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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项目名称:
发包人:
苏州市吴江滨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
日期:
2014年1月
苏州市建设委员会
监制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苏州市吴江滨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吴江区太湖新城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招标以及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所示工程,包括上述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内容的供货、施工、调试、清理、成品保护等。
另发包人有权调整本合同工作范围的权利以及为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需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工作,包括:
(1)做好总体协调工作;
(2)各项施工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3)设计变更所增加的项目;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月日
竣工日期:
2014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上注明日期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先后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工程量清单
5、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或补遗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设计文件、图纸
10、本合同附件
11、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
七、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保修期满由发包人颁发保修终止证书后失效。
十、本合同一式拾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4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苏州市吴江滨湖投集团资有限公司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一、工期
计划开竣工日期:
2014年月日至2014年月日(共天)。
二、质量
1、本项目施工质量标准为:
合格。
奖罚措施:
------。
(1)承包人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和验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整改,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整改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检查验收合格后,又发现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3)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正常施工,如影响正常施工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和重复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4)因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错误指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承担。
(5)承包人未按现行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报验或报验不合格就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停工,并对其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6)承包人应加强质量自检,各道工序要求一次验收合格,一次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有权给予警告,一道工序两次验收不合格或累计三道工序一次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从发包人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起,且承包人必须在七天内撤离施工现场。
(7)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为确保质量采取的其他技术服务相关措施。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要求时,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供自检纪录以及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部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下道工序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报验。
(2)经验收符合规范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24小时后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验收。
承包人在验收记录上注明后即可进行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开始24小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一天。
总监理工程师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要求,又未参加验收,视为发包人已经免于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
符合规范要求,承包人在验收记录中载明后即可进行隐蔽或下道工序施工,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4)无论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不顺延。
三、材料设备供应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合同无甲供材料,材料设备均为承包人采购,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型号、规格、厂家必须满足发包人在招标时确认的主要材料价格备案表上的材料或设备的选择范围及质量等级要求,所有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该报经发包人确认。
如果不能符合合同及国家或市场规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直到符合要求,并且增加的价款由承包人承担,减少的价款由发包人扣回。
(2)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许可证或准用证(如有的)、检验合格证及质保书。
(3)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材料品牌、规格或型号,发包人可责令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3万元/次。
造成工期延误的,同时承担延期责任。
(4)如本合同存在暂估价或需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相关书面申请后一周内予以批复,逾期不予确认或提出意见视为认可。
四、进度计划
1、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主要节点,实际施工进度比进度计划推迟时,承包人应在下一个工程主要节点完工前赶上进度计划,否则将视情况每推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六进行处罚,扣款直接从进度款中扣除。
若本工程按时完工,本处罚条款所扣金额将返还施工单位;若本工程未按时完工,本处罚条款所扣金额将不返还施工单位,此罚款与工期逾期罚款不重复,但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2、监理人将根据进度情况,在施工进度滞后时,及时发出要求加快进度的指令。
若三个工程节点后,承包人仍无赶上施工进度迹象,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完成余下的全部或部分工程量,并对承包人按余下工程量投标价格的50%予以罚款,从工程款中优先扣除;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计划无法满足要求而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改进措施的,发包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以加快进度:
(1)人力不足时,发包人额外调派人力交给承包人统一管理参加施工;
(2)周转材料或设备不足时,发包人额外采购或租赁周转材料或设备交给承包人统一管理参加施工;(3)严重拖欠材料供应商或施工分包商的资金时,发包人直接定向支付该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4)材料采购供应不及时时,发包人直接采购供应。
所有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4、本工程合同工期为天,完工时间为2014年月日。
承包人应满足发包人的整体工期进度要求,同时须接受发包人的工期合理调整(调整范围按苏州市有关文件规定指定),调整引起的赶工费用按实结算,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导致关键线路工期滞后造成赶工不予经济补偿。
5、每延误一天,承包方要承担3000元/天的延误金。
若按时完工,给予万赶工费奖励。
五、安全文明施工
本工程地处特殊区域,为保证施工环境不影响周边区域,提高项目对外窗口形象,本工程必须按照苏州市级及以上文明工地标准组织施工,且现场内所有管理人员、操作工人等必须全员统一着中标单位名称的衣服;未按苏州市及以上文明工地标准组织施工或不统一着装扣除合同价款的4‰。
施工作息时间严格按照吴江区有关部门规定,严格控制噪音,不得扰民。
施工现场临设布置、临时围墙、宣传标语等必须按《苏州市文明工地规定》高标准采用全新设施,中标后2周内将效果图等上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达不到以上要求扣除合同价款的5‰。
另外,承包人施工临时围墙自行砌筑,费用自行承担。
且要服从发包人与监理人组织、协调及管理等工作。
当使用路障等使一部分道路禁止通行时,应在路上安放交通指挥锥形架,以指挥行人、车辆安全通过。
泥浆及渣土运输需严格遵照《吴江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自觉签署《吴江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告知承诺书》,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满足住建城管等部门的要求,保证场地及道路的卫生情怳。
承包人损坏的公共道路的任何部分,必须由承包人自费复原。
承包人必须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利。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电焊、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管理,加强防盗、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
承担由于安全管理措施不力所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根据工程需要,安排施工照明、看守、围栏和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应雇佣保安员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每天24小时在现场站岗,以保卫工程、运送至现场的材料以及现场办公室,承包人应负责执行警卫工作,使现场免遭盗窃和损害。
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的工程、财产、人员伤亡时,承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临时办公及生活建筑物要符合相关建设标准,有防台风、防坍塌保证安全的可靠措施。
承包人应在现场周围可能进入的地点以及有潜在危险的地方出示警告牌。
在穴、坑、井或其他有危险的场地周围应安装适当而充分的护板、栅栏或挡板,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夜间也应在这些地方设置经批准的警告灯标。
发生重大机械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处理。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在现场发生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情况下,每次事故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30,000元人民币,以作为给发包人带来不便和增加工作的补偿,这不包括有关当局由于上述事故而规定的任何罚金或采取措施的费用。
所有施工都不得产生过量噪音和干扰。
承包人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自费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使其施工对于邻近产业居民的干扰/危险性/不方便条件减至最低程度。
承包人必须保障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施工产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扰所造成的损坏所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费用、罚款和开支等有关的责任。
承包人不得在现场焚烧杂物、垃圾及其它废弃物,否则,将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承包人课以罚款或处置。
承包人必须将一切垃圾倾倒至发包人指定的地点。
承包人若将其垃圾随意倾倒,除了必须负责将这些垃圾运走外,还必须支付给发包人5,000元人民币作为调查和管制此类事情所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下达后三天内运走此类随意倾倒的垃圾,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无须通知承包人而另雇他人运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20%的代办费在内都必须由承包人负担。
承包人应贯彻文明施工的原则,在施工过程中达到苏州市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
使施工工地达到市级文明标化工地标准。
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须凭城管、建设部门出具的文明措施确认书支付。
具体依据吴城法【2009】10号文件执行。
六、分包
分包约定:
1、满足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确定分包单位时需经发包人批准同意。
七、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中标价的10%。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4天内,中标人需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否则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双方签约后,中标人的人员和设备必须在7天内按承诺全部进场到位。
2、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退还(无息)。
八、违约责任
1、签约后,承包人人员或设备未能按合同规定进场到位的,第1~5天,每天扣除所交纳履约保证金的1%,第6~10天,每天扣除所交纳履约保证金的2%,第11~15天,每天扣除所交纳履约保证金的4%,第16天起委托人有权一次扣除全部其余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若本工程按时完工,本处罚条款所扣金额将视情况部分返还中标单位,但最高不超过80%。
此罚款与工期逾期罚款不重复(指同等天数),但按就高原则执行。
2、工期延误
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并影响工程正常施工。
(2)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时造成承包人的工期损失。
(3)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予以顺延的其他情况。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施工和合同工期竣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承包人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顺延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承包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要求。
2.2非本条2.1款所述原因,工程不能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实施施工和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并按合同协议书中合同工期的有关规定处理。
3、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
(1)总部管理人员:
项目主管、技术负责人
(2)现场项目部:
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材料管理、安全管理、计划管理、质量管理等。
4、项目经理担任承包人代表,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坚守岗位,不得另行承担其他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应常驻工地,每月驻工天数不得少于22天,少于22天的,如无特殊情况,按擅自离岗处理。
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每天在岗时间不小于8小时,不足8小时按“擅自离岗”处理;每天在岗时间大于4小时小于8小时按半天计;每天在岗时间小于4小时,按不在岗计。
承包人代表及其本工程项目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有事需要离开工地(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超过1天、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超过3天),应于3日前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
未经同意而擅自离开工地时,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予以警告、批评、书面通报批评并按以下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第一次发现项目经理擅自离开工地,每人每次或每天扣款(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元,项目副经理或项目工程师擅自离开工地,每人每次或每天扣款(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点六)/元,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擅自离开工地每人每次或每天扣款(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元人民币,扣款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从工程进度款中优先扣除),情况严重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第二次发现上述情况扣款加倍,第三次发现上述情况扣款较第二次加倍,以此类推。
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在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的期限结束后三天内仍不归岗,发包人有权按“擅自更换”进行处罚。
5、承包人代表及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的人员一致,并必须在开工前规定的时间到位,以监理或发包人代表现场考核为准。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自行更换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发包人可以认为承包人擅自更换管理人员并有权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
更换项目经理扣款/万元(工程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1%,四舍五入精确到万,1000万元以下的按10万元扣除,最高不超过50万);更换项目副经理或项目工程师扣款/万元(本项目经理的80%);更换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每一名扣款/万元(本项目经理的50%),扣款直接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项目部管理人员中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超过2名其他管理人员的,发包人可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有单方面取消合同的权力,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人员,承包人更换时应当配备同等资格和能力的人员担任相应的职务、从事相应的工作且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即使发包人同意,仍要按以下标准处罚:
更换项目经理扣款/万元/人·次(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扣款的30%),更换项目副经理或项目工程师扣款/万元/人·次(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扣款的80%),更换其他管理人员扣款/万元/人·次(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扣款的40%)。
对委托人认为不合格的项目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
6、发包人有权撤换其认为不称职的现场管理人员。
7、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承包人未交履约保证金、未进行合同备案、项目经理不到场、不执行甲方指定任务、违约后拒不执行发包人整改意见、接到甲方退场通知拒不执行。
九、合同价款、支付与调整
1、本合同中标价元,工程下浮率为%,(本合同价款已下浮,不再进行二次下浮)。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本工程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报价中风险费用按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取;
2、合同价款与支付
付款方法(参考吴政办【2014】56号文):
无预付款;进度款每月支付一次,据每月完成合格工程量(含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变更备案部分)的50%计量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及变更备案价之和的60%;审计期间不再支付工程款,审计结束后付至工程审定价款的80%;余款在审计后两年内,每年支付10%。
质量保修期若大于2年,质量保修金按质量保修协议规定返还。
3、合同价款及调整
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
3.2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
4、工程量的调整
4.1工程量调整范围:
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
4.2工程量调整方法: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2)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3)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数量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5、综合单价的调整
5.1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
新增项目、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
5.2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1)工程材料价差调整、人工费调整,按照造价管理部门指导文件执行,调整后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本工程中标下浮率为17%。
(2)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均不做调整。
(3)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①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②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按照招标控制价的计价方式、材料价格编制综合单价并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
④若有无法套用现行计价规范计算的项目,则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定后作为中间支付价格,竣工决算时则以审计单位确定为准。
⑤调整变更价款时,辅助材料含量、材料损耗率按照中标数据,且不得高于江苏省和苏州市现行计价表的规定。
6、暂定价的调整
(1)暂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如有,则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按发包人提供的暂定主材价格,对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内容进行了综合单价报价。
承包人对含有暂定主材价格的清单项目进行的综合单价报价,应包含了一切与之相关的综合费用在内。
(2)暂定项目费用调整方法:
因设计不明确以暂定价计入投标的项目,经发包人批准,可由承包人进行深化设计并提出施工图纸、方案,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可按此施工。
承包人须保证设计成果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及各项规范规定。
7、措施费的调整
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可调整外,其余措施费均一次性包干,不因工程量变更、环境改变、施工条件、施工组织措施改变、工期改变而调整(施工现场所有由外部条件变化引起的措施费用增加,均不予计费,如高压线防护、施工消防、场地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等)。
8、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工期延误因素: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因发包人修改质量标准、工程变更、指令额外工作而使工程价款增加超过合同价款的20%(不包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数量超过工程量清单数量引起的价款增加);
(3)发包人拖延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承包人书面通知后停止工程施工的;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影响(需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6)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
非发包人和承包人原因延误的工期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涉及措施费调整的,参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第7小条“措施费的调整”约定,工期顺延。
9、工程签证、变更办理
(1)一般性签证、变更涉及工程数量调整的,由承包人在实施结束后7日内按规定格式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计入决算。
如签证、变更持续时间预计超过15天,承包人还应定期向发包人、监理汇报实施情况并做好阶段性记录。
(2)一般性签证、变更实施结束后超过7天,承包人仍未提出签证、变更报告的,可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发包人有权拒绝承认。
(3)收到签证、变更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签证、变更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签证、变更报告已被确认。
(4)重大工程签证、变更涉及工程数量调整并对造价有重大影响的,承包人提出签证、变更报告期限为14天,发包人确认期限为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6天。
若承包人逾期仍未提出签证、变更报告的,可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发包人有权拒绝承认。
(5)变更备案须在变更内容确定后28天内完成备案手续,并提交至项目管理及建设单位,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6)签证、变更工程价款(包括暂定费用、合同范围内及合同范围外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款)由造价审计单位在竣工结算时最终审核确定。
10、工程量确认
(1)承包人向监理、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上报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所完成的合格工程量。
(2)补充约定如下:
1)各项工程数量以合同工程量清单数量为准,按照现行计价规范进行计量。
决算审计时一并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