。

由于工程刚刚开工,所需要的零部件主要在桥梁主体合拢时使用,而主体合拢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因此,双方在合同中另外约定,合同签订后六个月生效,精工机械厂在六个月之后再开始生产零部件。

由于桥梁制造厂采用了新技术,工程进展很快,只用了4个月主体部分的建造便已完工。

桥梁制造厂要求精工机械厂提前生产零部件,以适应工程进度的加快。

精工机械厂认为双方签订的是附期限的合司,期限尚未届满,合同未生效,拒绝提前开始生产。

桥梁制造厂则认为,双方实际上是根据桥梁主体部分完工日期约定的期限,6个月只是对工期的大致估算。

现在完工日期提前,附期限的合同也应提前生效。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造成桥梁制造厂工期延误。

桥梁制造厂起诉要求精工机械厂赔偿损失。

案例十一:

2009年9月,一家餐饮连锁公司想在市郊的某区开设一家连锁分店,苦于没有合适的店面。

于是,该公司利用当地的电视台发出租赁广告,希望能够租到合适的店面。

广告发布没有几天,便有房主张先生找上门来,说自己有店面出租,双方经过看房、协商,最终确定了这笔房屋租赁交易。

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开始着手进行装修,时间不长,便投入了运营。

由于这家连锁餐饮公司在本市的影响力比较大,所出售食品也是品种全价位低,因此很受郊区消费者的欢迎,开业以来生意一直非常好。

半年过去了,张先生找到这家连锁分店的经理,表示想把房子卖给该公司。

经理一听非常高兴,于是双方很快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连锁分店预付了30%的首付款给张先生,并表示在过户的同时将其余款项如数交给他。

但张先生在拿到首付款后,总以各种借口推迟过户时间,这引起了连锁分店的怀疑。

经过到房地产公司查询,才知道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不是张先生,而是一个叫张某的人。

经过打听才知道,张某与张先生是父子关系,两人没有什么亲人,父子俩人相依为命。

租赁房屋是张某的意思,但卖房确是张先生自己的主张,现在没有老父亲的同意,房子的买卖自然不能成立。

正当连锁分店想要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之时,传来消息,张某由于身患重病经医治无效已经死亡。

案例十二:

张某的家位于山区,每次回家都要搭乘从平原地区开往山里的班车,路上需要两个小时的时间。

由于路途远,山路崎岖,每天往返于山区与平原之间的班车只有几趟。

一天,张某正在家里休假,公司打来电话说有一笔重要的生意要谈,需要张某在第二天上午准备出谈判的相关资料,为下午的谈判做好准备。

张某无奈,只好在第二天早上起个大早去公司加班。

不巧的是,第二天下起了大雨,时间太早又没有班车经过,正在张某着急之时,路上开过来一辆运货物的大货车。

张某见车上只有司机一人,便将车拦了下来,请求司机带自己一段。

司机陈师傅告诉张某,由于路太难走,又下着大雨,怕出危险,不愿意让其搭便车。

但张某一再请求,希望陈师傅能帮自己一个忙。

禁不住张某的请求,陈师傅答应让张某搭车,但提前说明,路面实在太难走,如果因为搭乘发生了什么事故,自己不负赔偿责任。

急于搭车下山的张某二话没说便答应了陈师傅的要求。

货车开到一处山路的拐弯附近,因为路面较窄,且路上积水很深,正巧对面驶过来一辆大货车也要拐弯,为了躲避这辆大货车,陈某将车驶上了人行道。

因为雨太大看不清路,陈师傅将一名路上走的行人撞倒,又撞到了路上的护栏,货车受损,张先生也因此而受伤,住院治疗了几天,花去了医疗费几千元。

张某出院后,要求货车司机陈师傅赔偿自己的损失。

但陈师傅却表示,自己和张某事前有约定,出了事故自己一概不负责任,而且张某也一口答应,所以自己不同意张某的请求。

张某见协商不成,便将司机陈师傅起诉到法院。

案例十三:

赵某是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

2009年7月,他受公司委托到外地购买一批电脑配件。

完成工作任务后,赵某在返回公司的路途中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公司的陈某,陈某恰好有一批乎机配件要出售,赵某见价钱比较低就自己作主与陈某签订了买卖合同。

回到单位后,赵某将情况与公司领导说明,公司经理没有明确表态。

一个月后,陈某将货物运到了某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经理接收了货物,并表示一个星期内交款。

一个星期后,待陈某向某贸易公司主张货款时,公司经理却表示,赵某购买这批手机配件没有经过公司同意,属于赵某的个人行为,因此合同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应该由赵某来承担,与该公司没有关系。

陈某见协商不成便将某贸易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及相应的利息。

案例十四:

2000年,某贸易公司在广播里发布广告,声称该公司有大量甘油出售,价格从优。

此时正值甘油涨价,某化工厂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派人与该贸易公司进行接洽。

双方在谈好价钱并看了样品之后,即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在一个月内向化工厂交付甘油10吨,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一年后,化工厂不断接到客户反映电话,称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退货。

在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化工厂发现正是由于一年前购买的这批甘油质量不合格才造成了产品质量问题。

化工厂遂将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与其签订的甘油购销合同,并由贸易公司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贸易公司却表示,化工厂在合同履行完毕一年以后才提出这一要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因此,化工厂没有权利再要求撤销合同。

案例十五:

2009年12月,某贸易公司与某农贸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签订了一份农产品买卖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农贸市场供应给贸易公司小站米300吨,质量标准为一级,交货时间为2010年3月底以前,农贸市场负责送货,运费由贸易公司承担。

公司签订后,农贸市场积极调配货物,并陆续分五次向贸易公司供货250吨,经检验符合质量标准。

后农贸市场的货源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于是农贸市场便将50吨劣质大米发给了某贸易公司。

贸易公司在产品质量检验中发现这一问题,便及时电告农贸市场,要求将这50吨大米返还给农贸市场,并由农贸市场承担运费,并要求其再按合同约定发送质量合格的大米50吨。

而农贸市场则表示,自己供应这300吨大米已经是四处调货,现在无货可供。

对于这50吨不合格货物贸易公司可以降低价格。

但贸易公司坚决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贸易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农贸市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十六:

2009年3月,内地某海鲜批发市场打算在7月份从沿诲某市购进一批优质海产品。

当时,该地水产品的批发价格为每公斤50元,而据海鲜批发市场的了解,此时沿海某市水产品的批发价格为40元每公斤。

于是海鲜批发市场便与沿海某市某水产品公司在本地签订了一份水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水产品公司于7月向海鲜批发市场供应水产品10吨,采取买方自提的方式由海鲜批发市场到水产品公司提货,经验收合格后即时付款。

合同中约定,水产品的价格按市价计算。

由于种种原因,从2003年6月开始,市场上水产品的价格开始整体下滑,内地水产品市场的水产品降为35元每公斤,而沿海某市水产品市场的价格则降为30元每公斤。

7月份,海鲜批发市场到水产品公司提货时表示,因为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按市价购买水产品,但现在水产品市场的价格出现了普遍下滑的趋势,因此希望按照两市的平均价格来计算这批水产品的交易价格。

而水产品公司本想按照提货时的本地水产品市场的价格来计算交易价格,现在随着价格的下降自己的经济效益也会随之减少,因此不同意海鲜批发市场的请求,坚持按照2003年3月签订令同时本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

双方在价格问题上争论不休,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案例十七:

2009年甲石油产品公司签订了一大笔石油产品订单,因需要大量石油,于是便于2009年5月与乙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份石油购销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石油产品公司向乙石油公司购买90号汽油1000吨,当时政府对90号汽油的政府指导价格为每吨1800元,合同总金额为180万元,双方约定于8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

乙石油公司在经过一番积极筹措后,将货物备齐,但该厂业务员从相关渠道了解到一个月后,石油价格将会有大幅上涨,便将这一消息通知了公司。

于是乙石油公司致电甲石油产品公司,称因为目前市场上石油货源非常紧缺,因此目前很难备齐合同中约定的1000吨90号汽油,故向甲石油产品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日期至10月初。

至2003年9月,政府果然大幅调整了石油的市场价格,90号汽油的市场价格从每吨1800元涨到每吨2300元。

价格上涨后,乙石油公司随即致电甲石油产品公司,称自己已经备好了合同同约定的货物,但因遇90号汽油的市场价格调整,要求按市场现在的价格来执行。

甲石油产品公司直到现在才明白乙石油公司迟延交货的用意。

由于石油价格上涨,甲公司要多支出一大笔费用,合同的利润也将大大降低。

甲公司要求按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来执行,并要求乙石油公司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对于石油价格的执行问题,双方争执不下,又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合同一直拖了很长时间也没有履行,给甲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案例十八:

李某和王某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

10月18日是王某的23岁生日,作为好朋友,李某提前就为王某生日那天准备了非常丰富的节目,但非常不巧的是,李某单位有急事要求李某到上海出差:

没办法和好朋友共度生日,李某觉得很愧疚。

于是便想给王某一个惊喜。

出差前李某在某蛋糕店定制了一个双层生日蛋糕。

蛋糕的大小、花样品种、质量标准都提前定好,尤其是奶油,王某最喜欢吃奶油了,而且对奶油的口味也很挑剔。

作为好朋友的李某早就知道这一点,特别提出要用指定的奶油,蛋糕店也一口答应。

王某生日那天晚上,蛋糕按时送到,李某也打来了祝贺电话,并问王某生日蛋糕是否可口。

王某对李某的一番苦心非常感动,表示蛋糕的样子很漂亮,只是奶油的口味自己不是很喜欢。

李某很疑惑,明明是按王某的口味订的奶油,为什么好朋友不喜欢呢一问才知道原来蛋糕店没用自己点的奶油。

李某和王某都很气愤,不等李某回来,王某自己就去蛋糕店和老板理论,要求违约赔偿。

但蛋糕店老板却说,王某没权利主张违约,因为蛋糕不是王某订做的。

案例十九:

甲公司是某市一家着名的制药公司,以生产片剂为主。

随着口服液市场的日益兴盛,甲公司打算转产,将主要精力放在口服液的生产上。

因为资金缺乏,甲公司便决定将自己的部分药品加工机器卖给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乙公司,双方协商先付一部分货款30万元,待机器经过检验,能够安全运营生产后再将剩余的50万元货款交给甲制药公司。

不幸的是,乙公司职工在操作中因不慎导致厂房起火,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资金一时周转困难。

而甲公司为生产口服液也已经先期投入了大量资金,用来购买机器。

甲公司与乙公司商定,由丙公司先代替乙公司垫付这50万元资金。

丙公司的老总陈某与乙公司的经理赵某是多年的朋友,朋友有难自然要伸手相助,丙公司同意先帮乙公司垫付这笔货款。

后因为丙公司在生意上亏本,没有按约定为乙公司垫付这笔货款。

而甲公司因为没有资金,口服液生产线也没有按时上马,损失惨重。

甲公司对此非常恼火,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丙公司却认为50万元货款是甲乙两个公司的事,与自己无关。

案例二十:

某服装厂生产一种防辐射类服装,生意非常好,产品远销国内外。

某毛纺厂是宏发服装厂多年的合作伙伴,负责为其提供服装原料。

双方合作已有三年,合作关系稳定。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某毛纺厂为某服装厂提供防辐射类的服装面料,每月供应150匹,当月结清账款。

2009年,某服装厂的生意一度陷入困境,生产的防辐射类服装销路不畅,造成一定的积压。

随着某服装厂生意的不景气,他们已经有有年没有和某毛纺厂结账了。

2009年底,某服装厂接到了一笔大订单,于是开始大量生产,所存原材料也很快就用光。

于是,某服装厂紧急致电某毛纺厂,希望他们能够迅速提供原材料。

而某毛纺厂却表示,某服装厂已经拖欠自己货款有半年了,如果其能够马上将所拖欠货款还清,那么自己将照常供货,如果不能还清,自己就拒绝供货。

某服装厂认为,双方是多年合作的伙伴,谁都有经济效益不好的时候,希望某毛纺厂能够暂时帮帮忙,仍旧照常供货,等这批生意做完,一并归还所欠的全部货款。

对此,某毛纺厂坚决反对,也没有再给某服装厂供货。

某服装厂因为原材料不够而没有按时完成这笔订单,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他们将原因归结为某毛纺厂未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于是要求某毛纺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十一:

张家庄是一个偏远的小山村,由于身处大山深处,交通也不便利,非常贫穷。

村长张某上任后发誓要改变村里的现状,让村民们都过上比较富裕的日子。

张某联系到了一家公司。

该公司主要做皮毛生意,将优质种狐狸批发给饲养户,待饲养到一定程度后,由其高价回收。

张某见这一生意投入不多,需要的技术还由公司提供,便同乡亲们商量。

乡亲们见投入小回报大,便也同意了这一提议。

双方签订了合作合同,由某公司提供技术培训和优质种狐狸,由村民负责饲养,待饲养到一定程度后由该公司负责收购。

如果村民饲养的狐狸能够达到要求,由该公司在扣除成本后付款;如果饲养的狐狸不能达到要求,该公司不负责收购,还要村民支付种狐狸的成本价。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约提供了种狐狸,村民也开始按照提供的技术方法进行饲养。

但不知什么原因,狐狸的生长并不像公司听说那样,不仅个头没有那么大,还有一部分莫名其妙的死亡了。

眼看合同就要到期,张某很是着急,经过找当地的农牧部门咨询,才知道某公司提供的种狐狸根本不是什么优质品种,不可能饲养成合同中约定的大小。

于是,张某找到某公司,将全村饲养的狐狸交给该公司,并说明因为其提供的种狐狸不符合要求,导致饲养的狐狸没有达到合同的要求。

而某公司表示,因为张家庄没有按照提供的技术进行饲养,才导致其没有按照约定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在交纳违约金的同时还需要其赔偿种狐狸的成本价。

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争论不下,于是便起诉到法院。

 

案例二十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协议。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两条生产线,甲公司负责送货、安装、调试。

待调试完毕,经验收能够顺利运营生产后,一个月内由乙公司支付该两条生产线的全部费用。

协议订立后,甲公司遂组织人力物力,准备将机器设备运抵乙公司进行安装调试。

但该厂从其他渠道得知,乙公司因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不抵债,已经面临破产的境地。

为了保险起见,甲公司便派工作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查询,结果证实了这一说法。

考虑到自己在给其安装生产线后能否收回货款的问题,甲公司便致电乙公司,表示因乙公司目前的经济状况不佳,合同有可能不能正常履行,因此通知乙公司暂且不为其女装这两条生产线,待乙公司经济条件有所恢复后,再组织人员进行安装。

如果乙公司坚持要求现在安装,请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认为合同没有约定提保事项,甲公司故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二十三:

张某、赵某是中学同学,二人从小一起长大,交情很不一般。

高中毕业后,张某下海做起了服装生意,买卖很是红火。

而赵某则通过关系进了一家农机公司,收入不高。

看到好朋友的钱越赚越多,赵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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