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压缩机及压缩空气净化设备技术规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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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压缩机及压缩空气净化设备技术规格书

目录

第一部分通用技术要求1

1、范围1

2、名词定义1

3、项目总体要求1

3.1对制造商要求1

3.2对投标商要求1

3.3对供货商要求2

4、设计与制造4

4.1技术要求4

4.2其它要求5

4.3控制要求5

4.4电气要求5

4.5电动机6

4.6现场电控柜6

5、检验与试验、记录和拒收7

5.1检验与试验7

5.2记录7

5.3拒收7

6、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8

6.1备件8

6.2专用工具8

7、铭牌8

8、涂层、包装和运输8

8.1防护涂层8

8.2包装9

8.3端面保护9

8.4运输要求9

9、提交文件9

9.1投标商提交的投标文件10

9.2供货商提交的文件10

10、技术服务13

10.1现场服务13

10.2培训13

11、验收13

11.1工厂验收13

11.2到货验收13

11.3中间验收13

11.4最终验收13

12、售后服务13

13、保证与担保14

第二部分专用技术要求15

1、工程概况15

2、基础资料15

3、采用规范、标准及法规17

4、供货范围及界面17

第一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技术规格书包括空气压缩机及压缩空气净化设备在设计、制造、材料、测试、检验、运输和验收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2、名词定义

投标商: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竞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供货商:

指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为业主/买方提供成套设备/材料的公司或制造商。

制造商:

一个进行或控制产品的设计、制造、评定、处理和存储等阶段,使其能对产品持续地符合有关要求负责,并在那些方面承担全部责任的位于一个或若干个固定地点的法人组织。

分包商:

为供货商提供设备/材料的公司或制造商。

业主:

项目投资人或其委托的管理方。

买方:

与供货商签订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法人。

3、项目总体要求

3.1对制造商要求

3.1.1制造商应具有与设备设计、制造相关的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1.2制造商设计制造的相似工况下的同类设备成功应用2年以上的业绩至少应具有5项。

3.2对投标商要求

3.2.1投标商应按照本技术规格书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第一部分9.1条所规定的技术文件。

3.2.2投标商可以提出适合于本技术规格书要求的其他产品方案和修改建议,但投标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对这些建议阐述足够的理由。

3.2.3投标商所提供的产品应是制造商成熟可靠的产品,业主/买方只接受经过实际生产验证的设备。

经过实际生产验证的设备的定义是:

该设备在类似的操作条件下,不管在任何地方至少已经连续安全地运转两年以上,没有发生由于设备本身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3.2.4投标商必须提供类似产品的使用业绩和该类产品近两年来在类似操作条件下的使用情况。

3.2.5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产品方案或局部的修改建议获得业主/买方的同意,并且投标商成为供货商时,业主/买方将签署一份同意的书面文件,并将其纳入订货文件中成为订货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2.6投标商应对本技术格书中规定要提供的设备/材料、备件及专用工具费用分项报价。

3.2.7投标文件中,对本技术规格书内没有规定而投标商认为需要配套提供的所有附属设备和零件也应加以说明,其费用也应分项报价,以供业主/买方选择。

3.2.8设备报价应包括所有技术服务的费用、包装费用及运送到指定地点所需的费用。

该报价为固定价。

3.2.9业主/买方保留变更和解释技术规格书的权利,所有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商。

3.2.10投标商如发现业主的技术规格书中有矛盾之处,应书面通知业主/买方,以便业主/买方予以澄清。

3.2.11投标商对本技术规格书的响应

1)投标商对本技术规格书中带符号“※”的条款应逐条作出响应和说明,并填写如下列格式的响应表,对每一项,投标商必须在适当的框内画上记号,没有说明或不回答的条款将被视为不响应。

2)投标商对本技术规格书中未带符号“※”的条款若有偏差也应填写在下表内,未填写的条款将被视为响应。

技术条款响应表(格式)

条款

内容

响应程度

投标商对应条款的说明

E

C

V

A

N

X

注:

上表中符号说明

E:

加强。

能更好的满足该条款的要求。

C:

响应。

无保留的接受该条款。

V:

改变。

投标商对要求(数据)有小的改变,投标商应说明。

A:

替代。

提出另一方案,投标商应说明。

N:

不适用。

投标商应说明理由。

X:

除外。

不接受,不提供该性能,投标商应说明理由。

3.3对供货商要求

3.3.1供货商提供产品的证书要求

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际上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产品认证书。

3.3.2供货商技术服务要求

供货商应能对现场进行技术服务。

投标书中应说明投标商的维修能力和方式。

3.3.3供货商承诺

a)本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为本次采购的空气压缩机及压缩空气净化设备的最低要求,并不减轻供货商为其所提供的空气压缩机及压缩空气净化设备及附属设施的设计、制造、装配、检测、试验、性能和安全所负的全部责任。

b)供货商为设备/材料的总成方,对设备/材料及其配件产品的质量、可靠性、使用寿命、运输、技术服务与相关责任应进行承诺。

该承诺被认为是合同需执行的内容。

c)供货商应对设备/材料的设计、制造、供货、检查和试运负有全部责任,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材料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及规格书的要求,并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产品。

d)设备/材料应该是全新的、高质量的,不存在任何影响到性能的缺陷。

e)业主/买方使用时发生性能不合格等质量问题和运输中出现问题,供货商要赔偿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f)在业主/买方选用设备适当和遵守保管及使用规程的条件下,在质保期内设备/材料因供货商设计、制造质量而发生损坏和不能正常工作时,供货商应该免费为业主/买方更换或者修理,如因此而造成业主/买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供货商应对其予以赔偿。

g)供货商应从系统长周期运行的角度来统筹设计、选择、制造和供应,以及提供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应利用目前最适当的技术确保设备/材料的安全可靠运行。

对现场安装、维修、检查,供货商应有一定的技术支持能力。

h)供货商应对设备/材料的供货进度与相关责任进行承诺。

该承诺被认为是合同需执行的内容。

3.3.4对供货商提供技术文件要求

供货商提供的技术文件中必须按照本技术规格书中9.2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或图纸。

供货商应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可靠性、使用寿命、技术服务、相关责任等作出承诺。

由业主/买方签发的对空气压缩机、压缩空气净化设备设计和制造变更的提议或建议,并不能免除供货商认可本技术规格书的所有要求或履行承诺时的任何责任。

供货商所提供的产品的结构、材质和性能指标必须和投标文件的描述一致,如供货商提供的产品与本技术规格书要求不一致,应在设计联络会上或以文件的形式单独明确提出,待设计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供货商未明确提出的变更,均视为违约。

3.3.5对供货商承诺的验证手段和欺诈处理

设备采购招标在开标以后的所有时间内,业主/买方保留对供货商提供的投标资质、认证等证明文件进行验证的权力,如发现与事实不符,可立即废除该标书;对于已经授予中标函的,招标方有权取消授标函,并将视对工程的影响保留索赔的权利;对于已经签定合同的,招标方将保留索赔的权利。

4、设计与制造

4.1技术要求

●空气压缩机技术要求

空压机形式:

微油螺杆式

排气量:

26Nm3/min

排气压力:

0.85MPa(g)

排气温度:

≤45℃

出口含油量:

≤3ppm

冷却方式:

风冷

操作方式:

连续操作

配电:

380V/50Hz

●压缩空气净化设备技术要求

无热再生吸附式干燥器机组技术要求:

处理量:

26Nm3/min

进口气压力:

0.85MPa(g)

操作方式:

两塔自动交替连续工作

压力损失:

≤0.03MPa

产品气水露点:

≤-40℃(0.8MPa下)

再生气耗量:

<15%额定处理量

干燥剂:

分子筛

用电电压:

220V

前置过滤器技术要求:

出口气流含油量≤0.01ppm(wt)。

配差压仪表,带自动排污阀,前置过滤器须为法兰连接,前置过滤器至少为两级。

后置过滤器技术要求:

出口气流含尘粒径≤1μm,含尘量≤1mg/m3。

配差压仪表,带自动排污阀,后置过滤器须为法兰连接。

前置、后置过滤器滤芯使用寿命:

≥4000h

供货商应考虑夏季高温、冬季低温以及风沙环境的保护措施。

供货商可以根据设计参数和设计要求,在满足设备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向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阐述足够的理由。

若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存在与本技术规格书各项要求不符的地方时,必须书面报请业主/买方认可。

4.2其它要求

4.2.1整个空气压缩机、压缩空气净化设备及附属设施均安装在室内。

4.2.2单台空气压缩机组自控系统要自成体系;空气压缩机与无热再生吸附干燥器要求同时启停。

4.2.4接管配对法兰材质应与接管一致。

4.2.5空气压缩机驱动设备装机容量:

安全系数不小于1.1;

4.2.6无热再生吸附式干燥器干燥剂使用寿命≥5年。

4.2.7噪音控制:

在距声源1m处设备产生的噪音不得超过80dB(A);

4.2.9干燥器在进行再生泄压时,分几次泄压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小泄压噪声。

4.3控制要求

自控系统供货范围应包括自控仪表和控制系统,每台空压机应配带现场控制柜,控制柜内设置1套PLC系统,完成对空压机的自动控制。

能实现压缩空气压力自压缩机负荷动调节、自动停启、自动切换、互为备用等功能及运行状态显示。

单台压缩机组报警、联锁保护系统应完善。

每台空压机就地控制柜(PLC)应提供与中控室DCS系统的RS485串行通信接口(1个),其通信协议为MODBUSRTU协议。

同时提供空压机总故障报警信号(1个)、空压机运行状态信号(开/关量1个)和中控室DCS系统的远程停车控制信号(1个),上述信号需通过硬接线传至DCS系统,信号类型为干触点信号,触点容量为24V.DC2A。

控制柜内PLC及装置内其它自控仪表采用先进可靠的产品,所有自控仪表、设备需满足防护要求,防护等级为IP55(对设在防爆区的机组应有相应的防爆要求)。

每个现场防爆控制箱上为仪表预留的电气接口暂定为3*1/2”NPT(F)+1*1”NPT(F),配套提供防爆金属电缆夹紧密封接头和堵头。

买卖双方的界面为空压机橇块控制柜内的对外接线端子。

供货商应提供压缩机橇块内的所有自控仪表、控制系统、电线电缆和电气接头等,并完成所有自控仪表和控制系统、电线电缆的安装、敷设、调试投运等工作。

总装成橇后供货。

4.4电气要求

4.4.1电气设备露天安装时,应根据运行条件采取防凝露、防腐蚀措施;现场接线箱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

4.4.2机组本体内敷设的电缆采用YJV(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或橡套软电缆,进出接线箱以及人员活动部位应穿管保护,电缆两端均应有永久性标识。

4.3.3供货商可根据供货范围内的设备用电情况配套提供低压配电柜(MCC)或现场电控柜,投标文件中应包括其单线图。

4.4.4机组配套提供的辅助系统配电柜(MCC)安装在专用配电室时,其技术要求见《低压配电装置技术规格书》;与机组安装在同一环境时,配电柜应符合电气设备在该场所的制造规范。

4.4.5电气元件应采用ABB/施耐德/西门子等合资品牌。

4.5电动机

4.5.1机泵为电动机直接或变速箱驱动,应采用标准型节能电动机,相关组件应选用已批量生产或投放市场几年的标准材料。

4.5.2电动机应为笼型异步电动机,规格型号符合GB1861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4.5.3电动机的转矩应满足机泵堵转转矩和最大转矩需要,功率特性应与负载特性匹配。

4.5.4电动机防护等级应符合安装场所的环境要求。

户外安装时防护等级不得低于IP54,并应采取适当的防潮措施配置空间加热器,电源电压AC220V、50Hz,接线盒上设置标识提示“当电动机停运时加热回路可能带电”。

4.5.5电动机冷态允许连续起动不少于2次,热态允许连续起动1次;失电时间不超过0.2s时允许满载起动。

电动机端最低起动电压为70%~80%额定电压。

4.5.6电动机为F级绝缘,按B级绝缘温升考核。

4.5.7三相电源平衡时,电动机三相空载电流中任何一相与三相平均值的偏差不应大于平均值的10%。

4.5.8机组应配置与设备本体或安装机架焊接相连的专用钢制接地柱。

4.6现场电控柜

4.6.1电控柜或MCC基本要求见《低压配电装置技术规格书》,均安装于室内,防护等级不低于IP20。

用户提供一回AC380V电源,若需要不间断电源供电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用电需求。

4.6.2电控柜为供货范围内用电设备实现配电、保护、监测及控制功能,与设备成撬时,供货商应负责撬体内连接电缆。

其他要求如下:

1)远方/就地转换控制开关(HOA)

2)起动/控制开关及运行指示

3)设备非电量保护电接点,AC220V/5A

4)20%余量的接线端子,强电与弱电接线端子应分开布置

5)专用接地端子

6)大于等于55kW电动机配置电流表

7)电源进线应配置电涌保护器SPD,电压保护水平不大于2.5kV;SPD应符合GB18802《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SPD)》的规定。

4.6.3供货商可根据厂房内设备平面布置中各设备相对位置,配套提供MCC与设备、现场接线箱间的连接电缆,并提供电缆清册。

供货商应从长周期运行的角度来统筹设计、选择、制造、供应设备,以及提供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5、检验与试验、记录和拒收

5.1检验与试验

5.1.1供货商应建立一套常规的、有文件记载的质量检查制度,以保证所有影响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操作性能以及长期运转性能的各种因素都已经过考虑、试验、鉴定和检验。

对本设备检验应符合下列条款规定:

a)出厂前供货商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b)业主/买方根据相关标准及合同进行检验;

c)有关质检、环保、安全等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验。

5.1.2所有部件材料都应是新的,其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1.3除了业主/买方规定要进行的见证试验项目外,在设备的整个制造过程中的任何时刻,业主/买方可以到制造厂对所订购的设备材料、制造和包装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供货商应负责向业主/买方提供加工和装配用的全部图纸资料,检验工具和装备、设备制造和检验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利于进行检查工作。

5.1.4供货商确定了业主/买方规定要参加的见证试验的日期后,至少应提前二十个工作日通知业主/买方,以便业主/买方能及时参加。

5.1.5检验项目和试验内容

a)材料的检验和试验;

b)无损检验;

c)尺寸检验;

d)在制造厂按相关的标准测试方法对空气压缩机机组及压缩空气净化设备进行性能测试,测试合格后才能出厂;

e)供货商认为需要进行的其他检验项目和试验内容。

5.2记录

记录是指制造商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所作的各种试验报告、中间制造记录、水压试验纪录、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的数据报告以及钢厂材料试验报告等。

以备业主/买方在验收设备时和所进行的各种检查时使用,这些记录在该设备或材料交货装运后,至少保留至质保期结束。

5.3拒收

5.3.1业主/买方在检验和验收设备时,如发现该设备及其零部件和材料若与合同规定的设计、选材等不一致时,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时,业主/买方有权拒收。

5.3.2设备经业主/买方检验和接受之后,如发现该设备及其零部件和材料若与合同规定的设计、选材等不一致时而出现运转故障,供货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修理或更换设备,以保证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订货合同及相关标准和规范所规定的要求。

6、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6.1备件

a)供货商商应提供与原产品同型号、同规格的备品备件。

b)供货商应提供试运行及投产所需备件清单。

c)供货商应提供2年内运行及维修需要的备件清单,此清单应考虑到工程所在地的运输条件及

基础设施等因素。

6.2专用工具

供货商应提供安装、检修维护、运行调整用的空气压缩机机组、压缩空气净化设备及成套设备专用工具清单并单独报价。

7、铭牌

供货商应在设备适当的部位安装永久性的铭牌,铭牌的位置易于观察,内容清晰,其安装可采用不锈钢支架和螺栓固定,不允许直接将铭牌焊到设备上。

铭牌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空气压缩机:

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设备型号、额定排量、额定排出压力、工作介质、电动机率、设备重量、制造商名称、制造日期和出厂编号。

电动机:

设备名称、设备编号、功率。

电压、转速、接线方式、防爆及防护等级、设备重量、制造商名称和出厂编号。

干燥机:

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设备型号、处理量、工作介质、设备重量、制造商名称和出厂编号。

缓冲罐:

设备名称、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筒体内径×壁厚×总长、筒体材料、设备重量、制造商名称和出厂编号。

8、涂层、包装和运输

8.1防护涂层

空气压缩机机组及压缩空气净化设备外表面外表面(不锈钢除外)应全部除锈、喷漆,表面应平滑、光亮、美观,漆膜经久耐用。

8.1.1设备外表面(除不锈钢外)应全部除锈、喷漆,表面应平滑、光亮、美观,漆膜经久耐用。

8.1.2除锈等级至少达到Sa2½或St2½为合格。

8.1.3设备涂层颜色由业主/买方确定,业主/买方提供色标。

8.2包装

8.2.1设备在发运前,供货商应对每台设备妥善地包装,以避免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设备应固定在包装箱的底部,以免设备在运输期间在箱内晃动。

8.2.2每个货物集装箱、板条箱、包装箱都必须在上面或侧面或以其它方式刷上清晰可读的运输防护标志,如防水、防晒、不准倒置等标志,需标示吊装重心,并在装卸时严格遵守。

8.2.3专用工具(如有)应单独包装并同专用工具清单一起发运,在包装箱外应标明所属的设备编号及“专用工具”字样。

8.2.4供货商提供的备件(如有)应单独包装,便于长期保存,同时备件上应有必要的标志,便于日后识别。

8.2.5如果需要,对于易受水和湿气损坏的设备及部件应进行附加保护,有不可排水的缝隙或空隙的部件应予覆盖,以防止在整个过程中水和杂物进入。

8.2.6所有包装和保护材料应保持其牢固性,并在装卸、运输和储存各个阶段中发挥预期作用。

8.3端面保护

8.3.1除焊接坡口外,碳钢和铁素体合金钢材料的所有机加工和螺纹表面应涂敷油溶性防锈剂。

8.3.2法兰接口应用塑料法兰盖或钢法兰盖保护和防水,在法兰面与法兰盖之间放置橡胶垫片。

如果使用钢法兰盖则应采用下述相应尺寸的机制螺栓紧固:

a)对于4至28个螺栓孔的法兰,至少每隔1个螺栓孔放置1个螺栓,最少要4个螺栓;

b)对于28个以上螺栓孔的法兰,至少每隔3个螺栓孔放置1个螺栓。

8.3.3在放置保护盖或帽以前,所有设备和部件内部应干燥、无杂物。

8.4运输要求

供货商必须遵守下列要求,除非有业主/买方的书面指示,无任何例外:

a)不允许将货物分成几次、几部分发运;

b)不允许不经出厂验收就发运货物;

c)不允许分包商将货物直接向业主发运;

d)应将合同中规定的由供货商提供的货物的安装、调试和试运工具、配件和消耗品与货物一同发运;

e)以安全、经济为前提,按合同规定的成套范围、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f)对于尺寸及重量较大的单个设备及其包装件,供货商应充分考虑沿途运输条件限制,若供货商认为有必要,应自行对沿途运输条件进行细致的调查,确保顺利运输。

9、提交文件

9.1投标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9.1.1所有提供的投标文件和图纸均需有文件列表和编号。

9.1.2所有投标文件和图纸应采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单位应采用国际单位制(SI)。

9.1.3投标文件5份(1份正本,4份副本),文件至少应包括下述图纸和数据资料。

1)制造商介绍;

2)制造商业绩表及产品使用情况跟踪报告;

3)按第一部分“基本要求”中的3.2.11条对本技术规格书条款逐条响应和说明,并填写“技术条件响应表”。

4)对空气压缩机机组、压缩空气净化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一般性说明,与本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处的说明;

5)空气压缩机机组的性能参数:

排气量、出口压力、电机功率、空气压缩机效率;

6)压缩空气净化设备的性能参数:

处理量、压力损失、产品气压力水露点、再生气耗量;

7)空气压缩机机组的润滑系统及冷却系统;(包括空气压缩机机组的各个零部件所需用的润滑剂的牌号,首次填充量,更换周期等内容);

8)设备、材料选型情况说明;

9)设备外形尺寸、安装尺寸、可供选择的进出口接管位置、公称直径、压力等级;

10)供货范围内除主机以外的所有附属设备的选型情况及外形尺寸;

11)对公用工程的要求(供配电、给水、供风等),及对外部配套要求的内容和详细技术参数;

12)电动机阻抗参数和启动电流曲线;

13)输入、输出(I/O)列表;

14)噪声数据:

投标人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空气压缩机机组及压缩空气净化设备的噪声数据;

15)备件及专用工具清单(如有):

投标人应填写一份关于备件及专用工具的建议书,以便供业主/买方选择订购;

16)与设计、制造、测试和验收相关的技术标准清单;

17)控制保护系统逻辑原理图;

18)供货清单;

19)投标商认为应该提供的其它资料。

9.2供货商提交的文件

9.2.1需要业主/买方确认的文件

设备供货商应在设备开工制造之前提交下述文件供业主/买方审查确认,提交文件的时间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日之内,文件数量为2套(中文或中英文对照),并提供用光盘储存的电子版文件两套,文字软件采用MicrosoftOffice2003,制图软件采用AutoCAD2004:

1)空气压缩机机组的性能参数:

排气量、出口压力、电机功率、空气压缩机效率;

2)压缩空气净化设备的性能参数:

处理量、压力损失、产品气压力露点、再生气耗量;

3)空气压缩机机组的润滑系统及冷却系统;

4)设备、材料选型情况说明;

5)设备外形尺寸、安装尺寸、可供选择的进出口接管位置、公称直径、压力等级;

6)供货范围内除主机以外的所有附属设备的选型情况及外形尺寸;

7)对公用工程(供配电、给水、供风等)的要求及消耗量,及对外部配套要求的内容和详细技术参数;

8)电动机阻抗参数和启动电流曲线;

9)输入、输出(I/O)列表;

10)噪声数据

11)供货商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文件。

业主/买方在收到供货商提交供业主审查确认的文件后20个日历日之内,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商。

业主/买方对以上文件的审查确认,并不解除供货商对其文件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9.2.2用于业主/买方做安装设计的文件

供货商应在收到业主/买方的审查确认意见后10个日历日之内,提供如下内容的文件供业主用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数量为6套(中文或中英文对照),并提供用光盘储存的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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