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混凝土外加剂购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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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混凝土外加剂购销合同

混凝土外加剂购销合同

注:

斜体红色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红色斜体文字删除。

(合同后附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签订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资质证书)

招标编号:

(如非招标采购,则删除此项)

甲方:

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21号

通讯地址:

(填写项目地址)

法定代表人:

谭发刚职务:

执行董事、总经理

项目联系人:

(填写项目经办人)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

纳税人识别号:

(15位代码,国税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代码)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必须是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号)

发票联系人姓名:

(写项目指定发票接收人信息)

发票联系人联系电话:

发票联系人电子邮件:

乙方:

(需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

纳税人识别号:

(15位代码,国税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代码)

乙方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必填)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必须是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号)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地点:

具体到区县一级

合同编号:

项目自行编制合同审批编号:

合同审批完成后手填系统流水号

(合同签订时间按照实际情况据实填写,禁止留白)

(甲乙双方信息务必填写完整,并将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相关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收集备案;注意严格审查乙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

本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以下合同条款内容。

本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合同条款;

(3)订货明细表;

(4)技术规格书;

(5)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6)招标文件;

(7)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一、合同标的

1.订货明细表(注意价税分离)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不含税单价

不含税价款

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额

价税合计

备注

1

减水剂

2

速凝剂

3

锚固剂

合计

元(大写:

2.价税合计为物资的采购综合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运杂费、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等以及增值税税金等全部费用,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3.本合同单价固定不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再进行调整。

4.合同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可根据乙方物资供应情况(产品质量、技术状况、售后服务)等作相应调整;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合格的供货数量为准(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的开票时间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部分合同约定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尽量争取开具低税率(3%)增值税普通发票)

5.本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中不含税总价为元,增值税率为%,增值税额为元。

实际结算金额按照结算单价和实际交付验收的合格物资数量计算。

6.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相应税率变化,则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不变,税率、税额及合同含税总价按调整后的国家政策执行。

二、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现行GB8076《混凝土外加剂》标准、GB50119-201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项目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添加)以及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

每批货物必须附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2.用于客运专线的还需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高性能混凝土施工技术指南》有关质量标准;

3.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质量稳定,减水剂掺量应控制在1%-1.1%。

掺量超过1.1%,视为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立即更换质量合格产品;

4.乙方送达现场的混凝土外加剂必须与原样品(甲方选定配合比时所送样品)一致;

5.乙方应根据气候条件的变化对外加剂的适应性和品质作适当调整,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的质量,同时保证提供的外加剂掺量不高于试配时的掺量;

6.如其他最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及要求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较高的标准为准;

7.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三、供货计划、通知、交货地点、联系人

1.甲方提前天提供供应计划,每月以传真、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提供计划(包括交货日期、规格、数量、地点),但该需求计划不能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具体供货数量以甲方提供的订货明细表为基础,以甲方实际签收的数量为准。

因甲方施工需求变化可能导致实际供货数量与计划数量不符,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2.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的甲方所属项目施工现场。

3.供货期:

根据甲方需要确定。

4.甲方指定联系人及电话:

5.乙方指定联系人及电话:

四、运输和保险

1.乙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员、车辆、货物安全责任。

包括办理承运货物以及为执行本合同而投入的相关机具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的保险等。

2.物资运输途中必须按要求进行覆盖,在施工区域行车限速15Km/小时。

3.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物资接收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运输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货物到甲方工地运输途中的货物安全、车辆人员安全、车辆超限、超载、超速等造成事故或罚款费用及货物运输途中因遮盖不当等对环境造成污染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罚款)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积极配合并服从甲方现场负责人的安排和调度,在甲方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卸货,卸货人员由乙方负责保障其安全,甲方对卸货中发生的损失及乙方人员伤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由甲方卸货的,将前述粗体文字约定删除),卸货完毕后由甲方管理人员签认。

五、验收、检验和计量

1.物资运抵交货现场后,在甲方现场过磅计量,以甲方过磅单为准。

2.乙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物资清单、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项目可作具体要求)等必要文件。

3.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甲方按乙方提供的物资清单对到货物资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

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如无质量证明书,则改为产品合格证)为依据,并由甲方收货人抽样复测。

4.每批产品随机取样检验(甲乙双方各封存样品一份,保存在甲方试验室),乙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甲乙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书以及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

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如技术交底书中对检验、测试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

5.乙方提供的物资,不允许有与设计不相符的附属产品或蓄意增添与该物资不相关的附属件,如有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

6.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出具验收单据。

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甲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但并不解除乙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7.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将不会因为物资在从乙方生产厂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六、伴随服务

乙方应提供合同条款及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所有服务。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七、结算及付款

1.对账。

甲乙双方应在每月25日之前进行对账。

2.发票开具。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开票时间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开票之后7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送达的日期;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其中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延迟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乙方应按实际提供货物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发票内容与双方对账情况一致。

发票开具单位必须与乙方、收款单位户名相一致,确保交易真实性,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通过国家税务机关认证。

3.发票交接。

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由甲方指定专门人员,由甲方指定专门人员办理发票交接手续并签字确认。

无甲方指定专门人员签字确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4.结算。

乙方提供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甲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并且该单据经甲方现场验收人员、甲方物资部长签字盖章确认。

如果乙方提供的单据上签字盖章不全,甲方有权不办理结算。

乙方因各种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甲方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5.支付。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个月内(付款时间一定要约定相对宽裕,考虑计算相关审批手续报批时间)支付乙方供应期所供合格物资%货款(付款比例由项目根据资金情况酌情约定),剩余货款扣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个月内支付,质量保证金在该批物资验收合格6个月后无息返还,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本合同所有款项均由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支付,货款支付以本合同指定乙方账户为准。

甲方根据实际资金状况进行支付,如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项目部资金困难,则相应延长支付期限,具体付款时间双方协商,但此种情况下导致的逾期付款不属于违约,乙方给予理解,承诺不因此主张逾期利息等违约责任。

(该条打印时加粗作特别提示)

6.如发生货物、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扣款、退货或其他需要发生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时,双方均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在争议尚未协商解决之前,甲方有权拒付争议部分货款。

7.其他约定。

(1)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需立即按照甲方要求重新开具符合约定的合规增值税发票。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税率不符,造成甲方应抵扣税额损失或资金占用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的额外资金占用损失、应抵扣未抵扣税额损失等。

(3)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3%的违约金(比例不低于合同约定的税率,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中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5)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甲方带来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6)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7)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八、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乙方对此负责。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乙方承担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乙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甲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乙方收到甲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甲方均不负责。

4.乙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物资的合法持有者,使甲方免于因使用合同物资受到第三方侵权(包括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诉讼。

如甲方因使用合同物资受到第三方的诉讼,乙方负责处理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被诉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交通费及侵权损害赔偿费用)。

5.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乙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商定。

九、变更及合同修改

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可以依据工程进度提前15天书面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乙方应予执行。

2.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10天,甲乙双方可针对原合同未履行部分提出延长合同有效期要求。

双方同意延长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有效期相应延长至双方约定日期。

3.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本合同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金额。

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按照询价邀请书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应规格的单价,且不违背双方利益情况下,可以由甲乙双方比照相近规格的报价协商确定出厂单价。

5.甲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乙方应执行;乙方如需延长履约时间应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执行。

6.乙方申请变更生产厂的,应符合询价邀请书中规定的合格生产商名录的要求,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十、终止合同

1.在甲方对乙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甲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1.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1.3如果甲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2.第十一条第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办理。

3.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九条第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一、履约担保

1.本合同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担保的方式,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日内缴纳(大写:

)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具体缴纳方式以本合同附件《货款抵押承诺书》(由公司物资部另行下发示范文本)约定为准。

2.如乙方发生如下情况之一:

2.1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发生不履行投标承诺或不执行供货合同的情况;

2.2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放弃或拒绝继续履行供货合同。

3.3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因原材料或制造工艺产生供货质量问题不及时解决。

甲方可根据实际损失索赔相应金额,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乙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

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在取得证明文件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

并可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

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所有铁路项目优先选择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对本合同有争议时,应本着“长期合作,互相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四种方式必须四选一,选定其一后,删除其他方式):

1.仲裁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仲裁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对于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准确,否则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导致仲裁条款无效,仲裁机构的管辖不受地域限制,如项目选择仲裁,优先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

3.诉讼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甲方法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4.诉讼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铁路项目优先选择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注:

以上四种方式,四选一,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不可同时约定。

仲裁方便、高效,审限短,一裁终局,但费用较高。

诉讼审限较长,一定程度上给予我方充分时间筹款、协商,且费用较低,二审终审。

诉讼方式和仲裁方式由项目自行选择决定。

十四、其他约定

1.乙方应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资质证书,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乙方为一般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作了简易征收备案的,要求乙方提供简易征收备案的复印件,由项目部留存备案。

2.因乙方内部管理问题、外欠款问题或其他原因引发甲方牵连被诉(诉讼或仲裁),每发生一起,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金10万元,同时,甲方有权按照案发标的额双倍冻结乙方应付货款,直至案件终结。

3.乙方应保证按甲方电话通知,提前储备充足货源及组织好运输车辆,并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交货,甲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同时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4.乙方保证提供优质服务,包括货物在交货地点的整齐堆放、及时更换有缺陷的货物等。

5.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参与实施本合同的相关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并明确职责,确保联系畅通,包括:

负责人及其职责,计划安排人员及其职责(甲方调度),计划实施人员及其职责(乙方调度),运输司机及其职责,工地验收及签收人员及其职责;对账、发票交接、结算及收款人及其职责。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包括对甲方的债权在内的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转让给第三人。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它人。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8.本合同壹式份,乙方份、甲方份。

9.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署补充或修改合同,补充或修改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货款两清且质保期满后自行废止。

 

乙方:

(盖章)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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