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法规复习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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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法规复习要点
第一章我国旅游法立法背景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
一、党的基本理论
1、邓小平理论的基本问题: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
精髓: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社会主义的本质:
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理论
基本矛盾: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1)改革是推动社会主义全面发展与进步的直接动力,是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2)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1)主体:
公有制和按劳分配2)补充:
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
4、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
1)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
2)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指南
3)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5、“三个代表”:
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内在联系:
相互联系、相互促进、辩证统一。
1)发展生产力:
是基础,是前提
2)发展先进文化:
是重要思想保证
3)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是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创造性的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
历史地位:
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党和国家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
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是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是坚持执政为民。
6、科学发展观:
1)以人为本的发展观;2)全面发展观;3)协调发展观;4)可持续发展观。
第一要义:
发展;核心:
以人为本;基本要求:
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
统筹兼顾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和发展。
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的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
定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一个中心: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2)两个基本点:
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国之本):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
b.坚持改革开放(强国之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
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8、总布局:
“五位一体”,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
总任务: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9、改革开放的重要意义:
主要成果:
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有力保障。
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
10、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重点
总目标: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重点:
经济体制改革。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11、经济建设:
1)目标: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2)内容:
a.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和根基)
b.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c.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并存。
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基础。
12、政治建设: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a.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
b.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c.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d.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政治制度)
e.建立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全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a.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b.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c.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
13、文化建设:
目标: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主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文化的作用:
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
方向: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方针: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原则:
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内容:
a.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b.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
c.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d.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迫切需要)
中心环节:
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
文化实力和竞争力,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
全面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1)完善文化管理体制;2)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3)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4)提高文化开放水平。
14、社会建设:
目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不断实现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15:
生态文明建设:
理念: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基本国策:
节约资源、环境保护
方针:
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
发展道路:
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三、我国的基本国策和民族宗教政策
16、我国的基本国策:
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对外开放,节约资源。
17、民族政策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民族平等
我国民族的基本政策
1)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基本原则:
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政治前提和基础:
民族平等
根本保证:
民族团结
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各民族共同繁荣
2)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各民族实现平等、团结、联合的基本政治制度)
3)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解决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归根结底要靠发展经济。
4)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18、我国的宗教政策
宗教的本质:
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属于唯心主义的思想体系,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体系是根本对立的。
我国宗教问题的基本特征:
1)群众性;2)民族性;3)国际性;4)长期性;5)复杂性
基本政策:
1)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
邪教:
利用宗教及其他文化为幌子形成反社会的学说或观点,并以此作为对他人精神控制的手段,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极端团体。
邪教本质:
不是宗教,但往往打着宗教的旗号蒙蔽群众,危害社会。
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
邪教特征:
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和散布妖言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等共有的特征。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
坚决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坚决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坚决反对和取缔邪教。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四、我国旅游业发展
19、基本原则:
1)坚持改革开放,加快旅游业的市场化进程
2)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3)坚持以国内旅游为重点,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
4)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优势,推动各地旅游业特色化发展
5)坚持节能环保,推进低碳旅游方式
6)坚持国际化发展,加国际交流合作
20、云南省建设旅游强省
目标:
到2020年,把旅游产业建设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把云南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旅游目的地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旅游集散地。
1)产业实力强;2)产业贡献强;3)产业竞争力强;4)支撑产业发展能力强。
第二章旅游法基础知识
1、旅游法概念:
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颁布实施的旅游法,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行业管理的根本大法。
2、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调整对象:
人的行为(社会关系)
法的规范性:
a.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b.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c.法是反复适用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的分类:
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为: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通过,5月1日施行);5)行政规章。
4、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是指法明确规定人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
(授权的可以选择的指引;义务性的不可以选择的指引)。
2)评价作用(判断衡量合法违法)。
3)预测作用(预计合法非法,有效无效,法律后果)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
5、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
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6、我国制定旅游法的意义
旅游法的颁布,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旅游法的实施,是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重要的制度基石。
1)制定旅游法是保护旅游者和市场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
2)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根本保障;
3)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力保障;
4)是适应国际交流与合作新形势的客观要求;
7、旅游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主体:
参与旅游法律关系,享有旅游权利和承担旅游义务的公民或法人(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享有权利和义务,就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一致,始于成立,终于解散;
我国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旅游企业;旅游者;旅游组织。
2)客体:
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享受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物(财产权利对象的一切有形物质财富,如:
旅游资源、设施、商品);
b.行为(旅游服务行为、旅游管理行为);
c.非物质财富(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
旅游经营管理模式、旅游注册商标等)。
3)内容:
旅游权利;旅游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旅游活动中行使旅游权利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和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旅游义务具体表现:
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8、法律事实:
事件:
指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行为:
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是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因素。
9、旅游活动中的行为:
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主要情形包括:
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形式有: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10、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1、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
在旅游活动中,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民事责任。
12、法与道德一致性:
1)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共同的本质;2)两者相互渗透;3)两者相辅相成。
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律制度
1、旅行社的概念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2、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1)境内旅游业务(中国内地居民境内旅游);
2)出境旅游业务(中国内地居民、在内地的外国人和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外国和中国港澳台地区旅游)。
3)边境旅游业务(我国公民、毗邻国家公民→边境)
4)入境旅游业务(外国旅游者和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中国内地旅游);
3、经营业务内容:
1)安排交通服务;2)安排住宿服务;3)安排餐饮服务;4)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5)导游、领队服务;6)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4、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且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拥有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拥有传真机、复印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经营管理人员:
有从业经历和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不低于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5)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质保金20万元;出境旅游业务20+120=140万元质保金)。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约定损害旅游者利益,拒不赔偿或无力赔偿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所缴存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中先行垫付。
5、旅行社的设立的程序
(3)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
除应具备一般的旅行社所具有的设立条件外,应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但国务院决定或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6、旅行社分支机构(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
1)不具法人资格;2)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3)名义:
设立社名义;
旅游分支机构
设立地域
经营范围
旅行社分社
不受地域限制
设立社经营范围,但不得超出;
旅行社服务网点
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内
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7、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8、旅行社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及相应的处罚
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情形
处罚
未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而经营旅游业务的;
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游、边境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
1、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2、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要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和活动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零、负团费)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1)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a、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b、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2)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不得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16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以上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旅行社未履行以上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履行合同义务:
1)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2)拒绝履行合同的;3)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的;2)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3)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4)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9、旅行社业务经营一般规定:
(1)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10、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内容为:
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3)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4)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11、规范的购物行为是:
1)经双方协商一致;2)旅游者要求;3)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12、合格的供应商:
《云南省旅游条例》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购物企业、旅游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及驾驶员、导游等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者评定。
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不得选择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
13、旅游合同内容: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1)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2)旅游行程安排;3)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6)自由活动时间安排;7)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8)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9)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14、包价旅游合同的特别规定:
1)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2)载明导游服务费;3)载明委托社、代理社基本信息;4)载明地接社基本信息。
15、旅行社告知义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和合同履行中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6、旅游合同的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17、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
A、旅行社解除合约:
(1)境内游应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游应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2)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B、转团:
(1)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2)处罚:
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8、组团社义务:
1)和地接社订书面委托合同;2)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游合同副本;3)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4)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19、地接社义务:
1)按照包价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2)对组团社承担责任。
20、组团社、地接社责任承担:
1)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追偿;2)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3)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21、旅游者合同转让:
1)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2)旅游行程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