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农民的家庭手工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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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农民的家庭手工业
清代前期农民的家庭手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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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探讨了清代手工业发展中,农民家庭手工业从副业向主业发展的趋势,及其经济意义。
关键词:
农民家庭手工业习俗经济专业化半专业化
清代前期,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其中农民家庭手工业从副业向主业发展的趋势颇值得注意。
本文拟对此作点粗略探讨。
中国国土辽阔,气候与土壤的多样性,决定了手工业原料资源的多样性。
各地农民就地取材,形成了门类众多、品种繁杂的家庭手工业。
明代中叶以来,经济作物种植广泛发展,到清代更出现了产区集中和布局优化的趋势,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手工业日益向农村扩散,向农民家庭手工业扩散。
农民家庭手工业不但在重点地区,就是一般地区,都保持着手工业生产的主体地位。
手工业具有高于农业收入的附加值。
如果又具有原料作物产区的区位优势,就地取材,就可以节省经过市场环节的各种中间费用,降低成本。
如果以自己农田生产的原料进行加工,更可以免除购买原料的费用,将种植经济作物的收益归自己所得,这些都会提高农民手工业生产的收入,为手工业收入超过农业收入提供基础。
所以农民家庭手工业从副业向主业发展的趋势,在经济作物重点产区表现尤为显著。
下面作些具体考察。
[棉纺织业]清代棉布都是由农民生产,江南地区为历史最久、产量最大的棉布产区。
棉纺织的收益,决定于棉、布、米的市场比价,银钱比价亦有影响。
历史文献所提供的上述各种商品的价格,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难以一致,市场零售价和商人收购价亦难判定。
同时影响市场物价的因素甚多,导致物价经常变动不居。
以计量方法计算农民织布收益往往难以准确,甚至越具体越可能失真。
故拟以当时人的论述来考察农民的织布收益。
康熙间,陆士仪说:
“青浦之俗,工织布,棉三斤织布一匹,利率三倍。
”①棉纺织生产工具简陋,“生产者所用成本简直只有原料的价格”②。
农民织布一匹,用棉三斤,可获得九斤棉花的劳动报酬,具有颇高的附加值。
乾隆间,米价渐涨,民间改用米衡量棉纺织收益。
嘉庆间人说:
“向以花三斤成布一匹,可见米一斗花三斤,故有斗米花三斤之语”③。
这是说乾隆间织一匹布的劳动报酬是为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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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陆桴亭文集》卷6。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0页。
③道光、咸丰《紫堤村志》卷2。
斗。
乾隆间,特别是乾隆中叶,当时人有“今年布价新增贵”、“年来布价高如帛”①之语,可见这种劳动报酬也是不低的。
这都说明康熙、乾隆间,米、棉、布价大体均衡,农民纺棉织布可获得较高而又大体稳定的收益。
但到道光年间,布价下跌,农民收入受到影响。
当地有些农民除种粮食之外,还种棉花,如说“下农种木棉三五亩”,或夫妇“人踖二亩”②。
从明代开始,有些农民就是“植花以始之,成布以终之,然后贸易钱米,以资食用”③。
如果农民用自种棉花纺纱织布,其收益还会更多一些。
农民的生产目的是养家糊口,当时人还以养活人口多少来量化纺棉织布的收益。
康熙、乾隆间人说,江南农家妇女“自幼习劳”、“女子七八岁以上,即能纺絮;十二三岁即能织布。
一日之经营,足以供一日之用度而有余”④。
这是说农家幼女从事纺织,其收入可养活自己,并有剩余。
如家有健妇,“计其所得,一人一日之功,其能者可食三人,次亦可食二人”⑤。
在一些劳动力较多的农户,简单协作亦足提高生产率,“一手所制,足活三口;三手并作,则八口无虞”;或说,“一手所制,若布、若带、若巾帨,易粟足活三口;三手事事,则八口无虞”;“贫民业在纺织者,竭一日之力,赡八口而无虞”⑥。
江南地区人民生产水平较高,从养活人口数来看,棉纺织的收益也颇为可观。
至于棉纺织是否已经成为许多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即与农业相比较,是否已经成为主业,可以从农民耕地规模的减少得到说明。
松江府是江南植棉和织布最发达的地区。
从明到清,其所属各县的方志一直有“田所获,输赋偿租外,未卒岁,室已罄,其衣食全恃此”之类的记载。
南汇县、川沙厅的方志中,并有“俗有六十日财主之称”的说法,这是说,农民收获的粮食,交纳租赋之外,只够吃两个月。
有的说得更加明白,“即竭终岁之耕,不足供二三月”⑦。
邻近的苏州府无锡县也是,“乡民食于田者,惟冬三月”,其余月是“抱布贸米以食”⑧。
其他植棉和纺织发达的地方均有类似情况,有各种各样的说法。
山东齐东县,有些农民“专务纺绩,一切公赋及终费经费多取办于布棉”⑨。
河北枣强县,“男勤于织,女勤于纺,通功易事,赖以生活,小民生计,十居八九”⑩。
湖北应城县是,有些农民,“多恃女工织維,资给八口”⑾。
河南孟县,“地窄人稠,按口计地,每人不足一亩。
通邑男女唯赖纺织营生糊口”⑿。
有些农民更因此而致饶裕,道光间,山西有人说,“每见省南寿阳、榆次、太谷、祁县等邑,机声轧轧,杼轴相闻,……是以室家饶裕”⒀。
这可从咸丰间农书《马首农言》中得到说明,寿阳县有些农家,“健妇一岁得布五十匹,一布余钱可得百五十,计五十匹得七千五百余钱,得五十二三丈余布”。
这是说,五十匹布,可获利七千五百余钱,合布五十二三丈。
咸丰四年,寿阳县谷(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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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乾隆《乌青镇志》卷11,光绪《月浦志》卷1。
②张春华:
《沪城岁事衢歌》,钦善:
《松问》。
③乾隆《嘉定县志》卷3。
④尹会一文,《清经世文编》卷36。
⑤庄有恭奏,《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辑。
⑥顺治《海门县志》卷1,乾隆《直隶通州志》卷1,康熙《紫堤村小志》卷前。
⑦嘉庆《石冈广福合志》卷1。
⑧《锡金识小录》卷1。
⑨康熙《齐东县志》卷1。
⑩康熙《枣强县志》卷1。
⑾光绪《应城县志》卷之1。
⑿乾隆《盂县志》卷4上。
⒀道光《大同县志》卷尾。
粟)每斗三百钱,按此折算,织布盈利可易粟二十五斗多。
北方农家口粮一般是“大口小口,一月一斗”。
二十五斗多粟,即为四口之家六个多月的口粮。
又如江西南昌县,邻近九江棉产区,“乡村无不纺纱织布之家,勤者男女更代而织,鸡鸣始止。
旬日可得布十匹,赢利足两贯余。
耕之所获,不逮于织。
耕以足食,织以致余,农家未有不勤织而富者”①。
这些都说明,棉纺织已成为当地许多农民的主业。
[丝织业]明清时期,江南为全国蚕桑与丝织最重要的生产中心。
丝织业大量集中于江宁、苏州、杭州等城市和盛泽、黄溪、濮院、王江泾、王店、双林等市镇之中。
但在这些城镇附近还存在着大量农民丝织家庭手工业,通常叫做“乡机”。
农民从事丝织,大概始于明代中叶以后,“成弘以后,土人亦有精其业者,相沿成俗,于是震泽、黄溪数十里之间,居民乃尽逐绫绸之利”②。
明成化间,双林镇“沿双溪左右延袤数十里,俗皆织绢”。
③至清继续发展,苏州近郊唯亭、蠡口、香山、光福等处,“机工分散,附郭四乡者为多,竟有距城五六十里不等”④。
盛泽镇在乾隆三十五年至四十五年间,“周围农村有织机八千多台”。
⑤濮院镇是“机户自镇及乡,北至陡门,东至泰石桥,南至清泰桥,西至永新港,皆务于织”⑥。
王江泾镇是,“近镇村坊,都种桑养蚕织绸为业”⑦。
所以光绪《嘉兴府志》说,“乡村多业纺织,绸市向萃镇上”。
这些农民一般家有织机一台,劳动力多的可达二三台。
织绸前一系列工作,从络丝、摇纬、牵经等,都由家内劳动力完成。
“贫者皆自织,而令其童稚挽花,女工不治纺绩,日夕治丝。
故儿女自十岁以外,皆早暮拮据,以糊其口”⑧。
有些农民更是“丝不于市,线不于市,色不于市。
织不于市”⑨,从植桑养蚕缫丝到漂染织绸,连续生产。
农民织绸,《潜书·惰贫》说,“一妇之手,岁可断百匹”。
《沈氏农书》说,“酌其常规,妇人二名,每年织绢一百二十匹”。
后者因是奴婢,有较多生产劳动或家务劳动,故所织较农家妇女为少。
织绢绸经济效益如何?
据《沈氏农书》计算,如妇女二人每年织绢一百二十匹,其投入产出为:
“每绢一两,平价一钱,计得银一百二十两。
除应用经丝七百两,该价五十两;纬丝五百两,该价二十七两。
籰丝线、家伙、线腊五两;妇人口食十两,共九十两数,实有三十两息,若自己蚕丝,利尚有浮。
”因妇女为奴婢,故成本只计饭食,不计工钱。
范金民教授指出,沈氏所述丝价过高,降低了织绢收益,须另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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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文献记载,明嘉靖中,每两绸价为银8.5分,每两丝价为2.5分。
康熙中,每两绸价为银10分,每两丝价为3.5分。
乾隆间,每两绸价为银13.33分,每两丝价为7分⑩。
如以一个妇女年织绢百匹计算,因属家内劳动力,不计饭食,亦不计工钱。
籰丝线、家伙、线蜡等费用,按沈氏五两之数计算,其结果如下:
嘉靖中,总收人为85两,成本为30两,附加值为55两,收益率为180%。
康熙中,总收入为100两,成本为40两,附加值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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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光绪《南昌县志》卷56引同治府志。
②乾隆《吴江县志》卷38。
③民国《双林镇志》卷12。
④苏州档案馆藏资料《云锦公所各要总目补记》。
⑥沈廷瑞:
《东畲杂记》。
⑦天然痴叟:
《石点头》卷4。
⑧乾隆《吴江县志》卷38。
⑨唐甄:
《潜书·惰贫》。
⑩范金民:
《江南丝绸史研究》,第235页。
两,收益率为150%。
乾隆间,总收入为133.3两,成本为75两,附加值为58.3两,收益率为77%。
从嘉靖到乾隆,丝价上涨将近两倍,而绸价上涨不到一倍,农民织绢绸收入逐渐降低,但77%的收益率仍然是可观的。
因丝织收入较高,有些家内劳动力多,而又技艺精敏的农户,其织绢绸的收入就会高于农业收入,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因此有些农户已开始不重视农业。
如双林镇,“近镇数村以织绢为业,男子或从事打线,且必时常出市买丝卖绢,田功半荒,而衣帛食鲜,茶馆食肆中醉酒呼号者亦复不少矣①”。
濮院镇有些织绸的农民还雇人种田。
“近镇人家多业机杼,间有田业者,田事皆雇西头人为之。
西头谓石、桐邑界,其地人多而田少,往往佃于他处,每于春初挈眷而来,年终挈眷而去,名曰种跨脚田”②。
这类农户应可说丝织已经成为主业。
[编织业]编织业原料多种多样,如竹、箕柳、芦苇、麦秸、稻草、席草、藤等等。
地无分南北,原料所在多有:
人无分男女老少,均可从事编织。
编织业实为除棉纺织之外,发展最为普遍的农民家庭手工业。
编织品物小利微,然品种繁多,用途广泛,需求量大,对农民生计大有裨益。
有些农民自己种植原料,家中劳动力又多,其编织收入就会超过农业,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举数例如下:
例一,乾隆间,“顺天、河间、天津、保定等处淀地居民,近在水乡,似无所利。
然可种芦苇、藕菱、稗蒲之属。
数者之中,苇利最大。
今大城、文安、安州、静海等十余州县。
织苇之利,通行数省。
男人日可获七八分之值,女人可获四五分之值。
而河工所用之苇扫之类,亦甚多,利与旱地侔”③。
如以男人日收入七分计,一月可得银二两一钱,按当时货币购买力,粮价平稳时,约可买小麦两石,收入不菲。
从“利与旱地侔”看,编织收入已至少与农业收入相等。
例二,河北永清县,乾隆间,“东乡滨河东韩村、陈各庄一带,土地硗瘠,多沙碱,不宜五谷。
居民率种柳树,柳之大者伐薪为炭,细者折其柔枝,编缉柳器”。
“老幼男妇穷日所为,八口乃可给也”。
“横上居民专以织柳为升斗量器,器良易售。
云是有巧术,乡党相约,不得授法女子。
恐女子嫁别村,转授夫婿,争其业也”④。
编织柳器收入可与江南农民纺织棉布“三手所事,资给八口”的收益相等。
例三,康熙间,山西蒲县,“县东北乡出箕柳,秋可任为簸箕,佳者一二亩岁收万钱,民颇利之”⑤。
这是说,农民种植箕柳编制箕具,种一二亩一年可收入万钱。
按当时粮价,万钱可购粟二三十石,四五口之家,足可糊口。
其他地区亦有类似情况。
浙江鄞县,自元代以来,“甬东里多席草,民以织席为业,计其所赢,优于农产”⑥。
山西赵城县,洼地多产芦苇,芦笋可食,苇秸可编箔,“南乡洼地产芦苇,岁取值,可代耕”⑦。
河北南乐县,“乐民能缉麦秸为笠,每笠可卖三四十文,贫者恒藉此以为食”⑧。
[酿酒业]中国多造粮食酒,其工艺、设备和生产过程均比较简单,“事习而工省,无论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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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同治《双林记增纂》卷8。
②沈廷瑞:
《东畲杂记》。
③黄可润文,《牧令书》卷9。
④乾隆《永清县志》户书第二。
⑤康熙《蒲县志·物产志》。
⑥光绪《鄞县志·物产志》。
⑦道光《赵城县志·坊里志》。
⑧光绪《南乐县志》卷8。
多寡,皆可随分收息”①。
因此有许多民酿酒。
北方各省盛产高粱。
高粱不宜于食,而宜于酿酒。
河北农民是,“闾阎藉以易钱易粟,故烧锅独宣府为多”②。
河南是“资其利以济日用之需,相沿既久,习以为常”③。
陕西、湖北产苞谷之处,农民亦用以造酒,陕西定远厅竟“家家皆有酿具,苞谷成熟,竟糜于酒”④。
高粱酿酒有较高经济收益。
山西平遥县,“晋地黑坏,多宜植秫,粗而粝,不可以食。
於是民间不得不以岁收所入,烧造为酒,变易银钱。
或远至直属,西至秦中,四外发贩,稍得润余,上完钱粮,下资日用”。
“斗秫甚贱,造成烧酒,除去费用,斗秫可易斗粟,故历溯从前以种秫之晋民,而不忧困乏,以无闭之籴者,故有无得以相通耳”⑤。
该县秫粟比价,民谚有云:
“二三斤稻黍换斤米,不贴不找不缺理”(当地民间称高粱为稻黍,称粟为米)⑥。
据称此系历史习惯,相沿已久。
可见以秫造酒有一二倍的附加值,收益颇为优厚。
南方各省多用糯米、粳米等造酒。
江南地区经济发达,酒消费量大,农民造酒者颇多。
乾隆间,苏州“新郭、横塘、李墅诸村比户造酿烧糟为业”⑦。
其附近之木渎镇,乾隆初,“造酒者已二千余家,附近村市,更不可以数计,止以米麦烧酒获利甚厚,是以小民趋之若鹜”⑧。
如横金乡“西南业此者民十之四五”⑨。
道光间有“横一万之谣,言日出烧酒一万斤也”⑩。
农民造酒达到一定数量,其收入即可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
康熙间,绍兴人沈载华,原系自耕农,每年酿酒数千斤供应附近村庄,渐至殷实,后积累资本为商人,在河南开封设店专门贩卖绍酒、火腿、茶叶等南货⑿。
横金镇有些农民还因此而荒废农事。
“乡民造酒为业者,恒以已田雇人代耕,是以田事鲁莽,收获无多”⒀。
历史文献中对农民的某些家庭手工业常有“以此为业”、“赖以资生”之类的记述。
这是说,这些家庭手工业在这些农民家庭中已占有重要地位,与农业相比较,如果不是已成为主业,就是已具有并重的地位。
[制茶业]清代种茶制茶的主要是山区半山区的农民。
他们集种茶、采摘、粗制于一身,茶已成为他们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一些重要产茶区,如安徽六安州,“民惟赖茶以生”⒁。
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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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兆崙文,《清经世文编》卷51。
②赵弘燮奏,《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7辑。
③尹会一文,《清经世文编》卷51。
④卢坤:
《秦疆治略》。
⑤康熙间县令王绶文,光绪《平遥县志》卷12。
⑥此资料平遥县财政局王夷典先生提供。
⑦乾隆《吴县志》卷24。
⑧杨超曾奏,《档案》1987年第1期。
⑨民国《吴县志》卷51。
⑩金文榜文,《皇朝经世文续编》卷55。
⑿沈安卿:
《开封宝泰号酱果店250年史》。
⒀前引金文榜文。
⒁乾隆《六安直隶州志》卷33。
湖县的农民是,“树茶所入,不减稼穑”①。
浙江杭州府是,“民之仰食于茶者十之七”②。
安吉州是,“茶虽工繁利薄,然业此者每藉为恒产”③。
於潜县是,“乡人大半赖以资生”④。
福建南平县的“新兴、梅西、峡阳、梅南之地多产茶,民以茶为业”⑤。
云南普洱府是,“小民生生之计,惟有此茶”⑥。
其他重要产茶区的许多农民,均大抵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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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业]制造高级纸需要一定分工协作,农家难以生产。
而一些低级纸如火纸(冥纸)、草纸等,有二三人协力,乃至一人单干,均可成事。
这类纸张民间销路甚广。
在一些原料丰富,特别是南方盛产竹的地方,农民造纸的甚多。
浙江富阳县,“邑人率造纸为业,老幼勤作,昼夜不休”⑦。
昌化县的“秀下、陈村、商解、田阡等村,以造纸为业”⑧。
江西泸溪县,“地多竹,近山之家造纸为业”⑨。
有些农民靠造纸臻于小康,浙江山阴县,“天乐乡出纸尤盛,民间或赖以致饶”⑩。
嵊县是造纸“颇为利市”,“民家或赖以致饶”⑾。
[制糖业]广东、福建、广西、四川、台湾产蔗,农民制糖的亦多。
榨糖需要较多劳动力,广东罗定州,“榨时上农一人一寮,中农五之,下农八之十之”⑿。
这是说上农雇工生产,中农、下农主要靠劳动者生产合作。
但也有农民个体制糖。
四川渠县,乾隆间,陈太元佃邹会山田种植甘蔗,“每年地租银三两一钱”。
由其子陈庚秀在家熬糖,并雇曾作元砍运甘蔗,“每月工价银八钱”⒀。
这种雇工属临时雇用,并属辅助劳动,并不改变其农民家庭手工业的性质。
从租地种蔗和地租银、工价银等数量综合衡量,制糖收入在其家庭收入中应占有重要地位。
农民种蔗制糖,大多是粗加工后将半成品卖与从事制糖的“糖房”。
但也有加工成成品出卖的。
福建兴化县,农家十月蔗熟,“入确捣烂”,熬成红糖。
明年正月,把红糖加工成白糖,封存过夏。
九月,“各处客商皆来贩卖”⒁。
这类农民的制糖,生产周期长,投资较多,应可说是以种蔗制糖为业。
清代后期,福建闽侯县下陈境、蔗州等地,就有“李姓二百余户,以种蔗制糖为业”⒂。
[砖瓦业]江南民居多“瓦屋砖墙”,砖瓦业甚为发达。
无锡县、金匱县,长洲县的陆墓、徐庄诸镇,嘉善县的张泾窑、千家窑诸镇,都是砖瓦集中产地。
做砖瓦坯技术简单,故“抟土之工”,多是“农民于农隙时为之”。
上半年一般从三月做到五月,下半年一般从七月做到九月。
在这些地方,做砖瓦坯成为农民重要副业。
农民做砖坯的收入,据后来调查,在旧中国,农民“一个上等劳动力在农闲时做砖坯,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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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顺治《太湖县志·风俗志》。
②乾隆《杭州府志》卷53。
③乾隆《安吉州志》卷8。
④嘉庆《於潜县志·物产志》。
⑤嘉庆《南平县志·生业志》。
⑥王菘《云南备征志》卷17。
⑦康熙《富阳县志》卷5。
⑧民国《昌化县志》卷5引道光县志。
⑨同治《泸溪县志·风俗志》。
⑩嘉庆《山阴县志》卷8。
⑾同治《嵊县志》卷20。
⑿李调元《南粤笔记》卷14。
⒁同治《兴化府志》卷12。
⒂光绪《侯官乡土志》。
米十一石,除成本一石米后,尚可净赚十石米。
一般人可赚六到七石米,最慢的也可赚三四石米”①。
江南地区稻米亩产量约为二石五斗。
一个上等劳动力做砖坯的收入,约可抵种田四亩。
从此可以推知,清代前期农民制砖瓦坯的收入也应不低。
在一些村庄并出现了制砖瓦坯侵蚀农业的情况。
乾隆间,无锡县“东乡景云乡之近城者多窑户,居民亦多团土为砖瓦坯,然皆未尝废织”②,似可读为可废耕而不废织。
到清代后期,因此业“获利较厚,有乐于抟土而废耕者,故近窑诸村荒田尤多”③。
此外,在一些矿山,为自然条件所限,农民只得挖煤、采铁以资生计,别无其他副业,浙江“温处各属,土地素称硗瘠,小民终岁力田,不足供其衣食,伊等藉铁谋生,久已视为恒业”④。
北京西山煤区,香峪村杨家坨两处,“居民百有余户,惟借采煤为生,其他一无营运”⑤。
有些农民不但采铁卖与冶炉户,还从冶炉户买回熟铁制造铁器。
广东佛山镇有许多农民生产铁钉、土针,“每日午后,附近乡民多挑钉到佛,挑炭铁回乡,即俗称替钉者,不绝于道”。
“乡中打铁者甚多,……乡民多仰食于此”⑥。
农民家庭手工业在多大范围内已发展成为主业,尚难以确知。
这种农户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从农民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新的农户,并且已成为相对独立的一种农户类型。
它是当时手工业商品生产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
清代前期,农民家庭手工业的上述发展,是在人口增加,人多地少条件下,中国一种根深蒂固而又源远流长的习俗经济的发展。
习俗经济是传统经济中,广大劳动者适应自己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在一定的自然、生产力和社会制度等具体条件下,经过生产经验的长期积累所形成的,具有巨大支配力量的历史传统,它不是一种主观随意的一时的经济抉择。
在中国传统经济中,农民经济是一种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生产结构,这是中国农民经济的典型模式,也是中国农民典型的习俗经济。
它与西欧中世纪农民家庭(包括农奴与自由佃农)农牧结合的经济结构是不相同的。
这既与自然条件的不同相关联,更与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相关联。
以地主经济为主体,并同时存在着大量自耕农,这是中国封建经济的一种优越性。
自耕农耕种自己的土地,只承担封建国家的赋役,具有较多的人身自由和经营独立性。
地主的土地,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租佃制,实行佃农经营,赋予佃农以一定的人身自由和经营独立性。
在古代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的条件下,自耕农和佃农都必须相对独立地解决自己的生产和生活问题,特别是粮食和布帛这两种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自给自足问题。
正如《管子·禁藏》所说,“夫民之所生,衣与食也”。
这就形成了农业与手工业结合所谓“男耕女织”的经济结构。
由于农民必须生产粮食与布帛,封建国家遂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
地主也有征收粮食的实物地租。
实物租赋反过来更加强了农民的耕织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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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锡金识小录》卷1。
③光绪《嘉善县志》卷8。
④《清代的矿业》第514页。
⑤清代钞档,乾隆27年]月11日史貽直题本。
⑥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6,记道光咸丰间事。
道光《佛山忠义乡志》卷11。
在西欧中世纪,农奴依附于领主,没有人身自由,不但需要领主提供耕地,还需要领主提供牲畜与牧场,以至生产工具中的重犁。
在日常生活中,农奴与自由佃农对磨坊、榨汁机、烤炉等日用生活设备也需要领主提供。
他们都不从事纺织,其衣著所需,要领主庄园中的工匠生产,如从事搓羊毛的女奴隶,还有织布匠、成衣匠等等。
由于小块土地经营与家内劳动力的局限,任何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需要,必须与手工业者和其他农民交换产品,以维持再生产与家庭温饱。
在古代主要是用自用后和交纳租赋后的剩余产品来进行交换。
从战国时的“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①,一直到南北朝仍大体如此,“一夫躬稼,则余粮委室;匹妇务织,则兼衣备体。
虽懋迁之道,通用济乏;龟贝之益,为功盖轻。
”②
唐宋以后,特别是到了明清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广大农民或者在农业的一极发展商品生产,粮食和丝、棉、蔗、茶、靛、烟、果等经济作物日渐发展;或者在手工业的一极发展商品生产,丝绸、棉布、糖、纸、编织等手工业品也日渐发展。
尤其是人口增加之后,户均耕地减少,农业规模难以扩大,家庭手工业更成为农民维持生存的天然出路,农民的手工业生产发展尤速。
农业和农民在农业社会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富国以农”③的农本思想,“民惟邦本,本固邦宁”④的民本思想,作为治国的神圣原则,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始终支配着社会生活。
明清时期,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封建国家的政策出现了重要发展变化。
它在上述思想的引导下,都以发展农业生产和稳定农民经济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
清代承平日久,人口渐增,雍正、乾隆时期,生齿殷繁问题更为严重,而内地各省平原丘陵区土地也开垦殆尽。
为应对人口增长的压力,从康熙开始,就要求农民改变“狃于种地”的习惯,注重种粮以外的农业经营。
这种政策思想至雍正乾隆间发展更为全面。
清高宗于乾隆七年就训谕各省督抚率州县经画地利,以拓宽农业经营,满足日益增长人口的需要。
他指出:
“为天下万世筹赡足之计者,不独以农事为先务,而兼修园圃、虞衡、薮牧之政。
故因地之利任圃以树事,任牧以畜事,任衡以山事,任虞以泽事,使山林川泽丘陵之民,得享山林川泽丘陵之利”,要求各地督抚及各级官吏“因地制适,及时经理”⑤,开发山区和江河湖海。
他的这种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要求,曾任陕西、福建等省巡抚的陈宏谋,在《训俗遗规》中作了详细的注脚。
他说,“三农五谷之外,均有足以佐日用之需,为生财之计者,如木棉、茶、葛、枣、栗、柿、梨及桃李、林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