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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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文书
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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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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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防止火工品流失,杜绝爆炸事故、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全矿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火工品采购、运输、登记、贮存、领取、使用、退库、废旧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第4条火工品使用受到国家严格控制和管理,使用不好或一旦流失有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每一位职工有权力制止违法违规使用火工品的行为,有义务举报盗窃、破坏火工品及相关设施的行为;涉爆人员有义务收缴废旧火工品,有责任使用好、管理好火工品及其相关设施。
第5条为强化我矿对火工品的管理工作,矿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安全矿长
成员:
其它分矿矿领导、安检科、保卫科、供应科、各区队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科,办公室主任由安检科、保卫科科长兼任,成员由安检科、保卫科、供应科管理人员组成。
第6条责任划分:
(一)矿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对全矿范围内涉及火工品的案、事件负责。
(二)矿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是我矿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火工品管理负总责;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各单位火工品管理负总责。
(三)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要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
(四)保卫科负责火工品的地面看押及地面区域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负责火工品管理责任书的签订。
(五)安检科负责井下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火工品回收。
(六)机运队负责火工品的井下运输及煤、矸流系统火工品的回收工作。
机运队队长为火工品井下运输的第一责任人,班长为直接责任人;保卫科科长为火工品装卸和护送的第一管理责任人,火药库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七)保卫科为火工品的验收、储存、保管、领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责任部门。
(八)各采掘区队负责火工品在本区域的管理、使用、回收和消耗数量的验收工作,队长作为第一管理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九)机运队负责井下煤流系统火工品回收和井下除铁器的管理,队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火工品运输装卸
第7条保卫科要建立相应的火工品管理制度,从事火工品管理的人员为专职管理人员,需要持证上岗的必须持证上岗,否则,缺一项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8条火工品到矿后保卫科应派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
否则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9条火工品到矿后严禁在炸药库外长时间滞留,因搬运等原因,导致滞留超过3小时不能入库者,根据责任对有关单位(供应科、调度室)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10条火工品在储存、装卸、运输、使用的过程中,所有接触火工品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含化纤衣物,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
第12条火工品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撞击,严禁直接装罐和超出车体,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装卸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13条遇到雷雨天或暴风雪天必须立即停止装卸、运送,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14条送火工品时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对运送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15条运送硝化甘油火药,罐内只装一层且不得滑动。
运送其他爆破材料时,堆放不得超过罐高的三分之二,否则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每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17条在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火工品,否则对责任单位(运输队)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18条严禁将火工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和运输队)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19条炸药和雷管运送时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只能放一层。
炸药必须用专用车,否则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第20条火工品必须由专门培训的人员护送,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21条运送火工品的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工具,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22条火工品由火药库向工作面运输时:
(一)雷管由爆破工亲自领取运送,并装在专用箱内,炸药由各单位背药工领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严禁中途逗留,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每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爆破工、领药工使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等运送火工品,否则对其所在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爆破工、领药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23条爆破工和领药工携带雷管、炸药的途中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被抢、被盗或丢失,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区队、保卫科)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火工品的储存
第24条火药库必须建立相应的储存、保管、发放、回收、全电阻检查、编号、防火等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及发放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并张贴上墙。
火工品账目要清晰,不准出现涂改现象,否则违反一项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25条雷管和炸药必须分类储存在不同硐室的壁槽内,摆放要整齐,严禁混放,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库房当班人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26条雷管炸药储存时必须采取防潮隔潮措施,库内严禁出现淋水积水现象,否则出现一项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27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存放的火工品进行质量检查,因变质不能使用的雷管、炸药要做销毁处理,不得积压。
处理前由供应科负责把需销毁的火工品分类登记在火工品销毁处理登记表上,报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有关安全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门、保卫科、安检科、供应科销毁或返厂,否则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28条火药库必须配置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放置地点要符合规定要求,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库房管理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29条爆破材料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灯照明,电缆要悬挂整齐,电压不超过127伏,严禁在贮存雷管和炸药的壁槽内装灯,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30条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内,若库内照明线路和设备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应使用带绝缘套矿灯及采取必须的防护措施,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进入库房内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肇事人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31条火药库除存放雷管、炸药外,严禁存放其它物料,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32条库房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雷管使用情况日报表、火工品消耗管理台账、火药雷管库存日报、火工品收支明细台账卡火药雷管出库单、火药雷管返库台账等,如出现错填、漏填、涂改的,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33条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内,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34条火药库严禁库存超贮,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火工品的发放、领取、退库和使用
第35条火药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发放雷管炸药时必须在发放室内进行,爆破工、领药工不得进入发放室内,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36条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进行编号和使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编号必须做到爆破工每人一号,爆破工一旦调离岗位后,通风队应及时通知供应科将此人的号码作废,不再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管理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37条爆破工、领药工必须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火药库必须做到卡片上墙,库房管理人员在发放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火药库管理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38条发放雷管和炸药时要做到秩序井然,逐人发放,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班发放人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39条火药库管理、发放人员对各单位的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必须班班做好台账、记录、领耗专用单,做到日清日结,各种台账、记录、领耗专用单必须一致,否则发现一处错误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台账、记录、领耗专用单上出现涂改,对相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40条雷管、炸药箱在工作面时雷管箱、炸药箱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保管,专用雷管箱由爆破工随身携带,否则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所在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41条放炮前后,爆破工必须同班组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并双方签字。
(一)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长共同核实本班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并双方签字,剩余的雷管由爆破工到火药库退库,剩余的炸药由班组长负责安排领药工到火药库退库,还要做到退库、领取、消耗三对口,在工作面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如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地面火药库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写退库记录,对不退库的单位有权在下一班停发管药,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脚线连接由当班班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爆破工还应负责检查脚线质量、母线与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导通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对相关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42条采掘工作面跟班队长、班组长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当班爆破工工作量,当班装好的炮必须放完,瞎炮要排完,并在现场交接清楚,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43条通风队要给爆破工配足备用脚线,严禁在放炮过程中出现掐断雷管脚线的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通风队)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爆破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44条爆破工、领药工、班组长、跟班队长要各负其责,并对整个领取管、药的全过程中出现管、药丢失情况负全责。
(一)在工作面每丢失一发雷管,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爆破工、施工单位班长、跟班队长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如装好的引药丢失,每卷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爆破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班队长、班长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若炸药出现丢失,每卷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当班队长、班长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45条工作面出现瞎炮时,当班要处理完毕,否则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爆破工、班长和队长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46条领药工和领药证管理:
(一)领药工:
由供应科负责对各施工单位领药工人数进行核定,原则上开掘队领药工每掘进头每班只配三人,采煤队领药工每班只配五人。
办证时各施工单位根据核定人数出具证明。
证明一式三份,必须由施工单位队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份由施工单位留存根,一份交供应科办理领药证,一份交安检科备案。
(二)领药证:
领药证必须加盖供应科公章和施工单位公章。
领药证一式三份,蓝证两份,黄证一份。
蓝证井下1#和2#火药库各一份备案。
黄证由领药人自己保存,领药时使用。
(三)领药:
实行黄证和蓝证换证制度。
由领药工凭黄证到1#或2#火药库领药,将黄证交给火药库管理员换为蓝证后方可发给炸药,领药工当班下班时必须再返回火药库,将蓝证从火药库管理员处换回黄证,否则第二天凭蓝证领药时,火药库将不予发药并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如火药库管理员违反领药规定发药,对当事人罚500元/次。
(四)领药人和领药证的管理实行定期核查制度。
每月30日由供应科将各施工单位的领药工人员名单和领药证情况打印成表交各施工单位审核,如领药人员和领药证无变化时,由单位主管在核查表上签字认可后返交供应科。
(五)领药工因故发生人员变化时,由施工单位负责将领药证及时交回到供应科进行销毁,否则,供应科月末核查时一旦查出,每人次罚施工单位200元。
(六)如遇到黄证丢失等特殊情况,必须由施工单位开具临时证明,经安检科和供应科值班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放火工品。
临时证明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班,否则,停发火工品,因此造成影响生产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47条火工品领耗专用单(即火工品三联单)实行定额限量发放。
各施工单位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申请,每月初由供应科集中发放一次。
施工单位在使用火工品三联单时,必须严加管理,杜绝丢失现象。
供应科每月最后两天组织专人对火工品三联单发出联数和火药库收到第一联存根联数进行核对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缺失的,每少一张罚施工单位100元,并追查丢失原因。
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另行处理:
(一)施工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报废的火工品三联单也必须保存好第一联存根,月末核查时通风队予以认可。
(二)月末核查时,如施工单位仍存有火工品三联单,必须全部拿到供应科进行重新核实,否则按丢失论处。
(三)三联单必须盖有供应科和施工单位公章方可有效使用。
领取火工品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值班队干签字,严禁代签。
否则,对值班队干和代签人各罚款100元。
第48条火药领取以后,为杜绝火药在运输途中出现意外流失,火工品在火药库发放以后,必须装入火药包内,并由放炮员负责上锁,钥匙由放炮员保管。
施工单位领药工将已上锁的火药包背到工作面后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下班时再将火药包交回到火药库。
第五章火工品的回收及检查
第49条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安检科,由保卫科会同安检科进行追查,并由安检科转交火药库,进行登记;井下拾到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到火药库,火药库管理人员开据收据,拾到人员持收据到安检科登记。
对拾到火工品的人员,每发雷管奖50元,每卷炸药奖50元。
第50条严禁私自携带火工品升井,保卫科要会同安检科不定期对升进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私自携带火工品升井的,对携带雷管者处每发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携带炸药者处每卷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劳务工开除,正式工开除留用,并对所在单位处每发(卷)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领导处每发(卷)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51条各单位办公室、宿舍、职工更衣箱、吊篮内发现存有雷管、炸药的除按第50条处理外,构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52条保卫科要经常会同安检部门对煤、矸流系统的火工品回收进行检查,检查其回收制度是否健全,回收责任是否明确等,否则缺一项对责任单位(皮带队、运输队)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领导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其他
第53条矿回收火工品的奖励由安检科造表,经矿领导审批,劳资科负责兑现。
第54条回收的火工品在安检科、供应科、保卫科滞留不能当天返库者,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由火工品回收领导小组执行。
第55条对火工品管理及回收的考核奖惩由火工品领导小组执行。
第56条如因单位对火工品工作管理不到位而被公安机关或公司处罚的,矿还要对其加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57条对偷盗、私藏火工品的行为敢于积极检举揭发的有功人员,矿将给予重奖。
第58条保卫科要按时(每月二十五日前)将本月废旧火工品回收报告单报公司保卫处生产安全保卫科,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59条安检、保卫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后隐患单位应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否则对隐患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60条安检科、保卫科要根据日常检查情况评出年度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若干名,并给予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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