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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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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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说明:
本文是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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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印发川府发〔1997〕68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保证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确保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四川省防震救灾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结合我省实际,在原《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川府发〔1995〕86号)的基础上,制定本预案。
一、破坏性地震分类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和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根据国家对破坏性地震的分类,结合实际情况,对我省破坏性地震作如下分类: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人口稠密地区和大中城市发生5.0--5.9级地震,其它地区发生5.0--6.5级地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有关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人口稠密地区和大中城市发生6.0--6.5级地震,其它地区发生6.6--7.0级地震,或造成人员死亡200--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该市、地、州上年国内生产总值的5%以上。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人口稠密地区和大中城市发生6.5级以上地震,其它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二、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分级原则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震区所在市、地、州政府(行政公署)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可请求省政府支援。
省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政府视情况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向国务院请求支援。
震区所在的市、地、州政府(行政公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政府和有关市、地、州政府(行政公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的领导和部署下,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四)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市、区)以上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本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临震应急工作由预报区市、地、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省政府和市、地、州、县(市、区)政府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
三、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市、地、州、县(市、区)政府(行政公署)应急行动:
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政府应急行动:
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救灾办要及时了解震情、灾情,并上报省政府。
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应急救灾建议;省政府视灾情对灾区进行慰问或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应急工作。
四、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市、地、州、县(市、区)政府应急行动
1、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
3、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通报震情、灾情;组织力量进行人员抢救和工作抢险,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二)省政府应急行动
1、省长或副省长迅速召开省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紧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视情况成立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2、迅速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援助。
3、省政府视灾情决定是否采取干线交通管制或其它特别管制措施。
4、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有关部门,提出震后地震趋势判断,会同省救灾办向省政府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5、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省政府的部署,各司其职,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并派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五、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
(一)省政府和市、地、州、县(市、区)政府(行政公署)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按要求全面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同时接受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部署。
(二)省级有关部门立即成立本部门应急机构,按各自职责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并派联络员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三)省政府根据抗震救灾需要,迅速制定并实施震区特别管制措施。
六、临震应急反应
临震应急工作主要包括:
(一)接到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预报区内市、地、州、县(市、区)政府(行政公署)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组织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了解震情变化;视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制定并实施避震疏散方案;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二)城市要加强人口和治安管理;民族地区要加强对民族_工作的领导,保障社会稳定。
(三)加强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和政策宣传,防止封建迷信活动和地震谣传、误传事件发生;必要时开展防震演习。
(四)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七、省政府应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一)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省长或副省长
副指挥长:
副省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省地震局、省救灾办、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人。
成员:
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科委、省教委、省财办、省建委、省交通厅、省邮电局、省卫生厅、省医药局、省公安厅、省广电厅、四川石油管理局、省水电厅、省电力局、省贸易厅、省外经委、省外办、省旅游局、省民委、省供销社、省粮食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成都军区、成都空军、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局、省航空公司人保(集团)省分公司、省物资集体公司、成都海关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请求国务院支援和呼吁国际援助。
2、部署、协调、监督、检查省级各部门和震区政府的地震应急工作。
3、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抗震救灾和地震应急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抗震救灾的指示、命令。
(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
省地震局负责人。
副主任:
省救灾办负责人。
成员:
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向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传达国务院、省政府的指示、命令。
2、组织现场强余震和震情分析会商;组织现场震灾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3、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4、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应急职责与部门分工
(一)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成都军区、省军区、省武警总队:
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省卫生厅:
迅速组织医疗急救队伍赴灾区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卫生等。
省医药管理局:
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三)交通运输保障
省交通厅、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局、省航空公司、成都空军:
尽快恢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灾情调查及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伤病员的疏散。
(四)通信保障
省邮电管理局:
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利用本系统一切可利用的通信网络,确保抗震救灾通讯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通信网络的部门:
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邮电部门保障应急救灾通信畅通。
(五)电力保障
省水电厅、省电力局:
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电、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六)生活物资保障
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贸易厅、省粮食局、省供销社和省石油公司、省物资集团公司:
负责调运抗震救灾所需的物资、粮油食品等,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省水电厅、省建委:
负责灾区人、畜饮用水源和供水系统的恢复和建设,保证灾区救灾、生活用水。
(七)社会治安保障
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
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国家重要财物、设施、次生灾害源以及救灾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八)灾民安置
省民政厅:
调配救济物品、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负责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九)城市基础设施抢险
省建委、省水电厅、省电力局、四川石油管理局:
组织力量对受灾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供气、供气系统和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十)重要目标警卫
省武警总队:
加强对灾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十一)消防安全
省公安厅:
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十二)次生灾害防御
省水电厅、省电力局、四川石油管理局、省经贸委、省建委、省环保局、西南民航局和各有关工业部门:
负责对灾区易于发生火灾、爆炸、毒泄、污染等次生灾害的物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监督、指导并协助本系统处于灾区的单位对已发生的次生灾害进行有效处置,防止次生灾害扩大蔓延。
省水电厅和省建委要及时有效地排除因滑破、山崩等地表破坏造成的河流阻塞、水库堤坝损坏等险情,防止次生火灾发生。
(十三)地震监测
省地震局:
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地震情况和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十四)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
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开展现场震灾考察和经济损失评估,组织省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评定地震灾害损失。
(十五)应急资金
省财政厅:
做好应急资金及应急拨款准备。
省民政厅:
做好应急救济、救灾款的发放工作。
金融保险部门:
做好应急救灾信贷准备,积极开展地震保险工作。
(十六)对外呼吁与接受外援
省民政厅、省外经委、省外办:
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呼吁国际社会援助;省民政厅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向我省地震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
省红十字会:
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呼吁提供紧急援助;接受中国红十字会转赠的国际社会和境外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十七)宣传报道
省委宣传部、省级新闻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抗震救灾信息。
(十八)涉外事务
省外办、省外经委、成都海关、省旅游局、省级新闻单位:
除军事禁区和国务院或省政府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或外国救灾人员进入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
上述人员来川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
省外办对申请来川的外国专家、外国救灾人员和外国新闻记者的入川手续可作特殊处理,成都海关予以配合。
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可直接飞往灾区或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国工作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省外办和省级对口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川的外宾、外商和境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川进行考察、救灾和采访的人员由省级对口部门负责安置;外国和港澳台来川旅游者,由省旅游局负责安置。
九、其它事项
(一)除临震和震后应急期外,其它任何时候,若发生影响社会安宁、人民生活和经济活动的重大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由事件影响区的市、地、州、县(市、区)政府(行政公署)指示有关部门以各种有效措施迅速平息事件,确保社会安宁。
(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或可能受地震严重影响的市、地、州、县(市、区)政府(行政公署)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三)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的应急职责,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适合各种因地震或与地震有关的事件引发紧急情况的应急工作。
(五)本预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四川省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预案》(川府发〔1995〕86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