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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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前 言
为适应北京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的要求,现将原北京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予以修改和补充完善。
原名称不变。
本规范修改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修改说明
一、本次修编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统一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二、园林绿化工程是指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植物种植工程、土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掇山、塑山置石等)、园林理水工程(驳岸、护坡、喷泉等工程)、园路工程、园林铺地工程、园林给排水工程、园林用电工程、其他造景工程等。
原规范对植物种植作了详尽描述,本次修编增加了园林景观构筑物、园林铺地及其所涉及的分项工程等内容,并明确了质量检查的“检查方法”和“允许偏差”,更便于质量控制和评定。
三、本次修编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对园林绿化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了明确的质量控制要求,对各分项工程质量要求均进行了“主控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的界定。
四、本规范增加了基本规定内容;对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资格提出了要求;对植物材料和物资进场检验作出了规定;对花架、假山、叠水、木栈道、驳岸、观赏桥等的质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提出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涉及植物成活、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五、鉴于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在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给水、排水、电气等方面均对所含的分项工程有过具体要求,本规范不再重复提出,可直接引用。
六、本规范是结合北京地区园林绿化工程特点,同时根据各专业工程在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应用特点而编制。
为不断完善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规定
5.园林绿化工程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求
5.1整理场地
5.2种植穴(槽)
5.3掘苗及包装
5.4栽植
5.4栽植
5.6浇灌水
5.7树木修剪
5.8支撑
5.9草卷、草块铺设
5.10分栽
5.11草坪播种
5.12修补洞穴
5.13利水透气
5.14保护
5.15防水隔根
5.16排蓄水设施
5.17锚杆及防护网安装
5.18铺笼砖
5.19土山、微地形
5.20砂石基层
5.21碎石基层
5.22混凝土基层
5.23灰土垫层
5.24混凝土面层
5.25砖面层
5.26料石面层
5.27花岗石面层
5.28卵石面层
5.29木铺装面层
5.30路缘石(道牙)
5.31座椅(凳)安装
5.32牌示安装
5.33果皮箱安装
5.34园林护栏
5.35叠山
5.36园林用电
5.37园林给排水
6.常见非植物造景工程质量的原则性要求
6.1园林汀步
6.2园林木栈道
6.3园林花架
6.4旱喷泉
6.5园林驳岸
6.6园林叠水
6.7园林景观桥
6.8架空绿地
7.验收内容和程序的有关规定
8.附录
9本标准用词说明
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它绿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范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各分项工程和其他景观构筑工程的质量要求。
本规范统一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提出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规定了涉及植物成活、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206-200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68-97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JJ69-95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JTGD61-2005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GBJ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J85-1985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DBJ/T01-262003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DB13(J)62-2006河北省园林绿化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掇山、塑山置石等)、园林理水工程(驳岸、护坡、喷泉等工程)、园路工程、园林铺地工程、其他造景工程、植物种植和养护作业等。
3.2种植土
理化性状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3.3客土
将栽植地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栽培基质改善理化性质。
3.4种植土层厚度
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3.5种植穴(槽)
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
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3.6规则式种植
按一定规则配植的种植方式。
3.7自然式种植
株行距不等,采用不对称的自然配植形式。
3.8土球
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呈圆球状并加以捆扎、包装的苗木根部。
3.9裸根苗木
挖掘时根部不带土或仅带护心土的苗木。
3.10大规格苗木
胸径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高度6m以上的常绿乔木
3.11修剪
在种植前对苗木的枝干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
对枝干的修剪称修枝,对根的修剪称修根。
3.12疏剪
将枝条从分枝的基部剪除称疏剪或疏枝。
3.13短截
从枝条上选留一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以刺激侧芽萌发。
3.14分枝点高
乔木从地表面至树冠第一个分枝点的高度。
3.15鱼鳞穴
为防止水土流失,对树木进行浇水时,在山坡陡地筑成的众多类似鱼鳞状的土堰。
3.16成活率
树苗种植后成活株数占种植总数的百分比。
3.17非植树季节植树
正常植树季节以外的时间植树。
3.18封堰
为防止水分蒸发,待浇灌水完全渗进土壤后,用土将树堰覆盖。
3.19预制回填土
根据植物不同生长习性要求,经过加工配置的含有一定营养成分的壤土。
3.20添加基质
根据不同植物的种植要求,添加到种植土壤中具有能满足不同功能要求的填充材料。
3.21微地形
垂直高度小于3米,平均坡度小于15度的地形。
3.22变形缝
抗震缝、沉降缝、伸缩缝的总称。
3.23排水盲沟
有覆盖物的排水暗沟。
3.24压顶
砌筑物顶部的铺设。
3.25活荷载
除静荷载之外的有变化的荷载。
3.26钎探
检查地下隐蔽状况和地耐力的手段。
3.27试验
对涉及植物成活、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按专业工程质量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复试检验。
3.28级配石
根据颗粒大小按一定比例组成的混合石料。
3、29园林景观构筑物是指在绿地中,采用园林艺术方法建造的小型构筑物。
包括:
园林花架、木栈道、景观桥、叠山、驳岸(石)、叠水、园林简易设施安装等。
3.30园林铺地
是指园林绿地中的园路、广场、人行步道、庭院等地面铺装。
3.31园林木栈道
是设在园林绿地中、铺装面层为木材的、具有一定景观功能的特殊步道。
3.32园林花架
是指设在绿地高度为2.4m以上,供游人休憩的廊架。
园林花架构造形式多样,一般分为单排式、双排柱;有弧形、圆形等,按其制作材料区别有钢制、木制、竹制及钢筋混凝土等。
3.33旱喷泉
是指在广场上建造的喷泉。
一般通过不同管沟造型、不同喷头、不同智能控制程序,展示各式各样的水景,停止喷水时通常具有集散广场和休憩的功能。
3.34园林驳岸
是指建在园林水体和陆地之间的,具有结构稳定性和艺术观赏性的构筑物。
园林驳岸表现形式可分为自然式和规则式。
自然式驳岸满足设计要求;规则式驳岸按其结构可分为整体式、方块式、扶壁式,按材料可分为浆砌块石、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
3.35园林叠水
是指在园林构筑体基础上层叠的水景,按其表现形态可分为规则形和自然形。
3.36园林景观桥
是指在园林绿地中供游人通过,活荷载限定为3.5kn/m2以下的,以满足景观功能为主需求而设置的步行桥。
园林景观桥按造型可分为平桥、拱桥、曲桥、悬索桥,斜拉桥、木行架桥、梁式木行架组合桥;按建桥材料不同可分为圬工桥、木桥、竹桥、钢筋混凝土桥、钢桥。
3.37架空绿地
是指在地面及地下构、建筑物上建造的园林绿地。
其中包括:
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地下设施覆土绿化等。
3.38园林绿化工程质量
反映园林绿化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植物成活、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39验收
园林绿化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40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植物体、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41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3.42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3.43 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3.44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3.45主控项目
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对安全、成活、美观、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3.46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3.47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园林绿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3.48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3.49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3.50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3.51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3.52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3.53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4基本规定
4.1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
4.2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图纸会审。
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及答疑。
4.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和项目管理机构,确定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根据工程性质配备各专业有资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