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党风廉政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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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党风廉政工作手册

党风廉政工作手册合江县公安局制忠诚警魂,清正廉洁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坚守信念,牢记宗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遵规守纪口诀公安民警要牢记,五条禁令是铁纪;闲暇娱乐不赌钱,喝酒不摸方向盘;室内摆放要整洁,内务条令讲规范;禁止闲聊打游戏,一机两用严处理;昼夜值守不离岗,请假销假按规定;警容风纪需严整,接警规范不放松;九件装备系腰身,使用技巧要记牢;审讯室内装监控,值班看管不可少;涉案财物保管好,群众利益放最高;依法办案走程序,违规礼金绝不要;纪律条令请莫忘;自觉遵守做榜样;工作时间不沾酒,再把禁令讲一遭。

12合江县公安局党风廉政工作手册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强化作风、行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围绕公安工作和县委“516”发展目标,打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以建设公安特色惩防体系为抓手,制定从治理源头预防、从夯实基础着手、从完善机制保证的立项整改措施,打造“六个警队”,解决队伍学风不浓、作风不实、技能不强、素质不高等问题。

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努力提升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公安工作全面发展。

第二章应用范围第三条《党风廉政工作手册》适用于党委班子成员、副科级领导干部。

一年一册。

第四条《党风廉政工作手册》不仅是反映领导干部廉效的工作情况,也是对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五条领导干部负责对本部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遵守纪律、执行纪律条令、执行决策部署、执法办案,执法安全,内务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行政效能,风险防范管理等工作抓落实。

县局党委班子成员对所负责联系的部门、片区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第四章使用要求第六条《党风廉政工作手册》请如实填写,每月月底交县局纪委送县局党委审阅评定。

第五章奖励与惩处第七条在党风廉政工作中措施落实,成效明显,县局给予通报表扬,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嘉奖。

县局领导评定结果中发现有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可授权县局纪委按照《合江县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对直接责任人员发给“提醒卡、警示卡、纠错卡”或采取“四书告勉”制度,同时启动“四色预警机制”;情节严重的由县局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并向县局党委写出书面检查。

第八条受到通报表扬或嘉奖的,对单位的考核可给予加5分。

领导干部被采取第七条措施的,一项扣5分,列入季度目标考核。

第六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3合江县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为公安机关担当起“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提供政治保障和纪律保证,根据县委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局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党委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派出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警;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真抓、早抓、主动抓。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局党风廉政建设追究领导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的原则,区分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六条县局党委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七条局党委书记、局长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党委成员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协助党委“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八条县局纪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并负责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

第九条各部门、派出所主持工作领导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教导员(指导员)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其部门、派出所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内容第十条局党委的责任内容:

4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定期分析研究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上级制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针对公安工作特点和公安队伍实际,制订完善全局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组织和引导广大公安民警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和上级制定的有关规章、条令,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警风警纪等廉政教育。

(四)对各部门、派出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领导查处民警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支持县局纪委履行职责,对管辖范围第十二条局党委班子成员的责任内容:

(一)按照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分工,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联系部门、派出所的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二)每季度对分管、联系部门、派出所的党风廉政状况进行分析研判,并形成分析报告,向县局党委报告。

每年不少于一次廉政教育或形势教育,针对易发生腐败现象的工作环节,组织研究提出预防和治理的具体措施,并督促所属单位落实。

5(三)组织分管、联系部门、派出所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对分管、联系部门、派出所领导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分管联系部门、派出所领导谈话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集体谈话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有违纪违法苗头的领导及时谈话提醒。

支持执法执纪监督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四)按规定要求完成其他工作事项。

如实申报廉洁自律情况。

做好《廉效工作手册》填报。

第十三条县局纪委的责任第十五条各科所室队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责任内容:

(一)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二)对本单位民警、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实施监督与管理,研究制定本单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和考核。

(三)每月听取本单位民警、职工和辖区群众的意见,调查了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部门局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按照相关规定,对本单位民警、职工适时进行廉政谈话。

每季度对本单位民警、职工谈话不少于三分之一,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人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五)及时上报本单位民警、职工的违纪问题,支持和配合纪委、监察部门查处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六)组织本单位民警、职工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每月开展廉政文化、执法安全等警示教育。

(七)做好每季度廉情分析报告,每半年,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局纪委全会报告述德述廉述效情况。

做好《廉效工作手册》填报。

(八)与本单位民警、职工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建立民警、职工廉效档案。

6第四章责任考核第十六条县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科所室队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组织专门考核。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要广泛听取党第十七条各科所室队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每年向局党委、纪委报告。

各单位、派出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每年向党委、纪委书面报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局党委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要列入民主生活会或年终述职报告的重要第二十五条凡发生刑讯逼供、滥用枪支、滥用警械、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致人死亡案件的,科所室队主要领导人员和分管领导一律诫勉谈话,并视情追究其负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7第二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分为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凡是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领导干部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决定或批准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县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级另有规定的,执行上级规定。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合江县公安局关于行政效能建设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思想大解放、效能大提升、作风大转变”,改进我局工作作风,治理“庸懒散、怕推拖”等问题,全面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效能建设推进会精神,改进我局工作作风,治理“庸懒散、怕推拖”等问题,全面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结合我县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江县公安局全体民警及其事业工作人员。

第三条县局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行使本单位效能监察职能,具体负责本单位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情况,其他各部门、派出所各负其责。

第四条实行机关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分管局领导对分管部门、派出所效能建设负总责;各部门、派出所主要领导为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部门、派出所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从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从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角度出发,从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

8第二章效能制度建设第六条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对行政审批程序、办事程序,要求、时限等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政务,均应公开,实行“阳光执法”。

窗口单位必须设立警务公开栏、咨询电话,对主要的办事程序在醒目位置、公安局门户网页上予以公开等。

第七条实行首问负责制。

接待办事群众或来访群众时,第一位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首问负责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属于本职职责范围的,要认真负责的进行处理、答复。

不属于本职职责范围的,应告知办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及所处位置,尤其是对群众报案、求助、投诉的,必须负责与有管辖权的部门联系、协调,及时受理、处理,不得相互推诿、态度生硬。

第八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对群众请求的办理事项,能当场办理的要及时予以办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必须耐心做好解释并书面告知应准备的资料,保证所办事项能一次性办结,绝不允许因告知不全导致群众往返跑现象发生。

如承办民警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引起群众不满超过两次,且后果较重的,要调整岗位、部门或组织处理。

第九条实行限时办结制。

对职能范围第十六条严格执行一日工作制度。

工作和备勤时间,不得迟到、早退、缺勤,工作时间不得办私事,有事外出,必须请假报告,办事完毕,必须销假。

第十七条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看小说、休闲杂志、影视节目,查看股市行情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9第十八条开会需按会议要求着装、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应关闭通讯工具或静音;会议期间不得睡觉、玩手机、接电话等与会无关的活动。

不得代会、迟到、早退等。

第十九条窗口单位因故不能办公或暂停办公的,须提前在醒目位置粘贴不办公的通告,并说明理由和正常办公的时间。

第二十条窗口单位民警,在工作时间应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规范》的要求,统一着制式警服;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女性不得染指甲、染彩发,不得佩戴其他饰物(手链、耳环等);不得吃零食、闲聊等。

第二十一条窗口单位民警必须使用规范文明用语;无论任何情况都不得与办事群众发生争吵和大声呵责。

第二十二条窗口单位民警与群众传递证件、证明等物必须轻拿轻放,递交到办事群众手中,不得有抛、甩、扔等伤害群众感情的动作。

第二十二条窗口单位民警或职工,坐席前必须设置包括民警姓名、照片、警号、投诉电话的岗位牌。

第二十三条后勤保障室要积极规划,组织资金,对窗口单位安装影音同步电子视频系统,对民警执法服务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接听群众投诉、咨询电话时,须使用规范文明用语。

通话结束后,要后于对方挂机。

第二十五条效能建设基础台账:

按照部门、派出所职责任务,结合实际设定台账内容,反映出主动服务、主动协调、主动查找、主动解决问题的能力。

《效能建设内容》、《行政效能公开事项》、《行政效能审批事项》、《行政效能办理事项》、《行政效能回访登记表》、《效能建设治理事项》、《效能建设承诺事项》、《效能建设成果统计表》等台账。

第四章对违反效能建设相关制度规定的处理第二十六条效能监察部门有权要求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个人协助、配合调查;有权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可以要求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提出整改计划。

对办理结果确有不当或办理不力的,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直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分管局领导每月应对分管联系部门、派出所开展作风和效能建设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局党委提交分析评估报告;各窗口单位领导应每日对本部门民警以及工作人员执行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本局效能监察部门应每月对本单位各部门的作风和效能建设进行督查或明察暗访;检查或者督察工作应当设立工作台账并有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记录明确,发出督察建议书。

第二十八条效能监察部门要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网上投诉等线索进行受理。

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办结答复。

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必须提前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本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处理。

被县局纪检监察、督察发现情节较重的,按《泸州市公安局关于公安民警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试行)》和《合江县公安局效能监察办法(试行)》处理,取消责任人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被县委、政府和市公安局效能监察机构发现的,取消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对责任部门领导予10以问责。

第三十条任何部门民警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外,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况可以向该部门发出督察建议书、提示卡、警示卡,并对问题予以通报批评。

凡被发出督察建议书、提示卡、警示卡的单位在考核中直接扣5分。

第三十一条造成严重后果或对于要求整改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拒不纠正的,根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合江县公安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11合江县公安局“四书告勉”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关口前移,加大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本制度的适用对象是全体民警或职工第三条根据各单位和党员、民警个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及存在问题的具体情况,选择应用“四书”的具体种类是:

(一)由县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向县局各部门、派出所中层干部制发“党风廉政告知书”。

部门负责人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民警或职工下发“党风廉政告知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全面告知相对责任人。

(二)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一般性质问题的单位、党员、民警,不需要进行问题初核的,由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对其发放“提醒谈话通知书”。

(三)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制度不力的部门、派出所,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或不认真执行廉政规定或有一定的违规违纪现象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个人,在支部会或民警会上通报。

由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发放“违纪苗头警示书”。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责任不落实、落实措施不当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但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部门、派出所或党员民警。

由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发放“限期整改问责书”。

第四条“四书”的具体实施:

(一)在收到“党风廉政告知书”后,应按责任要求全面落实。

并每半年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

(二)单位或个人收到“提醒谈话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要求接受谈话,并在15日内对提醒谈话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做出说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回复的,要在规定时限内说明原因。

提醒内容属单位问题的,以单位名义回复;属个人问题的,由其本人回复。

需要由其他相关材料证明或说明的,须附上相关材料。

回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歪曲和隐瞒事实。

(三)单位收到”违纪苗头警示书”后,须在15日内落实警示书上的要求,并向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遇急办事项,须在限定时限内办结。

不能按时办结的,须主动说明事由,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时限。

个人收到“违纪苗头警示书”后,须按照警示书上的要求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于收到警示书后15日内向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四)收到“限期整改问责书”的单位,须及时进行研究、部署,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在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报告。

收到“限期整改问责书”的个人,须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在15日内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上报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

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派12专人进行跟踪督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第五条收到“四书”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认真落实有关工作,正确认识和自觉纠正存在的问题,并不得对反映人打击报复,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书”由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统一管理,有关材料年底汇总后统一存档。

个人被实施“违纪苗头警示书”、“限期整改问责书”的,应将实施情况存入其个人廉政档案。

第六条凡年度内收到”提醒谈话通知书”2次以上(含2次)、“违纪苗头警示书”或“限期整改问责书”1次以上(含1次),在评优评先时,对其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

第七条本制度由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合江县局“三重一大”事项月报告制度一、“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二、凡属“三重一大”的事项,都要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进行研究决定。

讨论决定问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并严格实行票决制。

三、纪委书记必须参加“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讨论,严格监督运作程序,一旦发现运作程序不规范,应立即予以纠正。

四、对“三重一大”事项,严格实行月报告制度。

纪委书记每月应认真填写月报表,于每月25号上报。

五、凡特别重大的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应及时上报县纪委,由县纪委视情况派人参加会议,对事项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

六、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工作台帐,对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记录、表决过程、表决票、表决结果纳入工作台帐进行管理。

七、对未按时上报(紧急特殊情况除外)、虚报、“三重一大”事项未经研究擅自实施或一把手直接要求实施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合江县公安局干部廉洁从政“三早三卡”预警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县委《关于开展惩防体系“系统化、标准化、常态化”建设的意见》(合委发〔2012〕11号文件)、县纪委《合江县干部廉洁从政“三早三卡”预警办法(试行)》(合纪发〔2012〕8号文件)和《泸州市公安机关干部廉洁从13政“三早三卡”预警办法(试行)》(泸市公委〔2012〕26号文件)精神,强力推进我局惩防体系“系统化、标准化、常态化”建设工作,加强全局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干部廉洁从政机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三早三卡”预警工作办法。

一、组织机构县公安局成立廉洁从政“三早三卡”预警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简称预警办,由县局惩防体系“三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同时担任),请见县局党委《关于成立合江县公安局惩防体系“三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合公委〔2012〕19号文件),统一领导及组织协调惩防体系“三化”建设工作和预警机制建设工作。

二、实施程序。

公安民警廉洁从警“三早三卡”预警是针对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或发现的违纪违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行外部警示干预,向预警对象制发红、橙、黄三卡(黄卡为提醒卡,橙卡为警示卡,红卡为纠错卡),实现对廉政风险的“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预警方式程序如下:

(一)线索收集。

预警办应全面掌握全局民警(特别是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室、所、队负责人)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收集预警线索。

预警线索来源渠道主要有:

信访举报、效能监察、督察发现、内部审计发现、案件查办以及有关专项治理、廉政风险排查、检查考核、干部考察等工作中发现或掌握的预警线索;上级交(转)办或移送的问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等提供的预警信息;新闻媒体披露、网络舆情反映的问题及其他线索来源。

(二)线索办理。

预警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提出初步预警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预警。

属上级管辖的,及时报告;属本级管辖的,直接处理;属下级管辖的,及时批转,跟踪督办。

线索处理时要把握好预警线索和案件线索的区分,错误情节较重,已构成严重违纪的,不属于预警范畴。

(三)对象确定。

提醒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警示和纠错对象应当在了解、初核或调查后确定。

提醒对象需经局纪委书记审核后确定;警示对象需经县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确定;纠错对象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

对所属部门民警职工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或不正之风较多的部门(派出所),综合分析后需要实施预警的,预警对象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四)实施预警。

自批准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实施预警。

预警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方式,使用统一规范的文书,履行相关手续。

1、对提醒对象。

立足事前预防,通过提醒约谈、发《提醒卡》(黄卡)等方式,告知预警对象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或需要注意的重大事项,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承诺或书面答复。

主要适用于:

(1)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但不便查证,组织认为有必要核实或提醒的;

(2)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民警调动、大宗物资采购,公务接待以及民警职工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乔迁、出国(境)、升学等事宜,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提醒的;(3)在遵守廉洁从警规定方面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以权谋私,需要预防提14醒的;(4)岗位职责具有的风险和思想道德风险需要提醒预防的;(5)工作不在状态,出现庸、懒、散苗头的;(6)有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及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省公安厅“八条严禁”、“四必须、五不准”等苗头的;(7)有违反《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苗头的;(8)借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和廉政学习、警示教育学习的;(9)其他需要提醒的问题。

2、对警示对象。

立足事中监督,通过警示约谈、发《警示卡》(橙卡)等方式,就有关问题及时给予告诫和劝勉,提出整改要求,终止其错误行为。

主要适用于:

(1)在廉洁从警、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在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重要人事任免、民警调动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的;(3)未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问题集体研究的;(4)未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5)工作不在状态,出现办事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6)在执行党的政策以及工作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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