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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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安全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本项目顺利实施,实现“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做到与工程施工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青临高速公路施工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是青临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指导,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关的管理、监督、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是业主与承包人(监理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的补充,各参建单位除按《安全生产合同》履行职责外,还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项目办负责全线的安全生产管理。
省项目办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领导。
各市项目办负责所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日常安全管理,随时检查督促所辖区域工程现场的安全工作。
各总监处、驻地办负责所监理服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
总监理工程师为其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监督责任人,驻地监理工程师为其驻地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直接监督责任人。
监理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
市项目办、各级监理单位均应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省、市项目办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并督促各监理、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巡查,有权对监理、承包人进行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
第七条 各承包人是所承包合同段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承包人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八条 各监理、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各项事宜。
第三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须结合实际,针对性强,严禁走过场、流于形式。
各级项目办应认真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安全生产活动周”、“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专项活动,各参见单位应按规定要求积极参加,并将上述专项活动情况纳入季度检查考评范畴。
第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宣传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法规、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指示精神。
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布置形式多样的宣传标语、宣传栏,大力宣传贯彻国家、行业、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各承包人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应当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紧急预案,并上报监理人批准,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并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二条 各承包人应定期(每月)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通报安全生产状况,安排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承包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项业务培训,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必须进行上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逐级落实,交至一线工人手中;必须双方签字,确保交底工作落到实处;内容要有针对性,不得泛泛而谈;要充分发挥专职安全员的作用;技术交底资料要纳入考核。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各承包人应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及控制
1.各承包人应对本合同段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各种潜在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处治预案。
在风险识别时应充分考虑以下方面的影响:
(1)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影响因素;
(2)各建设阶段的气候影响因素和风险变化;
(3)不同建设项目的风险特点;
(4)不同风险的发生概率分析。
承包人应根据风险识别结果,提出各不同工程项目在不同阶段的风险分析,对应建设完善的安全生产预案。
安全生产预案经驻地办审查后,报总监办批复,并报送业主备案。
2.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结合各分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实施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送业主备案。
《安全实施计划》必须紧密结合现场实际,根据风险识别分析结果,提出保证措施及事故发生的处理手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员、施工员等职位,应根据其职责分工和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生产责任制。
(1)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引进劳务队伍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劳务人员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2)加强项目部内部安全管理,包括:
车辆、用水用电、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管理等。
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配置足够的消防、安全设施;项目经理部应按消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设专人负责对工地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项目经理部应负责为工地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和急救服务,配备房间、器械、药品、急救车辆等医疗设施,聘请有行医资格的、在卫生保健与急救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医务人员为其服务。
(3)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条件在现场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专职安全员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熟悉所施工的工作类型。
(4)专职安全员负责制定健康保护与事故预防措施,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查看所有安全规则与条例的实施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如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职安全员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5)驻地管理人员一律佩证上岗,佩证内容有姓名、职务和本人像片,安全员的佩证为红色以示醒目。
第十六条 各承包人的安全管理要求应包括:
安全合同
各单位内部应层层签订安全合同,必须做到所有工作人员均对其负责工作的安全负责,并将安全合同专档管理。
安全技术交底
承包人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层层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工程师对班组长、劳务队伍负责人交底;班组长、劳务队伍负责人对所有施工人员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文件经交底双方人员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施工操作。
安全技术交底文件应及时存档。
安全技术交底是预防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各承包人应按第十四条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三)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区环境
承包人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标准。
承包人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四)环境污染防护
承包人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五)消防安全保障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六)劳动安全管理
承包人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其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和雇用职工的安全事故保险。
(七)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
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项目部、设备机具使用分部、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八)安全生产预案及演练
各单位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编制本项目安全生产紧急预案,并上报监理人批准后存档。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启动预案,尽可能减少损失。
各单位应根据国务院2006年7月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加强预案演练,及时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用性。
并将预案的演练记录及时存档。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要通过桌面推演、实战模拟演练等不同形式的预案演练,解决内部部门之间以及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等问题,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针对发现的问题,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同时,要对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将评估和总结报告及时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内业资料
承包人的安全管理内业资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2.安全培训记录;
3.安全例会纪要;
4.安全工作指示;
5.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上报及批复材料;
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报批资料;
7.大、中型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报批资料;
8.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9.安全交底计划、记录;
10.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资料。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各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应包括:
(一)安全制度建设的重点
1.编制安全监理方案,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报验手续;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5.审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日常安全管理的重点
1.监理工程师应每天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违规作业行为应及时制止,巡视检查的重点包括:
高处作业;机电设备是否满足要求;场内车辆驾驶;气割、电焊作业;起重作业;钢筋加工、绑扎作业;混凝土浇注;张拉作业;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大模板堆放、安装、拆除作业等等。
2.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提供及使用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防护;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
3.监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监督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施,确保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4.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办。
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合同规定予以处罚。
5.对施工单位安全培训、安全工作例会、技术交底及记录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或整改意见,进行安全监理工作提示。
(三)安全管理内业资料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内业资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工作计划中的安全方案;
2.安全监理专项实施细则;
3.安全例会纪要和工地会议纪要中的监理内容;
4.工作指令;
5.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及复工指令;
6.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报审材料;
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报审资料;
8.大、中型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报审资料;
9.施工现场安全监理检查记录;
10.安全监理日志;
11.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监理内容;
12.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1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资料;
14.监理工作总结中安全监理内容;
15.承包人技术交底情况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管理
正式开工后,先按各承包人工程量清单细目102-2中合价的50%支付安全生产费。
承包人在完成合同价的50%以后,每期计量支付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其余安全生产费进行支付申请。
施工安全生产费只能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将业主支付给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生产费挪作他用,并有义务接受业主对该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否则,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追回,并处以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相当于挪用额的10%。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对承包人查处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的要求:
(一)承包人应加强对劳务队伍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受检劳务队伍对安全隐患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纠正和预防措施应经检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安全检查人员对查出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向责任人当场指出,限期纠正。
(三)安全员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应进行跟踪检查,保存验证记录。
第二十条 承包人进行安全事故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全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处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告安全事故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
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
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原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0号文附件《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质量问题[指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承包人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一般质量事故[指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承包人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重大质量事故[指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承包人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h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见附件二)。
承包人必须在每月24日至25日期间将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逐级上报(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三)。
2.事故应急处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3.事故调查
监理人视察了事故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d之内,可向监理人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
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人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承包人不得复工。
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4.调查报告
项目办、总监办、驻地办、承包人应及时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详细的调查工作,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并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后报项目办安全领导小组。
第六章 检查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省项目办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定期专项检查。
定期检查一般为季度检查,与工程检查同步进行(检查考评表见附件五)。
总监办会同市项目办每月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与工程检查同步进行。
驻地办对承包人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日常巡视检查情况是对各承包人进行考评和是否进行违规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日常巡视检查表见附件四)。
承包人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和验收制度包括:
1.安全检查内容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易燃易爆物品、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伤亡事故处理等。
2.安全检查方式
(1)定期安全检查,承包人必须保证每旬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次安全检查应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带队,由相关的部门联合组织检查。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安全员或安全值班人员对工地进行的巡回安全生产检查及班组班前班后进行的安全检查等。
(3)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应结合工程项目进行。
如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高边坡处理;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等;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等;爆破工程;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专业性安全检查应由项目总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项作业负责人和相关专职部门进行。
(4)季节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施工所在地气候特点,可能给施工带来的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如雨季防汛、冬季防冻、春季复工前实体工程质量等。
3.安全生产检查的标准
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可结合工程的类别、特点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标准要求执行。
4.安全生产验收制度
(1)必须严格坚持“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的原则。
(2)验收范围:
1)各类脚手架、承重支架;
2)大型模板支撑系统;
3)主要临时设施及沟槽支撑与支护;
4)支搭好的水平安全网和立网;
5)各种起重机械、路基轨道、施工用电及其他中小型机械设备;
6)暂设电气工程设施;
7)安全帽、安全带和护目镜、防护面罩、绝缘手套、绝缘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8)凡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所有验收必须办理书面签认手续。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的安全奖励分别包含在《施工单位考核与奖惩办法》《监理单位考核与奖惩办法》中,不再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爆破器材无专人保管,炸药库房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未制定易燃易爆材料管理制度或易燃易爆材料出入库的管理未按制度执行的;
(五)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不按规定办理工程保险的;
(六)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承包人有前款规定的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暂时停工,并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
第二十六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否则,业主可对其处以10万元—20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部门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顿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二十八条 省、市项目办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安全生产保证金,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项目办和本办法要求对所属承包人安全生产进行监管或监管不力,导致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排除,酿成后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办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履行,拒不履行的,项目办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可提请财务部门在计量支付或工资支付时加倍代扣。
罚款统一进入项目办帐户,严禁个人代收代支。
安全事故隐患及违规整改通知单见附件六,安全事故隐患及违规整改验收报告见附件七,违规处罚审批表见附件八,违规处罚通知单见附件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青临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