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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019年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财政扶持政策工作操作说明

一.政策资金的扶持范围

今年市级财政扶持政策主要涉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扶持政策,扶持资金所属期均为2018年全年度。

二.同时享受多项财政扶持政策的处理原则

申请企业同时享受多项财政扶持政策的,按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分层兑现财政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一)既享受国家级财政扶持政策又享受市级财政扶持政策的,优先兑现国家级政策,扣除已兑付资金后,就其差额兑付市级财政扶持政策资金。

(二)既享受市级财政扶持政策又得到区级财政扶持的,优先兑现市级政策。

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策审核口径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如何划分内资、外资

1.根据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登记中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9]18号)的口径,划分内资和外资企业。

2.企业注册类型变更

(1)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在未变更之前认定的成果转化项目,变更后仍按内资企业政策兑付,对变更后认定的项目按外资企业政策兑付。

(2)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从变更之日起按内资企业政策兑付,项目需重新核定。

3.个别企业,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前,工商登记为外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企业政策征收的境外上市公司,当时转化项目的扶持资金按内资企业兑付,在企业股本结构及股东没有变化的情况下,继续按内资企业政策兑现,企业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需向财政部门备案,在每年申请扶持资金时,提供企业目前的股东及股本结构情况。

(二)关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审核口径(以下“自主知识产权”指“发明专利”)

1.申请享受八年扶持政策的项目,需提供有效期为8年的项目认定证书,或提供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发给企

业的,关于该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确认通知书。

2.外资企业只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8年项目,才能享受项目的扶持政策。

外资企业“营改增项目”实现的增值税列入财政扶持范围,“一般项目”实现的增值税不列入财政扶持范围。

外资企业项目的所得税列入财政扶持范围。

(三)销售额的审核

1.对企业申报享受政策的项目销售额,必须抽查企业一个月的发票(确定抽查2018年8月发票,如某项目该月无销售,则抽查月份顺延为9月,以此类推),核对项目的销售明细账,以企业开具发票所列明的产品名称为准,凡发票上的产品名称与项目认定证书上的名称不一致的,又没有相关材料证明二者是同一产品的,应予剔除,项目销售额按抽查月份的剔除比例予以扣减。

2.对第一次申报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审核项目销售收入时,除抽查一个月的发票外,同时与《核定表》中项目近三年销售的预测数进行核对。

如果申报数和预测数差距大,要与企业做进一步沟通,了解原因,如果情况属实请企业出具情况说明。

3.对认定的项目是对某种型号的产品认定为成果转化项目,即证书上的项目名称是带型号的,发票开具时,产品名称没有型号,型号列在发票的型号栏内,这种情况可以给予扶持。

4.转化项目为企业产品的组成部件(原料),在企业提供可

信的书面材料、会计核算资料后,按该部件(原料)成本占产品成本的比例计算项目销售额。

5.转化项目的产品延伸服务(包括后续维修、配件销售、软件升级等)不应列入扶持范围。

6.软件、游戏等平台类项目中,通过平台产生的销售收入(包括网络游戏道具装备、商品货物等各类非软件项目自身实现的销售收入),不应列入扶持范围。

7.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消费金融平台、融资管理系统等项目产生的佣金手续费、贷款咨询服务等收入,不应列入扶持范围。

(四)对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不列入扶持范围,增值税仍可扶持。

(五)成果转化项目产品出口情况的审核

成果转化项目产品出口,不管是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或销售给外贸公司后再出口,国家给予了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因此不再享受转化项目增值税扶持政策,但出口转化项目产品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仍可扶持。

(六)企业出具承诺书

对本次申请涉及增值税扶持资金的企业,要出具承诺书,承诺申报的增值税项目销售额未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或销售给外贸公司后再出口的销售收入。

对外资企业申请营改增项目的增值税返还,必须要出具承诺书,承诺申报的项目为营改增项目,并提供“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外资企业一般项目申请所得税返还的,不需出具承诺书和相关表格。

四.《财政扶持政策申请审核表》的填报要求

申请企业需填报以下表格: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财政扶持政策资金申报资料清单(封面)》(以下简称《报送材料清单》)、《2018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财政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018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财政扶持政策资金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2018年度分月分税种纳税清单》(以下简称《纳税清单》)、《2018年度分月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销售明细表》)。

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一)企业申请填报

1.《报送材料清单》(详见附表一)

本表反映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情况,凡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财政扶持政策资金的企业都需填报并打印一份,作为申请资料的封面。

按《报送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供资料,在“企业提供的资料份数”栏内,按实填写。

企业申请时,填写的所有表格需报送电子文档(所有的表格报一份Excel文件,以企业名称为文件名),同时报送纸质表格(每张表企业都要盖章),其中《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余的表格报送一份。

2.《申请表》(详见附表二)

企业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扶持资金拨付后一份返还企业、一份留市财政局。

(1)《申请表》中“企业基本情况”,请企业务必如实填写。

(2)《申请表》左下角“开户银行账号”盖章不要漏,并和“企业基本情况”中填写的账号一致。

(3)《申请表》中“政策名称”中不要填写具体税种名称。

3.《计算表》(详见附表三)

根据本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策,设置了资金计算表。

(1)表格内,上部分为企业及项目的基本情况,中间部分为扶持资金的计算过程,左面的数据来源于企业申报表,右面的数据为各项目扶持资金的计算过程。

①第4行“本次享受比例”的填写

转化项目在全额扶持阶段填1;减半阶段填0.5;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部分月份全额,部分月份减半,即从全额期进入减半期的项目,则需计算,如:

1-3月全额,4月份开始减半,则本次享受比例为(3*1+9*0.5)/12=0.625,以此类推),如果小数点除不尽的,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

②扶持资金涉及增值税的填写

第6行“企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第7行“企业实际进项抵扣税额”填写时,来源于增值税申报表数据,按全年数进行填列。

由于2018年5月起对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因此涉及增值税的扶持资金分段填写计算。

第8行“1-4月项目销售额”按照项目享受期限内1-4月销售收入填写,第10行“1-4月项目增值税适用税率”填写项目1-4月对应增值税适用税率。

第13行“5-12月项目销售额”按照项目享受期限内5-12月销售收入填写,第15行“5-12月项目增值税适用税率”填写项目5-12月对应增值税适用税率。

如果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只有部分月份享受政策的项目(即新项目第一年或老项目最后一年),“项目销售额”按享受月份内的实际金额填列。

享受软件产品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如果申请项目已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第7行“企业实际进项抵扣税额”填写0,第10行和第15行的“项目增值税适用税率”按照项目实际缴纳税收的适用税率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7行“企业实际进项抵扣税额”也填写0,其余与一般纳税人填写要求一致。

如果申请项目既有一般项目,又有即征即退项目,《计算表》分两张填写,审核意见合并后填写在一张计算表中。

③扶持资金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填写

第21行“营业收入”来源于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数据,按全年数进行填列。

第23行“应税投资收益”数据来源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105000行次4列次2“投资收益”的税收金额-(A107010:

行次2“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次3“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24行“非本项目的应税政府补助收入”数据来源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101010行次20“(四)政府补助利得”-该企业上年转化项目扶持资金。

第26行“其它”数据来源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A101010行次16“二、营业外收入”-行次20“(四)政府补助利得”。

企业有营业外收入,需提供营业外收入明细账复印件,并注明免税收入、上年收到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扶持资金。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处理:

总机构在申报时应增报总机构本部的利润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A109000、A109010。

《计算表》中,行次21“营业收入”为总机构本部的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行次28“应纳税额”=A109000表中行次7“

(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行次10“其中:

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行次12“

(一)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行次15“其中:

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行次22“应纳税所得额”为行次28“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实际税率(实际税率=A100000表中行次28/行次23)。

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扣除数不需填列。

分支机构在申报时需提供分支机构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缴款凭证。

行次21“营业收入”为分支机构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行次28“应纳税额”为分支机构分摊的税款,行次22“应纳税所得额”为行次28“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实际税率。

4.《纳税清单》(详见附表四)

一户企业填写一张《纳税清单》,税种栏内,按申请的扶持资金中涉及的税种填写。

合计数应与申报表年度累计应缴实缴数一致。

有查补税金的,按税种反映在表格对应的栏目中,如果查补金额不属于申报表中的应缴实缴数,请在备注栏内说明,在计算扶持资金时,将不予剔除。

5.《销售明细表》(详见附表五)

企业在填写《计算表》的同时,需填写《销售明细表》,并附企业项目(产品)销售明细账(如销售明细账页多,可以只提供第一页和最后一页账页,并报电子表格)。

由于2018年5月国家对增值税率进行调整,因此项目的销售额按照1-4月和5-12月,分两段进行填列。

(二)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受理审核时的填报

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时,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如果企业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策资金,需提供认定证书原件,税务部门将认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将原件还给企业,同时填报企业纸质表《报送材料清单》中的“受理申请时资料核对情况”栏,并签名和留下受理人联系电话。

2.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对抽查的某一个月发票及项目(产品)销售明细账的审核情况后,应在《2018年度分月销售明细表》的“销售发票及销售明细账审核情况”栏内做好记录,包括电子表格和纸质表格。

3.当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数据与填报的数据一致时,审核人在《申请表》的纸质和电子表格相应栏内填写审核金额,在《计算表》的纸质和电子表格上填写审核人意见并签字,电子表格都不需要打印。

4.当审核的数据与填报数据不一致时,需修改电子表格,打印修改后的《计算表》,其他的表格在纸质上修改成与电子表格一致,不需打印。

《计算表》的修改要求如下:

当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与企业申请的数据不一致时,修改企业申请的数据,并把计算表中的“企业申请”(蓝色)改为“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填写初审意见和审核人名字并打印《计算表》。

当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数据不一致时,修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计算表或企业填写的计算表(当各区税务局审核数据与企业申请数据一致时),并把计算表中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企业申请”改为“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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