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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室安全质量责任书

档案室安全质量责任书

档案室安全质量责任书1

一、档案室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安全方面的有关常识,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措施,排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健全学校档案借阅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三、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查阅方便。

四、做好档案室的防盗工作,注意关好门窗,防止乱人进入。

五、室内禁止吸烟,注意档案室的防火工作,保证防火器材安全有效。

六、工作人员按时开关门窗,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七、经常查看档案室内照明线路,灯具的开关,插座是否老化与损坏,如有损坏,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更换。

八、工作人员由于疏忽或故意致使事故发生,对学校公共财产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

分管领导签字:

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档案管理员安全管理责任书2

根据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校园安全管理“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工作原则,认真实施《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学校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确保我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特制定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如下:

一、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禁止吸烟,及时清理室内无用的易燃物品。

保管好本室灭火器,学会使用为本室配备的灭火器。

二、遵守保密制度,按档案工作要求,规范、整理、保管档案。

收发、查阅、借用档案材料,要按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登记和借用手续,未经允许不得外借。

三、室内严禁存放现金,私人现金及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不得存放在办公室。

四、本室计算机、空调专人负责,使用后及时断电。

五、室内无人时必须锁门。

每日下班前要对室内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关灯且关闭所有电源、锁好门窗。

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七、本责任书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XXX年7月15日。

八、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各一份。

责任人由于工作变动,离任前应将领导责任移交接交人。

西乡街道钟屋小学(公章)办公室主任(签名):

西乡街道钟屋小学档案管理员(签名):

年月日

档案室安全质量责任书3

1.严格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做到不损毁、不遗失、不泄密。

保证档案库房安全,搞好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磁等八防工作。

2.档案库实行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经允许入库者必须由档案人员陪同。

下班时要对档案室进行安全检查,关灯、拉闸、关窗、锁门、关闭水源,保管好库房钥匙。

3.要树立保密观念,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守则和各项保密法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档案内容。

携带档案、资料外出工作,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档案、资料内容和保管状况。

档案在立卷、归档、整理、保管、鉴定、销毁、利用等各个环节中都应注意保密。

各种文件资料不准当废品卖掉。

4.做好档案的利用工作,凡是查、借阅、利用学校档案者都应按规定填写相应记录。

学校档案案卷不得外借,上级主管机关、校内各部门工作需要借出时,一般不超过七天,借出的档案未经档案室同意不准转借其他单位、部门或人员。

5.定期检查防火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实验设备能正常有效使用。

沿庄镇东滩头小学:

(盖章)管理员签字:

XXX年2月24日

档案室安全质量责任书4

一、岗位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忠于职守、热情服务。

2、按照规定,对应接收范围的入室档案要认真检查,严把质量关,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完成排列、上架等工作。

3、不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并对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给予指导。

4、对室藏档案要按全宗进行科学管理,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熟悉馆藏,调卷及时准确,提高工作效率。

5、坚持查阅档案审批制度和查阅档案的接收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6、按分工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编目、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7、定期检查室藏档案的保管情况,做好温湿度记录与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8、认真做好室藏档案的鉴定工作,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按规定办理销毁手续,并负责销毁。

9、按照分工分类,保管和提供各类声像档案资料。

二、工作标准及评分标准

1、熟悉《档案法》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忠于职守、服热情务得满分。

对档案知识不熟悉、事业心不强、不遵守档案工作纪律,泄漏单位机密扣5分。

(15分)

2、能够按规定要求、时限整理和接收档案,移交手续齐全,并及时完成排列、上架等工作得满分。

不按规定整理档案,档案室乱堆乱放,不整齐扣5分。

(15分)

3、能够对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给予指导得满分。

否则根据情况扣1—3分。

(10分)

4、对室藏档案能够按全宗进行科学管理,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调卷及时准确得满分。

没有检索工具,调卷不及时扣3分。

(10分)

5、能够坚持查阅档案审批制度和查阅档案的接收制度,查阅接收记录完善得满分。

没有查阅记录扣2分。

(10分)

6、能够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编目、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得满分。

否则扣3分。

(15分)

7、能够定期检查室藏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得满分。

否则扣1—3分。

(15分)

8、能够认真做好室藏档案的鉴定工作,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按规定办理销毁手续,并负责销毁得满分。

否则扣1—3分(10分)

三、评分办法

本责任书按百分制进行考核。

岗位责任考核占70%,年度考评占30%。

四、奖惩措施

1、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兑现全额工资,享受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

2、超额完成经济创收任务指标的,超额部分归己;未完成经济创收任务指标的,欠额部分由个人自付缴纳林场。

五、其他事项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单位存档两份,责任人一份。

有效期一年,即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单位负责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

年月日(盖章)

 

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扎实做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6号),以及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精神的各项任务,认真落实完成以下责任目标。

一、安全目标

(一)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零。

(二)项目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达标。

二、工作目标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五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六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七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一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承诺杜绝重大死亡事故的发生,并按照相关规定减少一般重,轻伤事故的发生,当意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二十三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名称:

(公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签字)单位名称:

(公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签字)单位名称:

(公章)

年月日

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

甲方:

乙方: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按规定搞好安全防护措施,把安全生产落实到实处,做到讲效益必须讲安全,抓生产必须抓安全。

因此,双方特签订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状。

一、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安全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建立统一规格的五牌一图,现场有安全标志、色标、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

2、领导所属班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认真开展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经常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查出事故隐患,制定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3、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对新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特别是劳动用工的管理和教育,教育工人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用品,负责检查特殊作业人员是否有持证上岗,

4、督促指导班组严格按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制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行为。

5、对现场搭设的"二架一网"及安装的大型机械、电器设备(配合机管员)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有技术交底的验收手续,方能使用。

6、对工地不安全隐患,由市或公司安全部门工程处安全员所发出隐患通知书必须签字,并按通知限期整改。

7、发生工伤事故尤其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未逐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参加事故调查结果,填表上报,落实整改措施,不得隐瞒不报。

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更不能擅自处理。

8、工地建立岗位责任制和防火措施,督促有关人员做好施工安全各项技术资料。

二、安全奖罚条例:

1、乙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部、省、市、公司一系列安全规定、规程及法规、法令。

严格遵守一切安全指令,严禁违章作业,按照“一标三规范"的标准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一切安全防护设施。

2、乙方工地在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检查中出现安全不合格时(检查评分值不到70分)视评分值之高低甲方对乙方罚款2000~4000元。

3、乙方工地在市安监部门或公司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防护设施缺项或不合格,同时,经过一次限期整改后复查都不合格的,甲方对乙方罚款3000~5000元。

4、工地发生工伤事故,不上报公司,而且没有妥善处理好,工伤者投诉到市有关主管部门,有损公司形象和声誉者,甲方对乙方罚款5000元。

5、乙方工地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承担事故的一切责任外,视事故情节轻重,甲方对乙方罚款8000~15000元。

触犯安全法规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年月日

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三)

甲方:

乙方: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按规定搞好安全防护措施,把安全生产落实到实处,在各种经济承包中必须包括安全生产,做到讲效益必须讲安全,抓生产必须抓安全。

因此,双方特签订本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状。

一、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1、严格安全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建立统一规格的五牌一图,现场有安全标志、色标、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

2、领导所属班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认真开展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经常检查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查出事故隐患,制定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3、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对新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特别是劳动用工的管理和教育,教育工人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用品,负责检查特殊作业人员是否有持证上岗。

4、督促指导班组严格按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制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行为。

5、对现场搭设的"二架一网"及安装的大型机械、电器设备(配合机管员)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有技术交底的验收手续,方能使用。

6、对工地不安全隐患,由市或公司安全部门工程处安全员所发出隐患通知书必须签字,并按通知限期整改。

7、发生工伤事故尤其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未逐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参加事故调查结果,填表上报,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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