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犯罪构成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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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犯罪构成3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

第三章犯罪构成(三)

1.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答案ABCD

解析:

 犯罪的主观方面,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本题中黄某意图杀张某.却把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即误把甲对象当成乙对象加以侵害。

如果甲对象和乙对象都体现了相同的社会关系,则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即推定为人对错误的对象也成立直接故意。

如行为人本欲杀甲,在黑夜里却误将乙当做甲予以杀害,这种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因此也并不能改变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如果认为罪过形式改变了,即不成立原来犯罪的既遂,这显然是和前述刑法理论通说矛盾的。

本题中黄某对张某的死亡是直接故意,那么就可以推定其对李某的死亡也是直接故意。

因此四个选项都不正确。

本题难度较大,应注意不能以日常经验来代替刑法的推定。

2.王某(1986年7月6日生),2000年7月6日实施了抢劫行为,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未满14岁,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B王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C王某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D对王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案AB

解析:

 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按行为人行为时的实足年龄计算。

应为生日过后的第二天。

3.殡仪馆美容师甲某,一日见停尸房推进一满身酒气的年轻漂亮女尸,遂起歹意,于是美容师甲某半夜潜入停尸房,对女尸实施了奸淫。

不料当甲某起身时却发觉这个女尸悠悠醒来,并见她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手机,拨通了110:

“喂!

110吗?

我的丝袜不见了……”;请问:

对于甲的犯罪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侮辱尸体罪未遂 

B侮辱尸体罪既遂 

C强奸罪未遂 

D强奸罪既遂

答案B

解析:

 【特别说明】本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主要是在选项A和B之间。

考虑到目前的主流观点,更重要的这是司法考试试题,所以学法网司考题库给出的正确答案为B。

选A的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302条的规定,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法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的感情的行为。

色男甲误把活人当作尸体奸淫,但是其主观上不具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因为该犯罪客体是在殡仪馆的女尸,决定了甲主观上不可能实施强奸行为,此时的犯罪对象在甲看来只是一个任其宰割的一个不具有意识的客体而已。

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奸淫的行为,但强奸罪与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作为主体的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而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对象是人的尸体。

因此行为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于甲的认识错误,应该在主客观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显然如果将甲的行为定性为强奸罪,是不符合主客观统一的原则的,因为甲主观上没有强奸妇女的犯罪意图,故定性为侮辱尸体罪。

又因为被奸尸体死而复生,所以行为人甲的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成为对象不能犯,故对甲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侮辱尸体罪未遂。

选B的理由如下:

盗窃、侮辱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

行为人甲某以为是尸体而实施奸淫行为,但被害人当时并未死亡。

客观上甲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主观上是侮辱尸体的故意,如果成立故意犯罪要求主客观在具体事实上完全一致,那么本案不成立犯罪:

一方面,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侮辱尸体,但客观上不存在尸体,所以不成立侮辱尸体罪;另一方面,客观行为是强奸行为,但行为人又没有强奸罪的故意,这一结论很难让然接受:

如果对象是真正的尸体,则本案成立侮辱尸体罪既遂;而客观上侵犯了比尸体尊严更为严重的法益,却不成立犯罪或者成立侮辱尸体罪未遂,这不符合社会常识。

而且在本案中不是不存在“尸体”,而是存在比“尸体”更多的要素(活人),只是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更多地要素而已,所以尽管行为人由于没有强奸罪的故意而不成立强奸罪,但在轻罪即侮辱尸体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所以成立侮辱尸体罪既遂,选B。

[相关阅读]张明楷司法考试教材中“主观轻罪,客观重罪,成立轻罪的既遂”观点的三个案例:

例一:

出于盗窃财物(轻罪)的故意实际上却盗窃了枪支(重罪)时。

成立盗窃罪既遂。

例二:

B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误以为是遗忘物而据为己有,定侵占罪。

例三:

以为是尸体而实施奸淫行为,但事实上被害人并未死亡,侮辱尸体罪既遂。

4.张因为犯罪而被公安机关通缉,但本人并不知道正受到通缉。

便衣警察李某认出某张,立即上前抓捕。

某张以为遇到歹徒,奋起反抗,致便衣警察李某重伤。

某张的行为:

()

A构成脱逃罪和妨害公务罪

B构成过失重伤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

 【解析】认定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张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意外事件。

5.在下列案例中,哪些案例中的犯罪主体构成该种犯罪的特殊主体?

(  )

A公安人员甲利用工作关系,向他人索要炸药到水库炸鱼,造成经济损失30余万元

B在粮食局工作的乙趁看门人不注意偷配仓库大门钥匙,让其弟潜入仓库,盗窃仓库保管物品

C国家工作人员丙多次伙同他人进行走私活动,从中获利30万元

D某厂厂长丁指使本厂财务人员作假账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3年内偷税数额累计达200余万元

6.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答案ABCD

解析:

 刑事责任能力

 

(1)《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重伤)定罪处罚。

因而,15周岁的乙也要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这两种情形属于所谓的“转化犯”,即由于符合了某种法定的条件,行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较轻之罪转化为较重之罪。

 (3)15周岁的乙的行为直接符合《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因而选项C正确。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本题中,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足以构成犯罪,应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因而,选项D正确。

注意:

奸淫幼女罪这个罪名已被强奸罪代替。

7.陈某(15周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原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

现问,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理?

A追究刑事责任

B不追究刑事责任

C从轻、减轻处罚

D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答案BD解析:

 刑事责任年龄 见《刑法》第17条。

8.不作为犯罪要求的特定义务是指下列哪些情况

A社会义务

B由行为人先前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C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D职业上或职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答案BCD

解析:

 不作为犯罪要求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这种义务一方面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求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如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所以本题选择BCD。

9.下列哪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A放火罪

B故意杀人罪

C遗弃罪

D抢劫罪

答案ABC

解析:

 A项,放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

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

这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

再例如,如果甲在家做饭,火开很大造成甲的家着火,甲不管不问去客厅看电视了,火势蔓延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则属于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放火罪。

A当选。

B项,故意杀人罪,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就是放任结果发生,放任结果的发生大多数都属于不作为。

并且刑法条文没有规定是直接故意才构成故意杀人罪。

比如,甲掐死自己的儿子是作为的故意杀人,甲把自己的儿子乙带到荒郊野岭野兽丛生的山区并独自离开结果乙死亡,则乙独自离开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B当选。

C项,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拒不扶养行为可以为不作为。

比如,甲把自己的老父亲扔到大马路上不履行抚养义务则是作为的方式不履行法定义务,甲也可以是对躺在病床上的老父亲不管不问,则甲以不作为的方式来构成遗弃罪。

C当选。

D项,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没有所谓的不作为了。

综述,本题答案为ABC。

1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单位犯罪的有

A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B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C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D由单位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犯罪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点是单位犯罪的辨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或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这是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在客观上的重要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选ABC。

11.刑法中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指哪些人员?

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D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答案ABC解析:

 详见《刑法》第93条。

12.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非法经营同类企业罪的犯罪主体?

A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经理

B国有公司的董事

C国有企业的经理

D国有公司控股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答案BC

解析: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监事但一般认为,这种理解有悖立法原意,扩大了本罪的主体。

因为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的规定了特定的资格,职权和责任,而对监事则没有规定禁止竞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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